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
1中国语原文日本语仮訳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第.pdf

中国語原文日本語仮訳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 延期付款登记管理原则第一条 为完善外债统计监测,规范境内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的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企业进口货物贸易项下延期付款应按本指引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条 自2008年10月1日(含,下同)起,企业货到付款项下(仅指TT和托收,不包括信用证和海外代付)超过90天(不含,下同)的延期付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网址:www.safesvc.gov.cn)(以下简称“系统)办理逐笔登记。
2008年10月1日之前海关签发进口报关单的对外付汇,企业无需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第三条 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一定比例(以下简称“延期付款基础比例)。
企业本年度已登记延期付款项下对外付汇的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
貿易与信登記管理(延払部分)操作手引第一部分 延払登記管理の原則第1条 外債登記モニタリングの改善、国内企業貨物貿易項目下外債の登記管理の規範化のため、「中華人民共和国外貨管理条例」、「外債統計モニタリング暫行規定」と「国家外貨管理局の企業貨物貿易項目下外債登記管理の関連問題に関する通知」(匯発[2008]30号)の関連規定に基づき、本手引きを作成し、企業の輸入貨物貿易項目下の延払いは本操作規程に従い登記、管理を行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第2条 2008年10月1日より(同日を含む、以下同様)、企業の貨物到着後支払項目下(TTと取立のみを指す、信用状と「海外代付」を含まない)の90日超の延払いは、国家外貨管理局ウェブサイトのサービスプラットフォームの貿易与信登記管理システム(アドレス:)(以下、「システム」と略称)にログインし、1件毎に登記を行う。
延期收款操作指引

延期收款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发布时间:2008-11-15 文号:汇综发[2008]176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打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延期收款登记管理原则第一条为完善对外资产统计监测,规范境内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的登记管理,保护出口企业的正当权益,保证跨境贸易活动与其资金流动的真实性和一致性,特制定本指引。
企业货物出口项下延期收款应按本指引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条企业自2008年12月1日(含,下同)后货物出口而发生的期限超过90天(不含,下同)的延期收款(以下简称“延期收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www.safesvc.gov.cn)办理逐笔登记。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延期收款的收汇额(以下简称“延期收汇额)实行余额管理,并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延期收汇额进行调节。
第四条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延期收款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按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汇发[2008]29号)进行操作,同时按照本指引为企业办理延期收款的注销手续。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加强对企业延期收款登记、结汇或划转以及注销环节的现场及非现场监管,完善统计与监测管理。
3-贸易信贷登记管理

七、延期收汇登记操作指引
1、延期收款登记管理的原则 、 2、企业延期收款管理的审 、 核
2、企业延期付款登记与操作指引 、
企业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 下载《延期付款登记管理系统操作手册下 延期付款登记管理系统操作手册下 载 》查看具体操作步骤,办理业务登记。 汇发【2011】20号文件规定:取消贸易信 贷登记中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核准,120天 后办理付汇提款,无需外汇局核准。 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50000美元以下的延期 付汇,不纳入延期付汇比例限制。
3、外汇局对预收货款的核准
企业审评调整预收货款基础比例核准。核准权限在省级外汇 局。 企业申请确认临时预收汇额 提交材料: ①《关于核定出口货款临时预收汇额的申请》格式参见汇综发 【2008】163号附件2; ②临时收汇原因说明; ③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主要条款、预收货款收汇水单; ④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审核原则: 应评估企业预收货款与未来实际出口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新办企业提交的基本信息说明,包括企业名称及组 织机构代码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 外汇局通过系统外汇局端导入新办企业基本信息。 系统会自动为企业初始化一个企业机构管理员用户, 默认用户名:admin 登录密码:12345678 再由企业机构管理员创建和管理本企业的业务用户, 可设立多个业务用户。注意:创建业务用户时,一 定要赋予业务用户操作权限。 应使用新创建的业务用户办理相关的业务登记手续。 我公司企业代码与用户名都是735532120,密码是 我公司企业代码与用户名都是 , 03930393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发布时间:2008-11-05 文号:汇综发[2008]174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打印]---------------------------------------------------------------------------------------------------------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五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预付货款登记管理原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境外债权统计监测管理体系,规范贸易项下资金跨境流动,现就境内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的登记管理制定本指引,企业进口货物贸易项下预付货款(以下简称“进口预付货款)应按本指引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条自2008年11月15日(含,下同)起,企业新发生进口预付货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网址:www.safesvc.gov.cn,以下简称“系统)办理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
第三条企业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实行余额管理。
