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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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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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并纳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建设管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实现全国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和专家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第五条【专家资源扩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广开渠道,通过向社会公开选聘或者向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定向选聘等方式,充实评审专家资源,满足评审工作需要。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六条【选聘条件】评审专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

(五)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六)不满65周岁的中国公民;

(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品目,前款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专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的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评审专业】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职称专业或者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对照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申报评审专业。

第九条【专家选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 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十条【信息变更】评审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处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应当拒绝其申请,已经选聘的应当解聘并将其从评审专家库中除名。

申请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三年内不再选聘。

第十二条【履职记录和评价】负责抽取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专家的工作纪律、职业道德等职责履行情况,按照“好、中、差”等次在评审专家库中进行记录。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严守评审工作纪律,业务水平高,自觉抵制并报告供应商的违法行为,自觉抵制并举报评审过程中有关人员的非法干预行为,高质量地完成评审工作的,记录为“好”。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违背职业道德行为,按规定完成评审工作的,记录为“中”。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录为“差”:

(一)不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二)询问采购人代表倾向性意见;

(三)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没有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

(四)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评审行为。

评审专家可以在评审专家库中查询本人职责履行情况记录。

第十三条【涉嫌违法情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采购人的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应回避而未回避;

(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者歧视现象。

第十四条【暂停抽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评审专家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记录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暂停其评审专家抽取权限。

第十五条【专家解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并从评审专家库中除名:

(一)一个自然年度内职责履行情况记录为“差”达到五次,或者被三家以上单位记录为“差”;

(二)拒不履行协助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质疑和配合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等法定义务;

(三)以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四)受到刑事处罚或者除警告和3万元以下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

(五)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六)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被解聘的,一年内不得被再次选聘,评审专家因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被解聘的,三年内不得再次被选聘。

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

第十六条【专家抽取】除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业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不低于不足部分1:3的比例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第十七条【随机抽取例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选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第十八条【优先抽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评审专家职责履行情况记录与抽取相挂钩的激励机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和社会影响较大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当优先从履职情况记录较好的评审专家中随机抽取。

第十九条【抽取时间】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两个工作日内抽取评审专家。

第二十条【异地抽取】采购项目有特殊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从本行政区域以外的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第二十一条【回避情形】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四)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自己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参加过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的专家,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本行政区域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采购人及其主管预算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二十二条【专家补抽】预定评审时间开始后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的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发现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情况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相关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评审工作纪律】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主动出具身份证明,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不得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第二十四条【评审争议处理】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专家名单保密与公告】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活动完成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评审专家名单以及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情况的说明,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劳务报酬】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评审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后,向其支付劳务报酬。评审专家异地评审的,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报销差旅费。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采购人代表及评审现场监督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第二十七条【报酬标准】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由财政部负责制定。评审专家参加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异地评审的,其差旅费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规定标准凭据报销。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分类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评审专家参加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异地评审的,其差旅费可参照评审活动所在地区党政机关差旅费标准凭据报销。

第四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八条【专家权利】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三)按照规定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权利;

(四)按照规定获取相应评审劳务报酬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专家义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的非法干预情况;

(七)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监管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依法对评审专家作出处罚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抄送负责评审专家选聘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评审专家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予以处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其解聘并从评审专家库中除名。

第三十二条【专家未尽评审义务处理】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审查处理供应商投诉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评审专家存在未尽客观、公正、审慎评审义务导致采购结果改变情形的,应当在评审专家库中将其职责履行情况记录调整为“差”并注明原因。

第三十三条【信用记录】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受到处罚的不良行为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三十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规处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违规处理】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自选专家】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以及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记录,并与相关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三十七条【地方制定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同时废止。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并纳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建设管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实现全国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和专家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政 府采购业务培训。 第五条【专家资源扩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广开渠道,通过向社会公开选聘或者向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定向选聘等方式,充实评审专家资源,满足评审工作需要。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六条【选聘条件】评审专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 (五)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六)不满65周岁的中国公民; (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品目,前款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专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的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工程招标评标管理办法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招标评标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项目招标评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控制项目投资、进度和质量,保证招标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及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招投标活动。 凡属公司投资的基建工程建设项目、设备及物资采购、工程设计、勘察、工程监理等应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3术语及定义 3.1 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3.2 黄河水电公司: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3.3 公司:黄河中型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3.4二级单位:各管理部、分公司、子公司。 4机构与职责 4.1机构 4.1.1公司招标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领导、工程项目部、计划发展部、办公室、安全生产部、财务部和纪检监察人员组成。招标日常管理工作由工程项目部归口管理,计划发展部和安全生产部配合完成。 4.2 职责 4.2.1 公司招标领导小组职责 (1)领导招投标工作,指导、监督公司系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及黄河水电有关招标管理规定。 (2)负责批准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3)负责审批公司组织招标项目的招标结果,按黄河水电公司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4)研究决定公司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4.2.2纪检监察职责 (1)依法对公司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暂停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

