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 违法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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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四 违法阻却事由(违法构成要件2)

*【重点法条】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目次】

考点1 违法阻却事由(犯罪排除事由)概述

考点2 正当防卫

考点3 紧急避险

考点4 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知识点结构】

法律明文规定的事由法令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

被害人承诺行为

自损行为

自救行为

义务冲突

正当防卫:针对不法侵害,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针对不法侵害或合法的危险,是避免更大危险的行为

超法规的事由考点1 违法阻却事由(犯罪排除事由)概述

*【知识点讲解】

一、客观的违法性论

客观的违法性论将法律理解为客观的评价规范。不管行为人的主观能力如何,只要行为客观上违反法律,就具有违法性。

结论: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也具有违法性,对之应当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学术争议】有些学者认为违法性是主观的,因此无责任能力者不可能实施违法行为。对这种行为,只能进行紧急避险。即使制服不法侵害者本人,对其造成了伤害,也只能认定为紧急避险。通说认为,违法性是客观的。

二、违法阻却事由的概念

违法阻却事由是指那些看起来好像构成犯罪,但实质上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这些行为从实质上也不符合犯罪的全部要件。

三、法益衡量说

实际上,这些行为也侵害了法益,例如正当防卫伤害了正在实施杀人行为的人,但侵害这些法益是为了救济更高价值的法益,因此是正当的——法益衡量说。

考点2 正当防卫★★★

*【知识点讲解】

一、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表4-1 正当防卫的成立

成立条件认定违反本条件的后果

(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1.不法侵害的范围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但应限

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2.对下列行为不能或不宜进行防卫:(1)合法行为,

包括依照法令的行为、执行命令、正当业务行为等,对

此不能实行正当防卫;(2)正当防卫行为,对此不能

实行反防卫;(3)紧急避险行为,对此不能进行正当

防卫;(4)对意外事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5)对防

卫过当、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6)对过失犯

罪和不作为犯罪不宜进行正当防卫。但如果只有通过正

当防卫才能制止不作为犯罪的,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误以为存在着不法侵

害而进行防卫的,属于

假想防卫。(1)排除故

意犯罪。(2)如果行为

人有过失的,成立过失

犯罪。(3)无过失的,

属于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对于财产犯罪,犯罪结束后在现场立即追击的,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已经开始是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直接实施不法侵害

行为,已经对法律保护的权益构成了现实的威胁。关于

不法侵害的结束,通常应当以不法侵害对合法权益所形

成的现实危害是否排除为标准。在实践中,下列情形一

般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终止:一是不法侵害已经完结;

二是不法侵害人自动中止侵害;三是不法侵害人已经被

制服;四是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

如果在不法侵害尚未

开始或已经终止后,对

侵害人进行的“防卫”,

属于事前防卫或事后

防卫。事前防卫或者事

后防卫构成犯罪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具有正当防卫的目的,即为了制止现

实的不法侵害而实施防卫行为。因此,下列四种行为不

是正当防卫:(1)防卫挑拨,即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

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

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

防卫挑拨、互相侵害、

偶然防卫时,由于双方

都不具有正当防卫的

意图,因此都不属于正

当防卫。符合犯罪构成

成立条件认定违反本条件的后果

即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对合法行为实行的防卫,如暴力阻碍警察对自己的合法抓捕。(4)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此乃通说)。要件的,都成立犯罪,如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

(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对不法侵害者的打击通常是针对其人身权的,但当不法

侵害人使用自己的财产作为犯罪工具或者手段时,如果

能够通过毁损其财产达到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也可以

针对其财产进行正当防卫。

如果误以为第三者是

不法侵害人而进行防

卫的,按假想防卫处理;

如果故意针对第三者

进行所谓“防卫”,就

应按故意犯罪处理。

(5)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1997刑法放宽了对限度条件的要求。判断防卫限度是否

超过了“必要限度”应结合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如情

况的紧急程度、可用的防卫工具等)判断。

防卫过当,如果构成犯

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

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

处罚。

防卫过当不是罪名。

二、对防卫意识的理解

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是防卫意识必要说。即要成立正当防卫,行为人应当具有防卫意识。现在认为,可以只有防卫认识,没有防卫意志。

三、对偶然防卫的不同评价

【学术争议】偶然防卫是指以犯罪的故意实施的行为,其结果偶然产生了正当防卫的效果。例如,在共同犯罪中,杀害被害人时,误杀死同伙。理论上有3种不同观点。

(1)结果无价值论认为这一行为没有侵害法益,因此不构成犯罪。

(2)行为无价值论则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刑法规范,构成犯罪。但是,由于该行为确实保护了法益,因此成立犯罪未遂。

(3)我国通说则认为此时仍然成立犯罪既遂。

【示例】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2-52)①

A.甲的行为属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①【答案】CD。甲并没有认错人,甲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

对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乙不可能对自己成立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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