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理论:影响民法典立法模式的重要因素(薛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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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论文(热门8篇)-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民法总则论文(热门8篇)-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民法总则论文(热门8篇)-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众所周知,当前唯一统领我国民法典并且还广泛适用于整个民商法规则的法律总则就是民法总则。

而我国对于民法总则的具体确定,对于民法典的整体安排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以及意义。

下面是民法总则论文8篇,供大家参考阅读。

民法总则论文第一篇:《民法总则》民商合一的主要规范与反思摘要:民商合一的民法典设置商法规范面临诸多挑战, 不仅涉及民法规范体系与商法规范体系的科学性建构, 更关涉到二元结构的统一私法体系的科学性实现。

《民法总则》贯彻落实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立法举止备受关注, 不仅因为在世界范围内采用潘德克顿体系的民法典总则未有民商合一的立法传统, 面临前无古人的开创性难题, 更因为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 其确立的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与思路, 对民法典分则各编的民商合一走向具有决定性影响。

检讨《民法总则》中商法规范体系的立法得失成败, 对确立适应我国民商立法现实需求的民法典编纂方案具有重要价值, 也有助于实现民商事法律的现代化。

关键词:民法总则; 民商合一; 民商分立; 商法规范体系; 商法性;Review of the Chinese Model of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Li JianweiAbstract:Establishing the commercial law norms in the Civil Code which follows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faces a number of challenges. It not only involves the scientific construction of normative systems of the civil law and the commercial law, but also involves the scientific realization of the unified private law system withthe dual structure.Much attention has been paid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egislative style of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and this is not only because there has been no legislative tradition of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Code adopting the Pandekten system around the world, which results in unprecedented pioneering problems, but also because the legislative style and idea of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established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the opening chapter of the Civil Code, exert decisive influence on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trend in the compilation of specific provisions. The review of the losses and gains of the legislation of the commercial law normative system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is of great value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a Civil Code compilation plan adapted to the real needs of Chinas civil law legislation, which also contributes to the moderniz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引言我国民法典编纂遵守民商合一体例, 但是民商合一的含义从来既不固定也不统一, 我国究竟采怎样的民商合一体例,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会一直讨论下去。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我想从两个角度来谈一谈中国民法的现代化问题,一个是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一个是民法典现代化的判断标准及条件。

所以,这里是在形式意义上使用民法这个概念,即形式意义的民法。

首先是民法典立法体例的现代化问题,这也是民法现代化的判断标准问题。

大陆法系崇尚法典法,此一传统肇始于罗马法。

而大陆法系国家编民法典都有一模式或范本选择问题,特别是自从有了第一个较完备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此后各国的民法典编纂似乎都会遇到这个问题,有关的论争也由此开始。

当初德国民法典制定、日本民法典制定都如此。

到底需不需要制定统一的民法典。

从各国的论争情况来看,首先遇到的并不是采取哪一范本或模式,好范本的孰优孰劣问题,而是到底要不要制定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制定时,蒂堡与萨维尼之间的论战主要就是要不要在德国制定统一民法典,蒂堡力主制定民法典,并极力推崇法国民法典,而萨维尼反对制定民法典,强调私法是民族意识与民族精神的反映,不能凝固于机械的法条之上;纽约民法典制定时,菲尔德与肯德之间也引发了类似的论战。

当然萨维尼并不是反对私法法典化的,他主要是强调当时德国尚不具备起草和制定统一私法典的条件,法学家尚担当不起这一历史重任。

日本民法典制定时也产生过论争,但焦点主要是法典的施行时间,由此产生了延期派与施行派之争,当然根源还是对法典体例与内容的不同看法导致的,特别是涉及到亲属法和继承法部分。

90年代很多国家修订或制定民法典时同样遇到了模式选择问题,像荷兰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越南民法典。

我们现在的情况与上述论争有些类似,所以徐国栋教授把它称为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的第四大论战。

我们的论战中同样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要不要制定民法典。

现在给人的感觉好象是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学者已经达成了共识,现在争论的只是采取哪种模式的问题,是罗马式还是潘德克吞式,其实不然,至少从梁慧星教授所披露的情况来看,有的学者主张松散式或邦联式,在我看来就是不主张制定民法典的,是反对私法法典化的,充其量是法律汇编,而不是法典编纂。

