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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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

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

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三峡库区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停泊和作业于三峡大坝上游禁航线(距宜昌航道里程49.1千米)至李渡长江大桥下沿线(距宜昌航道里程547.8千米)之间水域(以下简称“三峡库区定线制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进行航道维护和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船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的航路条款限制。

第三条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遵循各自靠右航行、减少航路交叉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航道中心线为上、下行船舶通航分道的分隔线。

蚕背梁(丰都水位147.0米以下)、塘土坝和黄花城水域,北漕为上行船舶通航分道,南漕为下行船舶通航分道。

第六条在部分航段的通航分道外侧设沿岸通航带(附录1),仅供渡船和短途客船逆相邻通航分道船舶流向航行。

第七条支流(汊)左岸一侧为干流驶入支流(汊)河流的船舶航路,右岸一侧为支流(汊)河流内驶入干流的船舶航路。

第三章航行与停泊第八条船舶应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第九条船舶在通航分道内应当尽可能远离分隔线航行,并与在附近沿岸通航带航行的渡船和短途客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条渡船和短途客船在沿岸通航带航行时应尽可能靠本船左舷一侧航行。

渡船和短途客船航行方向与相邻通航分道的船舶流向一致时,应使用相邻的通航分道。

第十一条受限船舶通过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附录2),应当在规定地点及早联系,并尽可能靠本船右舷一侧航行。

禁止受限船舶间在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会让。

第十二条船舶通过警戒区(附录3),应当加强了望和通信联系,谨慎驾驶。

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交海发[2005]486号

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交海发[2005]486号

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颁布实施《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的通知(交海发[2005]486号2005年11月1日)沿长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长江航道局,三峡通航管理局:《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原《规定》”)自2004年1月1日全面实施以来,三峡库区水上安全形势明显改善,通航秩序得到根本好转,取得非常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为适应三峡库区运行水位的变化,进一步发挥原《规定》在维护长江三峡库区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航行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我部决定对原《规定》修改如下:一、原《规定》第二条修改为:凡在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围堰发电期、初期运用期航行于三峡大坝上游禁航线(不包括上游引航道)至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88.0千米附近佛面滩与鹭鸶背联线内(以下简称“长江三峡库区”)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原《规定》第五条修改为: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上、下行船舶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为航道中心线。

在能够自然分隔船舶相反流向的蚕背梁(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围堰发电期)和塘土坝水域,北漕为上行船舶通航分道,南漕为下行船舶通航分道。

三、在原《规定》第五条后增加第六条,内容为:在部分航段的通航分道外侧设沿岸通航带(附录1),仅供短途客渡船逆相邻通航分道船舶总流向航行。

四、原《规定》增加第六条后,原《规定》“第六条”至“第三十一条”序号分别改为“第七条”至“第三十二条”,原“附录一”至“附录四”分别改为“附录2”至“附录5”。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3.10•【文号】财建[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46号)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上海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交通委员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为加快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促进长江水运发展,根据《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中央和有关地方财政决定设立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

为规范补贴资金的管理,特制定《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附件: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为规范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一般预算中安排的,对通过三峡船闸小吨位船舶拆解、长江干线老旧运输船舶拆解、三峡库区现有客船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改造和三峡库区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改造或拆解给予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和地方各承担50%。

第四条补贴对象是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在规定期间内将船舶拆解或改造的船舶所有人。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标准第五条通过三峡船闸小吨位船舶拆解的补贴范围和标准如下:(一)在2009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拆解可享受补贴:1.船舶种类为运输船舶,船龄在30年(含)以下且船舶总吨位在600总吨(含)以下;2.船舶持有交通运输部、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河南省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3.在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7月20日期间,至少有一次通过三峡船闸的过闸记录(以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的数据为准);4.在有关省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船厂拆解。

交通部关于川江和三峡库区船舶运输准入管理的公告-交通部公告第14号

交通部关于川江和三峡库区船舶运输准入管理的公告-交通部公告第14号

交通部关于川江和三峡库区船舶运输准入管理的公告正文:---------------------------------------------------------------------------------------------------------------------------------------------------- 交通部关于川江和三峡库区船舶运输准入管理的公告(第14号)为了促进川江和三峡库区船舶技术进步和航运结构调整,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保护三峡库区水资源环境,提高三峡永久船闸利用率和通过能力,现就川江和三峡库区船舶运输准入管理的若干政策规定公告如下:一、自2003年10月1日起,禁止挂桨机船、水泥质船和木质船进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航行。

