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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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勘察测绘

第三章用地管理

第四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五章市政工程

第一节道路交通

第二节管线工程

第三节其他

第六章城市景观

第七章村庄建设

第八章附则

附件一名词解释

附件二用地混合引导表

附件三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吴兴区和南浔区)城乡规划的制定和管理。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执行;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应当贯彻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历史文化资源

的基本原则,应当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为依据,保护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历史文化资源。

加强文物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线索、古树名木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控制要求依法纳入城乡规划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设计宜贯穿城乡规划编制各阶段。重要地块宜遵循自然环境与人工景观、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地方特色与时代特点相和谐的原则开展城市设计。经审定的城市设计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并应加强其对详细规划的引导作用。

第五条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交通和市政等需要。

第六条建设具有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的海绵城市是规划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的重要内容。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构建应贯彻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和统筹建设的原则。

第七条为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低碳型城市,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中贯彻鼓励修建绿色建筑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

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遵循前瞻性、科学性、可实施性、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以及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的规划编制原则。

第二章勘察测绘

第一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现状、环境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乡规划测绘等必要的基础资料。城乡规划勘察和测绘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划管理的需要。

第二条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与城乡规划编制阶段相适应,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城乡规划工程地质与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和我市勘测信息系统的要求,并纳入我市地下空间信息系统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规划监督测量成果包括规划编制、规划审批和规划核实三阶段所需要的测量成果。

规划编制需要的测量成果是指在编制各类城乡规划前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数据或通过更新测量获取所在区域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相应比例尺数字线划图和各种分辨率的影像图等基础资料。

规划审批需要的测量成果是指在规划许可过程中实施的包括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的相应比例尺数字线划图、房产面积预测、规划放线和验线形成的测量成果。

规划核实需要的测量成果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实施的包括房产面积实测、竣工区域1:500地形图测绘、建筑物高度测量及层高测量、道路工程竣工带状地形图测绘、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建设工程绿地竣工测量、地下空间竣工测量和房产面积界址测绘所形成的测量成果。

第四条规划监督测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项规划监督测量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

(二)规划监督测量实施过程中应执行本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并逐步向2000国家大地测量坐标系转化。

(三)规划监督测量的依据、成果等资料为电子数据的,应采用如DWG或MDB 等常用基础地形数据格式或支持其他常用数据格式转换(如ESRI?Shapefile、File?Geodatabase)。

第五条规划监督测量资料应根据现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入库要求无偿汇交于相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执行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三章用地管理

第一条当一个地块中某类使用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例超过90%时,该地块被视为单一性质的用地;混合用地是指一个地块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使用性质的建筑,且每类使用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例均超过10%(含)的用地。工业、仓储用地除外。

混合用地中的用地比例一般按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若有明确要求的配套设施的则计容总建筑面积中应先扣除其相应计容建筑面积。当涉及无

建筑的用地之间混合时,按用地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

第二条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可混合设置。

环境要求相斥的用地之间禁止混合。

鼓励城市各级中心区、公共活动中心区、客运交通枢纽地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地区、重要滨水区、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风貌区内的用地混合。

用地之间的混合引导参见附件二《用地混合引导表》。采用“+”连接用地代码表示。

第三条为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节约利用水平,鼓励土地的综合开发利用。

鼓励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部空间进行综合开发。

在满足运行安全和系统布局的前提下,鼓励交通场站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结合商业、商务等非居住用地综合设置;鼓励变电站、泵站、垃圾压缩转运站、消防站等设施集中设置,共建共享内部通道及相应管理设施。

在满足相关规范、规定且符合城市景观及交通等要求前提下,允许商业、商务等建筑可跨越城市道路合理设置连廊或过街楼,允许合理利用城市高架轨道交通、高架道路及桥梁两端下部空间设置城市地面道路、小型车辆停车场、养护管理用房及绿化广场等设施。

第四条在选址或制定规划条件时,建设用地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兼容:

(一)保证城乡用地结构的总体基本平衡;

(二)基本满足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配套要求;

(三)符合城市景观、交通、环境、公共安全等要求。

第五条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要求,允许对以下几类规划用地进行合理兼容或转换,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除外:

(一)一类居住用地转换为二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转换为服务设施用地;

(二)商业用地(除批发市场用地)、商务用地转换为行政办公用地,商业用地与商务用地兼容;

(三)工业园区内,一类与二类工业用地兼容,工业与仓储用地兼容。

第六条鼓励居住用地和商业设施或商务设施用地混合布局。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非居住用地不得布局住宅功能;

(二)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其他性质混合布局的用地,住宅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计容总建筑面积的60%;

(三)商业服务业设施为主要用地性质并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住宅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计容总建筑面积的40%。

第七条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的两块或者多块用地,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可统一规划建设:

(一)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满足用地混合引导的要求;

(二)符合除共同用地边界处建筑后退以外的其他原规划控制要求。

不同建设单位的相邻地块,在各土地权属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于共同用地边界处统一规划拼建,但除此处建筑后退以外的其他原规划控制要求仍须满足。

第八条建设用地小于表一《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当低、多、高层建筑混合布局时,按较大值控制。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市政公用设施等所划分,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3、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4、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翻建的项目。

第九条建筑容量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且满足交通、安全、人防、环卫以及其它相关配套要求。

第十条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街道-社区两级配置。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社区规划,应同步安排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商业服务、市政公用等公共服务设施。关于养老服务设施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2〕45号)执行。社区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应按照湖办第243号执行。

第十一条鼓励在项目用地内保证绿地率的前提下提高绿化覆盖率。为集约利用土地,允许结合绿地设置室外体育活动设施、休闲设施、适量停车场地、小型市政设施等。各类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下限宜符合表三的规定。

表三

第十二条沿河道的绿化带宽度应按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确定的控制,无相关规划时,按以下原则确定:

省市级河道单侧绿地宽度不宜小于20米,不应小于16米(老城区和工业园区内单侧宽度不宜小于14米,不应小于10米);区级及以下河道宽度大于等于20米的绿地宽度单侧不宜小于12米,不应小于8米;宽度小于20米河道的绿地宽度单侧不宜小于8米,不应小于6米。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周边沿河、湖且宽度12米(含12米)以上的绿地应对外开放;宽度12 米以下的绿地,根据城市空间景观要求也宜对外开放。

