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4.02•【字号】京人社办发[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精神,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现将《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二○○九年四月二日附件: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培训补贴是指政府购买培训服务,对具备资质条件并经确定的培训机构,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免费职业培训任务的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第三条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登记手续,取得《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以下简称《求职证》)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取得《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以下简称《转移就业证》)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每年可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20〕18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要求,积极推进稳就业工作,完成保居民就业任务,确保就业大局总体稳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一)发展产业带动就业。
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
调整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由25%调整为20%;公路、铁路、城建、生态环保等领域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可在20%基础上视条件下调不超过5%.项目单位要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确保重大项目建设稳步推进。
全力推动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带动上下游制造业、服务业市场需求,促进用工就业保持稳定。
2020年重点做好地铁5号线、13号线一期、北站综合交通枢纽等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地铁4号线、1号线三期、大连新机场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
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城市停车场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深府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15日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决策部署,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以更大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多措并举促进各类群体就业,确保全市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0〕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一)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等成本。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平稳有序调整和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缴费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
规范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自行开展社会保险欠费集中清缴。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至3%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在贯彻落实国家、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执行阶段性免征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继续执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等。
关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09年57号文)

关于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9〕57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各企业集团,各企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精神,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现将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困难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二)受金融危机影响,生产订单或销售额同比下降30%以上;(三)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四)2009年以来未裁员或裁员不超过职工总数的5%。
符合上述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补贴。
二、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及审批(一)补贴标准1.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参照本市失业保险金第五档的标准,每人每月为562元。
2.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基数,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实际缴费基数予以补贴。
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9%(如农民工按1%比例缴纳的,按实际缴费比例予以补贴)、失业保险补贴1%。
3.申请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数为本企业实际待岗人数。
待岗人数为:(1)企业安排职工待岗并签订待岗协议的人数;(2)因企业生产不足而采取轮班作业方式人员总数的50%。
4.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审批期限为2009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审批通过后,先期拨付3个月的补贴资金,3个月后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再行核定。
(二)企业申请及审批程序市属国有、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向各企业集团公司进行申请;其他企业向企业注册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进行申请。
各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接到申请后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绍政办发〔2020〕29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绍政办发〔2020〕2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稳定就业局势,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稳中求进扩大就业规模(一)加大稳岗减负政策扶持。
延长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底,延长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6月底。
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1年4月底。
加快落实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2019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的,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减免、缓缴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相应顺延,参保人员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二)提升产业带动就业。
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
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稳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稳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16•【字号】京就办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稳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就办发〔2022〕1号各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等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要求,全力做好全市稳就业保就业工作,服务和保障我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大局,我们梳理制定了一揽子稳就业政策措施,现将《稳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2年6月16日稳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要求,全面落实《北京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结合人社部《稳就业专项行动方案》,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特制定稳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要求,突出就业优先导向,坚持把稳就业作为当前首要任务,坚持系统谋划、凝聚合力、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聚焦重点行业企业用工服务、重点群体就业保障等方面,组织实施稳就业专项行动,采取一揽子纾困帮扶政策和服务,扎实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确保全年就业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助力全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大局。
二、具体任务和举措(一)着力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1.支持企业稳岗扩岗。
落实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扩岗补助等一系列政策,支持企业在稳定现有岗位的基础上扩大招工用工规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19•【字号】浙政办发〔2023〕53号•【施行日期】2023.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等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一)加大企业扩岗政策支持力度。
加强就业政策与产业、投资、外贸、消费、金融等政策的联动,强化部门协同促就业机制。
鼓励各地优先投资岗位创造多的项目,优先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产业,积极培育新的就业增长极。
各地要及时梳理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
(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创新信贷产品,通过设立专项贷款等方式支持稳岗扩岗。
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续贷支持。
(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2022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2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2022年末参保30人及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全力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一、稳定和扩大就业(一)提升投资和产业带动就业能力。
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
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
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支持养老服务业、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加快国家级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大力建设“数字台州”,积极发展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高端产业。
