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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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条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

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二)被划转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三)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四)被划转企业的人员情况;(五)划入方对被划转企业的重组方案,包括投入计划、资金来源、效益预测及风险对策等;(六)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国有企业之间可以无偿划转债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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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之间可以⽆偿划转债权吗国有企业之间是可以⽆偿划转债权的,但需要符合政策法规的规定,且划转双⽅应当协商⼀致才可进⾏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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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之间可以⽆偿划转债权吗1、国有企业之间是可以⽆偿划转债权的,但需要符合政策法规的规定,划转双⽅应当协商⼀致才可进⾏划转。

2、法律依据:《企业国有产权⽆偿划转管理暂⾏办法》(1)第⼆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或划出⼀⽅的,应当符合《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企业核⼼竞争⼒;(四)划转双⽅协商⼀致。

⼆、不得实施⽆偿划转的情形有哪些1、根据企业国有产权⽆偿划转管理暂⾏办法规定,不得实施⽆偿划转的情形包括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主业及发展规划;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案;划出⽅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案等。

2、法律依据:《企业国有产权⽆偿划转管理暂⾏办法》第⼗⼋条有下列情况之⼀的,不得实施⽆偿划转:(⼀)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主业及发展规划的;(⼆)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法表⽰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三)⽆偿划转涉及的职⼯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代表⼤会审议通过的;(四)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案的;(五)划出⽅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案的。

依据《企业国有产权⽆偿划转管理暂⾏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之间是可以⽆偿划转债权的,但需要符合政策法规的规定,且划转双⽅应当协商⼀致才可进⾏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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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制度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制度

决策程序:需要经过相关政府部门审批 。
行政性:划转行为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 机构主导。
特点
无偿性: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不需要支付 任何对价。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背景与目的
背景:随着国有企业 改革和国有经济布局 优化的推进,国有产 权无偿划转成为优化 资源配置、提高企业 效率的重要手段。
目的
实现国有资本的优化 配置。
成效评估
划转后,中国移动的业务范围得到扩大,两家公司的资源得到优化配置。
实践经验总结与启示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国有企业 改革的一种重要方式,能够优 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效率。
无偿划转虽然不涉及现金交易 ,但仍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无偿划转后,接收方需要对被 划转企业的日常经营进行全面 管理,确保企业正常运转。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制度
2023-11-03
目录
•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概述 •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法律法规与政策 •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操作流程 •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风险防范与监督 •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案例分析与实践经验 • 相关附件与参考文献
01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国有企业 之间无偿转移国有产权的行为。
占有。
06
相关附件与参考文献
相关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 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 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 办法》
参考文献
《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 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 变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 督管理的通知》
有利于实现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25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更好地实施政务公开,服务企业,提高办事效率,国资委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一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国有一人公司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无偿划转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作出书面决议,并加盖股东印章。

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

第三条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划出)企业国有产权的,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资委有关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要求,划转后企业管理层次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第五条划转双方应当严格防范和控制无偿划转的风险,所作承诺事项应严谨合理、切实可行,且与被划转企业直接相关;划转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不得以重新划回产权等作为违约责任条款。

第六条划入方(划出方)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做好无偿划转的相关工作。

无偿划转事项需报国资委批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中央企业应按规定对无偿划转事项进行审核,履行内部程序后,向国资委报送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

(二)国资委收到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对初审中发现的问题,国资委审核人员应及时与中央企业进行沟通;中央企业无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相关材料并报国资委。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促进行业优化调整,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经过依法审批、公开、公正、公平、公认、合法、合规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国家所有制、全民所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方针;(二)坚持公平公正,尊重市场规律,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三)坚持合法合规,依法依规进行产权划转,确保法律法规得到遵循;(四)坚持审批管理和自主划转相结合,全面促进企业优化调整,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国企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企业管理层应当在划转申请前进行对产权划转的合规性审核,认真考虑和审查产权划转对企业经营管理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影响,制定产权划转申请方案,并征得法定代表人同意。

(二)划转申请方案应当包括产权划转的原因、内容、方式、范围、程序、计划、必要的风险预测、应对措施等内容。

(三)申请方案通过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后,须向产权主管部门提交产权无偿划转申请。

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企业审核产权划转所涉及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和资产负债状况,审查产权划转所涉及的政策、制度、合同、债务等情况。

审查合格后,报请有权批准机关审批。

(四)产权主管部门和有权批准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企业。

第五条国有企业产权无偿划转须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

产权无偿划转须经国资委或者行业监管机构同意才能进行。

产权无偿划转须经批准机关同意才能进行。

第六条国有企业产权无偿划转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必须保护国有资产,确保产权划转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行业优化调整,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管理;(二)划转产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经过严格审查批准,确保合法合规;(三)产权划转交易要求公开、透明,遵循市场规律,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切实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日期】 19990927【实施日期】 19990927【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三条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2、有利于产业结构、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3、坚持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

第六条按照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应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进行申报:1、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范围内划转的,由切入及划出双方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属跨地、市、县划转的,还应由双方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向同一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进行划转的,由别人及别出双方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

3、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与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之间划转的,地方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25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更好地实施政务公开,服务企业,提高办事效率,国资委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一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国有一人公司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无偿划转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作出书面决议,并加盖股东印章。

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

第三条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划出)企业国有产权的,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资委有关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要求,划转后企业管理层次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第五条划转双方应当严格防范和控制无偿划转的风险,所作承诺事项应严谨合理、切实可行,且与被划转企业直接相关;划转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不得以重新划回产权等作为违约责任条款。

