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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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履行说明告知义务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医院履行说明告知义务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医院履⾏说明告知义务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医疗机构进⾏诊治活动的时候,有义务向患者对相关情况进⾏说明,患者对⾃⼰的疾病是有知情权的,那么医院履⾏说明告知义务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医院履⾏说明告知义务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不应过分强调对患者家属的说明告知义务,轻视对患者本⼈的说明告知义务;
(⼆)履⾏说明告知义务不可忽视履⾏法定程序;
(三)杜绝医务⼈员不能真正给患者提供全⾯真实信息的现象,⾮掩饰或夸⼤地告知。

《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五条 医务⼈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同意。

医务⼈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医院履⾏说明告知义务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问题进⾏的解答,医院履⾏说明告知义务时的注意事项包括要对患者履⾏告知义务、履⾏说明告知义务不可忽视履⾏法定程序等。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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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一、总则1.1 为了保障患者权益,确保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临床科室及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进行的知情同意告知工作。

1.3 医院应贯彻“患者至上、尊重人权、全面告知、确保理解”的知情同意告知原则。

二、知情同意告知内容2.1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对患者进行全面的病情告知、治疗方案告知、风险和可能的后果告知。

2.2 告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诊断结果、治疗方案、手术风险、药物副作用、检查和治疗费用等。

三、知情同意告知程序3.1 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前,应主动向患者提供所需的信息,并确保患者充分理解。

3.2 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采用易于理解的语言和方式进行告知。

3.3 患者有权询问和了解诊疗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医务人员应耐心解答。

四、特殊情况下的知情同意告知4.1 对于意识不清、无法表达意愿的患者,医务人员应向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进行知情同意告知。

4.2 对于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医务人员应向其法定代理人进行知情同意告知。

五、知情同意文件的记录与保存5.1 医务人员应将患者的知情同意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保存相关文件。

5.2 知情同意文件应包括患者或法定代理人的签名、日期等,并进行归档保存。

六、违反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处理6.1 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未进行充分告知或未取得患者同意进行诊疗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2 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七、附则7.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医务部门。

7.3 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

医院知情告知制度

医院知情告知制度

医院知情告知制度
一、认真履行知情同意手续既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也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正确处理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关系,是密切医患关系、防范医疗纠纷、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的必要条件。

二、告知原则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直接告知患者的,应当告知患者近亲属或患者委托的被告知人。

医务人员应当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对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告知应当力求全面而准确,避免因告知不当而导致医疗纠纷。

三、告知对象:
1、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患者,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2、神志清楚的18周岁及以上患者,可以直接告知患者本人,也可以告知患者委托(签署委托书)的其他被告知人。

3、前款患者因患恶性肿瘤等疾病,告知患者本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可以告知患者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患者委托的其它被告知人。

4、因患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患者,可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或其它近亲属,但对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应当作记录,并由患者监护人或其他近亲属签字认可。

5、对于必须紧急采取高风险的抢救性医疗措施的患者,患者本。

什么是医疗告知义务?

什么是医疗告知义务?

什么是医疗告知义务?
医疗告知义务是指依据我国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应当向患者、患者家属或者有关人员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与患者诊治有关的内容。

医疗告知义务是基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而产生的。

医疗告知的目的在于患者对自身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相关信息的知情并自主作出是否同意相关医疗措施的选择。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的医疗告知义务是患者知情同意权得以实现的前
提和保障。

医患双方在医学专业知识、医疗相关信息的占有上具有不对称性。

一般患者通常不具有专业水准的医学知识,难以理解医疗行为的目的和必要性,难以对其风险进行正确认知。

对人身具有严重损伤后果的医疗行为,该行为是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所采取的。

尽管其可能影响身体机能甚至危及生命,但其目的是治疗患者顽疾,使患者免遭受疾病困扰或长期受病痛折磨。

让患者接受在其体内实施的具有一定侵袭性的医疗行为,需要患者在知晓自己病情并了解该医疗行为风险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同意该医疗措施的决定。

对医疗过程中不具有严重损伤后果的医疗行为,如常规注射、针灸等,则不需要向患者详尽说明。

医疗机构告知规定

医疗机构告知规定

医疗机构告知规定1. 简介医疗机构告知规定是为了保护患者权益,确保患者能够充分了解自身健康状况和接受的医疗服务,从而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和选择。

该规定规定了医疗机构在告知患者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2. 告知的内容医疗机构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2.1 诊断结果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相关的诊断结果,包括疾病名称、病情严重程度、治疗方案、预后情况等。

