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的义务——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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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告知义务制度

医疗告知义务制度

医疗告知义务制度介绍医疗告知义务制度是指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向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信息的法律要求。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患者的知情权,使其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并主动参与自己的医疗治疗过程。

内容医疗告知义务制度包括以下要点:1. 信息披露医生应当向患者提供与其诊断、治疗相关的必要信息,包括病情、治疗方案、可能的风险和不良反应等。

医生应以清晰简明的方式向患者解释这些信息,确保患者充分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案。

2. 患者知情同意在向患者提供必要信息后,医生应当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患者知情同意是指患者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后,自主决定是否接受特定的诊断或治疗方案。

医生应尊重患者的意愿,不得强制患者接受治疗。

3. 保密义务医生在与患者交流时应严守医疗保密义务,不得将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给他人。

医生应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并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确保患者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授权人员获取。

4. 特殊情况下的告知义务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医生可能会面临告知义务的例外情况。

例如,当患者无法理解相关信息或决策能力受到限制时,医生可能需要与患者的家属或法定代理人进行沟通,并获得他们的同意。

目的医疗告知义务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

通过向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信息,患者可以更好地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案,从而做出明智的决策。

同时,这也促进了医患之间的沟通和信任,提高了医疗服务的质量。

总结医疗告知义务制度要求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向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信息,并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这一制度旨在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促进医患之间的良好沟通和信任关系。

医生应严格遵守医疗保密义务,确保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不被泄露。

医方的权利和义务

医方的权利和义务

医方的义务
(六)保密和报告义务。 患者把隐私告诉了医生,而医生就有责任帮助患者
保密、保守隐私,不得将患者的隐私作为街谈巷议 的资料,在其他人群中传播。把别人的隐私在不恰 当的场合和人群中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医师在发生医疗事故或发现传染病情时,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时,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医方的权利
(五)人格权与管理权。 医务人员享有人格、尊重、人身安全和其他
合法的权利。是维护医方正常工作环境的法 律保障,实际上也是对患者利益的保障。 管理权是指医方有权依据行业的有关规章制 度和医疗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患者及其相关人 员进行必要的管理的权利 。
医方的权利
(六)收取医疗费用权。
收费性纠纷,主要表现在收费的不合理和患 者无故地欠费、逃费现象。当然,属于不合 理的收费,患方有权提出质疑,要求医方改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第二十三 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 必须亲自诊查、调查。
医方的义务
(二)严守常规制度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 定:“医师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的义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 医疗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 损害的事故。也就是说,违反了常规制度的规定而 造成的医疗事故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医方的权利和义务
医学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健康和生 命的安危。明确医患双方各自应有的 权利和义务十分必要。
医方的权利
(一)诊断治疗权。
医方在自己注册的职业范围内有对患者实施 疾病诊断、医疗的权利。为了使疾病的明确 诊断,医生有权对患者进行医学检查,疾病 调查,医学处置。根据患者的要求在诊断治 疗明确的情况下,有权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文件,在患者知情选择的情况下,合理地实 施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的权利,当然也包 括一些侵入性的医疗方案。

医生的告知义务案例

医生的告知义务案例

医生的告知义务案例医生的告知义务是医患关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医生和患者的信任和沟通的基础。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医生的告知义务也会出现疏漏和不满足的情况,这时候就会引发一系列的医疗纠纷和法律问题。

下面我们就以一起医疗纠纷案例为例,来分步骤阐述医生的告知义务。

1.案例背景小王因为患了支气管炎,到某医院看病,医生给开了一些药物,但是他并没有向小王说明药物的功效、副作用和使用方法,小王也没有主动问。

然而在药物使用的过程中,小王出现了严重的不良反应,导致身体状况急剧恶化,最后还要住院治疗。

2.医生的告知义务医生有告知义务,应当向患者详细说明疾病的状况、治疗方案、药物的功效、副作用和使用方法,以及注意事项等。

这些信息应当基于患者的理解能力和知情意愿进行告知,并在医疗记录中留下书面记录。

医生告知的目的是让患者做出了解和接受的决定,这有助于保障医患交流的诚信和信任。

3.医生的疏漏问题在上述案例中,医生没有向小王进行详细的告知,虽然药物也被赋予了治疗价值,但是却忽略了非常重要的副作用和使用风险,导致了患者的不良反应和身体的严重恶化。