二、自2003年10月1日起,禁止新开工建造或者改建非标准客船、油船、化工品船进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航运市场。

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开发的客船、油船和化工品船标准船型将于2004年6月底前公布。

三、自2003年10月1日起,禁止新开工建造或改建非标准载货汽车滚装船进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航运市场。

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开发的载货汽车滚装船标准船型将于2003年12月底前公布。

四、自2003年10月1日起,禁止开发商自行建造非标准游览观光船在库区营运。

建造游览观光船在三峡库区营运,应事先报经企业所在地省(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航运管理机构,由有关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航运管理机构与开发商共同组织游览观光船标准船型开发,并经有关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航运管理机构批准认可后方可建造船舶。

五、自2003年10月1日起,禁止新开工建造或者改建非标准集装箱船、非标准干散货船进入川江和三峡库区航运市场。

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开发的集装箱标准船型和干散货船标准船型将分别于2003年12月底前和2004年6月底前公布。

六、自2004年1月1日起,禁止100总吨以下商船(载运鲜活货物的除外,下同)通过三峡船闸。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5.16•【文号】交通部令2003年第6号•【施行日期】2003.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6号)《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5月1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5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00三年五月十六日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长江三峡水利枢纽通航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与该区域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部三峡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三峡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以下简称“交通管制区域”)是指长江乐天溪至曲溪(长江上游航道里程37.0公里至57.5公里)水域。

交通管制区域内划分禁航区和交通管制区。

(一)禁航区分上游禁航区和下游禁航区。

(二)交通管制区分上游交通管制区和下游交通管制区。

第二章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第五条除经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核准的三峡工程施工及维护船舶、抢险及清污船舶和公务船舶外,禁止其他船舶进入禁航区。

需进入禁航区的三峡工程施工及维护船舶应当提前7天将施工船名、作业计划、安全措施、作业时间等情况书面报三峡海事管理机构。

需进入禁航区的抢险及清污船舶和公务船舶应当及时将船名、进入禁航区的目的、安全措施、进入和离开禁航区时间等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六条船舶进入交通管制区时应当向三峡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船舶种类、船舶尺度、载货性质、进入交通管制区的时间和目的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0年第2号――关于发布珠江口青洲水道船舶定线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0年第2号――关于发布珠江口青洲水道船舶定线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0年第2号――关于发布珠江口青洲水道船舶定线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3.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0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0年第2号)关于发布珠江口青洲水道船舶定线制的公告为维护珠江口青洲水道通航秩序,提高船舶通航效率,保障高速客船的航行安全,现发布《珠江口青洲水道船舶定线制》,并定于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

凡航行于适用水域的高速客船必须严格遵守《珠江口青洲水道船舶定线制》,并服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珠江口青洲水道船舶定线制参考海图: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司令部航海保证部出版海图图号15435、15475。

本船舶定线制为强制性定线制,供高速客船使用。

珠江口青洲水道船舶定线制由通航分道、分隔带和警戒区组成。

1 分隔带分隔带为以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为中心线,长3.5海里,宽200米的水域:(1)22°11′33.00″N113°44′12.00″E;(2)22°10′57.00″N113°40′30.00″E。

2 通航分道2.1 分道通航制的北边界线为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1)22°12′07.21″N113°44′19.16″E;(2)22°11′26.95″N113°40′10.83″E。

2.2 分道通航制的南边界线为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1)22°11′03.04″N113°44′31.13″E;(2)22°10′22.79″N113°40′22.88″E。

2.3 西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中心线长3.6海里,宽900米,主交通流向为260°(真方向);东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中心线长3.6海里,宽900米,主交通流向为080°(真方向)。

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分道航行规则

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分道航行规则

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分道航行规则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分道航行规则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分道航行规则为保障长江三峡大坝-葛洲坝水域船舶航行安全,提高枢纽通航设施运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在长江宜昌镇江阁与孝子岩连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5千米)至三峡大坝上游禁航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9.1千米)水域间(以下简称“两坝间”)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遵守本规则。

在不影响他船安全航行的情况下,下列船舶可不受本规则有关航路条款的限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三)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船舶。

两坝间分道航行实行洪水期和非洪水期航行规定。

洪水期,船舶实行双向通航,并设置横驶区。

非洪水期,船舶实行各自靠右航行。

三峡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则的监督实施。

两坝间通航水域分为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横驶区、沿岸通航带、三峡水利枢纽通航设施、葛洲坝水1利枢纽通航设施及一般航段。