建设用地内有河道时,在满足防洪排涝等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小型公共休闲活动设施、景观建筑、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等临水性建筑可结合绿地水系灵活布局。

第十四条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处理和变电站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和规划控制指标,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增设上述市政设施时,应当进行项目选址论证。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有关容积率、建筑层数、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经济技术指标的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三。

第四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满足日照、消防、环保等各方面的要求,并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二条低、多层建筑与低、多层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多层建筑与低、多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见表四):

①、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低、多层建筑与其北侧住宅建筑的计算间距,不应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倍(北侧为低层住宅的则取倍)。

②、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计算间距可折减至朝向为南北向情况的倍。

③、正面建筑间距不应小于13米。如北侧(包括东北和西北侧)为现状非住宅建筑,可放宽至10米。

2、低、多层建筑与低、多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见表五):

①、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住宅建筑,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低、多层建筑时,南北向建筑间距不应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应小于13米。

②、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住宅建筑,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低、多层建筑时,南北向建筑间距不应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应小于12米。

③、北侧为低、多层非住宅建筑,南侧为低、多层住宅建筑时,南北向建筑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应小于12米。

④、东(西)侧建筑为东西向,西(东)侧建筑为南北向的,东西向建筑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应小于10米。

3、住宅建筑下部为非住宅用房时:

①、建筑平行布置且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时,被遮挡住宅建筑下部为非住宅用房的,其间距计算可扣除非住宅用房的高度。当被遮挡住宅建筑为现状建筑时,其间距计算不扣除其下部非住宅用房的高度。

②、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计算不扣除被遮挡住宅建筑下部非住宅用房的高度。

③、建筑平行布置且遮挡建筑为低层建筑时,被遮挡住宅建筑下部为非住宅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扣除非住宅用房高度。

4、同一裙房落地投影面积之上的住宅建筑,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裙房高度。

第三条高层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见表六):

1、高层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平行布置的,不应小于该高层建筑高度(可扣除被遮挡住宅建筑底部非住宅用房的高度)的倍,且不应小于24米。

被遮挡住宅建筑为现状建筑的,高层建筑与其平行布置的不应小于该高层建筑高度(不得扣除现状建筑底部非住宅用房的高度)的倍,且不应小于30米。

2、高层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垂直布置的,不应小于该高层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应小于20米。

被遮挡住宅建筑为现状建筑的,高层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不应小于该高层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应小于28米。

3、当按高层建筑高度的倍数控制的最小建筑间距大于80米时,可按80米控制。

表六 高层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控制表

第四条非住宅高层建筑与其南侧(包括东南和西南侧,下同)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见表七):

1、非住宅高层建筑与其南侧平行布置的高层住宅建筑(包括中高层和高层住宅,本章下同)不应小于24米,与其南侧平行布置的多层住宅建筑不应小于18米,与其南侧平行布置的低层住宅建筑不应小于15米。

2、非住宅高层建筑与其南侧垂直布置的高层住宅建筑不应小于18米,与其南侧垂直布置的低、多层住宅建筑不应小于15米。

表七 非住宅高层建筑与南侧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控制表

第五条高层住宅建筑与其南侧(包括东南和西南侧,下同)低、多层建筑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见表八):

1、高层住宅建筑与其南侧低、多层建筑的计算间距不应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倍,且与多层遮挡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应小于18米,与低层遮挡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应小于15米。

2、高层住宅建筑与其南侧低、多层建筑垂直布置的:

①、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高层住宅建筑,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低、多层建筑的,南北向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应小于15米。

②、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高层住宅建筑,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低、多层建筑的,南北向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应小于15米。

第六条高层住宅建筑与其北侧(包括东北和西北侧,下同)低层非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应小于14米,与其北侧(包括东北和西北侧,下同)多层非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应小于15米。

第七条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的,按平行布置时控制,并按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方位;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的,按垂直布置时控制。建筑山墙宽度不大于16米的,其建筑间距应按垂直布置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建筑间距应按平行布置控制。

表八 高层住宅建筑与南侧低、多层建筑的建筑间距控制表

第八条高层建筑裙房与其他建筑的建筑间距,可按多层建筑与其他建筑的间距控制。

第九条住宅建筑山墙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低层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一般不小于6米;相邻山墙上均开启窗洞时,山墙间距不应小于8米;山墙外设凸阳台(露台)或半凹半凸阳台(露台)时,按阳台(露台)围护结构外边缘计算。

2、高层建筑与低、多层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且不应小于11米,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应小于13米(其中一幢建筑高度大于60米的,则不应小于15米)。

3、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参照本条第1、2款控制。

第十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学校教学楼和老年人住宅的建筑间距最小值应按住宅相应间距的倍控制。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社会福利、外事、宗教、公用设施营业网点、其他服务设施、工业、仓储物流、道路与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特殊用地内的建筑间距应同时符合相关专业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及规划设计项目的日照分析等内容应执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DB33/1050-2008。除老年公寓以外的

其他居住类日照分析对象的日照时数不应小于大寒日3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2小时。

第十三条套内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非成套单身公寓的日照标准参照宿舍执行。宿舍的建筑间距参照住宅执行。

第十四条经具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且确需翻建、改建的,可按原有的位置、高度、规模、性质翻建,不执行本节规定。属城镇危旧住房的,按浙江省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一条建筑退让一般指建(构)筑物最凸出部分的外缘垂直投影线退让用地边界。沿建设用地边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公园绿地的建筑,其退让距离除应当符合消防、环保、防洪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节规定。

第二条地上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等)的水平投影外缘不应逾越建筑退让控制线。但以下情况允许突出建筑退让控制线,但不应逾越用地边界:

1、距离室外地面净高6米以上,突出深度不超过3米的悬挑雨篷、遮阳板、屋顶挑檐等。

2、建筑面积不大于15平方米且建筑高度不大于6米的门卫房建筑,其水平投影外缘后退用地边界不应小于2米。(超过该规模的门卫房建筑需满足地上建筑退让要求)

第三条地下室退让用地边界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地下室外墙面(柱外缘)退让用地边界不应小于3米,并不小于地下室深度(室外地面至地下室底层楼地面高差)的倍。

2、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外墙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米时,按地上建筑退让要求控制。

3、基坑支护和围护结构一般不应越过净用地边界。

第四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线的地上建筑,根据相邻地块情况按照下列规定退让:

