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设置原则
入河排污口布局及整治规划要求及解释

一、入河排污口布局禁止水域(1)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2)跨流域调水水源地及其输水通道;(3)区域供水水源地及其输水通道;(4)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水域;其它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水域。
限制水域除了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水域之外,其他水域均为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水域。
在现状污染物入河量未削减到水域纳污能力范围内之前,限制区内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入河排污口。
严格限制水域(1)省界缓冲区等矛盾突出水域;(2)禁止区水域联系密切的上游相邻功能区和支流;(3)现状污染物入河量大于限制排污总量的水功能区;(4)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涉水的重要敏感区水域等;(5)禁止区水域以外的其他已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河流、湖泊或河口规划期有保护意义水域;(6)从长远考虑仍具有保护意义的湖泊、水库等水域;(7)《全国主体功能区划》中划定的限制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限制开发区域要从严控制排污许可证发放。
一般限制水域除禁止设置和严格限制入河排污口的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划定为一般限制区。
该区域原则上限制新设入河排污口,采取以老代新、削老增新等手段,以不增加污染物入河量为控制目标。
二、入河排污口整治以功能区水质保护为目的,应以入河排污口优化布局为基础,对入河排污口整治进行统一规划,按照回用优先、集中处理、搬迁归并、调整入河方式等分类制定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
原则上禁止区水域所有的排污口均需整治,逐个调查入河排污口,研究提出明确的整治途径、对限制区水域内的已设入河排污口,要求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提出分阶段整治方案(1)生态净化工程应结合当地自然地理条件,废污水特性,防洪排涝要求及景观需求等,综合考虑选择生态净化工程措施,包括生态沟渠、净水塘坑、跌水复氧、人工湿地等。
适用对象:经处理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废污水;合流制截留式排水系统的排水等;其他适宜生态净化工程的。
(2)入河排污口整治措施入河排污口合并与调整工程:应根据水功能区水质管理要求,结合当地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和规划要求,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必要的合并与调整。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导则.doc

水利技术标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主编单位: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签章)2016年9月28日第一部分:仅限内部使用(征求意见发文时不发放)二、技术要素及其协调性2、来源依据按类型排序,其类型包括:法律、法规、规范性行政文件、规划、领导讲话、相关标准、招标文件、著作、论文等;其中相关标准按水利部主管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其他部委主管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协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其他国家的标准、事实标准、联盟标准的类别顺序排列;同一类相关标准按标准编号排列;同一标准按条款号或附录号排列。
著作主要指行业内认可度高、影响力大、政府认可的工作指南、操作手册、教科书、百科全书、产品说明书,以及工程建设、生产实践、科研项目等。
论文包括杂志或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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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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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内容区域标准、其他国家的标准、事实标准、联盟标准的类别顺序排列;同一类相关标准按标准编号排列。
2、相关标准按水利部主管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其他部委主管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协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其他国家的标准、事实标准、联盟标准的类别顺序排列;同一类相关标准按标准编号排列;同一标准按条款号或附录号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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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供外部使用(连同征求意见文件一同发放)一、标准编制的依据和原则(一)编制依据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水资源开发利用量不断增大,全国废污水排放量与日俱增,部分河段已远远超出水域纳污能力。
近年来,部分沿岸入河排污口设置混乱、布设不合理、超标排污、未经同意私设排污口等问题逐步显现,其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重要水域排污口设置问题尤为突出,使沿河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压力日益增大。
2002年修订的《水法》提出了水功能区划、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三项制度。
其中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是三项制度的基础和关键。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5.12.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7号•【施行日期】2015.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发布,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管理单位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入河排污口规章制度

入河排污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水资源,维护河流生态环境,规范排污行为,减少水体污染,保护环境卫生,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排污口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单位、生活污水处理厂等。
第三条入河排污口指直接将废水排入河流或湖泊中的排放口,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废水排放口、农村生活污水排放口等。
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确保排放的废水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不得超标排放。