(一)在长江鲤鱼潭(长江上游航道里程22千米)至大沙坝(长江上游航道里程25.5千米)水域设置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

(二)洪水期,设置两处横驶区(见附表一)。

(三)在长江葛洲坝上引航道口门(长江上游航道里程9.8千米)至野人沱(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4.9千米)右岸水域设置沿岸通航带。

(四)三峡水利枢纽通航设施包括双线五级船闸及其上、下引航道(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9.1-39.5千米)。

(五)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设施包括大江一号船闸及其上、下引航道(长江上游航道里程9.8-4.5千米),三江二号、三号船闸及其上、下引航道(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1-4.5千米)。

(六)两坝间除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横驶区、沿岸通航带、三峡水利枢纽通航设施、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设施以外的航段为一般航段。

船舶应按照下列规定选择航路航行。

(一)洪水期船舶在一般航段内应按照附表一规定的航路航行,会遇时应保持安全距离。

船员考证通题库(一)

船员考证通题库(一)

船员考证通题库(一)《船舶值班与避碰》(一)避碰规则与特别规定一(1)单、制定《内河避碰规则》的宗旨是_____。

①维护水上交通秩序;②防止碰撞事故;③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④保护水上环境【D】A.①②③④B.②③④C.①③④D.①②③一(2)单、制定《内河避碰规则》的宗旨是_____。

①维护水上交通秩序;②防止碰撞事故;③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A】A.①②③B.②③C.①③D.①②一(3)单、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D】A.在有特别规定的水域,也必须要严格遵守《内河避碰规则》的各条规定,《内河避碰规则》更重要B.特别规定未尽事宜可以参照执行《内河避碰规则》C.在有特别规定的水域,就无须遵守《内河避碰规则》D.在同一水域同一事项中,特别规定比《内河避碰规则》优先适用一(4)单、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B】A.特别规定的制定不受《内河避碰规则》的限制B.特别规定的制定必须经过《内河避碰规则》的授权C.特别规定不能与《内河避碰规则》产生冲突D.特别规定的制定与《内河避碰规则》没有关系一(5)单、船舶、排筏进入某实施特别规定的区域,应______。

【D】A.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B.只遵守特别规定C.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外,还应遵守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优先D.除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外,还应遵守特别规定,特别规定优先一(6)单、按《内河避碰规则》第四条(特别规定)规定,_____根据辖区的具体情况有权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的特别规定。

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海事机构;②各市海事机构;③辖区有内河的沿海海事机构;④长江海事局;⑤黑龙江海事局【C】A.①②③⑤B.①④⑤C.①③④⑤D.①②③④⑤一(7)单、《内河避碰规则》适用的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_____。

【D】A.水库B.感潮河段C.湖泊、平流水域D.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通航水域及其港口一(8)单、《内河避碰规则》适用的船舶包括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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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三峡库区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停泊和作业于三峡大坝上游禁航线(距宜昌航道里程49.1千米)至李渡长江大桥下沿线(距宜昌航道里程547.8千米)之间水域(以下简称“三峡库区定线制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进行航道维护和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船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的航路条款限制。

第三条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遵循各自靠右航行、减少航路交叉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路
第五条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航道中心线为上、下行船舶通航分道的分隔线。

蚕背梁(丰都水位147.0米以下)、塘土坝和黄花城水域,北漕为上行船舶通航分道,南漕为下行船舶通航分道。

第六条在部分航段的通航分道外侧设沿岸通航带(附录
1),仅供渡船和短途客船逆相邻通航分道船舶流向航行。

第七条支流(汊)左岸一侧为干流驶入支流(汊)河流的船舶航路,右岸一侧为支流(汊)河流内驶入干流的船舶航路。

第三章航行与停泊
第八条船舶应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第九条船舶在通航分道内应当尽可能远离分隔线航行,并与在附近沿岸通航带航行的渡船和短途客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条渡船和短途客船在沿岸通航带航行时应尽可能靠本船左舷一侧航行。

渡船和短途客船航行方向与相邻通航分道的船舶流向一致时,应使用相邻的通航分道。

第十一条受限船舶通过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附录2),应当在规定地点及早联系,并尽可能靠本船右舷一侧航行。