第四条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只能为已经办理预付货款登记且在可付汇额度内的预付货款办理对外付汇。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加强对企业预付货款登记、付汇和注销环节的非现场及现场监管,完善统计与监测管理。
第二部分企业预付货款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六条自2008年11月15日起,已办理过预收货款登记或延期付款登记的企业凭组织机构代码和原密码进入系统。
延期付汇流程

企业进口延期付款流程:
(2010-03-31 14:36:13)
转载
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日期超过90天后,需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做延期付汇登记,才可继续使用此报关单进行付汇。
操作流程如下:
首先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址:
/powercms/chanel/wgj_main/main.jsp),输入企业代码和密码,进入网上服务平台,“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汇登记管理”项下:
1. 延期付款合同登记
2. 延期付款提款登记
3. 次日再进入“延期付汇登记管理”项下,查询“付汇银行的指定、变更”是否有信息,如已有信息,输入指定银行代码”即可。
4. 操作结束的报关单即可进行付汇。
延期收付汇操作

收汇、付汇操作:收汇--填写银行的收汇确认函(收汇对应的核销单及贸易方式)盖公章—交出纳结汇(银行确认书、涉外收汇单、电子口岸卡、如果90天办理过延期的需带上核销单)--结汇之后需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涉外收入申报。
核销单如果是90天内未收回,需办理延期收汇—延期收汇企业自行在国家外汇管理网上服务平台操作/powercms/chanel/wgj_main/main.jsp企业在当地外管局开通网上服务平台后,首次登陆平台时,请使用初始管理员账户登录,使用管理员账户添加一个企业业务账户,以后使用业务账户登录进行相关登记。
登陆管理员账户:企业代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用户名: admin密码: 12345678登陆进去后点击左边企业用户管理,正常页面如下图:点击企业用户管理后,右边点击添加,然后在右边用户基本信息处输入新的账户名和密码,之后点击保存。
保存成功后,在用户名列表中选择新添加的用户名,点击右侧的用户资源管理,为账户开启相应功能。
保存成功后退出admin账户,使用新建的账户登录即可进行业务登记操作。
首先输入网址,进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的登录页面:统”的操作界面了。
点击系统右上角的“修改密码”按钮时,系统会出现密码修改界面修改密码办理延期收款,要在系统进行延期收款合同登记及延期收款债权登记以及向收汇银行提出注销申请,向外汇局提出注销申请等业务左边为树形菜单栏,右边为操作区进入合同登记界面。
标记“*”为必填项,合同号、签约日期、币种、合同金额根据该笔办理延期收汇的核销单上的信息填写,“合同项下延期收款出口计划”中,预计出口日期填写核销单上的出口日期,币种延期收款金额与核销单上金额一致,金额折美元不用手工填,系统自动录入。
点击确定之后记录下合同登记序列号。
合同登记序列号在点击确定之后会跳出来。
预计出口日期应晚于签约日期。
延期收款出口计划的币种与合同签约的币种保持一致。
合同登记完成就登记债权登记点击左侧功能菜单中的“延期收款债权登记”,进入债权登记界面录入合同登记序列号(刚才记录的序列号,或者通过合同登记查询获取)、海关编号(报关单18位)、预录入编号(报关单左上角)、核销单号码、贸易方式,付款人、付款人地区国别、币种、出口日期、预计付汇日期。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发文字号】汇综发[2008]174号【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改进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2008.11.05【实施日期】2008.11.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08]17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五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境外债权统计监测管理体系,规范贸易项下资金跨境流动,现就境内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的登记管理制定本指引,企业进口货物贸易项下预付货款(以下简称“进口预付货款)应按本指引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条自2008年11月15日(含,下同)起,企业新发生进口预付货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网址:www.safesvc.gov.cn,以下简称“系统”)办理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
第三条企业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实行余额管理。
第四条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只能为已经办理预付货款登记且在可付汇额度内的预付货款办理对外付汇。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加强对企业预付货款登记、付汇和注销环节的非现场及现场监管,完善统计与监测管理。
延期收汇操作说明

情况3:无出口合同、出口合同未约定收
汇日期或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 口日期不超过90天,而实际收汇期限 超过90天的延期收款 :
在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内 同时办理合同登记和债权登记。
二、企业指定办理注销的银行
系统于每晚23时对企业当日完成债权登 记的延期收款进行逐笔确认。 对已经确认延期收款债权登记的,企业须 在系统中指定收款银行为其办理延期收款 注销。 企业在向银行申请办理延期收款的结汇或 划出手续时,除应符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 查相关要求外,还应向银行提交出口货物 报关单并申请办理延期收款的注销手续。
银行为企业办理结汇、划转和债权登记注销 延期收款额度释放
一、企业合同登记和对外债权登记
情况 1 : 货物出口合同中约定收汇 日期晚于出口日期90天以上的: 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办理合同登记。 实际出口后办理债权登记。债权登 记时间为自出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 起至90天加上15个工作日。
情况2:无出口合同、出口合同未约定 收汇日期或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 于出口日期不超过90天,而企业预 计收汇日期将要超过出口日期90天 的: 在实际出口后办理延期付款合同登记, 合同登记的时间为出口后90天加上 15个工作日 。 在实际出口90天后的15个工作日 内 办 理 债 权 登 记 。
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汇时,应主动向 银行申报2008年12月1日后出口且期 限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收款。银 行根据企业申报登陆系统核对与该笔 报关单对应的债权登记信息,并按此 次结汇或划转金额为企业办理延期收 款登记注销手续。