山东大学网络教育423—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山东大学网络教育423—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A.代理合同订立B.代理税款缴纳C.代理订立遗嘱D.代理专利申请2.下列机构为法人机关的是(BC)。

A.某公司的销售科B.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C.某公司董事会D.某企业的工会3.乙到甲家玩,看到甲家有一幅山水画,甚为喜爱,甲知该画为伪作,故意称画乃某名画家遗迹。

乙遂以2万元的价格将其买下。

后经鉴定,此画并非名家遗迹,市值仅为1000元。

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甲乙之间的行为为受欺诈的民事行为B.甲乙之间的行为为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C.甲乙之间的行为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D.甲乙之间的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4.甲到西安旅游,在乙旅游商店见一兵马俑,讯问是否当地泥土烧制品,丙店员告知确为当地泥土烧制品,甲遂花费1000元价格购买之。

后经检验,乃为外地泥土烧制品。

对甲的购买行为,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A.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甲受到丙的欺诈B.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甲受到乙的欺诈C.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因丙为无权代理D.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因丙为无权处分5.12岁的李某为给病危的父亲治病,急需用款10万元,王某表示愿意借给李某,但1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须以其三居室住房代偿,李某表示同意。

此行为属于()。

A.无效的民事行为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C.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D.有效的民事行为6.下列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ABCD)。

A.自然人B.物C.智力成果D.行为7.甲被依法宣告失踪,乙为甲的财产代管人。

下列选项中,由乙从甲的财产中支付的有(ABCD)。

A.甲所欠税款B.甲所欠债务C.甲应该支付的赡养费D.乙代管财产的管理费8.属于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是(CD)。

A.大米B.外币C.黄金D.矿藏三、判断题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对)2.对于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通常须采意思主义的解释理论。

3.亲属法和继承法不适用等价有偿原则。

4.时效为法律事实中的自然状态。

四、简答题1.请简述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答:法人是一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它和自然人一样,同属于民事主体的范围,而且是民事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律知识构造物权行为理论与民法制度

法律知识构造物权行为理论与民法制度

物权行为理论与民法制度构造孙鹏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关键词: 物权法律行为处分善意取得不当得利内容提要: 物权行为理论深刻地影响其他民事法律制度,我国物权立法在进行该理论的决策时,应注意保持与现行相关立法的连续性,特别是要培育物权法面向未来的品质,对与决策有关而又不必也不能为物权立法所包容的其他民法制度应当成竹在胸。

本文集中考察了法律行为、公示公信、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不当得利、他物权的设定等与物权行为理论发生重要关联的方面,认为即使不采纳该理论,也能够对民法制度进行精确完整地设计,而且使其更为和谐有序地运行。

一、引言物权行为问题是一个历经近200年争论而不休的问题、一个横贯整个民法制度构造的问题、一个具备相当理论难度需要不断探索的问题,也是我国物权立法不能回避的问题。

然而,我国学者关于物权行为的研究,一个显著的弱点是长期以来就物权行为而物权行为,很少将物权行为理论与具体民法制度联系起来进行研究,从而极大地降低了理论研究的意义与说服力。

可喜的是,最近一段时间,越来越多的学者注意到了这一问题,主张讨论物权行为理论应区分两个层面,即纯学术研究层面和立法层面,而在立法层面上,无论对物权行为理论持何态度,都应提出与自身主张相应的立法模式和具体方案。

〔1〕一些肯定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也提出物权行为理论是物权法乃至整个民法的重要支柱和基本原则,这一制度的或缺将使物权法制度本身无论在体系上还是在逻辑上都将陷入矛盾。

〔2〕应当说,在德国等奉行物权合意主义的立法,其众多法律制度的确深刻地打上了物权行为理论的烙印,对物权行为理论的任何变动,都将“牵一发而动全身”,最终导致从内容到技术,甚至风格的巨大法律变革。

正是基于此,虽然很多国家对立法中的物权行为理论颇多非议,但言及废弃时又特别小心翼翼。

然而,抛开已有物权行为立法的事实,从立法政策的角度观察,物权行为理论与相关民法制度存在何种关联,是否不采纳这一理论整个民法体系就不能构筑?如果对这一问题作出否定的回答,物权行为理论的命运必将发生逆转,一方面,从未承认该理论的立法在坚持其传统时没有丝毫的后顾之忧〔3〕;另一方面,又对变革既有物权行为立法凭添了勇气和动力。