第六条划入方(划出方)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做好无偿划转的相关工作。

无偿划转事项需报国资委批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中央企业应按规定对无偿划转事项进行审核,履行内部程序后,向国资委报送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

(二)国资委收到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对初审中发现的问题,国资委审核人员应及时与中央企业进行沟通;中央企业无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相关材料并报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16•【文号】国资发产权[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0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25号)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更好地实施政务公开,服务企业,提高办事效率,国资委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一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国有一人公司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无偿划转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作出书面决议,并加盖股东印章。

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

第三条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划出)企业国有产权的,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资委有关减少企业管理层次的要求,划转后企业管理层次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第五条划转双方应当严格防范和控制无偿划转的风险,所作承诺事项应严谨合理、切实可行,且与被划转企业直接相关;划转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不得以重新划回产权等作为违约责任条款。

第六条划入方(划出方)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做好无偿划转的相关工作。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年(卷),期】2005(000)008
【摘要】<正>(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牛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清及时反馈我委。

【总页数】4页(P15-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1
【相关文献】
1.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 [J], ;
2.防范国企产权无偿划转中出资人的法律风险--兼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J], 孙有强
3.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 [J], ;
4.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5.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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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的财税处理

产学联合国企改革文库:国有企业产权无偿划转的财税处理一、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主要政策依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一)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1、定义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二条)2、适用范围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三条、第二十一条)(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1、审议程序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七条)2、通知债权人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八条)3、审计或清产核资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九条)4、签订无偿划转协议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

协议内容见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十条。

5、经批准后进行账务调整划转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国资发产权〔2005〕239)第十一条)无偿划转事项,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的审计报告或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直接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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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条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

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二)被划转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三)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四)被划转企业的人员情况;(五)划入方对被划转企业的重组方案,包括投入计划、资金来源、效益预测及风险对策等;(六)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第九条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第十条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

划转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划入划出双方的名称与住所;(二)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三)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数额及划转基准日;(四)被划转企业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五)被划转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以及或有负债的处理方案;(六)划转双方的违约责任;(七)纠纷的解决方式;(八)协议生效条件;(九)划转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无偿划转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后,划转协议生效。

划转协议生效以前,划转双方不得履行或者部分履行。

第十一条划转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三章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批准第十二条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

第十四条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

第十五条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第十六条批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材料:(一)无偿划转的申请文件;(二)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有关无偿划转的决议;(三)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四)无偿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五)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六)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七)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八)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九)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经批准后,划出方和划入方调整产权划转比例或者划转协议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实施无偿划转:(一)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二)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三)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四)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五)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第十九条下列无偿划转事项,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的审计报告或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直接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一)由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本级国资监管机构其他所出资企业的;(二)由上级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上、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三)由划入、划出方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互不隶属的政府的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四)由政府决定的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国资监管机构持有的;(五)其他由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重组需要决定的无偿划转事项。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向境外划转及境外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央企业集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股权管理工作,促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康发展,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重新规范国有股权管理中的有关事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分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资”)部门审核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财政部审核批准。

但发行外资股(B股、H股等),国有股变现筹资,以及地方股东单位的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转让、划转、质押担保等变动(或者或有变动)的有关国有股权管理事宜,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具体职能划分如下:(一)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地方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地方股东单位未全额认购或以非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应配股份;地方股东单位持有上市公司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及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

(二)财政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中央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地方股东单位涉及以下行为的,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设立公司并发行外资股(B、H股等);上市公司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国家组织进行的国有股变现筹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试点等工作。

(三)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涉及地方和中央单位共同持股的,按第一大股东归属确定管理权限。

二、国有股权管理程序(一)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负责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经地方财政(国资)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国资)部门批准。

(二)由财政部负责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按以下两种形式办理:国有股权由地方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国有股权由中央单位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中央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

三、办理国有股权管理审核批复事宜需报送的材料(一)设立公司需报送的材料:1、中央单位或地方财政(国资)部门及国有股东关于国有股权管理问题的申请报告;2、中央单位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3、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重组方案、国有股权管理方案;4、各发起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及主发起人前三年财务报表;5、发起人协议、资产重组协议;6、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文件;7、关于资产重组、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意见书。

8、公司章程。

(二)配股时需报送的材料:1、中央单位或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及国有股股东的申请报告;2、上市公司基本概况和董事会提出的配股预案及董事会决议;3、公司近期财务报告(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和目前公司前10名股东名称、持股数及其持股比例;4、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审核报告和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政府对有关投资面的批准文件;5、以实物资产认购股份的,需提供该资产的概况、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合规性审核文件等;(三)转让或划转股权需报送的材料:1、中央单位或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关于转让或划转国有股权的申请报告;2、中央单位或省级人民政府关于股权转让或划转的批准文件;3、国有股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转让收入的收取及使用管理的报告;4、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股权转让协议;5、公司上年度及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和公司前10名股东名称、持股情况及以前年度国有股权发生变化情况;6、受让方或划入方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及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7、受让方与公司、转让方的债权债务情况;8、受让方在报财政部审批受让国有股权前9个月内与转让方及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中项的资料;9、受让方对公司的考察报告及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进行重组的计划(适用于控股权发生变更的转让情形);10、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四)上市公司回购国有股时需报送的材料:1、中央单位或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关于国有股回购的申请报告;2、国有股股东单位关于同意回购的文件;3、上市公司关于国有股回购方案;4、公司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5、回购协议书草案及国有股股东减持收入使用计划;6、公司对债权人妥善安排的协调方案;7、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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