银行从待核查账户为企业办理2008年1 2月1日后出口且期限超过90天的延期收 款项下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时,应审核企业 提交的出口报关单。如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 的出口日期在2008年12月1日之后, 且资金到账日期晚于出口日期90天以上的, 应登陆系统核对与该笔报关单对应的债权登 记信息,并按此次结汇或划转金额为该企业 办理延期收款债权登记注销手续。如系统中 显示无该笔报关单,银行不能为该笔报关单 办理外汇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保税区外企 业从区内企业延期收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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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延期付款登记管理原则第一条为完善外债统计监测,规范境内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的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企业进口货物贸易项下延期付款应按本指引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条自2008年10月1日(含,下同)起,企业货到付款项下(仅指TT和托收,不包括信用证和海外代付)超过90天(不含,下同)的延期付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网址:www.safesvc.gov.cn)(以下简称“系统)办理逐笔登记。
2008年10月1日之前海关签发进口报关单的对外付汇,企业无需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第三条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一定比例(以下简称“延期付款基础比例)。
企业本年度已登记延期付款项下对外付汇的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贸易信贷活动的特点和国际收支形势,确定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的核定原则和标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具体负责辖区内企业延期付款对外付汇额的核定工作,并视情况对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在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内,对已登记的延期付款进行确认。
企业只能为确认后的延期付款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第五条因生产经营及自身结算特点,企业预计延期付款对外付汇额超出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的,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申请和实际情况为其调整延期付款基础比例或在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外对已登记的延期付款进行确认。
第六条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超过90天的延期付款对外支付时,须在系统中核对该笔延期付款是否经过外汇局确认。
银行为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对外支付时,须在系统中对该笔延期付款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第七条外汇局应加强对企业超过90天的延期付款登记、付汇和注销环节的非现场及现场监管,完善统计与监测管理。
第二部分企业延期付款登记与对外付汇操作指引第八条自2008年10月1日起,已办理过预收货款登记的企业凭组织机构代码和原密码进入系统。
首次登陆系统的企业凭组织机构代码和初始密码(系统将初始密码统一设定为:12345678)进入系统,为安全起见,建议企业首次登陆系统,通过系统中“密码功能”修改初始密码(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
凡未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建立档案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的通知(汇发[2007]46号)的规定,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注册填报基本信息,待基本信息导入系统后,即可登陆系统。
第九条自2008年10月1日起,新签约的进口合同,如约定对外付汇日期晚于进口日期超过90天以上的,企业须在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登陆系统,办理延期付款合同登记。
第十条自2008年10月1日起,新发生的货物进口,如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后超过90天未对外付汇的,企业须登陆系统办理延期付款提款登记,提款登记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海关签发日期后90天起15个工作日内。
无进口合同或进口合同约定对外付汇日期晚于进口日期不超过90天的,但在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后超过90天仍未对外付汇的,企业须同时办理延期付款合同和提款登记。
第十一条企业延期付款基础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大型成套设备进口企业等除外。
系统初始将企业延期付款基础比例统一设定为10%,即企业超过90天的延期付款的年度对外付汇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10%。
第十二条企业每日进行提款登记的延期付款,外汇局通过系统于当晚23时对其进行逐笔确认。
如单笔延期付款金额与系统中以往提款登记累计发生额之和不超过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该笔延期付款在系统中“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中显示;如超过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该笔延期付款在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中显示。
如单笔延期付款中部分金额与系统中以往提款登记累计发生额之和等于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该笔延期付款中部分金额将在系统中“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显示;该笔延期付款中其余金额在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显示。
每年度结束时,企业上年度“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延期付款总金额转入下年度计算,占用下年度企业延期付款对外付汇额。
外汇局按照上述逐笔确认原则,对转入的上年度“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的延期付款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企业在进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后120天(含)后办理延期付款提款登记的,该笔延期付款在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或“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显示为红色(其他延期付款显示为黑色)。
第十四条企业可向外汇局提出核准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格式附后);(二)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三)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在核查系统中的可购付汇余额;(四)该笔延期付款贸易信贷系统提款登记查询打印联。
外汇局核准同意后,应在系统中将该笔延期付款显示为黑色,企业方可对该笔延期付款进行对外支付。
第十五条对于90天以下的延期付款,企业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对于超过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企业只能为系统中“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显示为黑色的延期付款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企业在办理超过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对外支付前,须在系统中为该笔延期付款指定对外支付银行。