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分类表(doc31页)(1)

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分类表 01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 0101计算机主机及存储系统 包括微型计算机(台式和便携式PC机等)、PC类服务器、PC类工业控制机(工控机)、 小型计算机(UNIX服务器)、中大型计算机以及存储设备如NAS(网络附加存储系统)、SAN (存储区域网络)、磁带库、磁盘阵列等。 0102计算机外围设备 包括打印机(含高速打印机、照片打印机等专业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一体机、 绘图仪(包括工程绘图仪等)、一体机等、以及专用外部设备等。 02软件产品与开发 包括系统软件、中间件、软件工具、通用应用软件和应用定制软件、教学用软件产品与开发等。 03计算机网络及信息安全系统 0301计算机网络系统 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路由器、交换机、网络管理等设备)和系统集成。 0302信息安全系统 包括信息安全软件和硬件产品、系统安全构建和集成等。 04 IT系统综合应用和运维服务 0401专用或公共信息系统(平台) 根据政府和行业的管理与服务需求、综合计算机和网络、信息安全、多媒体等技术与产 品、以及应用系统软件开发与集成、构建专用或公共信息系统与平台(电子政务、司法、公安、财税、卫生、民政、档案、质检等信息系统)的方案设计和集成。 0402计算机网络设备与系统的运行与维护服务 05建筑智能化(弱电)系统和电子信息类机房

0501建筑智能化(弱电)系统 包括综合布线(PDS、安全防范(含视频图像监控、入侵报警、周界报警、电子巡查)出入口控制(门禁、访客对讲等)、楼宇自控、公共广播、停车库(场)管理和一卡通、电话程控交换机、卫星电视和有线电视接收等系统设备和工程。 0502电子信息类机房 包括计算机网络中心、数据中心、安防控制中心、音视频控制中心、通信等机房的装修、电气、网络布线、不间断电源(UPS、KVM防雷与接地、机房监控等设备和工程。 06音视频与会议系统 0601视频与显示设备 包括投影机、拼接组合大型显示屏、LED显示屏、等离子显示屏(PDP、液晶显示屏(LCD、触摸屏(含查询一体机)、摄像机、数码照相机、电子白板、书写板、视频(实物、展台等。 0602多媒体教学与电子会议系统 包括多媒体教学系统(语音教学系统、多媒体教室等)、物理、音乐、美术课专用多媒体教室、智能录播系统、展示(展览、多媒体系统、远程网络教学系统、电子会议系统(含发言管理与表决、同声传译、会议摄录、会议室扩声、会议室集中控制系统等)、视频会议 系统设备和工程。 0603专业音响系统和建声设计 包括音乐厅、歌舞厅、大礼堂、体育馆(场)、剧场等演出场所的建声设计、以及专业 音响系统、内通系统等设备和工程。 0604广播电视节目制播设备与节目制作 包括节目制作设备(专业摄像机、专业录像机、非线性编辑机等)、播出和传输系统设 备与工程以及电视节目的制作、引进、交易等。 07交通管理与控制系统 包括高速(架)公路交通管理系统、如交通数据采集与处理、道路监控、通信、收费、引导等系统、城市智能交通管理与控制系统以及公共交通调度与指挥中心设备和工程。 08通信系统 0801有线通信系统 包括数字程控交换机、中小型综合接入、软交换和VOIP、呼叫中心(Call-Centre )、 IP电话、光通信等系统设备和工程。

【精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文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规范招标评审行为,提高招标 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 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对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的使 用及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招标评审活动的人员。招标评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评审、评标、异议与投诉处理等。 本办法所称招标评审专家库是指由集团公司统一建设、为招 标评审活动提供专家支持的信息系统。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招标评审专家实行总部和所属企业两 级管理、统一建库、随机抽取、动态维护,实现资源共享。