这样的疏漏问题是不应该出现在医生的告知义务中的。

4.医疗纠纷的解决方法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就可以通过相关的卫生主管部门申诉,或者通过司法渠道进行解决。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可以要求医生向其道歉,并且向其提供相应的赔偿。

5.结论在医患交流中,医生的告知义务是必须要履行的,这有助于提高医患信任度和沟通的效率,避免医疗纠纷和法律问题的发生。

因此,医生在实践中也要不断地提高自己的医学水平和交流技能,更好地服务于患者,为患者的健康和福利而努力。

医生告知义务与患者知情权的案例

医生告知义务与患者知情权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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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告知名词解释

医疗告知名词解释

医疗告知名词解释一、医疗告知的定义医疗告知,是指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向患者或其家属提供与诊疗相关的信息和建议,包括病情、诊断结果、治疗方案、手术风险、药物副作用等方面。

二、医疗告知的必要性医疗告知的目的是确保患者及其家属充分了解病情和治疗方案,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

同时,医疗告知也是尊重患者权益的表现,符合伦理和法律规定。

通过充分告知,可以增强医患之间的沟通和信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三、医疗告知的内容医疗告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病情诊断:医生应向患者及其家属详细解释病情的诊断结果,以及该疾病的起因、发展过程和可能的治疗方案。

2. 治疗方案:医生应向患者及其家属介绍治疗方案,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以及各种治疗方法的利弊和风险。

3. 手术风险:在进行手术前,医生应向患者及其家属充分告知手术的风险和可能的并发症,包括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和并发症。

4. 药物副作用:医生在开具处方药时,应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药物的副作用和注意事项,以便患者正确使用药物。

5. 诊疗费用:医生应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诊疗费用的大致范围,以便患者做好资金准备。

四、医疗告知的方式医疗告知的方式包括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和电子告知。

1. 口头告知:指医生通过口头语言向患者及其家属传达病情、治疗方案等信息。

2. 书面告知:指医生将重要信息整理成书面形式,如知情同意书、告知书等,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

3. 电子告知:指医生通过电子媒介,如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向患者或其家属发送诊疗信息。

五、医疗告知的法规在医疗告知过程中,医生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告知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以下是我国的一些相关法规和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病情和治疗方案。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生在进行医疗服务时应当遵守医疗伦理和法律规定,充分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有关病情、诊断、治疗、预后等方面的信息。

医生的责任与义务

医生的责任与义务

医生的责任与义务
医生的责任和义务
引言
医生作为社会的重要职业,承担着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责任。

在行使职业职责的同时,医生还必须遵守一定的职业道德规范,并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医生的职业责任和义务。

医生的职业责任
医生的主要职业责任是治疗病人和救治患者。

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应该本着保护患者安全、尽力以求、精益求精的态度去治疗患者,并遵守医疗卫生行业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此外,医生还应提高自身的医学救治水平,不断研究新知识和新技术,以更好地服务患者。

医生的职业义务
医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要求医生必须遵守医疗卫生行业的相关规定。

医生应对他们所做的一切负责,尤其是对于患者的安全和生命安全。

医生还应尽量帮助患者,满足其福利需求,并保护其个人隐私和医疗机密。

此外,医生还应履行告知义务,即医生应向患者提供必要的医疗知识和信息,并告知患者有关治疗、检查、手术等的具体内容和风险。

医生还应遵守医疗卫生行业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

法律责任
医生在行使职业职责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疏忽、过失、故意伤害等情况,这时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如果医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患者发生医疗纠纷,医生就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如果医生的行为构成了刑事犯罪,医生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论
医生是一个高度负责任、职业性强的职业。

医生的职业职责和职业道德,以及法律责任,都必须正确理解和处理。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服务患者,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医生应当履行的义务

医生应当履行的义务

医生应当履行的义务医生是社会中非常重要的职业之一,他们承担着保护和拯救生命的重任。

作为医生,他们应当履行一系列的义务,以确保患者的健康和福祉。

以下是医生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1. 保密义务:医生应当严守患者的隐私,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交流和病历资料都应当保密,以维护患者的隐私权和尊严。

2. 诊断义务:医生应当根据患者的症状和体征,进行准确的诊断。

医生应当全面地了解患者的病情,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实验室检验,以确定最合适的治疗方案。

3. 治疗义务:医生应当根据诊断结果,为患者提供有效的治疗方案。

医生应当选择适当的药物、手术或其他治疗方法,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患者的痛苦和不适。

4. 信息告知义务:医生应当向患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包括病情、治疗方案、预后等。