这样可以帮助患者了解自身病情,并做出相应的治疗决策。

2.2 治疗方案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可选择的治疗方案以及各种方案的优劣势和风险。

这样可以帮助患者了解不同治疗方案的效果和可能的风险,从而做出适合自己的治疗选择。

2.3 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明示医疗费用的收费标准、项目和支付方式等相关信息。

这样可以帮助患者了解治疗费用的构成和支付方式,避免因费用问题产生纠纷。

2.4 预防措施和注意事项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相关疾病的预防措施和注意事项,以帮助患者预防疾病的发生和进一步恶化。

3. 告知的方式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告知:3.1 口头告知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口头方式向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相关信息。

在进行口头告知时,医务人员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确保患者能够充分理解。

3.2 书面告知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向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相关信息。

在进行书面告知时,应当使用清晰简明的文字,避免使用过于专业的术语。

3.3 多媒体告知医疗机构可以利用多媒体手段向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相关信息,例如通过宣传视频、宣传册等形式进行告知。

4. 告知的时机医疗机构应当在以下时机向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告知:4.1 诊断告知医疗机构应当在对患者做出诊断后,及时向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相关诊断结果和治疗方案等信息。

4.2 治疗告知医疗机构应当在进行治疗操作前,向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治疗方案、风险和预后情况等信息。

4.3 治疗进展告知医疗机构应当在治疗过程中,及时向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告知治疗进展情况和可能的变化。

规定有医疗告知义务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规定有医疗告知义务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规定有医疗告知义务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师法》第25条规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

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23条规定:“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

医务人员告知的义务

医务人员告知的义务

最终我们的目标!!
在履行告知义务、 做好医患沟通的过 程中,逐步体现医 务人员的价值!!
二、告知的形式
(一)、书面告知 书面告知的内容:①实施各类手术、有创检
查、治疗;②输注血液及血液制品;③实施 麻醉; ④开展新业务、新技术;⑤实施临床 实验性治疗;⑥实施手术中冰冻切片快速病 理检查;⑦对患者实施化疗、放疗、抗痨等; ⑧在急诊或病情危重,处于抢救状态情况下, 患者或其亲属要求终止治疗、出院、转院的。
平看来是最佳的或一定的条件下是最佳的; ②安全无害:一切诊治手段,都应尽可能地 避免副作用或使之减少到最小程度;③痛苦 最少:采用的诊疗措施应尽可能注意减轻患 者的痛苦,包括疼痛、血液损耗、精力损耗 ④耗费最少:无论是自费还是公费的患者, 在采用诊疗手段和选用药物时,都应该考虑 资源的消耗和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书面告知的特殊情况处理
1、对急诊、危重的患者拟实施抢救性的手术、有创检查、
治疗、输注血液及血液制品、实施麻醉时,在患者本人无法 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或其家属短时 间内不能前来履行有关手续,且病情又不允许等待时,应由 经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填写《有创检查、治疗(手术) 志愿书》,经科室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医疗主管部门或医院 领导批准实施。 2、患者亲属不同意医院拟对患者实施抢救性治疗措施时 (如,急诊手术、气管插管、使用呼吸机、血液透析、输血、 用药等)或要求终止治疗要求接患者出院,由主治医师以上 人员向患者亲属告知不接受抢救性治疗或终止治疗可能出现 的不良后果,以及医院对此造成的不良后果不承担责任。告 知情况必须详细记录,由经办医师和患者亲属签名,存入病 历档案,方可同意患者亲属的要求。
五、医方履行告知义务的语言
语言是影响人的行为和人际关系的重要因素

医方告知义务的履行

医方告知义务的履行

作者简介: 尹凯, 广东肇庆 市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研 究方向: 医事法学、 医疗保险等。
中图 分类 号: D 9 2 0 . 4 选 题背 景 及意义