第五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污水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后,再将废水排放到入河排污口。
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定期对入河排污口的排放进行监测,确保排放的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
第七条入河排污口应当设立防污设施,避免废水直接排入河流或湖泊中,确保水质不受污染。
第八条入河排污口应当设立警示标识,禁止非法倾倒废水,严禁破坏排污口设施。
第九条入河排污口应当定期清理,保持畅通,避免因积淤导致排污不畅。
第十条对于存在违法排放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罚,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排污口监管第十一条地方环保部门负责对入河排污口进行监管,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排放水质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测系统,对入河排污口的排放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排放不符合标准的入河排污口,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停止排放,并要求整改。
第十四条地方环保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违法排放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解决难以整治的入河排污口,地方环保部门可以采取封堵、拆除等措施,确保水质安全。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共同监管入河排污口,形成合力。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十七条对于违法排放行为,地方环保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单位予以警告、罚款或吊销排污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排放行为,地方环保部门可以向公安、检察等部门移交,进行刑事处罚。
第十九条对于拒不整改的违法排放行为,地方环保部门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直至拆除排污设施。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10.16•【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7月10日由生态环境部2024年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2024年10月16日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管理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者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江河、湖泊、运河、水库等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设置,包括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
新设,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改设,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承办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入河排污口应当明确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申请或者登记、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多个排污单位共用同一入河排污口的,所有排污单位均为责任主体,各自承担的责任由所有排污单位协商确定。
第六条入河排污口按照其责任主体所属行业以及排放特征,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四种类型。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12.30•【字号】黔环综合〔2023〕54号•【施行日期】202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有关要求,规范入河排污口许可和监督管理,现就严格规范我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一)明确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情形。
下列情形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以及在乌江、赤水河等八大水系干流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八大水系干流范围见附件1、附件2)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实施;2.其他跨市(州)界或共界河流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设置市(州)生态环境局应征求有关市(州)生态环境局意见协商办理。
存在争议且协商不一致的,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实施;3.跨市(州)越域排放的入河排污口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实施。
(二)明确市(州)生态环境局审批情形。
除生态环境部审批入河排污口和上述第(一)项规定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情形以外的入河排污口,由市(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实施。
二、严格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流程新建、改建或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批应当严格按申请、受理、受理公示、技术评估、审查、审批前公示、决定。
入河排污口审批属独立行政许可事项,应独立予以审批。
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可以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同时申请、送审、审批。
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体例格式复读后修改报批稿)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体例格式复读后修改报批稿)L ICS XX.XXXP 55备案号:XXXXX—XX S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532-2011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managementof pollution discharge outlets目次前言 (Ⅲ)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入河排污口登记 (2)4.1概述 (2)4.2基本要求 (2)4.3登记程序 (2)4.4登记单位认定 (2)4.5登记内容审核要求 (3)5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 (4)5.1设置申请及审批程序 (4)5.2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4)5.