(市级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加快落实落细国家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全力降低企业水电气成本、政策性融资担保成本和企业保费支出,全面落实国有资产减租政策,大幅压减政府开支,推进阶段性减免、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
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保费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的期限可顺延。
(市级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指导企业稳定劳动关系。
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
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
(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鼓励创业和灵活就业(四)优化创业环境。
推进“照后减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稳就业促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稳就业促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06•【字号】临政办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稳就业促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稳就业促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6日临沂市稳就业促发展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和《山东省稳定和扩大就业促增收促消费促增长行动方案》(鲁政办发〔2023〕3号)要求,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良性互动,推动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高质量发展扩大就业(一)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
在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中强化就业优先导向,建立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带动就业影响评估机制,在规划编制、投资审批、招商引资时,将增加就业岗位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评价项目的重要指标。
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促进重点项目用工和群众就近务工。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提振工业经济助推就业。
聚焦工业“量质齐升、两年万亿”目标,做优做强八大传统产业,大力突破战新产业,奋力构建“百亿企业、千亿产业、万亿工业”现代产业体系,强化“亩均就业”导向,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支持企业加强校企合作,共建公共实训基地。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推进建筑业从业队伍优化提升。
科学布局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集聚区,吸引更多青年投身新型建筑业,优化建筑业从业人员结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首批承担2009年度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培训机构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首批承担2009年度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培训机构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4.03•【字号】京人社办发[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首批承担2009年度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培训机构名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6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号)精神,做好2009年度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的职业培训工作,现将首批承担2009年度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48所培训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北京市首批承担2009年度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培训机构名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附件:北京市首批承担2009年度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培训机构名单北京市东城区职业技术学校北京市西城区职业技术学校北京市崇文区职业技术学校北京市宣武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北京市朝阳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中心北京市海淀区职业学校北京市丰台区职业技术学校北京市石景山职业技术学校北京市门头沟区职业技术学校北京市房山区职业技术学校北京市大兴区职业技术学校北京市通州区职业技术学校北京市昌平区职业技术学校北京市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技工学校北京市怀柔区职业技术学校北京市平谷区职业技术学校北京市密云县职业技术学校北京市延庆县职业技术学校北京劳动保障学院(北京劳动保障技师学院、北京市实验技工学校)北京市工贸技师学院(北京市工贸高级技工学校)北京市工业技师学院(北京市工业高级技工学校)北京市城建职业技术学校北京电子信息高级技工学校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航空技工学校北京市仪器仪表技工学校北京市汽车工业高级技工学校北京市应用职业技术学校北京北方职业技术学校北京二七机车厂技工学校北京市长城职业技术学校北京一轻高级技术学校首钢高级技工学校北京地铁技术学校北京科技高级技术学校北京市经贸高级技工学校北京市公共交通高级技工学校北京市实用高级技术学校北京市市政管理学校北京商贸职业技术学校北京市路政局技工学校北京市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校北京汇佳动画技术学校北京市平谷区再就业园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北京市外事学校(北京市北店外事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北京市实美职业学校(北京蒙妮坦美发美容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北京市朝阳区职业技术学校(北京朝阳区电梯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北京市电气工程学校(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北京市昌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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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
京政发〔200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对就业的影响,千方百计稳定就业和扩大就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将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企业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受金融危机影响,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基数,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9%、失业保险补贴1%。
岗位补贴按本市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每人每月562元。
对享受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待岗转岗技能培训的,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稳定就业培训补贴。
凡经过培训获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在每人每月100元的基础上,初级工每人每月再给予200元,中级工每人每月再给予300元,高级工及以上每人每月再给予400元的培训补贴。
上述三项稳定就业政策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继续实施商贸、服务等企业招用城镇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
企业当年新招用城镇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企业招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三、促进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
鼓励本市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复员转业军人等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
个人创业第一次贷款额度由5万元提高到8万元,再次贷款额度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上述贷款反担保比例由30%下调到20%。
继续实施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制度,凡在城乡信用社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免除反担保。
合伙创办小企业的,贷款额度由每人不超过5万元提高到不超过8万元,最高50万元。
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支持力度。
对当年新招用本市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最高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贷款额度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
市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5000万元增加到1亿元,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市财政支出。
四、提升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
扩大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享受范围,由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扩大到所有城镇失业人员;增加享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次数,由终身享受一次调整为每年可享受一次;提高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由人均每次550元提高到每次1100元。
扩大免费创业培训享受范围,由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扩大到所有城镇失业人员,创业培训补贴标
准由每人次1329元提高到每人次2400元。
上述政策,本市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一并享受。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五、完善就业特困人员托底政策
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加大对就业特困人员的帮扶力度。
2009年在全市社区新开发1万个公益性就业岗位,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规模由现在的2万人增加到3万人,实现经认定的就业特困人员年内全部得到安置。
继续实行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贴政策。
加大失业保险基金投入,由原来失业保险基金负担专项补贴额度的33%提高到50%。
经济欠发达、就业任务特别繁重的区县,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80%。
六、强化农民工就业服务
对来京的农民工,提供岗位信息、就业推荐、职业指导、政策咨询、招聘洽谈等免费就业服务。
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全部免费开放,鼓励社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免费服务,并给予适当职业介绍补贴。
启动农民工职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鼓励来京农民工较集中的企业和居民生活急需的家政、护理等行业,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并给予适当职业培训补贴。
2009年度财政安排1亿元资金用于来京农民工专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
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九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