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认定、立案标准及处罚
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与责任追究

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与责任追究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与责任追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收制度的不断进步,税收违法行为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税收违法行为不仅会损害国家的财政利益,还会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必须严格依法认定和严肃追究责任。
一、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税收违法行为是指依法需要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使用虚假资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无正当理由逃避税款缴纳义务等一系列违规行为。
税收违法行为种类繁多,包括偷逃税款、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等。
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需要从多个方面综合考虑,包括从行为和结果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行为方面,主要是对纳税人的税收申报行为进行审核,调查是否存在虚假资料、隐瞒有关情况或逃避缴纳税款等违法行为;结果方面,则是根据实际的税收征收情况与纳税人申报的税收情况进行比对,确定是否存在未缴纳的税款。
二、责任追究税收违法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不仅损害国家的财政利益,还会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要严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处罚税务部门可以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等措施。
2.刑事追究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可以移交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处理,涉及诈骗、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刑事法律规定进行追究。
3.民事赔偿如果由于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导致国家财政利益遭受损失,税务部门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究纳税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4.个人信用不良在征收管理中,税务机关建立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将会影响其申请国家发放的贷款、股权融资等方面。
由此可见,纳税人的守法纳税不仅与个人信用有关,还涉及到融资渠道等方面。
总之,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与责任追究十分重要,必须依据法律法规严格规范,避免出现对纳税人的不当打击,同时保证国家财政利益的安全,增强纳税人合法纳税意识,保障税收征管工作的平稳有序。
逃税罪立案标准以及处罚标准

逃税罪⽴案标准以及处罚标准依法纳税是我国公民和企业的基本义务之⼀,纳税⼈要依据税法的规定申报税务,如果不依法申报税务,并且有逃税情形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逃税罪⽴案标准以及处罚标准是什么呢?下⾯由店铺⼩编为您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逃税罪⽴案标准以及处罚标准⼀、逃税罪⽴案的标准根据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纳税⼈进⾏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追诉:1、偷税数额在⼀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政处罚⼆次以上,⼜偷税的。
⼆、逃税罪处罚的标准根据《刑法》第⼆百零⼀条及第⼆百⼀⼗⼀条的规定,对逃税罪的处罚⽅式如下:1、对⾃然⼈犯罪的处罚:刑法第⼆百零⼀条规定:纳税⼈采取欺骗、隐瞒⼿段进⾏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数额巨⼤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扣缴义务⼈采取前款所列⼿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款⾏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已受⾏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次以上⾏政处罚的除外。
2、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第⼆百⼀⼗⼀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百零⼀条、第⼆百零三条、第⼆百零四条、第⼆百零七条、第⼆百零⼋条、第⼆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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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处罚标准

偷税漏税处罚标准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税收缺口的存在使得偷税漏税成为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一直受到政府的高度关注和打击。
偷税漏税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或减少应缴纳的税款,严重侵害了国家财政利益和公共利益。
为了有效打击偷税漏税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偷税漏税的处罚标准。
一、偷税、逃税罪的处罚标准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因故意逃避缴纳税款被判刑的刑期一般在三年以下。
当罪犯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对于利用虚假发票等手段进行骗税的罪犯,刑期一般为三年以上,严重者可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罪犯的骗税金额大于一千万元,且情节极其严重,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甚至是死刑的判决。
二、偷税漏税行为处罚标准1. 行政处罚对于偷税漏税行为,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具体表现为:(1) 罚款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等,税务机关可以对相关企业或者个人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一般是欠税金额的30%至100%。
(2) 拒不改正罚款若企业或个人拒不改正偷税漏税等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改正后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每日罚款的方式进行处罚。
(3) 移送公安机关并追缴款项对于较为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税务机关除了可以对其进行罚款外,还可以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处理,并追缴其应缴纳的税款。
2. 刑事处罚若偷税漏税行为情节严重,涉及数额较大,已触犯了我国的刑法,公安机关可以将其移送至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
往往情节严重的偷税漏税案件都会面临有期徒刑和罚款等刑罚。
3. 其他处罚税务机关还可以采取暂扣票据、财产保全、限制外汇使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理、责令所在单位终止业务活动等处罚措施。
三、防范和遏制偷税漏税行为防范和遏制偷税漏税行为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税务部门也应融入新技术手段,加强税务管理。
《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的争议问题研究》