医疗 纠纷 随着社 会 的转型 在 中国越来 越普 遍, 并 且呈现 不 断
上 升 的趋 势, 一份 某三 甲医院 的投诉 案例 统计 资料表 明 , 在2 0 0 1
( 二) 研 究思路及 研 究方 法
施, 否则, 任何 医疗 行 为都会 成为 法律上 的侵 权 行为 。
目前这 些主张 大多停 留在什 么是 告知义 务层面 , 或研 究重点
集 中在实 践 中如何 规制 和履 行 这一 义务 。而 对告 知义 务如 何才
( 五) 止知 义 务具有 患者 自决性
不能仅 以违约 为 对于 告知 义务很 多学 者也 提 出了一 些重要 的 意见和主 张, 相 受到 损害 时才可 以提起 基于违 反告 知义 务之诉 , 关学 者对 于 告知 义务 的研 究情 况 :告知 义 务的 由来主 要有 两方 由, 提 起 没有 造成 损害 后果之 诉 。
面: 一 是对 自己利 益 的知情 权 ; 二是 需要体 现 自己决 策的权 利 。
商 业秘 密等可 以约 定 保密 。 知义 务履 行标 准做 一个 比较深 入 的研究 无 论从 理论探 讨和 实 践 方 的知识 产权 ,
应用 都有 很重 要 的意义 。
( 一) 文 献综述
( 二) 告 知义 务具有 后 果追溯 性
仅在 患者 健康 相 关权益 ( 如健康 权 , 经 济权利 , 和精神 权利 )
( 六) 告 知 义务 具有信 用性
即双方 都 具备 良好 的信用 基础 , 双方 都 能够互 相信 任 。 三、 知义务履 行 完全 充分性 的标 准 ( 一) 告 知 义务履行 完全充 分性 的标 准概 述 对 于告 知义务 履行完 全充分 性标准 的认 定是一 个难 点, 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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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规定
一、患者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生命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

健康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就是保障公民身体的机能和器官不受非法侵害。

根据《宪法》和《民法通则》,公民在患病时应该享有知情权和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它包括了公民个人的私人活动、私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各国法律上一般都明确承认了隐私权,以保障公民的隐私不受非法揭露。

我国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已实际承认了隐私权。

知情权是指公民应该享有了解与自己利益相关情况的权利。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中,让患者明白自己的病情;明白自己做何种检查项目;明白如何选择看病医生;明白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和影响自己病情转归应注意的事项。

让患者知道看病时应遵守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知道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知道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知道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

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和患者都具有独立人格,但医患双方由于自身掌握的医学知识水平不同,在对疾病诊治的决策和理解接受能力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医务人员占有主动的优势,而患者则往往处于被动的接受地位。

医务人员对患者的健康状况掌握主动权,应当为解除患者病痛作出最佳选择,但患者并不因此丧失其独立自主的地位,医务人员在疾病诊治过程中,应尊重患者的意愿,并且在不影响治疗的前提下,将病情、诊疗措施以及有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如实地告诉患者,使患者及时了解有关诊断、治疗、预后等方面的信息,以行使本人对疾病诊治的相应权利。

但在某些情况下,医务人员向患者介绍病情还应根据其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时机或方式,以避免对患者的疾病治疗和康复产生不良的影响,如恶性肿瘤的患者,在明确诊断后,一般应首先向其家属如实告知,再根据其家属的意见或本人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式告诉患者本人。

在患者精神较脆弱或身体状况较差的情况下,可暂缓或委婉告
知。

当患者本人失去行为能力或不具有行为能力时,则应当向其近亲属如实介绍病情,视为患者本人独立自主决定能力的延伸。

在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纯粹技术性的决定一般应以医务人员的意见为主,但涉及个人生活方式和观念方面的问题则应尊重患者的意愿,如乳腺癌患者在得知病情的情况下,可作出乳腺全部切除以延长寿命或部分肿物切除以保持完好体形的决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要讲究语言艺术和效果,注意说话方式和态度,对患者态度要亲切和蔼,语言要温和,避免恶性刺激,不要对患者态度冰冷或不理睬。

介绍病情时不能用“没事”、“不可能”、“一定会”等不负责任的话和不确定的话。

要协助做好病员思想工作,对个别病员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应耐心劝解,既要体贴关怀,又要掌握原则,有关病情恶化、预后不良等情况,不要直截了当地告诉病员,必要时由负责医务人员或上级医务人员进行解释。

在术前,要向患者交待术式以及术中、术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要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这些隐私是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向医师公开的、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或私有领域,如可造成患者精神伤害的疾病、病理生理上的缺陷、有损个人名誉的疾病、患者不愿他人知道的隐情等。

医师应为患者保守秘密,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

在执业过程中,由于医师在疾病诊治过程中的特殊地位,有机会接触患者的隐私。

这时,医务人员要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这既是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

卫生部制定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为患者保密,不泄露患者隐私与秘密。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也规定:不得将艾滋病患者或感染者的姓名、住址等情况公布或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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