医生应当以易于理解的方式向患者解释医学术语和治疗过程,以帮助患者做出明智的决策。

5. 专业精神义务:医生应当保持专业精神,不断学习和更新医学知识。

医生应当尊重患者的权利和意见,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学伦理规范。

6. 急救义务:医生应当在紧急情况下提供必要的急救措施。

医生应当能够迅速判断病情的严重性,并采取适当的紧急处理措施,以保护患者的生命和健康。

7. 建立良好医患关系的义务:医生应当与患者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尊重患者的意见和需求。

医生应当倾听患者的痛苦和困扰,给予他们足够的关心和支持。

8. 提供咨询和指导的义务:医生应当向患者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指导,包括生活方式、预防措施等方面。

医生应当帮助患者理解和应对疾病,促进患者的康复和健康。

9. 纠正错误的义务:如果医生发现自己犯了错误或者治疗方案不适合患者,应当及时纠正并向患者道歉。

医生应当勇于承认错误,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类似错误的再次发生。

10. 接受监督和自我提升的义务:医生应当接受同行和社会的监督,接受医疗质量评估和审查。

医生应当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医学水平和专业技能。

医生作为社会中的主要健康保障力量,应当履行一系列的义务,以保护和拯救患者的生命。

医生告知义务应细区分

医生告知义务应细区分

医生告知义务应细区分医疗行为的知情同意告知,是一系统且庞大的学术内容,也是目前医患双方都很关注的问题。

其中,医生群体是履行告知义务的主要力量,但由于医生队伍中存在着各级各类人员,如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进修医师、实习医师及研究生、博士生等,究竟哪些人员具有知情同意告知的资格,怎样具体履行告知?笔者查阅了很多文献,发现我国目前对此尚无完整的具体表述。

随着医疗告知问题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具体明确或区分医生的告知义务,将有助于减少或避免此类纠纷发生。

首先,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等,具有合法的履行告知义务资格,是毫无疑问的。

问题是在校医学生到医院实习及进修医生等,能否在临床实践中开展告知工作。

笔者的观点是,对实习医学生来说,肯定不行,对进修医师的情况需要加以讨论。

进修医生是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生,只不过是临时变换工作地点而已。

进修医生到新单位进修学习,是有行医资格的。

既然如此,也就有履行告知的资格和权利。

但由于进修医生不是本医疗机构的职工,一旦出现医疗纠纷争议,还得由本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基于此,笔者认为,进修医生在履行告知并签字后,一定要有带教医生的签字。

这种带教医生的签字,可视为是授权行为。

对于在读临床研究生及博士生能否履行告知的问题,也应区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从学校直接考取、没有执业资格的研究生或博士生,在临床实践中是不具有向患者进行告知的权利的。

另一种是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临床行医若干年后又考取的硕士生、博士生,是可以履行知情告知并进行独立签字的。

笔者认为,确定医生是否具有独自履行告知的资格和权利,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合法的执业资格。

