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政策总结
城中村安全整治:政策解读与实践总结

城中村安全整治:政策解读与实践总结。
一、城中村安全整治政策1.1房屋整治政策一些城中村的房屋建设质量很低,房屋老化且无法得到补救。
因此,政府通过一系列整治政策,对城中村的房屋进行了整治。
政策内容主要包括:(1)清理违建:政府开始清理违建,并禁止城中村居民自行搭建房屋。
(2)改造老旧房屋:政府投入资金改造城中村的老旧房屋,提高房屋的防火等等安全系数,同时改善房屋室内的通风条件。
(3)推进城市化进程: 通过城市化进程,加快城中村的改造,改善城中村居民的居住条件,从而提高城中村的整体安全水平。
1.2治安整治政策城中村治安问题引起广泛关注,因此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治安整治政策。
政策主要包括:(1)打击犯罪:政府进一步加强打击犯罪,特别是贩毒和黑社会的活动,并通过加强巡逻等措施来保障城中村居民的安全。
(2)提高警力配备:选派警力驻守城中村,加强城中村的治安管理。
(3)推进“平安城市”建设:政府推进“平安城市”建设,通过社区管理人员和城中村居民的力量来增强城中村的治安管理。
1.3基础设施整改政策城中村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薄弱,很多地方都缺乏防火设备、供电设备等。
因此,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城中村的基础设施进行了整改。
具体政策包括:(1)完善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加强城中村的基础设施,包括:电力、供水、燃气、通讯、道路、环保等。
(2)加强消防管理:政府加强消防管理,投入资金购买防火设备,推进城中村消防设施的改进和完善。
(3)加强垃圾处理:政府加强城中村垃圾处理,推广垃圾分类,处理垃圾的方式更加环保、健康。
二、城中村安全整治实践2.1整治案例“安康小区”安康小区位于某省市中心城区的远郊地区,是典型的城中村。
由于该小区房屋老化、人口稠密,且输送电线老化,火灾的风险始终存在。
为了改善该小区的安全状况,政府制定了整治方案,主要包括:(1)清理违建:该小区的许多违建被清理,避免出现燃气泄漏、漏电等问题。
(2)改造老旧房屋:政府投入500万元对该小区老旧房屋进行改造,提高了防火和通风设备,并安装了火灾探测设备。
2024年“城中村”改造工作总结

2024年“城中村”改造工作总结
2024年,“城中村”改造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下面是我对这些工作的总结:
1. 拆除老旧建筑:我们在2024年取得了显著的拆除老旧建筑的成果。
通过拆除老旧建筑,我们为改造工作腾出了更多的空间,并为居民提供了更好的居住环境。
2. 更新基础设施:在2024年,我们对“城中村”的基础设施进行了全面升级。
我们修复了道路、供水、供电和排水系统,确保居民的生活质量和便利性得到了显著提高。
3. 提供公共服务设施:在2024年,我们为“城中村”引进了更多的公共服务设施。
我们建设了公园、图书馆、健身中心等,为居民提供了丰富多样的休闲和娱乐活动选择。
4. 保障居民安置:在改造过程中,我们十分重视居民的安置问题。
我们积极与居民进行沟通,提供合适的临时居住安置方案,并确保居民在整个改造过程中得到充分的关注和帮助。
5. 促进社区建设:在2024年,我们积极推动“城中村”社区的建设。
我们组织了各种社区活动和培训,鼓励居民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并提升居民的社区责任感和归属感。
综上所述,2024年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通过拆除老旧建筑、更新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居民安置和促进社区建设,我们为居民提供了更好的居住环
境,并提升了他们的生活质量。
我们将继续努力,进一步改善“城中村”的状况,为居民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
“城中村”改造工作总结

“城中村”改造工作总结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城市人口数量也不断增加。
城市的快速发展给居民带来了很多好处,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城中村的存在。
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城市非法建设或非法扩建的村庄。
这些村庄通常位于城市的中心地段,交通便利,但居住环境相对较差,居民生活质量低下,社会治安问题较为突出。
为了改善城中村的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各地政府开展了城中村改造工作。
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合理规划、土地整理和住房重建等手段,将城中村改造成具有良好居住环境和基础设施的社区。
城中村改造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规划设计。
城中村改造工作需要进行详细的规划设计,包括土地利用、道路网络、绿化带和公共设施等。
规划设计需要根据城市的整体发展方向和居民的需求,合理确定各个区域的用途和布局。
其次是土地整理。
城中村改造工作需要对城中村内的土地进行整理,包括土地划分、土地河道清理和土地征收等。
土地整理工作需要保证公平合理,为城中村居民提供合适的住房和生活环境。
再次是住房重建。
城中村改造工作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进行住房重建。
住房重建需要根据居民的实际需求,建设高品质的居住单元,提供舒适健康的居住环境。
城中村改造工作还包括配套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环境改善等。
配套设施建设主要包括修建道路、铺设管道和建设电信网络等。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主要包括修建学校、医院和商业设施等。
环境改善工作主要包括绿化、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等。
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一方面,改造后的城中村提供了更好的居住环境和基础设施,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生活质量有了很大提高。
城中村改造工作也为城市发展提供了更多的用地资源,提高了城市的土地利用效率。
城中村改造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资金投入比较大,需要政府和企业等多方合作,才能完成改造工作。
由于城中村改造涉及到大量的居民迁移和土地征收,需要解决好居民的安置问题,避免出现社会不稳定。
“城中村”改造工作总结

“城中村”改造工作总结城中村改造工作总结一、工作目标和任务城中村是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其规划历史和建设条件与现代城市相差甚远,存在着诸多不足,如基础设施滞后、密度过高、环境脏乱差、安全隐患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质量,成为城市治理的重点任务。