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5)5.4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8)5.5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10)6入河排污口监测 (12)6.1概述 (12)6.2人工监测 (12)6.3自动监测 (13)7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治理 (13)7.1概述 (13)7.2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 (13)7.3入河排污口整治 (13)7.4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13)8入河排污口统计管理 (14)8.1入河排污口编码及名称确定 (14)8.2入河排污口档案管理 (14)附录A(规范性附录)入河排污口登记表 (15)附录B(规范性附录)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1)ISL532-2011附录C规范性附录)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编制提纲 (28)附录D(规范性附录)水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30)附录E(规范性附录)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1)附录F(规范性附录)水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2)附录G(规范性附录)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33)附录H(规范性附录)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34)附录I(规范性附录)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书 (35)附录J(规范性附录)入河排污口允许使用通知书 (40)附录K(规范性附录)不予允许入河排污口使用通知书 (41)IISL532-2011前言《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的体例格式根据《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和《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的要求编制。
《入河(海)排放口设置技术规范》解读

《()术》入河海放设规范解读排口置技《()术》河海入排放口设置技规范已于2022年11月24布,日发于2022年12月1,、实日施现就编制背景目的和意义、、:主要内容创新点以及相关问题解读如下一、编制背景十九三对了划届全家构改作规中会深化党和国机革出全面。
,系其和统部署中“()导口设置指入河海排污”能别职分门、门一门。
类、利部海洋统调由水部整至生态环境部各生产、、、放生活用水最终将排至江河湖海。
()入河海排污口是染污物进入水体的最后关口,()对排口管好入河海污水生态义。
护作具重环境保工有要意,前目东态和生生环境部广省态未环境厅式正出台于用()导海排污口指入河理的管术相关技。
东《过文件根据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渡期入河排污口设》,术时照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入河排污口的管理技规范暂参SL 532—2011《术》执(理导则以入河排污口管技行下简称“《导》则”)。
《》导水于则是由利部2011,年制定10未曾修年间,类划、订排口仅根据废水的且污的分污性质分为工业废水生、,未。
入活污水混合废污水等河排污口考虑排水水质等因素十,大,求发近年我国水环境状况及废污水排放要已生巨变化《》对类门排口的已生环前管导则污分不符合态境部当实际理。
,办、办入海排口据中央公厅务院需求至于污根中共国公厅《义范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先行示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东和广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东广省划湾美丽海规(2019-2035年)》,污管理需规范入海排口,开,类展污清治索污口分理入海排口查与整并探建立入海排管制度,海排污口置目但入设前尚无相关国家、行业或省地方标准。
来,近年、中党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
理改革工作2022年3月2,办《办院厅日国务公印发国务院》,对厅于加入排口理的公关强河入海污监督管工作实施意见义、类、、河入海污定任主体审和监入排口分责批管提出最新,要求给各地。
染理入河入海排污口管指明方向自水污防治攻来,,大著内坚战和黑臭水体整治以深圳市治水成效显市绝多水理设的已到数市政污处施出水水质达地表水Ⅴ类,及标以上准义通常意市群为的已不属于和民众认“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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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设置于春风河可行性入河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间接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废污水的口门。
入河排污口设置首先必须符合水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设置审批等管理要求;其次,入河排污口设置必须满足水功能区管理目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控制要求,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或超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控制要求的,不予设置入河排污口;第三,入河排污口设置不得对其它合法第三方取用水户产生不利影响。
春风河属海安县域二级河道,全长12.9km,河床标准为河底宽5m,河底高程-0.5~0m(废黄河基准面),河坡1:0.5~1:1.5,为《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苏政复〔2003〕29号)中区划的春风河西场渔业、农业用水区,2020年水质管理目标为Ⅲ类水,限制纳污总量为COD:211t/a,NH3-N:15t/a。
根据近年来的水功能区水质监测资料,春风河西场渔业、农业用水区监测断面水质仅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Ⅳ类水标准,按Ⅲ类水管理目标,春风河西场渔业、农业用水区已无纳污能力。
本次常安纺织工业园污水处理厂二期3.00万t/d扩建工程尾水排放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COD入河量416.25t/a,NH3-N入河量41.625t/a,污染物入河量远超春风河西场渔业、农业用水区COD:211t/a,NH3-N:
15t/a的限制纳污总量要求,且目前春风河西场渔业、农业用水区现状水质仅达Ⅳ类水标准。
因此,从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限制纳污总量要求以及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要求等方面分析,在春风河设置入河排污口将增加河道污染负荷,进一步影响河道水质,对其它第三方合法用水户以及农灌用水也将产生较大影响,入河排污口设置基本不具可行性。
鉴于目前海安县地表水总体水质状况,在全面推行“河长”制、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水域岸线的保护、强化重点区域、重点断面的治理、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农业面源、工业污染源控制,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加大主要污染物削减力度,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基础上,建议开展污水排海可行性研究,为海安县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