(一)相邻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批准或者规划条件已经核发的,依据其规划用地性质及其中的建筑退让要求确定建筑间距最小值(指上节建筑间距中各条各款中的最小限值),进行退让。

(二)相邻地块为现状建筑或总平面布局已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与现状建筑或者与已经定位的建筑确定建筑间距最小值,进行退让。相邻地块内为现状住宅建筑的,可酌情加大建筑间距进行退让。

(三)相邻地块为其他情况的,按照本建筑的用地性质作为相邻地块用地性质,按平等原则退让建筑间距的一半。

第五条地上建(构)筑物退让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度100米以下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不少于《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退让距离》(表九)的规定。

注:1、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不同高度分别控制。

2、老城区的建筑后退距离最小可按上表倍控制;建制镇镇区和集镇镇区的建筑后退距离可参照老城区适当减少,但最小不应小于上表倍。

3、医院病房楼、疗养住宿楼和学校教学楼按居住建筑控制。

4、后退道路交叉口红线的距离按两条相交道路的较大值控制。

5、建制镇镇区和集镇镇区道路宽度小于8米的情况,可根据现场情况灵活控制。

(二)高度100米及以上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需经城市设计论证,但不应小于《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退让距离表》中高度60~100米建筑物的后退距离。

(三)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主要人行出入口,其退让距离不小于25米。

(四)各类建(构)筑物的基础、挡土墙、护坡、台阶、管线、雨蓬、管道井、化粪池及其他附属设施,不得超越城市规划道路红线。挡土墙、护坡外缘线退让红线宽度24米以下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不少于1米,退让宽度24米及以上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不少于2米。

(五)围墙外缘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米。(工业用地可不退让)

(六)新建建筑物退让高架桥和匝道结构外边缘的距离应当在《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退让距离表》的基础上加大5米退让。

第六条地上建(构)筑物退让城市公园绿地的距离不小于10米,地下室后退不小于5米。地上建(构)筑物退让山体保护绿线的距离不小于10米,高层建筑则不小于20米。地上建(构)筑物退让城市道路沿线绿化带的距离不小于5米。地上建(构)筑物退让省市级河道沿线绿化带的距离不小于10米(老城区不小于6米);退让区级及以下河道沿线绿化带的距离不小于6米(老城区不小于3米)。在建制镇镇区和集镇镇区的,最小可按以上要求倍控制。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控制保护区范围见表十。

第八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按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他路段,后退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不小于30米,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国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县道不小于10米,乡道不小于5米。

第十条高度不超过6米的变配电房和高度不超过5米的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退让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不小于2米。

第十一条相邻建设用地属同一权属单位的,在共同边界处地下室可不退让、减小退让或预留连通通道。相邻建设用地属不同权属单位的,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协商同意后,在共同边界处地下室可不退让、减小退让或预留连通通道。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一条在按日照间距系数确定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平屋顶建筑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女儿墙顶。

(2)、坡屋顶自室外地面至檐口顶起坡点和屋脊顶分别计算。

(3)、特殊造型(如穹顶、球形拱顶、薄壳结构)的建筑高度自室外地面至顶部最高处。

(4)、有以上多种不同屋顶形式同时存在的,按最不利点确定。

(5)、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空调冷却塔等设备不计入建筑高度。

第二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道)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地段周围、风景名胜区及旅游度假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也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

最高点的高度计算,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第三条在没有高度最高点控制要求也无需按日照间距系数确定建筑间距的情况,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取值。

(1)、平屋顶建筑一般自室外地面计算至女儿墙顶,若女儿墙净高不大于米的可至屋面板结构顶面。

(2)、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但如屋顶坡度不小于45度时,则应按室外地面至屋脊顶的高度计算。

(3)、特殊造型(如穹顶、球形拱顶、薄壳结构)的建筑高度自室外地面至顶部最高处。

(4)、有以上多种不同屋顶形式同时存在的,按最大值控制。

(5)、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空调冷却塔等设备不计入建筑高度。

第四条非坡地场地设计高程的控制(指基地内部主要道路及铺装广场标高)。

1.场地设计高程不得大于周边城镇道路中心高程米;现状场地高程高于周边城镇道路中心高程米的,不得再抬高场地设计高程。场地设计高程不得大于相邻地块场地高程米;现状场地高程高于相邻地块场地高程米的,不得再抬高场地设计高程。

2.用地周边有多个道路中心标高或道路有一定坡度的,可结合具体情况按各不同相邻场地情况分别确定。

3. 场地进行环境景观堆坡的,可根据需要适当改变地形。

第五条若用地周边与城市道路距离较远、城市道路纵断面高差较大或地势起伏较大,则建筑室外地面标高按建筑出入口(人行或车行出入口)至用地内最近室外道路米处中轴线标高确定,有多处出入口的则取最低标高。

第五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道路交通

第一条城市慢性交通系统由步行系统和自行车系统两大部分组成。城市建设应大力发展与改善慢行交通系统环境,鼓励发展独立步行系统和自行车系统。城市绿道网、城市道路步行和自行车系统、公共交通站点、道路红线外城市用地的步行及自行车道系统之间应有机衔接,构筑连续的慢行网络。

第二条沿河滨、溪谷、山脊、风景道路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应尽量建立可供行人和骑车者进入的景观游憩线路,连接主要的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和城乡居住区等,为群众提供充足的游憩和交往空间,逐步构成线

性绿色开敞的绿道网空间。

第三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居住区及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

第四条新建、改建城市桥梁按照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1、新建、改建桥梁的宽度不应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度。

2、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宜与道路横断面一致。

第五条居住小区有地下停车设施的,小区内室外停车泊位数一般不应大于住宅部分应配建总泊位数的15%(保障性住房不应大于35%)。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公共停车位应不小于配建停车总泊位数的10%。

第六条公共停车场库和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库应适量预留电动汽车和其他电动车充电装置的位置。

第七条公共交通停靠站按下列要求设置:

1、公交停靠站的间距宜为400米至800米,根据城市用地及路网布局,部分路段间距可放宽至300米至1000米。

2、公交停靠站异向换乘距离路段上不应大于150米,交叉口上不宜大于200米。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宜设在交叉口的出口道一侧,距交叉口距离应在50米以上。在无中央隔离带的路段上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米;

3、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上的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其车道宽度宜为米,一辆公交车停车长度一般宜为20米;多条公交线路合设站点的站台长度可