之所以这样考虑,根本原因是医师只要获取了执业资格,也就具有了履行相应义务的资格。

后一类研究生或博士生不读硕士或者博士,到其他医院进修都具有行医资格,何况是进一步学习深造呢?其次,在具有履行告知资格的医师中,不同内容的告知也是需要细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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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炎 . 科 护 理 学 [ ] 第 三 版 , 京 : 民 卫 生 出 版 社 , 0 4 1 儿 M . 北 人 20 : 内 的 儿 采 用 头 皮 静 脉 采 血 ,~ 3岁 婴 幼 儿 采 用 四 肢 静 脉 采 血 。 1 1 6. 9 ②对 有 晕 针 病 史 的患 者 取 卧位 采 血 , 时 用 安 慰 、 励 性 语 言 同 鼓 [ ] 魏丽堂 , 2 同桂萍. 抽血患者晕针 的原 因分 析及预 防措 施[ ] 中华 J. 分 散 患 者 注 意 力 。③ 对 抽 血 后 突 然 出 现 面 色 苍 白 , 冷 汗 , 出 自 医学 实 践杂 志 ,0 5 4 7 :2 2 0 ,( ) 3 . 诉 心 慌 、 晕 的 患 者 立 即予 以平 卧 , 时 给 予 吸 氧 、 心 率 、 ‘ 头 同 测 呼
医 生 的义 务—— 告 知
郝 楠
关键 词 : 义务 ; 知 告 中 圈分 类 号 : 9 2 1 D 2. 6
文 献 标 识 码 : B
文 章 编 号 :0 60 7 ( 0 2 1 — 1 3 0 1 0 — 9 9 2 1 ) 10 6 — 2
医疗 行业 是 高 技 术 高 风 险 的行 业 , 医 生 未 履 行 告 知 义 务 因 而 产 生 的 医 疗 纠 纷 甚 至 医 疗 赔 偿 比 例 不 断 加 大 。 随 着 告 知 承 诺 ( 称 知 情 同 意) 论 的 广 泛 传 播 和 深 入 研 讨 , 其 相 关 法 律 又 理 尤 如 《 业 医 师 法 》《 权 责 任 法 》 的颁 布都 明 确 规 定 了 医 方 对 执 、侵 等 患 方 的“ 情 权 ” 给 予 足 够 的 重 视 _ , 医 生 告 知 义 务 由 医 学 知 应 1使 ] 实 践 中 的一 个 基 本 伦 理 要 求 上 升 为 一 项 法 律 准 则 , 时生 物 医 同 学 模 式 向 生物 、 理 、 会 医 学 模 式 转 变 , 对 医 生 的 告 知 义 务 心 社 也 提 出 了更 高要 求 , 医生 是 否 履 行 了告 知 义务 被 列 为 认 定 医 疗 过 错 的 基 本 根 据 之 一 。作 为 医 方 的 法 定 从 业 规 则 , 生 应 如 何 履 医 行 告 知 义 务 , 取 决 于 医 生 对 告 知 义 务 的 真 正 悟 解 , 果 没 有 也 如 相 应 的价 值 观 作 为 内 在 的 自律 准 则 , 生 也 会 照 搬 告 知 义 务 , 医 甚 至 产 生 抵 触 情 绪 , 成 自我 保 护 式 的 医 疗 行 为 模 式 。 因 此 , 形 研 究 并 明 确 医 生告 知 义 务 的 价 值 观 , 于 医生 适 当 履 行 告 知 义 对 务 以及 患 者 更 好 维 护权 益 具 有 重 要 作 用 。