我所负责的城中村改造工作,主要目标和任务如下:1. 建立健全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实施机制,全面提升城中村健康、安全和宜居程度。
2.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中村水、电、气、路等公共设施,提升基础网络。
3. 优化城中村的居住环境,提高城中村居民生活质量,打造公共绿化、景观和文化设施。
4. 高效整治黑恶势力,严厉打击涉黑、涉恶和犯罪行为,树立优良社会风尚。
二、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自从工作开始以来,我们注重规划和落实的结合,加强与区政府、民政部门的密切沟通,充分发挥多部门协同作战的效应。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城中村改造工作总体完成情况很好,工作进展如下:1. 建立健全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实施机制。
制定了长期和中期规划,交流与部门合作设计,开展项目建设,通过人民代表与社区居民沟通,使规划更加透明化,增加居民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我们针对城中村地下室下水管道堵塞、居民小区卫生管理不到位、电力线路老旧等问题进行了前期调研,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了修建、扩建、升级电力、水利、燃气、通信等公用设施的计划。
从修缮到改造,我们有力改善了官渡南路、苏家坡等地区的基础设施水平。
3. 优化城中村居住环境。
我们加强对城中村环境的卫生、乱搭乱建、边角料堆积等方面的管理,消除群众不安全因素,精心设计城市道路沿街立面绿化、灯光和儿童活动场所,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增强了城市环境的文化内涵。
4. 打击黑恶势力。
我们牢记中央扫黑除恶的要求,通过打黑除恶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涉黑、涉恶和违法犯罪,并屡次取得显著的战果,有效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三、工作难点及问题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难点及问题,如:1. 资金协调难度大。
城中村改造工作总结报告

城中村改造工作总结报告
城中村改造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城市更新工程,旨在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进行了一系列城中村改造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现在我将对这些工作进行总结报告。
首先,我们对城中村的基础设施进行了全面的改造和升级。
包括道路修复、供
水供电设施更新、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等。
这些改造工作大大提高了城中村的基础设施水平,为居民提供了更加便利和舒适的生活条件。
其次,我们进行了居民住房的改造和更新工作。
通过拆除老旧的房屋,重新建
设符合安全和舒适标准的住房,为城中村居民提供了更好的居住条件。
同时,我们还进行了一些住房补贴政策,帮助一些经济困难的居民改善居住条件。
另外,我们还进行了一些社区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工作。
比如建设了公共广场、
健身设施、图书馆等,为居民提供了更多的休闲和娱乐场所。
这些社区设施的建设,不仅提高了城中村的居民生活质量,也增进了居民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
比如一些居民对改造工
作不太理解,存在一些抵触情绪;另外,资金和人力资源也是我们面临的问题。
但是通过政府的支持和居民的配合,我们克服了这些困难,取得了一些成绩。
总的来说,城中村改造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居民和相关
部门的共同努力。
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完善城中村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城中村将成为城市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城中村改造工作总结报告

城中村改造工作总结报告城中村改造工作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也是解决城市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深入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和教训。
现将改造工作进行总结,以期为今后的城中村改造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工作成绩。
1. 城中村改造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我们通过拆迁重建、土地整理、基础设施改造等手段,大大提升了城中村的居住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
2. 改造工作促进了城市的更新换代。
通过改造工作,原本老旧的城中村得到了更新,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空间和资源。
3. 改造工作也为城中村的居民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二、工作经验。
1. 重视社会稳定。
在改造工作过程中,我们注重与居民的沟通和协商,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避免了社会矛盾的出现。
2. 强化规划设计。
在改造工作前,我们充分考虑了城中村的地理位置、人口分布等因素,制定了科学合理的改造方案。
3. 加强监督管理。
我们建立了严格的监督机制,确保改造工作的质量和进度,避免了一些不良现象的出现。
三、工作教训。
1. 在改造工作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例如部分居民的抵触情绪、资金不足等,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解决。
2. 在改造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不足之处,例如规划设计不够完善、监督管理不够严格等,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综上所述,城中村改造工作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在过去的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和教训。
希望今后我们能够在改造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工作,为城市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城中村改造拆迁工作总结

城中村改造拆迁工作总结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城中村改造拆迁工作成为各地政府重点推动的