按下式确定:L

b =n(l

b

+,其中L

b

—公交停靠站长度(m),n—同时停站的公交车数,

l

b

—公交车辆长度(m);城市主干路站台长度不宜小于30米。

第八条在人流密集场所,大型超市、会展中心、机场、火车站、长途车站和客运码头等公共建筑的主要人行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出租车候车专用场。

第九条城市和镇的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工程配置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按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执行。建制镇规划区内各类建筑工程的停车位指标按不小于小城市相应指标的倍控制。

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筑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节管线工程

第十条城镇工程管线宜地埋敷设。中心城市主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应埋入地下;除必须架空设置的轨道交通线路外,不得新建110KV及以下等级架空电力线及其他架空线工程。城市建设密集区域、主要铁路客运站、重要旅游景观区域、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内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结合城市建设逐步改为地下敷设,有条件的采用共同沟形式。但在不影响公共安全、道路交通等前提下,工业区内允许布置地上专业管线。

第十一条各类管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

平与垂直净距,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部分管段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相关规范的酌情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2、各种管线宜结合城市道路布置,走向应尽量与道路红线平行,个别管线可结合河道、绿化带等布置,横穿道路的线路应尽量与道路走向垂直,其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

3、各类管井顶面标高应当与道路或人行道平顺衔接,布置于车行道下的管线井盖应采取措施防止超沉,布置在人行道下设置的井盖,井盖盖板装饰宜与人行道面景观铺砌要求统一,与道路景观相协调,且做好标识标志。

4、新建城市道路、桥梁时,各类管线应与道路、桥梁同步建设。

第十二条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特殊情况下,在符合规划和规范要求且土地使用权人认可的前提下,允许市政管线穿越已建成的非居住用地。

第十三条随道路新建的市政管线应充分考虑道路两侧地块的需求量,合理设计管线管径及接入位置,市政地下管线预留接口应满足两侧地块接入需要。

第十四条强、弱电等专业管线敷设在道路车行道上时,应采用圆形人孔井盖的地下操作构筑(接线)井,并采取措施防止超沉。

第十五条电力箱式变、分支箱、中压箱和环网柜、煤气调压箱、路灯箱式变和控制箱、通信分支箱、接线柜等地下管线的地面附属设施,在满足功能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城市景观要求进行美化处理,合理布置。

第十六条闸井、检查井、工井等管道设施的位置不得影响其他管线的敷设。

新建市政管线入户支管上的截断阀井、消火栓、无表防险井、补偿器、调压器、变电箱等附属构筑设施,一般应设置在用户基地的用地红线内。

各类建筑物的配套附属设施一般都应设置在用户基地的用地红线内。

第十七条燃气、热力管线的交汇井或者转弯井一般不得设置在道路交叉口用地范围内。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管线的交汇井或者转弯井在道路交叉口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应当为单井或者地埋式检查井。路灯、交通信号电缆的检查井确需在道路交叉口用地范围内人行道上设置的,应当优化布置。

第十八条应根据城市发展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建设综合管沟,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综合管沟的的管线应根据周边用地和城市发展需求确定,除重力流管线、天然气长输管线、高(次高)压燃气管线和成品油管线外,其余管线可纳入综合管沟。综合管线的布置位置应根据周边用地、交通、地下空间和管线维护检修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

1、城市中心区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2、交通运输繁忙且市政管线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配合兴建轨道交通或地下空间和立体交叉等工程地段;

3、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以及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

4、需同时敷设两种以上市政管线及多回路高压电缆的道路;

5、其他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第十九条建筑排水应遵循雨水与生活排水分流的原则排出,并应遵循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鼓励在有条件地区确定设置中水回用系统。

第二十条住宅建筑设计应充分考虑住宅内部洗衣、洗涤等生活设施设备的合理布局,确保所产生生活废水最大限度纳入污水收集系统。

住宅建筑的所有户内阳台(包括有顶盖的户内花园和底层庭院)、户内露台应独立设置废水收集系统,不应与屋面雨水立管同管,而应接入污水管道。屋面雨水立管不应紧邻阳台设置。洗涤废水排放立管应考虑设置防臭倒溢措施,确保排水通畅和设施安全运行。

住宅地下室及地下庭院应设污水收集系统,并做好排涝措施。

第三节其他

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小区、水系等各类建设和工程设计中,应逐步贯彻落实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的理念,推广应用低影响开发技术、设施及其组合系统,尤其提倡优先采用透水铺装、下沉式绿地、绿色屋顶、雨水湿地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加油站、公交首末站、轨道交通出入口以及大型公建等设施应当设置公共厕所。

第二十三条截洪沟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设用地一侧的山坡长度大于100米或者坡度大于30度,必须设置截洪沟;

2、截洪沟边线距坡脚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3、截洪沟排放口宜分散就近布置。

第六章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条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均应重视营造良好的城市景观,注重城市轮廓线、制高点、城市标志物、视线通道以及公共开放空间等景观要素的塑造。

第二条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应符合以下规定:

1、沿路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序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沿街建筑的外墙装饰材质及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必要时需作样板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2、结合建筑立面造型,合理布置太阳能安装、户外广告、商业店招、空调室外机等建筑附属设施,不得影响外立面造型;室外机应隐蔽处理,或采用透气性良好的装饰网罩加以遮挡,空调管出墙孔洞应预留,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空调室外机位不得设置在阳台内。公共建筑屋顶应充分考虑预留今后安装太阳能设施的空间。

3、沿主次干道、河流、公园等公共开放空间一侧新建的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宜设置封闭式阳台并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要求。

4、沿街店面招牌设置应维护市容整洁,保护建筑风貌,体现城市文化内涵,

提升城市品位。

第三条新建建设项目临主次干道、河流、公园等公共开放空间一般应设置透空围墙,可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墙等形式,并与其所属建设项目的建设风格相协调,场地内净高一般不应大于米;围墙位置应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阶段明确,围墙形式、高度、色彩、材质应在建设项目景观规划或景观方案设计阶段明确。

第四条临城市道路建筑外立面改造不宜增设突出建筑后退控制线的立柱、台阶等附属设施。建筑外立面装修不应降低其周边建筑原有的日照条件。需增设附属广告、指示牌的,其临城市道路最大悬挑为从建筑后退控制线至规划道路红线距离的1/3处且最大悬挑长度为米,底部下缘最小净空高度为3米。