禁止受限船舶间在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会让。

第十二条船舶通过警戒区(附录3),应当加强了望和通信联系,谨慎驾驶。

第十三条船舶进、出支流(汊)河口,应当在不妨碍他船航行,并按规定显示信号和鸣放声号后,方可驶入、驶出。

第十四条船舶驶经港区、锚地、停泊区(附录4)等水域,应当与停泊或作业船舶、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船舶需横越通航分道时,不得妨碍沿通航分道正常航行的船舶航行,并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成直角进行。

第十六条船舶追越应在通航分道规定的水域内进行。

船舶追越时,追越船应当从被追越船的左舷一侧追越。

除快速船外,禁止船舶在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内追越和并列行驶。

第十七条能见距离不足1000米时,禁止船舶下行;能见距离不足500米时,禁止船舶航行。

第十八条船舶在通航分道内正常航行时,航速不得低于4千米/小时。

除紧急避让、等让等情况外,船舶不得停车淌航。

第十九条船舶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锚地、停泊区内停泊。

船舶遇恶劣天气、机器设备故障等紧急情况需紧急停泊时,应当尽可能让出规定航路,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船舶驶经港区、施工区、停泊区及要求减速通过的航段时,应当及早控制航速,避免造成浪损。

第四章避让
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按照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

第二十二条进、出支流(汊)河口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按照干流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

第二十三条横越通航分道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按照通航分道航行的船舶。

第二十四条船舶通过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应当及早与他船统一会让意图,如需等让的应当在规定地点等让。

船舶通过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应顺序遵守下列原则进行等(避)让。

(一)非受限船舶应当主动等(避)让受限船舶。

(二)上行船舶应当主动等(避)让下行船舶。

第二十五条船舶从港区、施工区、警戒区、停泊区、锚地、渡口、支流(汊)河口和沿岸通航带等水域进入相邻通航分道时,应主动避让按照相邻通航分道航行的船舶。

第二十六条快速船在航时,应当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

第二十七条无论本章规定如何,被让路船均应当注意让路船的行动,并按当时情况采取行动协助避让。

第五章信号与通信
第二十八条船舶进、出支流(汊)河口时,除鸣放规定的声号外,白天应当在桅杆横桁上垂直悬挂“T1”信号旗一组,夜间应当在桅杆横桁易见处显示紫光环照灯一盏。

第二十九条船舶横越通航分道,应当鸣放规定声号。

第三十条配有甚高频无线电话(VHF)的船舶,航行中必须在6频道正常守听,并按规定进行通话。

第三十一条船舶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表明本船航行、避让意图后,仍应当鸣放规定声号。

第六章责任
第三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船舶未按规定航路航行导致发生碰撞事故的,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第三十四条船舶未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主动避让他船,导致发生碰撞事故的,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第三十五条船舶未按规定停泊,导致发生碰撞事故的,应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附录与条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有变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发布航行通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受限船舶,是指:
1.船长为60米及以上的客船、滚装船;
2.船长为80米及以上的货船;
3.2500吨级及以上的船队;
4.主机功率每千瓦拖带量大于4吨的船队;
5.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及半潜物体的船舶。

(二)左岸,是指面向河流下游方向,左手对应的河岸。

(三)右岸,是指面向河流下游方向,右手对应的河岸。

(四)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是指由于航道弯曲狭窄、水流紊乱等因素,受限船舶间不宜会让的水域。

(五)警戒区,是指由于通航环境复杂、船舶横越活动频繁,要求船舶通过时必须予以特别警惕的特定水域。

(六)停泊区,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供船舶停泊的水域。

(七)沿岸通航带,是指自水沫线或浮标连线起向河心一侧50米,仅供渡船和短途客船逆相邻通航分道船舶总流向航行的水域。

沿岸通航带河心一侧的边界线为与相邻通航分道的分隔线。

(八)横越,是指船舶由通航分道一侧驶入,由另一侧驶出,或者横向或斜向驶过沿通航分道航行船舶船首方向的过程和行为。

包括:“各类横江渡轮和横江渡船的航行”、“船舶横越通航分道靠离码头、进出停泊区”、“船舶避让时船首超出通航分道边
界”、“船舶从警戒区横越通航分道”等的过程和行为。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系特别规定,涉及航行、停泊、作业与避让的其它规定如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

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同时废止。

附录1
沿岸通航带(右岸)
沿岸通航带(左岸)
附录2
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
附录3
警戒区
附录4
停泊区
备注:停泊区宽度自水沫线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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