工作。
在这一背景下,城中村改造拆迁工作总结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城中村改造拆迁工作在改善城市环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通过拆除老旧、危险的房屋,改造城中村,使得城市面貌焕然一新。
原来破旧不堪的城中村变成了现代化的社区,不仅提升了城市形象,也改善了市民的居住环境。
其次,城中村改造拆迁工作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拆迁过程中,政府会给予适当的补偿,让原居民能够顺利搬迁到新的住所。
同时,拆迁后的土地可以用于规划新的城市建设项目,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空间和资源。
再次,城中村改造拆迁工作在社会稳定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改造拆迁,原本密集的城中村得到了合理规划和整合,居民的生活条件得到了改善,社会治安得到了有效的提升,为城市的稳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总的来说,城中村改造拆迁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企业和
居民的共同努力。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规划设计,注重生态环保,提高政策的人性化,确保城中村改造拆迁工作能够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024年“城中村”改造工作总结

2024年“城中村”改造工作总结2024年城中村改造工作总结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中村已成为我国城市发展中的一个严重问题。
为了解决城中村存在的问题,我市于2024年开展了城中村改造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现将2024年城中村改造工作进行总结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规划2024年,我市制定了城中村改造的具体目标和规划。
工作目标是实现城中村的整体改造,提高城中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居住环境,促进城市发展和社会进步。
具体规划是根据城中村的现状和居民需求,确定了改造的重点区域和项目,并制定了相应的改造计划。
二、工作重点和措施1. 完善基础设施:加大对城中村的基础设施改造投入,改善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提高居民的生活条件。
2. 改善居住环境:通过清理垃圾、疏通排水等措施,改善城中村的卫生状况,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3. 修缮房屋:对老旧房屋进行修缮和改造,提升整体居住环境,增加居民的安全感和舒适度。
4. 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增加城中村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学校、医院、社区服务中心等,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
5. 促进就业创业:通过发展产业,提供就业机会,鼓励居民自主创业,提高居民收入水平。
6. 强化社区管理:改善城中村的社区管理体制,加强社区服务能力,提升居民的自治意识和参与度。
三、工作成果和效益2024年,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果和效益。
1. 基础设施改善明显:加大投入,城中村基础设施改善显著,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得到了大幅提升。
2. 居住环境明显改善:通过清理垃圾、疏通排水等措施,城中村的居住环境得到了较大改善,居民的生活品质得到提升。
3. 房屋修缮效果明显:对老旧房屋进行了修缮和改造,城中村的整体居住环境和居民居住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4. 公共服务设施增加:新增了学校、医院、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方便了城中村居民的生活。
5. 就业创业促进明显:通过发展产业,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鼓励居民自主创业,城中村居民的收入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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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政策总结上海第三十四条按照规划要求,调整产业结构或工业布局而关、停、并、转的被拆迁人,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本系统内部做好调整安置工作。
拆迁人应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被拆迁人委托拆迁人代建的,补偿费不再支付给被拆迁人。
扩大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和提高房屋结构质量而增加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支付给拆迁人。
第三十六条拆迁私有房屋作价补偿的金额应补偿给所有人。
拆迁人应将被拆迁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移送原发证部门予以注销,土地使用证移送土地管理部门注销。
第三十七条被拆迁私房所有人保留房屋产权的,拆迁人可参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用新建房屋或其他住房互换产权。
私房所有人与拆迁人应按照互换房屋面积、质量的差异结算差额价款。
互换的新房在人均建筑面积二十四平方米以内、不超过原建筑面积的,按新房成本价的三分之一出售;人均建筑面积二十四平方米以上、不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二十四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新房的成本价出售。
互换房屋的差额价款应一次付清。
私房所有人须付清互换房屋差额价款方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向区、县房产登记机关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八条按照原面积互换房屋后,私房所有人居住仍有困难的,可按下列规定超面积购房,超过原面积的部分按成本价计算:(一)原人均建筑面积八平方米以下,可照顾到人均建筑面积十至十二平方米;(二)原人均建筑面积八至十二平方米的,可照顾到人均建筑面积十四至十六平方米。
第三十九条被拆迁私房所有人不保留产权,要求用公房安置的,按估价标准给予补偿;私房所有人不保留产权,也不要求用公房安置的,除按估价标准给予补偿外,再给予补偿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奖励。