第五条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负责归口管理集团公司 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具体工作由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承担,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法律 法规; (二)组织制定集团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招标评审专家库建设和维护工作; (四)组织总部管理招标评审专家入库审核、培训等工作; (五)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企业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和专业分公司负责管理权限和业务范围内总部管理招标评审专家的推荐、审核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招标中心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集团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库建设、运行和维护; (二)负责总部管理招标评审专家的入库和信息维护; (三)负责招标评审专家库使用的技术支持工作; (四)承担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所属企业招标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规章 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管理的招标评审专家的审核、入库、培训、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健全评标评审专 家选聘与退出机制,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共资源交 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以及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 选聘、抽取、考核和退出等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依法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 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组建、资 源共享、管用分离、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等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专家库组建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组建 第五条专家库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等互联互通。 第六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评审工作职责,遵纪守法;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 任评标评审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 (三)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入选专家库, 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 被推荐人同意。 申请入选专家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评标专家管理考核办法

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监督 管理,强化对评标专家的日常监督考核,规范专家评标活动,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7部委令2001年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3年第29号)、《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青招投标办[201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评 标专家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监管局)负责建设、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依法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经本人申报、单位推荐,通过省监管局审查,录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有关技术、经济等专业人员。 第五条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的各类信息应当保密,任何单位、人员不得透露。 第六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省监管局书面报告,按规定进行变更:

(一)职称、职务或执业资格有变化的; (二)工作单位有变化的; (三)单位、手机等联系方式有变化的; (四)因健康等原因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五)迁居外地工作的; (六)不愿意继续担任评标专家的; (七)其它应当报告的。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提供个人资料,对内容真实性负责; (二)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遵守相关规定,完善个人信息,并录入指纹和相关身份信息; (三)按照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发出的语音通知和短信,按要求走专家通道按时到达评标地点,并按规定存放通讯工具; (四)评标前应承诺公平、公正履行评标职责,严格遵守各项有关规定; (五)当评委评分与平均分值高低相差20%的,为异常性打分,并应作出解释和书面说明,存入评标档案; (六)主动向省监管局反映评标中出现的各种违法问题; (七)配合有关部门对评标投诉问题的调查; (八)掌握计算机技术,熟练进行电子辅助评标操作;

招标专家管理办法

关于下发《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集团所属各单位、各部室: 为了加强对公司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分类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订《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XXXXXX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3日

XXXXXX集团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5日印发 校对: 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评标专家监督管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

理暂行办法》,《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等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XXXXX集团有限公司招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审核认定具备评审、咨询和论证能力的各类专业人员。 第三条XXXXXX集团有限公司招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建立在集团各单位评标专家库的基础上,实行“统一标准,分类选取、分级管理,联建共享”的管理办法。集团各单位原建立的评标专家库入库专家按本规定的专家入库条件和资格审查办法,进行资格审查,达到入库条件的,统一并入评标专家库,实行资源共享。 综合管理部为集团公司招标管理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立、更新、归并整合和日常运行。 风险控制部为集团公司招标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使用。 集团各单位按照“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对评标专家库设置专业分类。协助综合管理部做好评标专家的推荐、日常监督和考核等相关工作,并接受集团风险控制部的监督。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资格管理 第四条申请评审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公司评标专家的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首钢总公司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及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公司评标专家库由党群部依据《首钢总公司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建。组建活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三年并具有中级职称或由党群部会同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工作认真,办事公正,诚实、廉洁,严格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五条评标专家库入库人选,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六条党群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评审,将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信息输入评标专家库,并颁发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评标专家聘书。 第七条 ?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公司建设工程、设备备件采购、检修项目、物资采购评标专家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参加日常评标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对入库专家进行必要的招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对每名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的过程、结果及参加培训等情况要做好记录,每季度末向党群部提供书面记录,进行动态管理,并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记入评标专家考绩档案。 第九条入库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由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随机的原则从专家库中抽取,并接受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的管理。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由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条根据评标工作需要,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党群部研究、审核,可适时增补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评标专家库。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调动及信誉等原因不能履行评标工作职责的,由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党群部研究,停止其担任评标专家。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义务: (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三) 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