第五条广告、指示牌、绿化、雕塑、隔离栏等设施设备的设置,须满足道路交叉口行车视距交通视线的要求,确需在视距三角形内设置的,其离相邻车道地面高度不应大于米。

第六条为保持城市空间景观通透性,营造良好的空间视觉效果,沿城市主次干路、河流、公园、广场应控制大体量板式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的面宽宜控制在55米以内(裙房控制在80米以内)。

第七条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空间宜与人行道进行统一整体设计,可结合街头绿地、建筑后退空间和广场设置能体现湖州人文历史特色的公共艺术品和城市家具等街头休闲观赏设施;广场空间地面饰材宜采用生态环保的材质,并与周边建筑景观相协调。

第八条位于城市重要地区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筑夜景灯饰照明设计和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投入试用。建筑夜景灯饰照明设计应当遵照科学设置、和谐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历史文物建筑的夜景灯饰照明设计,应当遵循确保文物建筑安全、不改变文物原状和外观历史风貌的原则。

第九条新建人行天桥、高架桥、立交桥等应设置垂直绿化,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验收交付使用。轨道交通地面线、高架线应当进行沿线城市景观设计。

第七章村庄建设

第一条在城市、镇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纳入城市、镇的统一规划管理,并按城市、镇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村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作为村庄建设的依据。

第三条村庄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及村庄布局规划,并与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村庄规划应当坚持尊重村民意愿、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自然环境和历史文化资源、防震减灾、改善村庄生活生产条件的原则,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 时,按平行关系

惠州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48号令)

惠州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市政府令第48号) 《惠州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业经2008年7月21日十届5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发展的意见》,加大城乡统筹力度,推进城乡规划建设一体化,改革、创新全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惠民之州”为目标,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便民利民、强化监督”的原则,明确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管理职责,推进城乡建设科学发展。 第二章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机构 第三条“惠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惠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惠州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增设“村镇规划管理科”。村镇规划管理科的工作职责: (一)对各县、区和乡镇(街道)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制订全市乡镇、村庄规划编制(修编)计划。 (三)制订村庄规划技术标准。 (四)负责审查、呈批各县城和中心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五)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乡镇(街道)、村庄规划建设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六)完成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各县、区要整合现有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统一组建“城乡规划建设局”。各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增设“村镇规划管理股”。村镇规划管理股的工作职责: (一)对本县、区乡镇(街道)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根据全市乡镇、村庄规划编制(修编)计划制订本县、区的乡镇、村庄规划编制(修编)计划。 (三)负责审查、呈批本县、区的乡镇(街道)、村庄规划。 (四)负责组织、指导本县、区的乡镇(街道)、村庄规划建设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五)完成本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各乡镇(街道)要整合现有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中心镇统一组建“规划建设分局”,其余乡镇(街道)统一组建“规划建设办公室”。行政上,“规划建设分局”和“规划建设办公室”为其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直属工作机构;业务上,“规划建设分局”同时接受市、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的监督和指导,“规划建设办公室”接受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的监督和指导。“规划建设分局”和“规划建设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市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以下简称《技术导则》) 1.2兰州市中心城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技术导则》,但城市居民私房翻建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除外。 1.3在兰州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所涉及的各类图纸应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兰州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基准高程。 1.4 规划项目布局应遵循显山、露水、增绿和节地、减排、宜居的原则,按照有关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的规定,加强对视线通廊的控制,突出城市空间特色,体现城市山水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创造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 1.5城关中心区、七里河中心区规划和建设应实行“抽疏”战略,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1.6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应布局在开发区或者规划的工业园区,中心城区内原有工业用地应实施“出城入园”战略,进行逐

步搬迁,搬迁后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的调整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企业内的公共设施用地不得因企业的改制、重组等变化而擅自改变用途。 1.7 黄河兰州市区段沿线应当严格按照《黄河兰州市区段及两岸地区规划》实施建设,对沿线现有建筑和设施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整治和完善。两岸河堤与南北滨河路间的用地除市政公用设施、航道航运设施及防汛、取水等设施外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 1.8南北两山的生态保护和旅游开发应编制专项规划,经审定后严格按规划实施。在有关规划编制并经审定之前确需建设的,应严格按《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发建设。 1.9城市广场周边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其建筑体量,保证城市广场周边城市空间的通透与开阔,突出以城市广场为视点中心的景观轴线和视线通廊。 1.10城市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蔬菜保护区用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公共活动场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人防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规划用地性质不得随意调整。在土地资源整合中利用上述用地拟建项目的,主要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服务设施建筑。 上述各类用地不符合已批准规划的,如根据规划实施进度,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期末复习材料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期末复习材料 一、选择题(1.5×16=24分): 1、以下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特征的是(C ) A、行为目的的惩戒性C、行为的内部特征 B、行为违法的确定性D、适用主体的行政特征 2、下列不属于行政处罚的原则的是(B ) A、法定的原则C、处罚救济原则 B、受处罚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D、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3、查处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操作顺序为(B ) (1)掌握信息(2)准备资料(3)通知停工(4)实施处罚(5)总结归档(6)申请强制执行(7)行政复议或应诉 A、(1)(2)(3)(6)(4)(7)(5)C、(2)(1)(3)(4)(7)(6)(5) B、(1)(2)(3)(4)(7)(6)(5)D、(3)(1)(2)(4)(6)(7)(5) 4、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重要依据不包括:(C) A、法律、法规依据 B、城市规划依据 C、社会公众口述 D、事实依据 5、( C )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A、市级以上 B、直辖市 C、县级以上 D、县级以下 6、下列选项中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属于不得公开的情形是:(A) a.国家机密 b.商业机密 c. 社会秩序d、个人基本资料 A、ab B、abc C、acd D、abcd 7、以 下不属于道路交通工程规划管理对象的是(D)。 A、桥梁 B、隧道 C、人行天桥 D、河流 8、道路交通工程规划管理的程序包括(A) A、申请程序、审核程序、核发程序C、申请程序、审核程序、审批程序 B、申请程序、批复程序、核发程序D、规划程序、审核程序、核发程序 9、当交叉敷设时,自路面向下的排列顺序一般为(B)A、 电力线、热力管、燃气管、给水管、污水管、雨水管、B、 电力线、热力管、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C、 电力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D、 热力管、电力线、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10、 下列建筑间距不需要考虑的因素有(B) A、日照因素 B、美观因素 C、消防安全因素 D、空间景观因素 11、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为(D) A、平均层数÷建筑密度C、基地面积÷建筑面积 B、建筑密度÷平均层数D、平均层数×建筑密度 12、法定历史保护建筑的建筑实体不包括(D) A、国家级文物建筑 B、省市级文物建筑 C、县区级文物建筑 D、村镇级文物建筑 13、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将城市用地分( C )大类、46中类、73小类进行管理