潘德克顿体系对中国民法典模式选择产生的影响_1

潘德克顿体系对中国民法典模式选择产生的影响_1

潘德克顿体系对中国民法典模式选择产生的影响一、我国民法典立法模式观点之争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已经进入了一个草案制定的阶段,到目前为止,已经有了官方的草案,当然也有学者提出了草案。

但最终民法典会以怎样的形式面世,我们至今也无法预测。

这也是本文再探讨我国民法典立法模式选择的一点现实意义。

对于我国民法典的体系选择学界一直曾有不同的观点。

(1)采用编纂模式或者潘德克吞立法模式我国大多数学者都持有这一种观点。

这一种模式即是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将相关的规则、制度加以整合,形成具有逻辑层次性和体系性的法典。

(2)采取汇编模式。

这一思路的特点是,在制定民法典时,不必要追求逻辑性和体系性,各部分相互独立,相互构成松散式、邦联式的关系。

对于这两种立法思路,梁慧星教授认为,其差异在于其根源在于采抑或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立法形态的问题。

梁慧星教授认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不仅仅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区别,更主要的是是否注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的问题。

”二、我国民法典模式对潘德克顿体系的借鉴必要性分析论文网潘德克吞体系自创立之今天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发展,一直保持着旺盛的法律生命力,笔者认为在于两点,一是其概念化、逻辑化和体系化特质所具有的判例法所无法比拟的优点,二是它能够以一种开放的体系吸收其他因素以致于能够适应不同土壤。

所以,无论我国民法典体系未来的体系模式是采用潘德可吞模式或者说是汇编体系范式,或者学界有学者提出的现实主义路线,对潘德克吞体系的借鉴也是必要的,原因有二:(一)从我国的历史传统来看,也应该继续维持潘德克吞体系在民法典制定中的作用。

因为,自上世纪初法制改革,选择、移植了大陆法系德国法模式后,德国法的这套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已经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虽然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全面废除了六法全书的体系,而引入了苏联的民法,但苏联民法也同样是德国民法的推崇者,所以这仍然是我国法律文化的延续。

浅析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浅析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浅析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法学界对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争论日益激烈。

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是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两种选择,根据这两种模式的历史、根源及现状,我国商事立法在当前应确立民商分立的模式,即民法典和商法典自成体系,分别立法,各自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中的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

关键词:民商分立民商合一商法一、民商分立形成的历史根源所谓民商分立,其基本含义是指民法典与商法典自成体系,分别立法,各自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中的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

1、民商分立的最直接根源。

商法是在中世纪形成专门的概念和体系,具有了与罗马法、教会法相独立的地位[1]。

当时商法主要是适应地中海沿岸商业贸易发展的需要,在商人的商业交往中产生的各种习惯规则,此外商人还自己组织法庭来处理商事纠纷案件。

因此商法是适应商业和贸易的发展在商人之间独立发展起来的,商法不是从普通私法中分离出来的,商法一经产生,它就自治自立,与普通私法平等发展。

可见商法的形成与发展,是民商分立的最直接根源。

2、是民商分立的自身根源。

近代民法与商法的重要区别在于民法规范是平等地保护一切民事主体,而不是保护某一特殊阶层的利益的法律[2]。

在传统上,直接源于罗马法的许多制度一向被认为属于民法规范,如物权、法律行为、债和合同、继承、婚姻等;而随着商事关系的发展,在商人团体之间发展起来的一些制度,如无限责任、有限责任、票据背书等,则构成新兴的商法规范的内容。

