医生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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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规定一、患者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生命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

健康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就是保障公民身体的机能和器官不受非法侵害。

根据《宪法》和《民法通则》,公民在患病时应该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它包括了公民个人的私人活动、私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各国法律上一般都明确承认了隐私权,以保障公民的隐私不受非法揭露。

我国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已实际承认了隐私权。

知情权是指公民应该享有了解与自己利益相关情况的权利。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中,让患者明白自己的病情;明白自己做何种检查项目;明白如何选择看病医生;明白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和影响自己病情转归应注意的事项。

让患者知道看病时应遵守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知道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知道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知道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

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和患者都具有独立人格,但医患双方由于自身掌握的医学知识水平不同,在对疾病诊治的决策和理解接受能力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医务人员占有主动的优势,而患者则往往处于被动的接受地位。

医务人员对患者的健康状况掌握主动权,应当为解除患者病痛作出最佳选择,但患者并不因此丧失其独立自主的地位,医务人员在疾病诊治过程中,应尊重患者的意愿,并且在不影响治疗的前提下,将病情、诊疗措施以及有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如实地告诉患者,使患者及时了解有关诊断、治疗、预后等方面的信息,以行使本人对疾病诊治的相应权利。

明示与暗示医疗风险告知制度

明示与暗示医疗风险告知制度

明示与暗示医疗风险告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敦促医务人员及相关部门履行告知义务,确保患者获得充分的医疗风险信息,本规章制度特别订立。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医务人员,并适用于全部患者及其家属。

第三条医务人员包含医生、护士、技师、药剂师等各类在本医院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医疗风险指医疗行为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或患者可能受到的意外或意外损害。

第二章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第五条医务人员在接诊患者时,应当依据患者病情和治疗方案,向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供应详尽、真实、准确的医疗风险信息。

第六条医务人员应当将医疗风险告知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患者的医疗档案中,并向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供应副本,确保告知的记录完整、可查。

医务人员应当利用易于理解的方式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医疗风险,避开使用专业术语,必需时可以借助视觉料子或其他辅佑襄助工具进行解释。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耐性倾听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问题和疑虑,并乐观回答,解释医疗风险,并确保患者充分理解。

第九条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介绍有关医疗风险的信息资源,如书籍、杂志、网站等,以帮忙他们更深入地了解医疗风险。

第十条医务人员不得隐瞒或淡化医疗风险的存在,不得以任何形式误导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不得做出虚假承诺或保证。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供应合理的风险评估,并告知可能采取的风险掌控措施。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医疗风险告知相关培训,提高医疗风险告知的专业水平和本领。

第三章患者知情权第十三条患者有权要求医务人员就其所患疾病的治疗和相关医疗行为进行认真的风险告知。

第十四条患者有权拒绝接受医务人员供应的治疗方案,当患者经过医务人员的认真告知之后,仍然坚持拒绝时,医务人员应当敬重患者的意愿并记录在案。

患者有权要求获得医疗风险告知的书面副本,并有权要求对告知内容进行解释。

第十六条患者有权选择是否参加医疗风险管理计划,如签署知情同意书等。

医疗告知义务制度

医疗告知义务制度

医疗告知义务制度介绍医疗告知义务制度是指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向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信息的法律要求。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患者的知情权,使其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并主动参与自己的医疗治疗过程。

内容医疗告知义务制度包括以下要点:1. 信息披露医生应当向患者提供与其诊断、治疗相关的必要信息,包括病情、治疗方案、可能的风险和不良反应等。

医生应以清晰简明的方式向患者解释这些信息,确保患者充分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案。

2. 患者知情同意在向患者提供必要信息后,医生应当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患者知情同意是指患者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后,自主决定是否接受特定的诊断或治疗方案。

医生应尊重患者的意愿,不得强制患者接受治疗。

3. 保密义务医生在与患者交流时应严守医疗保密义务,不得将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给他人。

医生应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并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确保患者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授权人员获取。

4. 特殊情况下的告知义务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医生可能会面临告知义务的例外情况。

例如,当患者无法理解相关信息或决策能力受到限制时,医生可能需要与患者的家属或法定代理人进行沟通,并获得他们的同意。

目的医疗告知义务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

通过向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信息,患者可以更好地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案,从而做出明智的决策。