2014年注规试题《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2014 年《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一、单选题( 共80 题,每题1 分。每题的 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 年规划纲要》,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 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的() A. 主攻方向 B. 重要支撑 C. 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D. 重要着力点 2、下列法律法规的效力不等式中,不正确 的是()A. 法律>行政法规 B.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C.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D. 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 3、下列规范中不属于社会规范 的是()。 A. 法律规范 B. 道德规范 C. 技术规范 D. 社会团体规范 4、行政法制原则对行政主体的 要求可以概 括为()。 A. 依法行政 B. 积极行政 C. 廉洁行政 D. 为民行政 5、普通行政责任不包括()。 A. 政治责任 B. 法律责任 C. 社会责任 D. 道德责任 6、根据行政法学知识,下列对 《城乡规划 法》立法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属于行政立法范畴 B. 属于从属性立法 C. 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 会 D. 有权进行法律解释的机关是 国务院 7、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 法规可以在 ()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 内,对实 页脚内容1

2 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A. 法律 B. 地方性法规 C. 部门规章 D. 规范性文件 8、下列关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叙述中, 不正确的是()。 A. 属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B. 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C. 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D. 属于准予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 政行为 9、行政许可过宽过乱会引起很多消极作 用,下列不属于行政许可消极作用的是 ()。 A. 可能会使贪污受贿现象日益 增多 B. 可能会使社会发展减少动 力,丧失活力 C. 可能使被许可人失去积极进 取和竞争的 动力 D. 可能严重影响法律法规效力 10、根据《立法法》,较大的市 的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 ()报省、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批准后施 行。 A. 行政法规 B. 地方性法规 C. 地方政府规章 D. 部门规章 11、下列对城市规划图件的定位 叙述中,符 合《城市规划制图标准》的是 ()。 A. 单点定位应采用城市独立坐 标系定位 B. 单点定位应采用西安坐标系 或北京坐标 系定位 C. 竖向定位宜单独使用相对高 差进行竖向 定位 D. 竖向定位应采用东海高程系 海拔数值定 位 12、在城乡规划管理中,当() 就属于 页脚内容2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座谈会讲话稿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座谈会讲话稿 同志们: 刚才同志传达了省委省政府支持市加快发展动员大会和书书记、省长的重要讲话精神。省委省政府支持市加快发展动员大会,明确提出给市“松绑、让利、开绿灯、出政策”,下发相关文件,动作之快、力度之大、影响之深,在历史上、历史上都是空前的。我们建设系统的每位同志都深受鼓舞、倍感振奋,同时也深感责任重大。所以,请同志们一定要把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支持市加快发展动员大会和书书记、省长的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当前重要的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用以统一思想、凝聚人心、振奋精神、激励斗志。下面我就如何学习领会大会和书记、省长的重要讲话精神,如何将大会精神和领导指示落到实处,与大家共同研讨、交流。 一、认清形势明确任务 (一)面临的形势 目前,市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面临着一个新的战略机遇。省委省政府要求全省支持市加快发展,特别是省政府《关于支持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从8个方面、36条具体措施,给松绑、让利、开绿灯、出政策,为市的科学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这让我们看到了省委省政府支持市加快发展的坚定决心和魄力,这是市历史上不可多得的重大机遇。如果抓不住或放掉这次机遇,不仅辜负省委省政府的殷切期待,而且也对不起400万各族群众热切盼望,就是历史的罪人。我们一定要珍惜机遇、抓住机遇、用好机遇,借机成事,在加速发展、加快转

型、推动跨越上取得重大突破。 理清思路,查找差距。两位主要领导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市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的成绩和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提出了市加快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基本路径,为我们思考、谋划、推动工作指明了方向。省委省政府要求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在全省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中先行一步,走快一些,率先实现全面小康,成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火车头”,成为黔中经济区崛起的“发动机”,在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更加有力的带动作用。省委省政府提出全力支持市加快发展,是一个非均衡推进战略,是一个深思熟虑的重大决策。将资源向最有效、发展最快、能够创造财富更多的地方进行配置,这是对我们的巨大鞭策和巨大鼓舞。一个省会城市一定是这个区域的经济、政治、文化中心,一定是这个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制高点,一定是这个区域生产力聚集中心和财富创造中心。近年来,我市在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民生改善、城市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中央的期望和人民的期待相比,市的发展仍然较慢,与兄弟省会城市相比,我们经济发展的差距还较大,而且有些方面的差距还在拉大。市最大的问题还是经济总量不大,发展的步伐太慢。因此,我们必须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按照两位主要领导给我们指出的发展战略和奋斗目标,结合城建系统的工作实际,认真思考,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城建工作就是围绕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来开展,城市建设投入在整个固定资产投资中占很大的比重。目前我们存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的规定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 第二节开发强度控制 第三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第四节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划定 第五节生态协调区规划管理 3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 第三节建筑退地界 第四节建筑退线 第五节商业办公建筑 第六节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 第七节附属绿地、配套停车规划管理规定 4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工程 第二节城市公共交通 第三节其他规定 5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给水、排水工程 第三节其它市政工程 6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 7第七章附则 附录1:名词解释与计算规则 附录2:附表 附表1:石家庄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附表2:石家庄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 附录3:附件 附件1:《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 附件2 石家庄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附录4:术语及附表 A 术语 B 附表 1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都市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正定新区、正定古