民商分立的另一根源在于在中世纪的商业关系中,各国对贸易倾向于采取严格的特许主义,这使得民商分立成为一种自然的历史现象。

正如有的法学家所指出的:“民商分立的一个更深入的理由是,在中世纪,贸易倾向于严格的特许主义,而且通常只有那些被赋予特权的社团里成员,持许可执照从事这项活动”。

基于此,商法只能适用于商人阶层,而不能普通适用于社会,这便为商法典与民法典分立准备了物质基础和客观条件。

因此,民法规范和商法规范的差别,是民商分立的自身根源。

国家开放大学一平台电大《法律社会学》我要考形考任务1及2题库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一平台电大《法律社会学》我要考形考任务1及2题库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一平台电大《法律社会学》我要考形考任务1及2题库答案形考任务11.在儒家思想体系中,诉讼与儒家社会理想相统需要对诉讼加以鼓励正确答案:错误2.无过错责任的出现是私法社会化的具体表现的实例之一正确答案:正确3.法律实效等于法律效力正确答案:错误4.西方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

正确答案:正确5.社会调査前期探究性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査文献访专家和实地勘察。

正确答案,正确6.社会调查必须执行被调查者自愿参与的原则。

正确答案:正确7.运用法律很难调节公交车上是否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的问题正确答案:正确8.现代化是一个连续不断地历史过程正确答案:正确9.当前中国社会己经是“快速转型中的“社会,从当事人来看,弱势群体极易卷入纠纷,其权益往往被系统性、政策性地大肆侵犯,其权益表达和救济则受到体制性的障碍,导致纠纷主体诉诸非常规纠纷解决途径,权利救济往往带有保障生存权的性质,远远超出法律系统所预设的权利,/义务情境。

正确答案:正确10.中国传统的法律价值中存在着告状是为了讨个“说法“的含义,而现代法律价值追求不认可这种价值内涵正确答案:正确11.法律的形式逻辑分析范式的局限性在于人的理性非常有限,无法制定出完美的法律正确答案:正确12.如果老百姓普遍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或"打官司就是打金钱”那么法律的权威性就会丧失正确答案:正确13.法社会学家埃利希提出了“活(着的)法(律)“的概念。

正确答案:正确14.错位论认为生活在乡土社会中的人认为国家法律符合实际贴近生活正确答案:错误15.以下哪种行为体现了励讼的社会舆论()正确答案:王海现象受到支持正确答案:一元钱官司受到支持16.测量效度的含义是()。

正确答案:工具精确度正确答案:工具适宜性17.相当数量的暴力犯罪起源于细碎的日常纠纷,这类纠纷在既往纠纷解决机制中长期被忽视并无法被常规的纠纷解决机制所消化和解决,最终”溢出"纠纷解决机制之外,成为国家暴力治理的对象。

河南开放大学本科《法律社会学》无纸化考试(作业练习1至3+我要考试)试题及答案

河南开放大学本科《法律社会学》无纸化考试(作业练习1至3+我要考试)试题及答案

河南开放大学本科《法律社会学》无纸化考试作业练习1至3+我要考试试题及答案说明:奚料整理于2024年6月;适用于河南开放大学法学本科学员一平台无纸化考试。

作业练习1 试题及答案1.社会调查研究根据调查的性质可以分为(ABCD1.a机变化,选项中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A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B.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C.描述型研究和解释型研究D才黄剖研究和纵贯研究2,需要层次论是谁初次提出的(ABCD随机变化,选项中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A.米德B莱格U弗洛伊德D.马斯洛3.马克斯韦伯理论的核心问迤是(ABCD随机变化,选项中红色字体为本题正喻答案)•A资本主义为什么只产生于东方B.资本主义为什么没有产生在东方C资本主义为什么只产生于西方D.资本主义为什么没有产生在西方4.作为社会学学科恢复重建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一开始就提出要建立中国自己的社会学的学者是(ABCD随机变化,选项中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A.费孝通B严复C雷瞒D.皇太炎5.法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下列哪一一个选项没有正确表述二者的关系?(ABCD随机变化,选项中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A法与政治体制密切相关.如果在分权型权力结构中,法的被需要还只是作为人治这种权力运行方式的点壤或辅助,则0权型权力结构中,权力的配置和行使j⅞须以法为依凰BjS治在上困建筑中居主导地位,因而总体上法的产生和实现往往与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C,法对于国家机构、政治组织、利益集团等政治角色行为和活动的程序性和规范性控制,表明法对重要政治角色行为控制、调整的必然和必要。