属两人以上共有的被拆迁私房,仍按共有财产予以保留产权;不要求保留产权的按估价标准给予补偿。
广州广州市“三旧”办制定的测算原则是,原村民住宅复建基准面积为每户280平方米,也就是在原有村民宅基地面积基础上计算三层半的住房面积。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现状有证住宅面积按1:1复建(即拆1平方米补1平方米),不足280平方米的补足权益面积。
无证住宅建筑按10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此外,改造期间的住宅临迁费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标准补偿,按两年建设周期计算。
建筑拆运费用按30元/平方米计算。
鼓励将超过280平方米的面积按照一定比例转换成集体商业物业,超过280平方米基准面积的住宅按照每3平方米换1平方米商业面积来补偿。
洛阳城中村房屋拆迁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主进行选择。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对二层以下(含第二层)的合法建筑,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2、被拆迁人选择实物安置的,对二层以下(含第二层)的合法建筑中的有效面积,等面积予以安置。
3、被拆迁人选择实物安置时,若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不足人均3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补差安置,补差的面积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
4、被拆迁人选择实物安置时,户安置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面积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
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太原《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政发〔2004〕29号)相关政策第二条:“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在有剩余土地的前提下,按每人133平方米控制,应包括其安置村民住宅用地、小区级公建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红线30米以下)、小区级及以下配套公共绿地、预留的生产发展用地。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益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公共绿地、城市道路(道路红线30米及以上)及两侧绿化用地不计入人均133平方米建设用地中。
除此之外,城中村改造非农户房屋拆迁改造人均安置用地为30—50平方米,其中包括住宅、配套公建、道路、绿地、为实施改造的资金筹措开发用地。
西安1、城中村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安置方式。
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安置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产权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数额。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以转户前城中村在册户籍人口为依据,人均建筑安置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5平方米,并结合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2、房屋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按下列规定执行:(1)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新建房屋的综合造价(不含配套费和楼面地价)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2)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人均不足65平方米的按人均65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差安置。
补差的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重置价结算;(3)对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应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屋综合造价结算。
3、城中村改造主体安排被拆迁人在外自行过渡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
超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规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由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二倍向被拆迁人支付过渡补助费,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每月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3倍支付过渡补助费。
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
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五条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六条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产权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除租赁私有房屋外,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均以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为安置依据。
价格的结算,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产权调换的房屋,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与安置用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相抵进行结算。