城、西部山前区、滹沱河沿线地区等对城乡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可以按照相关研究或相关规划的成果执行。 其它县(市)应当单独制定有关技术规定;尚未制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3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2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 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 第5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根据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表5-1进行分类管理,并应严格保护A1类用地、优先保证A2类用地。 各类建设用地在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表5-1及以下规定进行混合与兼容使用: (一)土地混合使用:是指在规划管理中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混合地类,在用地主导性质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混合使用符合控规规定的其它性质的用地。 (二)土地兼容使用:是指在规划管理中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单一性质用地,在其主导性质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兼容使用符合控规或表5-1规定的其它性质的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三)混合或兼容使用土地的,应按照用地面积比例对用地进行划分,并在出具规划条件前明确具体用地性质和用地划分比例,按照相应的规范确定有关规划指标及配套设施要求。确需按照竖向混合使用方式进行用地划分的,应结合具体地块的建设条件与开发需求,综合考虑相关要求经技术论证确定。居住用地与商业用地混合使用时,不宜按照建筑面积比例进行用地划分。 (四)土地兼容和土地混合使用不得同时采用。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3) 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5) 第五章建筑间距 (24) 第六章建筑退让 (25) 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 (30) 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31) 第九章地下空间利用 (32) 第十章停车场 (33) 第十一章建设引导措施 (35) 第十二章附则 (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具体分区见附图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表3 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注:①住宅建筑类的密度特指住宅建筑净密度。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精选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欢迎下载

精选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 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欢迎下载

城乡规划管理系统与法规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第一章城乡规划管理概述 1城乡规划管理基本容和特性 基本容(1)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2) 依法审批城乡规划(3) 城乡规划实施(4)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特性 ⑴就管理的职能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服务性和制约性。 ⑵就管理的对象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宏观性和微观性。 ⑶就管理的容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专业性和综合性。 ⑷就管理的过程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阶段性和连续性。 ⑸就管理的方法而言,城市规划管理具有规律性和能动性。 2城乡管理的基本原则 ⑴依法行政的原则⑵系统管理原则⑶政务公开原则⑷公众参与原则 3城乡规划决策的类型和含义 含义:就是城乡政府和城乡规划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城乡规划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城乡建设活动的方向、项目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决策类型(1)最优决策和满足决策指最有效地达到既定管理目标的决策。(2)程序化决策和非程序化决策是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操作作规程进行决策。 4如何提高城乡规划决策技术 优化决策结构,提高决策技术水平和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化和法制化建设 第二章行政管理学与行政法学 1简述行政领导的含义 导行政领是行政组织或机构的管理者通过一定方式指挥影响组织的个体成群体,从而实现一定组织目标的活动过程。 2结合城乡管理工作容,谈谈如何提高行政效能。 提高行政效率应该采取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的方法,应该把重点放在改革和完善行政部的体制、结构、程序和提高人员的素质上。把重点放在改善部环境上,主要从4个方面进行自我改革和完善。 (1) 改革组织体制。 (2) 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 完善行政过程。 (4) 实现行政管理方法与手段的现代化。 3行政法治原则有哪些?分别有什么含义?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管理权的存在与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具体容包括4方面容:⑴行政行为主体合法、⑵行政行为容合法、⑶行政行为程序合法、⑷行政行为权限合法。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某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经法律授权的特定的一级政府批准,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依据想抵触的措施,事后必须报法定国家机关予以确认。 4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所应该具备那些条件?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1.城市管理的概念:城市管理是以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保障城市肌体健康运行,以城市的物质要素包括人、财、物、信息等各种资源为对象,对城市运行系统做出的综合性协调、规划和建设活动 2.城市管理的内容大致可分为四类:城市的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生态环境管理和基础设施管理 在城市社会管理的四部分中,人口管理是较重要的一方面 城市管理具有以下特征:1)管理的综合性(城市是高度复杂的集合体,社会、经济、环境、资源等系统,具有各自运行的规律和特征,既自成体系,又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并同外界环境有着密切联系,从而决定了城市管理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2)管理的开放性(城市是一个有机体,是一个开放型大系统,无论是对自然资源的以来还是产品对市场的依赖,使城市与其区域联系十分密切) 3)管理的动态性 第二章 1.决策的含义:所谓决策是指组织或个人为了实现某种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内有关活动的方向、内容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2.决策要素: 1.决策者 2.目标 3.环境 4.待选方案 5.待选方案可能导致的结果 6.环境因素、备选方案、可能结果三者的对应关系 7.备选方案的评价和选择 3.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概念:就是城市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城市规划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城市建设活动的方向、项目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 4.城市规划管理决策的依据:计划依据法制依据规划依据经济技术依据 第三章 1.行政的概念: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2.测量的主要三种方法:1)行政费用测量法 2)行政职能测量法 3)要建设有利于提高效率,增强活力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领导体制。

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1 名词解释 1.容积率:一般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详细计算方法见附件2容积率计算规则。 2.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建筑高度:指建筑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包括女儿墙)顶的高度。如建筑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0.2米作为室外地面标高。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第3条。建筑高度用作计算建筑间距时,可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坪开始计。 4.绿地率:一般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5.用地兼容: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弹性规定。 6.带征用地:随规划建设用地一并从农村集体土地连带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用地。 7.公共开放空间:指在建设用地内,全天候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通道等公共使用空间。 8.建筑间距:指建筑外墙面之间的正向最小垂直距离除去 —1 —

遮挡建筑挑檐宽度。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第3条。 9.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10.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以上(含四层),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 11.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12.塔式高层建筑:指面宽小于36米的高层建筑或各面长高比均小于0.45的高层建筑。 13.板式高层建筑:指非塔式高层建筑的其他高层建筑。 14.遮挡建筑:指对现状或规划居住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居住建筑的主要采光面存在正向间距的建筑。 15.老年人居住建筑:指专门为老年人设计建造的建筑,如敬老院、老年公寓等。 16.双拼式村民住宅:指两户相互拼接建设的村民住宅。 17.联排式村民住宅:指三户或三户以上相互拼接建设的村民住宅。 18.成片改造村民住宅区:对旧村原有居住用地进行结构调整、优化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保护村庄风貌等活动,改造涉及村民住宅超过50户的地区。 19.新选址村民住宅区:在旧村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中新建村民住宅的地区。 —2 —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情况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情况 提高环境意识,爱护花草树木,保护野生动物,维护公共设施,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关于城镇环保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是事关城市整体发展和全局利益的一项大事,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综合性以及政策性。规划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对规划工作的承担者和领导者有较高的要求。我们在选择谁来做XX城市规划的问题上,费了一番脑筋。经过多方比较,最后选择了省城乡规划设计院。高院长亲自牵头做这个规划。XX这一轮城市规划不追求数量,不追求速度,追求质量和品位。XX县城建设过去走在其它区市县的前面,现在落后了,但我们不后悔。我们一定要搞好规划,把XX未来发展的“定海神针”定准。 这个规划到底怎样定位?我们四大班子参观了仁寿,大家认为仁寿城市建设搞得很不错,是欧式风格。XX选什么风格,我想应该和XX 的历史文化相一致。XX自古就是盐马古道,卓筒井发源地就在XX。我看了XX县志,县志上的XX古城非常漂亮,XX历史文化很厚重,城市建设应有自己的特点。成都市正在进行旧城改造,定位非常准确:西部民居。我们和高院长研究,认为城市规划有没有生命力,要看管多少年。我们这一轮规划出来的建筑,如果20xx年就淘汰了,说明我们的眼光就短浅了。城市的生命力与规划的素质、眼界