D.政治运行的规范化,政治发展中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政治体系的完善化,离开法的运作都无从谈起.6.法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下列哪-一个选项没有正确表述二者的关系?(ABCD随机变化,选项中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A法与政治体制密切相关.如果在分权型权力结构中,法的被需要还只是作为人治这种权力运行方式的点缀或辅助,则在集权型权力结构中,权力的配置和^使皆须以法为依据B.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主导地位,因而总体•上法的产生和实现往往与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C.法对于国家机构、政治组织.利益集团等政治角色行为和活动的程序性和规范性控制,表明法对重要政治角色行为控制、调整的必需口必要D.政治运行的规范化,政治发展中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政治体系的完善化,离开法的运作都无从谈起7.由于所处的社会经济地位和既得益不同,人民对同一问题可能会有不同的价值评判标准和不同的立场、态度,因此在采取某祜亍为措施改变某一社会现象时,常常会引起矛盾和冲突.这是(ABCD随机变化,选项中红色字体为本篇正确答案).8.社会解组理论C社会失范理论D.利益冲突理论8.根据韦伯对合趣治的分类,世袭制属于(ABCD随机变化,选项中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A法治型B.传统型C.魅力型D.法理型9.基于当事人自己、社会及国家这三种渠道,纠纷解决方式不包括(ABCD随机变化,选项中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A.公力救济B集体救济U社会救济D.自力救济10∙从法律角度看,内部的人不包括(ABCD随机变化,选项中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A律师B.法律制度中的人C.f⅛AD.法官I1.下列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是(ABCD随机变化,选项中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A刑法B.治安管理处罚法C.劳动法D.未成年人保护法12.(ABCDIa机变化,选项中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认为人们服从法律是由于白我利益的权衡,如果月因λ法律所获得的利益大,就会选择服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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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理论:影响民法典立法模式的重要因素薛军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上传时间:2008-4-13关键词: 法律行为/总则/民法典/立法模式/德国模式/法国模式内容提要: 从各国继受法律行为理论的具体情况来看,其对民法典立法模式的选择有着重要影响。

法律行为理论的传播与民法典总则立法模式密切联系:采用“大总则”立法模式的民法典往往在立法上采纳“法律行为”概念,而不采纳“大总则”立法模式的民法典往往在立法上不采纳法律行为概念。

在当代,对于在民法典总则中规定法律行为概念的传统做法,各国已经出台了不同的修改方案以避免该立法模式的弊端。

我国编纂民法典时不宜采用德国模式,并应在立法中避免采用“法律行为”这一过于抽象的学理概念。

一、导言法律行为概念是中国民法学理论体系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

它之所以在中国民事立法和理论中占据如此重要的地位,源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直接在法律条文中采纳了法律行为概念,使其在中国民法上实现了立法继受,“法律行为”遂成为一个法定概念;[1](2)自清代末期法制变革以来,对中国民法理论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家和地区——对民国时期的民法产生重大影响的日本民法、德国民法,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对中国法学产生重大影响的前苏联民法,改革开放后对祖国大陆民法产生重大影响的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都在立法和理论上继受了法律行为理论。

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下,中国的民法理论也非常自然地实现了对法律行为理论的继受。

这也使得在目前进行的民法典编纂中,几乎没有学者对编纂之中的中国民法典究竟是否应该在立法上接受法律行为概念,进行认真的理论反思。

而笔者恰恰认为,这样的理论反思是非常必要的。

理由如下:(1)综观大陆法系各国的法律体制,虽然绝大多数国家受到法律行为理论的影响,但在立法上明确采用法律行为概念的却是少数国家。

这就提醒我们注意,在理论上继受法律行为概念,与在立法上采用该概念并非一回事。

法律行为概念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并不表明在民法典之中采纳这一概念就必然是妥当的。

既然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是立法活动,我们就必须根据立法活动的内在要求和准则来判断将这一具有高度抽象性和理论性的概念规定在法律文本之中是否合适。

(2)法律行为理论成熟于19世纪中期的德国,距今已经有一个半世纪。

在这一过程中,民法所要调整的民事生活领域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支撑法律行为制度合理性的古典自由主义(其法律表现就是意志论)已经在很多方面受到修正。

[2]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即使那些在理论上继受了法律行为概念的国家,也对这一理论本身的妥当性进行了深入的反思。