同时,这也促进了医患之间的沟通和信任,提高了医疗服务的质量。

总结医疗告知义务制度要求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向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信息,并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促进医患之间的良好沟通和信任关系。

医生应严格遵守医疗保密义务,确保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不被泄露。

医生告知义务与患者知情权的案例

医生告知义务与患者知情权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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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

卫生法学

卫生法学摘要: 文章首先分析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方的告知义务及其相互关系, 然后论述了如何妥善解决知情同意与保护性医疗的冲突问题。

指出了医方履行告知义的原则和技巧, 以避免医疗纠纷, 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

关键词: 知情同意权; 医疗告知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 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 病人的知情同意权经国家通过立法程序作出明确规范并为人所知。

为保证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医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告知义务, 以促进患者正确认识疾病, 积极配合治疗, 战胜疾病,减少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1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与医方的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包括患者的知情权与同意权两项。

患者知情权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的过程中, 有了解自己的病情、医师将要采取的治疗措施以及可能面临风险的权利。

这是法律赋予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医疗机构必须要切实保障实施。

患者的同意权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的过程中, 对于医务人员因检查需要而拟定的要在患者身上采取一些有创的检查、价格昂贵的重大检查, 或者由于治疗疾病的需要, 将要让患者服用比较贵重的药品或者实施对健康有损害的、有风险的治疗措施, 需要患者授权和同意, 以便医务人员可以实施这些检查和治疗。

由此看来, 同意权涉及的可能是患者的财产权或者生命健康权,因而同意权将会直接引起患者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与医方的告知义务相对应, 患者行使知情同意权必须依赖于医方的告知, 只有医务人员履行好其告知义务,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才可能得到保障[ 1] 。

医师告知义务是指医师在其执行医疗行为的过程中, 将其诊疗的对象即患者的有关疾病诊断、治疗措施以及疾病发展和治疗措施所面临的风险向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交代的义务。

这一规定旨在尊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

这是一种法定义务, 是在法律明确规定下的一种医务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即使病人不愿意知道, 但在事先没有取得病人声明不愿意知道的情况下, 原则上医生仍然应当向其作出说明, 否则就侵犯了病人的知情权。

临床医疗知情告知制度

临床医疗知情告知制度

峨眉山市中医医院临床医疗知情告知制度知情同意是患者的法定权利,知情告知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

为了在临床诊疗活动中切实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履行知情告知义务,防止医疗纠纷发生,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涵知情同意是指“医生应做必要的说明,使得病人就某种医疗行为做出同意的决定。

”在临床上,当医生对病人做出诊断或推荐一种治疗方案时,要求医生必须向病人提供充分的病情资料,包括这种方案的益处、危险性以及可能发生的其他意外情况,并以此建立诊疗方案,使病人能自主地为自己的利益做出判断和明智选择。

患者知情同意权包括患者知情权和患者同意权。

患者知情权是指患者有对其病症、治疗方案、治疗效果等医疗信息知悉的权利;患者同意权是指患者在取得医师提供的医疗所必须的足够信息的基础上,做出医疗同意与否的决定权利。

知情权是同意权实现的前提和基础,而同意权是知情权的结果和价值体现。

二、知情告知的对象患者具有行使知情同意权的资格就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知情同意权必须由患者本人做出方为有效,其他人员不得代为行使;其它情况应采取授权委托代理人来代为行使。

患方履行知情同意手续的人员顺序:1、应由患者本人或监护人、委托人行使,委托代理人应按照患者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的先后顺序依次担任;无直系或近亲属的患者,可由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指定人员担任。

2、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不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时,由本人履行书面签字手续。

3、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需采取保护性医疗制度时,应采取授权委托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4、患者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不能理解诊疗的内容和程序,不能权衡利弊得失,不能对所有诊疗方案做出评价,不能根据自己的知识和能力做出决定,不能理解自己所决定的行为将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代理人行使。