是密切相关的。我们一定要高起点搞好规划,要防止因为规划的失误造成浪费土地资源,破坏城市布局,危害城市环境,损害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XX县城山环水绕,山青水秀,茫溪河穿城而过,非常有灵气,而且还很温顺。如果我们把XX建设成为显山露水、邻水而居、开门见绿,应是很美的。所以我们提出要把茫溪河两边15米到20米要整体控制起来,要真正体现XX显山露水、邻水而居、开门见绿这样一种特点。XX城市中心的几座山,要好好地保护好、绿化好。 下大力搞好城市建设和管理 关于城市建设的问题,蒋县长已经讲了意见,我同意,不再重复。 XX城市建设的欠帐是比较多的。从规划建设的角度,我们落后了,但从管理看,XX的县城是一年比一年好。尽管我们县城很小,但很干净,很整洁。随着旧城改造的步伐加大,随着新区规划的加快,XX城市的品位会进一步提高。因此,在城市管理的问题上,我们一定要敢于硬碰硬地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我强调是硬碰硬。任何单位,只要敢于硬碰硬地解决问题,积累的矛盾就会很少。问题积累就象一个垃圾桶,我们打开一看,这么多,盖上盖子。下一届揭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导则

更多资料请访问.(.....) 江西省城市规划经管技术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经管,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规范、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工程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规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规范》(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经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 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 第七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M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成片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照本导则附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八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M的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附表(二)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二)中住宅建筑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和低于附表(二)中住宅建筑绿地率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城乡规划实务-实施管理的一般规定知识点

实施管理的一般规定 城乡规划管理概述城乡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管理工作的统称。编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城乡规划的编制,征求综合协调各方面的意见,规划成果的质量把关、申报和管理。审批管理工作,主要针对城乡规划文件实行的分级审批制度,实施管理则主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和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管理等。 一城乡规划管理的内容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以及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等。实施管理的一般规定城乡规划经批准以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执行规划的自觉性。城乡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必须附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设。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或批租土地。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于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乡规划实施。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建设项目选址是各项建设使用土地管理的前提,直接关系到城市性质、规模和布局,它是保障城乡规划合理布局的关键,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了解建设项目的基

第八章 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第八章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第一节城乡规划管理概述 一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 (1)城乡规划管理是城市政府的一项行政职能。 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议》中明确指出,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搞好城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2)城乡规划管理的核心。根据对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的解释,城乡规划管理核心包括三方面: 第一,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 第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第三,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特征 一般特征:综合性、整体性、系统性、时序性、地方性、政策性、技术性、艺术性等诸多特征。 特殊特征:引导与控制的特性、宏观和微观管理特性、专业性和综合性属性、阶段性和连续属性

第二节城乡规划管理系统 一城乡规划管理系统 城乡规划管理是一个系统。 系统的特点:一是系统是由若干部分以一定的结构组成的互相联系的整体;二是系统整体具有层次性,每个层次的系统可以分解为若干基本要素;三是系统整体有不同于各组成部分的新功能。 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检查是一个实践过程。 (1)决策系统: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批管理 (2)执行系统: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建设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工程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建 (3)反馈系统: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4)保障系统:城乡规划法律规范

二城乡规划管理系统要素 1.管理目标 最终目标P115 2.管理者 管理的水平与成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管理者的素质及其能力。如基层规划管理人员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1)(2)(3)3.管理对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的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 4.被管理者 一是城乡规划项目(政府内部管理行为),二是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政府外部管理行为)。 5.管理中介 (1)权力 审批权:审批城乡规划,审批“一书两证” 惩治权: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 执行权:执行城市政府方针、正常和重大决策 参议权:向城市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表彰权:表彰实施城乡规划优秀建设项目 其他权:其他法律授权或因需制定管理规范的权力 (2)规则 批准的城乡规划文本、图纸,各种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行政法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 意见 城市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重要载体,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成就显著,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实施机制基本形成,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持续提升,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优化城乡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务必清醒地看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城市规划前瞻性、严肃性、强制性和公开性不够,城市建筑贪大、媚洋、求怪等乱象丛生,特色缺失,文化传承堪忧;城市建设盲目追求规模扩张,节约集约程度不高;依法治理城市力度不够,违法建设、大拆大建问题突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环境污染、交通拥堵等“城市病”蔓延加重。 积极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对促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解决制约城市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开创城市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依法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着力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着力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着力提升城市环境质量,着力创新城市管理服务,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城市发展道路。 (二)总体目标。实现城市有序建设、适度开发、高效运行,努力打造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让人民生活更美好。 (三)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治理与文明共建相结合,坚持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相结合,坚持改革创新与传承保护相结合,坚持统筹布局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坚持完善功能与宜居宜业相结合,坚持集约高效与安全便利相结合。 二、强化城市规划工作 (四)依法制定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在城市发展中起着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的重要作用。依法加强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认真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政府编制、社会公众参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上级政府审批的有关规定。创新规划理念,改进规划方法,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全过程,增强规划的前瞻性、严肃性和连续性,实现一张蓝图干到底。坚持协调发展理念,从区域、城乡整体协调的高度确定城市定位、谋划城市发展。加强空间开发管制,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引导调控城市规模,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形态功能,确定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的思路,逐步调整城市用地结构,把保护基本农田放在优先地位,保证生态用地,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推动城市集约发展。改革完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推进两图合一。在有条件的城市探索城市规划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合一。 (五)严格依法执行规划。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进一步强化规划的强制性,凡是违反规划的行为都要严肃追究责任。城市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从制度上防止随意修改规划等现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实施的基础,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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