从 历 史 发 展 看 , 生 告 知 义 务 是 在 对 患 者 知 情 同 意 的关 注 医 中 逐 步 形 成 的 。在 生物 医 学 模 式 中 , 医生 通 过 其 专 业 知 识 自行 对 患 者 进 行 医学 处 置 , 不 必 履 行 任 何 的 说 明 义 务 , 者 只有 而 患 被 动 接 受 。把 患者 的 同 意 视 为 医 生诊 疗 行 为 合 法 性 的 基 础 , 最 早 出现在 1 9世 纪 末 的 德 国 。 18 8 7年 , 意 志帝 国最 高 法 院判 德 决 一 医 生 犯 有 伤 害 罪 , 由是 该 医 生 违 背 少 年 患 者 的 亲 属 意 愿 理 对 其 实 施 了截 肢 手 术 [ 。 15 2 ] 9 7年 美 国 加 州 上 诉 法 院 对 萨 尔 戈 事 件 判 决 认 为 医生 对 患 者 实行 胸 部 大 动 脉 造 影 , 导 致 双 下 肢 而 瘫 痪 的 病 例 中 , 为 没 有 提 供 任 何 可 能 发 生 的 风 险 说 明 , 患 因 使
告 知, 主要有使用药物 、 仪器 、 手术的副作 用和 因个体 差异可 能
导 致 的 不 良后果 。对 侵 入 性 诊 断措 施 和 治 疗 方 案 的 说 明 , 包 它 括 采 用 侵 入 性 诊 疗 手 段 的方 法 和 目的 以及 可 能 的 危 险 , 实 施 不 的后 果 , 选 择 的 替 代 方 案 。 可 2 3 用 于 医学 科 研 、 学 活 动 时 , . 教 因新 技 术 的 使 用 存 在 相 当 的 不 确定 性 , 应 向 患 方 说 明 利 弊 风 险 , 取 得 同 意 后 方 可 实 行 。 故 待 或 是暴 露 隐私 部 位 时 要 取 得 患 者 的理 解 。诊 疗 期 间 需 要 对 患 者 行 为 进 行 限制 的也 应 进 行 充 分 告 知 。 2 4 可 能 的 医疗 费用 , 别 是 某 些 大 额 检 查 治疗 项 目, 它 们 . 特 对 的周 期 、 用 次数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要 进 行 提 示 , 及 按 照 医 疗 保 使 以 险 规 定 应 说 职 的是 否 属 自费 项 目和 可 报 销 范 围等 。 2 5 是 诊疗 不 能 的 说 明 , 是 受 当 时 当 地 的 医 疗 专 业 水 平 或 . 这 诊 疗 设 施 、 疗 条 件 等 客 观 的影 响 无 法 确 诊 或 治 疗 时 , 患 者 诊 向 所 作 的诊 疗 不 能 的说 明 。这 包 括 诊 疗 不 能 的原 因 说 明和 转 诊 、 转 院及 会 诊 及 其 可 能 后 果 的建 议 和 说 明 。 2 6 发 生 医疗 纠 纷 时 , 向 息 方 告 知 有 权 对 病 历 、 关 药 物 器 . 应 相 械等进行封存 , 死亡 有异议 的可在 规定 时间 内进行 尸检 , 对 以 及 解 决 争 议 的方 式 和 途 径 。 3 告 知 义 务 的依 据 医 生 履 行 告 知 义 务 是 以 满 足 患 方 知 情 权 为 前 提 的 。 因 为 无 论 那 种 诊 断 或 是 治 疗 都 会 施 加 在 患 者 身 上 。 当 诊 疗 行 为 有 可 能 会 对 人 体 产 生 一 定 的 伤 害 , 有 医 生 向 患 方 履 行 告 知 义 只 务 , 能 让 患 方 理 解 医生 的治 疗 行 为 , 而 同 意 、 合 医 生 的 医 才 进 配 疗 行 为 , 则 将 构 成 侵 权 , 是 人 的 生命 权 、 康 权 等 权 利 的 体 否 这 健 现 。另 一 方 面 , ] 医疗 行 为 具 有 专 业 性 强 、 术 程 度 高 等 特 点 , 技 如 果 医 生 不 告 之 , 方 很 难 知 情 , 难 理 解 、 意 、 合 医 生 的 患 很 同 配 医 疗 行 为 ]所 以作 为 满 足 患 方 知 情 权 的 前 提 , 该 肯 定 医 生 , 应 有 告 知 的 义 务 。 医生 的 告 知 义 务 是 保 护 患 方 自主 决 定 权 的 需 要 , 是 意 思 自治 原 则 的 体 现 。 医 生 以 救 死 扶 伤 为 己 任 , 的 也 它 切 手 段 都 应 以 患者 为 中心 , 重 患 者 的 权 利 和 意 志 , 为 任 尊 因 何 不利 后 果 最终 都 要 由患 者 承 受 , 生 履 行 告 知 义 务 , 取 患 医 争 方 理 解 医疗 方 案 的优 劣 得 失 、 果 风 险 及 医 生 如 何 对 各 方 案 进 后 行 取 舍 、 舍 的 道 理 , 在 情 理 之 中 。 当 事 人 是 自身 利 益 的 最 取 均
1 告 知 义 务 的 发 展
出 的 判 断 向 患 者 所 作 的 说 明 。这 既 包 括 对 患 者 客 观 身 心 检 查 的 描 述 , 涵 盖 了 医生 从 诊 疗 经 验 上 获 取 的主 观 认 识 。这 种 说 也 明 包 括 对 疾 病 的 初 步 诊 断 和 确定 诊 断 、 病 特 点 、 情 程 度 、 疾 病 可 能 的 发 展 、 疗 的时 机 及 方 案 , 结 合 患 者 的 实 际 情 况 给 出 的 治 并 最 佳建 议 等关 于 疾病 的基 本 情 况 。 2 2 医 生 应 客 观 地 将 医 疗 行 为 中存 在 的 医疗 风 险 向 患 方 如 实 .
者 对 因 检 查 带 来 的风 险 一 无 所 知 , 在 判 决 中首 次 导 入 了 告 知 而 后 的 同 意 一 词 。我 国最 早 的 相 关 案 件 发 生 在 1 9 9 6年 6月 , 陈 某 因左眼复发性结膜囊 肿手术 摘除 , 后 发现 左 眼睁不开 , 术 经 医疗 事 故 技 术 鉴 定 为 手 术 并 发 症 , 院 无 过 失 , 院 审 理 后 认 医 法 为 医 院 没 有 告 知 可 能 引 起 的并 发 症 , 侵 害 其 知 情 权 为 由 判 决 以 医院 承担 8 赔 偿 责 任 。 应 当 注 意 的 是 , 与 目前 的 告 知 承 O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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