论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方的告知义务

论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方的告知义务

己的决定 。 因此 , 医生对 患者提 供信 息应符 合 以下条 件: ①根据 专业标准 在相 同或类似 的情况下都会 提供 的常规 的、 必要 的医疗 信息 ; 有相 应行 为能力人 能 ② 够做 出某项 决定所需要 的信 息 ; ③针 对特 定 的患者 所
需要 的信 息 。 患者对 医疗 信 息的理解 一般 受到主 、 客 观二 方面 因素 的制约 。 客观 方面来 看 , 包括患 者 从 它 对提供 的相关信 息 内容 、 目的 以及对 自己行使 同意与 否产 生的后果有 了充分 的理解 , 这种 理解应 当具有 可 靠 性和 有效 性 。从主观 方面 来看 , 由于患 者年龄 、 文 化 程度 、 生活 习惯 、 念 以及职 业 、 观 家庭 、 地理 环境 不 同, 理解 医疗 信息 的水平 差异很 大 , 以医 生在为 患 所 者 提供 医疗 信息 时 , 定要考虑 到 患者具 体情况 , 一 运 用 通俗 易懂 的语言 针对患者 作必要 的解释 , 以帮助 患 者 对 医疗 信 息获得 充分 的全面 理解 。
施, 而且体现 了对患者人格尊严和个性化权利 的尊重 。 1 患者知 情 同意权 的 内涵
知情 同意( fr dcnet 是 指“ i ome sn) n o 医生 应作必 要 说 明使得 病人就 某种 医疗行 为作成 同意的决 定 。 在 ” 临床上 , 当医生对病 人做 出诊 断或推荐一 种治疗 方案 时, 求医 生必须 向病人 提供 充分 的病 情 资料 , 括 要 包 这种方 案的益处 、 危险性 以及 可能发生 的其他意外 情 况 , 以此建 立诊疗 方案 , 并 使病 人 能 自主 地 为 自己的 利 益理智地 作 出判断 和 明智 选择 。 在基 于 自我决 定 “ 权 为中心的医疗过 程 中, 患者的意见 的确认是必 不 对 可 少的“ ” 该理论 一般认 为系建立 于 15 年美 国加 利 。 97 福 尼亚州上 诉法 院审理 S l . l dSafr .m- a ov e n t odJU g La n r vmi B a oTut s e t or f rs e 一案 的判 决 。 y d e 使知情 同意理论 成为 一个法 律上 的概念 , 并被世 界各 国所接 受 。 患者知情 同意权包括 患者 知情权与 患者 同意权 。 患者 知情 权是指 患者有对 其病症 、 治疗方案 、 治疗效 果等 医疗信 息知 悉 的权利 。患 者 同意 权 是指 患者在 取得医师 提供的医疗所必 需 的足 够信息 的基 础上 , 作 出医疗 同意 与否 的决 定权利 。知情 权 是 同意权 实现 的前提和基础 , 同意权是知情权 的结果和价值体现 。 而 2 患者 知情 同意权 构 成要 素 《 纽伦堡法 典》 对患者 的知情 同意规定了三项必要 条件 :知情 、 “ 自由意识和有能力 。在 临床 实践 中, ” 患者 知情 同意权 实现 的过程 简单来说可 以表 述为 : 医生 充 分 的说明、 患者对信息 的理解 、 在说 明和 自己理解基础 上的 同意 能力 。 由此我们 可 以把 患者知情 同意权 的构