[3]考虑到这样的背景,如果在中国民法典的编纂中,“不假思索”地将法律行为概念纳入到立法中去,似乎过于草率。

(3)即使我们决定在立法上采纳法律行为概念,这也不表明我们就必须要追随德国模式,采用大法律行为概念。

这是因为,在德国的大法律行为立法模式之后也已经出现了一些修正的立法模式。

例如,在立法上把法律行为概念限定于财产法领域,排除其在人身法领域的适用,等等。

[4]因此,出于理论妥当性的考虑,我们也应该对中国民法典究竟应该如何处理法律行为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

笔者试图通过对法律行为在世界范围内继受(包括理论继受和立法继受)的基本情况的分析,来研究那些在立法上不采用法律行为概念的国家主要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那些在立法上采用法律行为概念的国家的做法又对其民法典的立法模式产生了哪些影响。

笔者希望这一研究有助于拓宽我们对法律行为理论认识的视野,能使我们意识到在这一问题上其实存在的多种可能的选择。

我们不能因为“只缘身在此山中”,就放弃对其进行批判性的考察。

二、法律行为概念未进入民法典的法国模式:理论和立法的双重拒绝虽然法律行为理论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7世纪,[5]但作为一种成熟并产生了广泛影响的理论,它主要应该归功于19世纪中期在德国兴起的潘德克吞法学流派的学术努力。

在这一流派中,又以萨维尼的贡献为最。

正是通过他的代表性著作——《当代罗马法体系》——的阐述,法律行为理论才得以成熟,并逐渐取得域外的影响。

[6]仅仅由于这一事实的存在,我们就会发现一个年代上的问题:近代大规模的民法典编纂运动,在法律行为理论成熟和取得影响之前很久就已经开始了。

因此,1804年《法国民法典》、1811年《奥地利普通私法法典》的编纂都没有受到法律行为理论的影响。

《法国民法典》在近代的法典编纂运动中产生了巨大影响,这催生了一种民法典编纂上所谓的“法国模式”。

而法国模式对法律行为概念是完全陌生的。

那些受到法国模式影响的国家,也基本上未采纳德国法学的这一理论创新。

例如,意大利统一之前的诸公国的民法典、统一之后于1865年制定的《意大利民法典》、1889年制定的《西班牙民法典》、受到法国模式强烈影响的沙俄时代的民法草案以及土耳其在近代法制变革中出现的法典,这些在19世纪编纂的法典都没有在立法上采纳法律行为概念。

[7]拉丁美洲的情况也不例外。

在19世纪编纂的主要民法典,如1851年《秘鲁民法典》、1868年《乌拉圭民法典》、1857年《智利民法典》、1860年《厄瓜多尔民法典》、1873年《哥伦比亚民法典》、1869年《阿根廷民法典》和1876年《巴拉圭民法典》,都没有在立法上采用法律行为概念。

[8]这些拉丁美洲的民法典基本上都受到了以不采纳法律行为概念为特征的法国模式的影响。

那么,法国模式在立法上不采纳法律行为概念是不是仅仅因为《法国民法典》编纂得比较早,导致法国立法者没有来得及在立法上接受这一概念呢?情况并非如此。

事实上,在《法国民法典》编纂之后,德国的法律行为理论逐渐开始影响法国。

《法国民法典》编纂之后,最初的注释法学家完全不理会法律行为理论的影响,并认为这一概念不符合其传统。

后来随着注释法学派的衰落以及德国学说影响的增加,法国学者也开始部分地接纳法律行为理论。

其中的突出表现就是,Planiol的民法论著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设置了一个单独的部分,在这一块内容的第二部分,阐述了法律行为的一般理论。

这正体现了德国模式的影响。

但是,对法律行为的理论继受在法国一直就是很不完全的。

直到最近,主流的理论仍然在相当程度上排斥法律行为理论,即使有所涉及,如著名学者卡尔·波尼埃(J.Carbonnier)也只不过是在债法部分涉及契约的内容中,附带地提了一下法律行为理论。

[9]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国的理论认为一个高度抽象的法律行为概念其实并没有多大的理论价值,还不如阐述和制定出一些针对具体制度——这些制度被认为属于法律行为的具体类型,如契约——的规则来得更加实在,更不用说法国人会试图抛弃传统的民法典体系,在法典中采纳法律行为概念了。