《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的争议问题研究》一、引言在刑法体系中,逃税罪一直备受关注。
近年来,关于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的争议更是愈演愈烈。
此条款涉及到的是刑事法律的处罚原则和实施的具体标准问题,直接影响着我国对税务犯罪的认定与惩处。
因此,对于这一条款的争议问题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完善我国刑法体系,更有助于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二、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概述逃税罪,即通过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是破坏我国税收征管秩序的重要犯罪行为。
然而,对于这一罪行,我国刑法中存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该条款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在特定情况下,对轻微逃税行为进行宽大处理,以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一条款引发了诸多争议。
三、争议焦点(一)认定标准模糊“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在法律条文中并未明确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的司法机关、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判断,这无疑加剧了法律的适用难度和司法公正的质疑。
(二)法律条文与实际脱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逃税手段和方式日趋复杂化、隐蔽化。
然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并未随之更新和调整,导致法律条文与实际脱节,难以有效应对新型的逃税行为。
(三)违背税收法定原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违背了税收法定的原则。
即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如何处罚,而并非由司法机关或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进行裁量。
这一争议点使得该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受到质疑。
四、建议与对策(一)明确认定标准为解决认定标准模糊的问题,建议司法机关和立法部门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进行明确和细化。
通过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减少自由裁量空间,确保法律的适用一致性和公正性。
(二)完善法律条文针对法律条文与实际脱节的问题,建议立法部门及时对逃税罪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修订和完善。
通过增设新型逃税行为的处罚规定、加大对严重逃税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措施,使法律条文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新刑法偷税漏税罪立案标准

新刑法偷税漏税罪立案标准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日常生活中,尤其是做生意的人,一些贪污犯经常会因为逃税漏税等诸多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免不了经济补偿或者是牢狱之灾。
对于偷税漏税罪来说,并不是一偷税漏税就会被定罪,而是要满足刑法规定的立案标准。
那么▲新刑法偷税漏税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呢?处罚方式又是怎样呢?这个问题,小编为你解答。
▲新刑法偷税漏税罪立案标准由于“偷税漏税罪”这是一个俗称的罪名,应该讲我国现行刑法并没有规定此罪名。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将《刑法》原第201条的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
但管辖的具体行为和案件范围与原偷税罪基本相同,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增加了对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
以下我们就以逃税罪为例进行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偷税漏税罪处罚方式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逃税罪的处罚方式如下:1、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税法案例分析—刘天永

税法案例分析—刘天永(总20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8日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其中涉及税务犯罪的12种罪名,再次明确了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的具体标准,现整理如下:第五十七条 [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五十八条 [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第五十九条 [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条 [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涉税犯罪案件侦查

1、逃税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二、客观方面:A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B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三、主体:个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四、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2、逃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种额10%以上的;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3、逃税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一、从涉案主体方面展开侦查工作;二、从会计资料方面展开侦查工作;三、从经济业务各环节方面展开侦查;四、从涉案财产方面展开侦查。
4、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5、抗税罪;是指违反税收征管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6、抗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客体:人身财产安全;二、客观方面: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抗税罪的前提是行为人依法负有缴纳税款或代扣代缴税额的义务;三、抗税罪的主观方面:故意。
7、抗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个人偷税漏税处罚标准

个人偷税漏税处罚标准
个人偷税漏税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我国对个人偷税漏税的处罚标准也是比较严格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个人偷税漏税的处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个人偷税漏税的处罚标准与偷税漏税数额有关。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于偷税漏税数额较大的个人,将依法追缴欠税,并处以罚款。
如果个人偷税漏税数额特别巨大,甚至涉嫌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少额偷税漏税的个人,税务部门也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其次,个人偷税漏税的处罚标准与主动纠正和配合税务机关的态度有关。
如果个人在发现自己存在偷税漏税问题后,能够主动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补缴税款,税务机关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从轻处理。
相反,如果个人对偷税漏税行为瞒报漏报,拒不缴纳税款,将被依法追缴欠税,并处以罚款。
最后,个人偷税漏税的处罚标准还与是否构成犯罪有关。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构成犯罪的偷税漏税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面临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刑罚。
因此,个人在涉及税收方面的行为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如实申报纳税,以免触犯刑法。
总的来说,个人偷税漏税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
因此,个人在纳税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遐守法律法规,如实申报纳税,避免触犯税收法律,以免遭受严厉的处罚。
希望广大纳税人能够增强纳税意识,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税收秩序,为国家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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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认定、立案标准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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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逃税罪的前身是偷税罪,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201条进行修改。
200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刑法》第201条的罪名由“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二、法律条文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后第201条内容
刑法201条原内容
逃税罪(修改后罪名)
偷税罪(原罪名)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
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三、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纳税人(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其中,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单位和个人;代收代缴义务人是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单位和个人。
2.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指逃税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3.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通过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避缴纳税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四、具体表现形式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主要表现形式有: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涂改;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或少列收入等。
2.“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3.“不申报”是指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这也是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一种常用手法,主要表现形式为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实体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或已办理纳税
登记的实体有经营活动,不向税务机关申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行为等。
4. “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
第五十七条[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
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六、处罚
1.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七、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
逃税罪初犯,满足以下三个先决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
2.缴纳滞纳金;
3.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