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灵川县九屋镇黄梅电站等23个项目立项批复、建议书批复、备案登记证的公告(2020)
桂林市青狮潭水库灌区管理站三街电站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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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空产品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信息最多显示100条记录,如需更多信息请到企业大数据平台查询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桂林灵川青狮潭水库库区管理站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桂林灵川青狮潭水库库区管理站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25•【字号】市政办〔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桂林灵川青狮潭水库库区管理站行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政办〔2017〕35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青狮潭水库管理,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市编〔2014〕21号、市政办阅〔2015〕2号和市政函〔2017〕2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桂林灵川青狮潭水库库区管理站委托灵川县人民政府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构设置桂林灵川青狮潭水库库区管理站,是隶属市水利局,相当于副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委托灵川县人民政府管理后,经费形式为市财政全额拨款,核定的全额事业编制20名维持不变,编制来源由市本级调剂解决,原从灵川县调剂的10名编制由灵川县编委会收回。
其工作职责按市编〔2014〕21号文件执行。
二、管理方式桂林灵川青狮潭水库库区管理站委托灵川县人民政府管理后,其日常业务工作和执法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灵川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经费管理形式等仍按市本级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管理,由灵川县人民政府按程序报批,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单位干部职工进行考核和管理。
具体如下:(一)执法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灵川县人民政府负责青狮潭水库库区的行政执法工作,由灵川县人民政府或者灵川县水利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相关单位委托桂林灵川青狮潭水库库区管理站行使行政执法权。
具体管理范围及委托执法内容,由委托单位与其签订委托执法协议,报灵川县法制办备案,灵川县法制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执法资格培训,确保执法人员执证上岗。
(二)机构编制管理桂林灵川青狮潭水库库区管理站机构编制管理中涉及的工作职责、人员编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调整和单位出入编手续办理、机构编制统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由灵川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南方电网调峰调频发电有限公司南宁抽水蓄能电站取水许可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南方电网调峰调频发电有限公司南宁抽水蓄能电站取水许可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3.19•【字号】桂水审批〔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南方电网调峰调频发电有限公司南宁抽水蓄能电站取水许可的批复南方电网调峰调频发电有限公司:你公司报来南宁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代码:2019-450122-44-02-007773)取水申请材料收悉。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提出取水许可批复意见如下:一、南宁抽水蓄能电站为新建工程,位于广西南宁市武鸣区太平镇上江乡北部,主要包括上水库、输水发电系统、下水库等3大类建筑物。
电站上水库位于郁江二级支流沙江支流西云江东源那桑河源头白凿山顶部河段,下水库位于郁江二级支流沙江支流西云江中源坛均冲坛均村河段。
电站分别在上水库、下水库各设置一个进水口,发电时水从上水库泄放到下水库,抽水时水由下水库抽至上水库。
上水库进/出水口布置在大坝右岸西面扩库开挖的中部,距离坝轴线约270m处,控制点坐标为:东经108°36′25″、北纬23°06′30″;下水库进/出水口位于下水库库区东北侧靠山处,距离坝轴线约480m,控制点坐标为:东经108°34′43″、北纬23°05′40″。
项目总装机规模为4×300MW,电站额定发电流量4×76.0m3/s,最大抽水流量4×65.4m3/s,年抽水耗用低谷电量12.44亿kW ?h,年抽水利用小时数1037h;设计年发峰荷电量9.33亿kW ?h,发电年利用小时数778h。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西经济发展规划,为广西电力负荷中心南宁市提供可靠的电力保障,满足广西电力系统的调峰、填谷、调频、调相和紧急事故备用等需求,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区“烂尾楼”项目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区“烂尾楼”项目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14•【字号】市政办电〔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区“烂尾楼”项目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桂林市城区“烂尾楼”项目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4日桂林市城区“烂尾楼”项目处置工作实施方案为解决好我市城区房地产领域历史遗留的突出问题,推进城区“烂尾楼”项目的处置工作,切实改善城市形象和保障群众利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尊重事实、依法处置、政府引导。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同时切实保障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不同项目的不同情况,依法予以处置,政府加强引导。
(二)属地负责、企业自救、业主参与。
坚持当地政府负“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涉事企业担当主体,自主、自强、自救,相关业主积极参与,自谋出路,不等不靠。
(三)突出重点、积极主动、分类处理。
根据“烂尾楼”项目所处地区、地段,所属类型,解决的难易程度,对项目进行分类处理,综合施策,要优先解决位于城市门户区域、景观节点、主干道等对城市形象影响较大,已有解决路径和涉及民生的项目。
(四)因地制宜、一企一策、逐步实施。
本着重在盘活消化的原则,尊重房地产“烂尾楼”项目的历史形成原因,客观分析问题症结,坚持问题导向,实行“一企一策”,先易后难,逐步实施。
二、目标任务(一)实施范围。
此次推进解决的“烂尾楼”项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调研整理的17个“烂尾楼”项目,具体情况详见桂林市城区建设工程“烂尾楼”项目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2)。
(二)时限和目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灵川县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灵川县征收库区后期扶持
基金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02.26
•【字号】桂价格字[2001]75号
•【施行日期】2001.0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灵川县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批复
(桂价格字[2001]75号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灵川县人民政府:
报来《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批准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请示》(灵政报[2000]9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部、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计建设[1996]526号)精神,为解决库区移民生产、生活问题,同意你县征收库区后期扶持基金。