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附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并纳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评审专家库实行“统一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专家库建设管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实现全国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和专家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第五条【专家资源扩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广开渠道,通过向社会公开选聘或者向有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定向选聘等方式,充实评审专家资源,满足评审工作需要。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六条【选聘条件】评审专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 (五)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六)不满65周岁的中国公民; (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品目,前款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专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的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评审专业】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职称专业或者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对照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申报评审专业。 第九条【专家选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 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十条【信息变更】评审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 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 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 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及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统一组建、维护、管理评标专家库; (三)审核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 (四)建立评标专家的个人档案,维护、管理评标专家信息; (五)监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初审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 (三)维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评标专家信息;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 第六条评标专家专业包括一级专业和二级专业(具体专业分类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通信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视为具备本项规定的条件; (二)熟悉国家和通信行业有关招标投标以及通信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未曾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未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等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聘用从事评标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由上述人员组成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库”)。省评标专家库由各市、县(市、区)分库组成,评标专家按照其工作或者住所所在地进入各市、县(市、区)分库。 第三条本省评标专家的认定、动态考核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部门。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具体负责省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和选聘,指导和监督全省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市、县(市、区)评标专家分库的使用和管理; (三)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各市、县(市、区)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分库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申报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推荐和评标专家分库的日常维护管理; (二)负责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确定; (三)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四)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工作管理办法公布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工作管理办法公布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工作管理办法 (2015年7月7日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工作的管理,确保评审专家履行义务,切实维护评审专家的权利,充分保障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评审的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评审专家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聘请的在项目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过程中,行使评审权利、提出评审意见的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的聘请、评审活动管理、监督和保障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评审专家工作管理应当坚持权责统一、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在评审专家工作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请评审专家并建立评审专家库; (二)组建会议评审专家组; (三)组织开展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工作; (四)提供必要的评审工作条件; (五)监督评审专家评审工作; (六)其他与评审专家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具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选择是否参与评审工作; (二)获取评审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三)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条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与评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准确把握科学基金资助政策和评审标准; (三)独立、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评审过程中出现回避或者保密情形的,评审专家应当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 第九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聘请担任评审专家的科学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敏锐的科学洞察力和较强的学术判断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三)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条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不能聘请其作为评审专家: (一)因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受到处罚或者处分的; (二)存在严重违法或者犯罪记录的;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评审专家评估制度及管理办法修改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评审专家评估制度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和水平,加强对评标专家库的动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29 号令),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评估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评审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工程建设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或各类工程建设类国家注册资格;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技术、经济专家可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确定为评标专家候选人员。 第六条成立自治区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标专家候选人须经自

治区评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经集中培训、考试,合格者统一颁发《内蒙古自治区评标专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正式入选内蒙古自治区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三)向招标人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 (二)按时参加评标,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时参加评标时,应及时告知招标人,不得私下转托他人参加评标;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廉洁自律,不得违反规定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不受招标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影响,不得接受招标人因不正当要求给予

评标专家管理制度

评标专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评标工作,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制度》及其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总管理中心采购招标部(简称“采购招标部”)以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直属项目部、职能中心(简称“成员单位”)现有的内部专业技术人员及外部专家为基础,经过选拔聘用,建立统一的集团公司评标专家库,并负责评标专家人选入库的审定,以及对评标专家的考核、管理工作。 集团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原则上,以选拔聘请外部专家为主,集团内部专业人员为辅。 第三条在集团招标领导小组的监督下,采购招标部负责集团评标专家库的日常使用、系统维护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专业分类及入库条件 第四条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按照评标专家库专业分

类(附件一),集团评标专家库分设技术专家库和商务专家库。技术专家库按规划、投资策划与决策、勘察、设计、监理、工程施工等进行分类。商务专家库按经济、法律、工程造价等进行分类。 第五条专家入库原则 (一)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熟悉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具有与招投标业务相关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3、熟悉相关行业的标准、规范和造价体系,能够对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或商务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 4、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按时按质完成分担的任务。 5、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技术专家的其他条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评标办法及细则

附件A:评标办法 一、总则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二)评标委员会按本办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结合项目特点,应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投标工期、工程质量、企业信誉、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进行综合评议,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的指标进行评审。 (三)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符合性审查(初步评审); 2.澄清(若有必要); 3.技术文件、商务文件评审; 4.提出评审意见,综合评分,写出评标报告。 二、评标委员会 (一)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二)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三)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四)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

大学附属医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编号:QC/RE-KA4989 大学附属医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In the collective, in order to make all behaviors have rules and regulations, all people abide by the unified norms, so that each group can play the highest role and create the maximum value. (管理规范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大学附属医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使用指南:本管理规范文件适合在集体中为使所有行为都有章可偱,所有人都共同遵守统一的规范,最终创造高效公平公开的的环境,使每个小组发挥的作用最高值与创造的价值最大化。文件可用word 任意修改,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编辑。 大学附属医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院药品、设备、物资、基建、修缮和服务等项目招标、采购评审工作的管理,保证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标、采购评审

专家的资格认定和入库;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医院组织的各项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招标、采购评审的人员。 第四条全院(含黄埔院区、东山院区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均自动入选为专家库专家: ㈠在职职工; ㈡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含副高);行政、后勤科室管理岗位八级以上职员(含八级);熟悉相关业务的部分院本部中级职称人员(指超声、核医学、检验、麻醉、基建和设备等科室人员);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财库〔2016〕19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6年11月18日 附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起施行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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