企业可为同笔延期付款先后指定一家以上的对外支付银行,但不能为同笔延期付款同时指定一家以上的对外支付银行。
第十七条对于已办理合同登记的延期付款,企业可自行修改该笔延期付款合同登记信息。
对于已办理提款登记的延期付款,如企业没有对该笔关单办理超过90天的延期付款的对外支付,企业可自行在系统中修改或删除原有的提款登记信息。
如企业对该笔关单办理了超过90天的延期付款的对外支付,企业如对延期付款提款登记信息进行修改,可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格式附后);(二)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合同;(三)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四)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购付汇明细;(五)系统中该笔延期付款提款登记查询打印联。
第十八条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有连续性但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不能满足需求的,企业可向外汇局提出核准调整延期付款基础比例或核准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的延期付款的书面申请。
除特殊原因外,同一企业申请调增延期付款基础比例距上次调增的时间应不低于3个月。
第十九条新成立无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或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无连续性的企业,可向外汇局提出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的延期付款的书面申请。
经外汇局核准,该延期付款在系统中“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中即可显示,企业可为其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第二十条企业申请调整延期付款基础比例时,应向外汇局提供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格式附后);(二)企业前三年进口及付汇(含延期付款)情况;(三)企业延期付款登记情况;(四)企业已签订未履行进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企业申请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延期付款时,应向外汇局提供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格式附后);(二)企业上年度进口、购付汇(含延期付款购付汇)情况;(三)企业已签订进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如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在核查系统中的可购付汇余额;该笔延期付款贸易信贷系统提款登记查询打印联等。
第三部分银行延期付款对外付汇与注销操作指引第二十二条自2008年10月1日起,外汇指定银行及分支机构凭上级银行的授权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延期付款对外付汇与注销的系统登陆手续(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第二十三条自2008年10月1日起,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收到企业进口货到付款项下对外付汇申请时,如进口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在2008年10月1日之后,且该笔进口报关单项下申请付汇日期晚于海关签发日期超过90天以上的,应先登陆系统查询该笔进口报关单。
如系统中显示无该笔报关单,银行不能为该笔报关单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第二十四条银行在系统中查询到企业超过90天以上延期付款的进口报关单后,再进入海关电子口岸“进口购付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查询该笔进口报关单。
如核查系统中显示无该笔报关单或该笔报关单项下可购付汇金额为0,银行不能为该笔报关单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第二十五条银行分别在系统和核查系统中查询到上述报关单后,可为企业该笔报关单办理对外购付汇手续。
对外购付汇金额为企业此次申请该笔报关单项下对外付汇金额、系统显示该笔报关单项下延期付款金额和核查系统该笔报关单项下可购付汇金额三者中最小值。
第二十六条银行办理上述报关单项下延期付款对外购付汇手续同时,应在系统中按此次对外购付汇金额为该企业办理延期付款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银行办理企业进口服务贸易、非货到付款和90天以下货到付款的购付汇手续,应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银行在核查系统中对企业进口报关单进行核注的手续,应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四部分外汇局延期付款登记与对外付汇管理操作指引第二十九条外汇局在系统中设定自动确认功能,即每日晚23时系统对当日企业已办理提款登记的延期付款进行自动确认。
根据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确认后的延期付款分别进入系统的“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或“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
第三十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准企业延期付款基础比例调整、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已对外支付的延期付款提款登记信息的修改和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延期付款的确认。
各分局可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对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外汇局应严格按照本指引上述有关条款的规定审核企业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对于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有连续性,长期、稳定使用延期付款而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不能满足其需求的企业,外汇局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及具体申请,核准调整企业延期付款基础比例和核准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的延期付款。
大型成套设备生产企业的延期付款基础比例最高不超过30%,其他企业的延期付款比例最高不超过20%。
除特殊原因外,外汇局核准同一企业调增延期付款基础比例距上次核准调增的时间应不低于3个月。
第三十二条对于新成立无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或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无连续性的企业,外汇局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及具体申请,核准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的延期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