二、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电价调整和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政函[2000]150号)有关规定,库区后期扶持基金不得再随销售电量征收,只能从电厂发电环节征收。
核定你县征收标准:按水电站(含青狮潭电站)上网电量每千瓦时0.02元征收,由电站自行消化。
三、按计建设[1996]526号文规定,库区后期扶持基金进入各水电站的发电成本。
四、该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基金征、管、用的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局。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电〔2020〕4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现将《桂林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20年5月22日桂林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电〔2019〕115号)精神,为确保我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有序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统筹兼顾、发展和保护相统一的原则,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从2020年起,利用4年时间,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
到2022年底,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对全市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
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省南安抽水蓄能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省南安抽水蓄能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4.10.11•【字号】泉环评〔2024〕书27号•【施行日期】2024.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省南安抽水蓄能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泉环评〔2024〕书27号福建省东田抽水蓄能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福建省南安抽水蓄能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
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意见,现批复如下:一、福建省南安抽水蓄能电站(以下简称“该项目”)位于福建省泉州市南安东田镇,为日调节抽水蓄能电站,总装机容量1200MW(4×300MW),连续满发小时数7h。
福建省南安抽水蓄能电站由永久工程、临时工程、水库淹没区和移民安置、环保工程等项目组成。
其中主体工程包括上水库、下水库、输水系统、地下发电厂房、办公生活区、永久道路等永久工程和施工导流、施工辅助企业、仓库、弃渣场、暂存场、表土堆存场、施工营地、施工道路等临时工程;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包括移民安置和专项复建;环境保护工程包括施工期措施和运行期措施等。
上水库正常蓄水位615.00m,死水位585.00m,调节库容930万m3,总库容1067万m3;下水库正常蓄水位188.00m,死水位156.00m,调节库容937万m3,总库容1218万m3。
输水系统布置于上、下水库间的山体内,引水系统采用两洞四机,尾水系统采用一洞一机的布置方式。
输水系统总长约2135.6m,其中引水系统全长约1739.1m,尾水系统全长约396.5m。
工程建设征地影响土地总面积5229.80亩,其中永久占地3429.53亩,临时用地1800.27亩。
工程建设总工期81个月,工程总投资786561.70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变更国投钦州电厂三期工程1号机组项目建设单位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变更国投钦州电厂三期工程1号机组项目建设单位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8.05
•【字号】桂发改电力〔2021〕661号
•【施行日期】2021.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变更国投钦州电厂三期工程1号机组项目建设单位的批复
钦州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请求变更国投钦州电厂三期工程项目业主的请示》(钦市发改能资报〔2021〕2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我委于2020年12月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投钦州电厂三期1号机组项目核准的批复》(桂发改电力〔2020〕1268号)核准了国投钦州电厂三期1号机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为国投钦州发电有限公司,现该公司股东方广西广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决定不再参加该项目投资建设。
为确保项目建设正常推进,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钦州临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按出资比例90%、10%注册成立国投钦州第二发电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开发、建设及运营,并依规报请我委变更项目建设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8〕35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同意将国投钦州电厂三期1号机组项目建设单位变更为国投钦州第二发电有限公司。
原核准批复
的项目投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等其他内容不变,相关法律责任由国投钦州第二发电有限公司承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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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灵川县九屋镇黄梅电站等23个项目立项批复、建议书批复、备案登记证的公告(20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我局决定对《关于灵川县九屋镇黄梅电站申请项目立项报告的批复》(灵计规字〔2001〕35号)、《关于兰田瑶族乡兴建两合梯级电站群立项申请报告的批复》(灵计规字〔1998〕14号)、《关于新寨电站筹备小组申请九屋镇新寨电站项目立项报告的批复》(灵计规字〔2002〕2号)、《关于九屋乡镇经济委员会申请汀江电站立项的批复》(灵计规字〔1997〕01号)、《关于灵川县九屋乡石垌村兴建石垌电站立项报告的批复》(灵计规字〔1997〕16号)等5个项目立项批复予以注销;决定对《关于灵川县新坪江水电站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灵计规字〔2002〕9号)、《关于灵川县公平乡流丰河水电站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灵计规字〔2000〕8号)、《关于灵川县九屋镇大田水电站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灵计规字〔2001〕6号)、《关于灵川县九屋镇东江电站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灵计规字〔2001〕40号)、《关于灵川县九屋镇东源电站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灵计规字〔2001〕29号)等5个项目建议书批复予以注销;决定对《灵川县大河岭水电站登记备案证》(灵计登字〔2005〕024号)、《灵川县小东江水电站登记备案证》(灵计登字〔2003〕042号)、《灵川县公平乡桃源水电站登记备案证》(灵计登字〔2003〕106号)、《灵川县桃源水电站登记备案证》(灵计登记登字〔2004〕093号)、《灵川县桃源水电站扩建登记备案证》(灵计登字〔2005〕032号)、《兰田瓮江电站登记备案证》(灵计登字〔2002〕012号)、《南坳水电站登记备案证》(灵计登字〔2003〕059号)、《团山源水电站登记备案证》(灵计登字〔2003〕044号)、《潮田乡大树底水电站登记备案证》(灵计登字〔2002〕003号)、《九屋汀江头水电站登记备案证》(灵计登字〔2003〕115号)、《公平和平电站技改项目登记备案证》(灵计登字〔2003〕085号)、《灵川县公平小满江水电站登记备案证》(灵计登字〔2003〕107号)《安泰牛溪河水电站登记备案证》(灵计登字〔2004〕047号)等13个备案登记证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灵川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3月25日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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