病情告知制度

病情告知制度
(11)麻醉前后告知。手术麻醉前,麻醉师应向病人或其委托人作详细的麻醉前谈话,并签订《麻醉知情同意书》。病人手术后,麻醉师应根据具体情况将麻醉后的注意事项详细交代病人或其委托人。
(12)特殊检查(治疗)告知。特殊检查(治疗),特别是创伤性操作前、后,经管医师应向病人或其委托人作详细的告知,并签订《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
(2)病情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病人在治疗过程中发生病情变化,经管医生应及时把目前病人的状况告知病人或其委托人,同时将告知内容记入病历中。
(3)输血前告知。输血前,经管医生应向病人或其委托人说明输血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可能感染经血传播疾病等意外情况,填写《输血同意书》,并签字为据。
(4)改变治疗方案时及时告知。病人在治疗过程中改变原定的治疗方案时,经管医生应及时把改变治疗方案的原因和目的告知病人或其委托人,同时将告知内容记入病历中。
3、自动出院或转院告知
因病人或其委托人的原因,病人自动出院或转院时,应告知病人或其委托人自动出院或转院的风险和后果,并签订《医患沟通记录》。
4、出院时告知
填写好出院记录,并交给病人或其委托人一份出院记录,告知出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医嘱。
六、特殊的告知
1、申请医疗告知。对急诊、危重患者,拟实施抢救性的手术、有创检查、治疗、输注血液及血液制品、实施麻醉时,在患者本人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与亲属无法取得联系,或其亲属短时间内不能来院履行有关手续,且病情又不允许等待时,由经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写一申请有创操作、治疗(手术)报告书,经科室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医务科或院领导批准实施。报告内容包括病情的危重情况、处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病员或家属无法签字的事由等。
2、患者有选择权:要使知情权成为患者的可支配权利,患者就应具有选择权,即患者在接受手术、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过程中,以知悉自己病情和医疗风险为基础,有自主选择检查手段、治疗措施,同意或不同意手术、检查或治疗方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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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知情权
医患关系一直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很多人注意到,在动手术之前,医生会约谈患者家属,对,在手术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告知,很多患者家属不理解其中的原因,认为自己不懂这些医学方面的知识,这个举动完全是多此一举,但是其中涉及到患者的生命,医生,具有告知义务,而患者有知情权。

案例聚焦
案例介绍:2003年1月6日,肖某被某医院初步诊断为胃内基底肌瘤,无其他病症。

医院于3日后对肖某实施胃底肌瘤切除手术。

手术结束后,医生告知肖某的家属:患者的脾脏已被切除。

家属询问原因,主刀医师告知是因为胃底肌瘤与脾脏紧密粘连一起,分离手术十分困难,强行分离可能损伤脾门处的动脉、静脉血管;切除脾脏比可能发生的大出血且危及患者生命的后果要轻得多,为了达到手术目的而不得已采取了切除措施。

肖某及其家属认为,医院在没有告知和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摘除了脾脏,导致肖某失去部分胃体和脾脏,并且手术后肖某身体免疫力明显降低,频发感冒、头痛,丧失了劳动能力。

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本案是一起未尊重患者知情权所引发的医患纠纷。

法院认为,被告医院为避免患者的生命危险而不得已切除其无病变的脾脏,未履行告知义务和对患者的知情权予以充分尊重,从而剥夺了患者的手术方案选择权,依法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患者知情权包括三项内容:
1、病情了解权。

通俗的讲,病情了解权就是指患者有权力了解自己的身体健康信息,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医务人员不得隐瞒任何与病人健康有关的信息。

2、治疗措施的知悉权。

治疗措施的知悉权是指患者为了避免和降低风险有权力知道医方为患者所提供的治疗疾病的方案措施,有权力选择接受或者拒绝。

3、医疗费用知晓权。

顾名思义,患者及其亲属有知晓医疗费用的权力,即患者有权掌握自己就医所应当承担的各种医疗费用的数额、用途和支出进度等。

医生对患者应履行的告知义务具体包括:
(1)如实向患者或其亲属告知病情和诊疗计划、方案,以及拟采取的诊疗方法的理由,存在的风险(包括诊疗措施的并发症,药物的毒、副作用等) ,疾病的预后等,但应该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2)向患者告知医院管理制度中与其权益相关的制度;
(3)详细向患者告知诊疗过程中应当履行的配合方式、方法;
(4)详细向患者告知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后遗症,以及拟采取的预防、避免和补救措施;
(5)实施新的实验性临床治疗方法时,应如实告知该种方法的理论依据、成熟程度、风险概率,以及批准实验的机关和有关法律手续;
(6)详细向患者告知药物的服用方法和保存方法;
(7)如实告知患者不能提供约定的医疗服务的原因;
(8)在患者的病情出现重大变化,或者需要调查诊断、治疗方案时,或患者出现轻生等心理变化时,应当如实告知患者及其亲属;
(9)详细向患者告知出院后的注意事项及院外治疗方法,以及复诊的时间、需携带的资料。

因此,当医生滔滔不绝的向你讲述相关的医疗知识时,不要觉得不耐烦,也不要因为听不懂而不听,这也是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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