(二)对承租国有直管住宅房屋的承租人,产权人放弃产权的,安置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中原自住面积部分,按当年房改规定的成本价格结算,超出原自住面积部分(不含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增加的面积),按安置用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确定,按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予以重建,重建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不需要重建的,予以货币补偿。
第二十八条拆迁有租赁关系的国有直管公房,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
货币补偿金额的50%支付给被拆迁人,5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拆迁前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拆迁租赁的私有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由原承租人继续承租使用。
拆迁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九条拆迁拥有部分产权的住宅房屋,拆迁人对原产权单位按其拥有的产权比例予以货币补偿。
对原房屋使用人按其拥有的产权比例,予以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第三十条拆除未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建设和超出批准范围擅自建设的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未规定期限但使用年限超过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不予安置。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剩余的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一条对于1983年5月25日前,单独存在的无房屋产权证房屋,其所有人在本市有常住户口,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的住宅房屋,按原房屋实测的建筑面积的70%予以补偿安置。
1983年5月25日之后,未经批准在该房屋上加建的两层以上部分,不予补偿安置。
第三十二条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上的农民住宅房屋需要拆迁的,具备条件划拨宅基地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划拨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并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自搬迁之日按本细则第三十七条(一)项规定的标准发给6个月的过渡补助费;没有条件划拨宅基地的,比照该拆迁范围的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拆迁安置规定,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发放过渡补助费。
对被拆迁的房屋由拆迁人按照下列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一)被拆迁的房屋经批准并有房屋产权证的,比照该拆迁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补偿规定予以补偿。
(二)拆迁未经批准、无房屋产权证的二层以上房屋,按其二层以下(含二层)的建筑面积或按拆迁人常住人口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计算,予以补偿。
被拆迁人属重新划拨庄基地的,按补偿面积的重置价上浮20%至60%;被拆迁人属没有条件划拨宅基地的,按补偿面积的重置价上浮10%至30%。
第三十三条拆迁非大厅式的营业用房实行产权调换采取大厅安置的,除公用通道、消防通道外,厅内安置给被拆迁人的使用面积不得少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70%。
第三十四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以下规定增加面积:(一)对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20平方米且无他处住房的住户,每户可增加8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的面积按当年房改规定的成本价格结算。
(二)对由城墙内安置到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或者由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安置至二环路以外区域的,每户可增加5至10平方米建筑面积;对由城墙内安置在二环路以外区域的,每户可增加10至20平方米建筑面积。
增加的面积,属产权调换私有房屋的按重置价结算;属国有直管公房的,按当年房改规定的成本价格结算。
杭州市西湖区第三章住宅拆迁安置第八条、住宅拆迁安置实行调产安置,由拆迁人在统一规划建造的多层(或小高层、高层)农居公寓内安置。
第九条、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常住在册农转居户籍人口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1)已婚尚未有子女的;(2)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①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②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③原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④原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并在征迁范围内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被拆迁人双方父母;⑤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安置人口以市政府批复撤村建居文件之日前登记在册的户籍人口为依据;原农户中已享受公房分配、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货币分房等待遇的居民户口不予安置。
第十条、农居安置户数以原农民私人建房审批户数为基础进行核实。
拆迁中严格控制分户情况,如确有分户情况的,按西政发[2000]213号《杭州市西湖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具备安置资格的人员按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40+10)回迁安置(多层);对超出人均50平方米的原农居合法批准面积,经审核批准后可增加安置面积指标,产生的费用由农转非居民自行承担;并按人均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标准给予办理房产证,增加安置面积的部分只予发放使用权证,不发房屋所有权证。
入住到小高层、高层的在人均50平方米基础上可再增加10%的安置面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