20世纪中期,法国曾试图修订民法典。

在此期间,采用“小总则”模式的意见最终占据主导地位,这也就没有为法律行为概念在拟议的民法典中留下可能的空间。

[10]不仅法国如此,一些采用法国模式的民法典,如拉丁美洲的墨西哥、委内瑞拉、玻利维亚等国的民法典虽然历经修订,但还是选择了不在立法上接纳法律行为概念的立法模式。

这些现象的存在至少说明了如下事实:即使法律行为理论具有相当的理论说明价值,也并非因此就一定要在立法上采纳这一概念。

毋宁说这两者完全就是两回事。

立法上是否采纳法律行为概念,不取决于法律行为概念本身是否具有科学性,而是取决于民法典的立法模式。

在法国模式之下,之所以无法容纳法律行为概念,是因为要在立法上采纳法律行为范畴,就必须采用一种“总则—分则”式的民法典结构。

如果说法律行为概念是对契约、遗嘱、婚姻等制度的抽象,那么在一个不存在总则的民法典中,根本就不可能寻找到法律行为概念的合理位置。

这也正是采用法国模式的民法典在立法上不采纳法律行为概念最主要的原因。

三、法律行为概念进入民法典的德国模式:理论和立法的一体继受1896年《德国民法典》的编纂,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法律行为理论的胜利。

通过这一法典编纂,法律行为理论在法律史上第一次进入正式的法律条文,成为一个法定的概念。

这一做法可以称为“德国模式”。

该模式迅速影响到一些后来者,如1898年《日本民法典》、1917年《巴西民法典》、1931年“中华民国民法”、1940年《希腊民法典》、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以及以之为蓝本的《澳门民法典》),等等。

情况比较复杂一些的是俄国。

在沙皇俄国时期,直到1850年前后,处于优势地位的仍是法国模式。

但在19世纪下半期,德国理论的影响开始占据主导地位。

在这一过程中,法律行为概念成为俄国法学的核心概念之一。

1882年和1905年的民法典草案都规定了法律行为概念。

•lv 十月革命所带来的意识形态上的革命并没有对此产生太大影响。

1922年《苏俄民法典》、1961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都规定了法律行为。

由于前苏联在社会主义阵营中的领袖地位,社会主义集团国家的民事立法和理论都直接地追随了前苏联的立法模式——从而间接地追随了德国模式——在民事立法中直接采纳了法律行为概念。

1948年和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1965年《波兰民法典》、1988年《古巴民法典》都是例证。

•[11] 考察那些在立法上采纳了法律行为概念的民法典,必须注意到:对法律行为概念的继受往往与对《德国民法典》立法结构的继受密切联系。

这里的“立法结构”主要就是指民法典中设置“大总则”的结构。

这其实是很自然的:如果要在立法上采纳一个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行为概念,民法典的总则部分就是其最适合的位置。

如果没有总则的存在,那么在立法上采纳法律行为概念就存在相当大的技术难度。

这种联系我们还可以从一些反面例子中看出来。

瑞士在1881年首先编纂了《瑞士联邦债务法典》。

这是因为当时其他领域的民事立法权还不属于联邦,联邦的立法者无权就传统民法典所涉及的全部领域制定统一的民法典。

显然,在一个债法典中是不可能采纳法律行为概念的。

后来,瑞士的联邦立法者获得了对民法典全部内容的立法权,在1907年进行了民法典的编纂。

但是,由于试图避免去修改已经制定并且得到实施的《瑞士联邦债务法典》,因此,立法者也就不可能在民法典中规定法律行为概念。

•[12]意大利的情况与瑞士有些类似。

虽然在19世纪末期,德国的法律行为理论对意大利法学产生了强大的影响,但在编纂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的时候,立法者考虑到如果要在立法上采纳法律行为概念,就必须对没有采纳“大总则”立法模式的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的体系进行彻底修改。

意大利的法学家在权衡利弊之后认为,没有必要为了在民法典中规定法律行为概念而对自己国家民法典的立法模式进行伤筋动骨式的改造。

于是,他们拒绝了在立法上采纳法律行为概念的立法模式。

《保加利亚民法典》由于没有采用具有“大总则”的立法结构,同样也就没有在立法上采纳法律行为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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