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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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告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公室告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公室告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在不同历史时期中,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历史记录。

它包括了中国古代和现代的法律体系、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的变迁与演进。

中国法制史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时期进行解释:
1. 古代法制:古代中国法制以封建王朝为特征,主要包括了夏、商、周、秦、汉、唐等不同朝代的法律体系。

例如,周朝的《周礼》和秦朝的法统一法律标准,确立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2. 封建法制:封建法制是指中国封建社会中的法律制度。

这个时期,封建王朝通过颁布各种法令、律例来管理国家和社会。

例如,明朝的《大明律》就是一部重要的封建法典,规定了当时社会的各种法律规范和制度。

3. 近代法制:近代法制是指清朝末年到20世纪初中国法制的发展阶段。

在这个时期,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思想开始传入中国,对中国法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例如,1904年清朝颁布的《大清民律》是一部受西方法律观念影响较大的封建法典。

4. 现代法制:现代法制是指20世纪初至今的中国法制发展阶段。

在这一时期,
中国经历了辛亥革命、国共内战和新中国成立等重大历史事件,法制建设也经历了深刻的变革。

例如,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为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

以上是对中国法制史的简要解释,每个时期的法制发展都有其特点和影响,对于理解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质剂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质剂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质剂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古代及近代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变。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 古代王朝法制:古代中国的法制起源于早期王朝时期,例如夏、商、周等。

这些法制主要体现在君王的法律权威和礼法制度上,重视以法治理国家,强调君主的威权和社会等级秩序。

2. 秦汉法制:秦朝统一六国后,实行了一系列变法措施,包括统一法律规范。

汉朝延续了秦朝的法制,加以发展,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以律令为主的法律体系,并建立了丞相、御史台等机构监督法律实施。

3. 隋唐法制:隋唐时期,建立了普遍适用的法律制度,如隋朝的《大业律》和唐朝的《唐律疏议》。

法制的内容包括刑法、刑名制度、地方行政法以及司法制度等,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4. 宋元法制:宋朝和元朝时期,继承了前代的法制基础,并有所发展。

特别是宋朝,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全国性法典《大宋律例》,并推行了许多创新的法律制度,如科举制度、官署制度等。

5. 明清法制:明朝时期,继承和发展了宋朝的法制,建立了一整套明代的法律制度体系。

清朝时期,进行了一系列法律改革,颁布了《大清律例》,在法律体系和法律程序上有所调整和完善。

近代以来,中国法制史经历了中华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中华民国时期进行了一系列西方法制的引进和改革,为中国近代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推行了社会主义法制,建立了全面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与演变,反映了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变迁,也是中国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书市买牌制度,官府将所要购买的物品和价格书写在牌子上,之与市,有愿成交的商人和官府到市买处按牌交易,官府一手交钱商人一手交货。

2、嘉石之制:指把那些有轻微罪行的犯罪人的手脚束缚起来,坐在嘉石上一段时间,让其思过悔改再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服一定时期的劳役。

3、翻异别勘制度:指当事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后,司法机关必须重新审理。

4、圆审: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经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由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卿会审,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5、热审:指在暑热天审理,决遣囚犯,以便梳理监狱的司法制度,明朝。

也是清朝的一种复审形式,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6、十恶制度:谋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谋反:预谋谋反、篡改、颠覆朝廷。

谋大逆:预谋毁坏皇家宗庙、陵园、宫殿。

谋判:预谋背叛朝廷或国家利益。

恶逆:谋杀或殴打亲属。

不道:杀人手段极其残忍。

大不敬:侵犯皇帝的行为。

不孝:不奉敬侍奉尊长或不依礼服丧。

不睦:亲族内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

不义: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

内乱:亲属间犯奸乱伦7、春秋决狱: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即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经典的精神来定罪量刑8、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结婚仪式纳彩:男方到女家下聘礼。

问名:男方询问女方名字和生辰等以卜凶吉。

纳吉:指卜得吉兆后正式缔结婚约。

纳征:男家向女家交纳财礼。

请期:男家向女家请定婚期。

亲迎:迎娶新娘9、五听:西周时期司法审判过程中经验的总结,是一套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观察方法辞听:观察当事人的语音表达,语无伦次则有假。

色听:陈述时的脸色,面红耳赤。

气听:呼吸,气喘吁吁。

耳听:听觉,听觉迟钝。

目听:目光,两眼无光10、上计制度:每年年初由地方官郡守、县令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土地的开垦、人口的增长、赋役的征发、司法治安状况等方面并将计划上报中央,年终由中央部门根据该官吏的计划对其工作进行考核,评出优劣11、八议制度: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官府无权审判前,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皇帝根据其身份及犯罪情况进行减免刑罚的制度。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

1.商鞅变法:商鞅于前361年在秦国实施的改革,对秦国的崛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大诰:朱元璋亲自编撰的,一部以惩治官吏犯罪和豪强犯罪为主要内容的特别法。

3.立法院(南京国民政府):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决议,负责具体起草法律条文的专门立法机构。

4.五听:西周时期法官审理案件所用的方法,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5.大明令:明朝洪武元年颁行的令。

内容是国家政治及社会生活方面的制度,其按朝廷六部分篇,一直沿用到明亡,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

6.录囚:中国封建时代一种由君主或上级长官向囚犯讯察决狱情况,平反冤狱,纠正错案,或者督办久系未决案的制度。

7.《元典章》: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它是元朝圣旨条画,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等资料的汇编。

8.平政院:北洋政府时期设置的从事行政审判和行政监察的机关。

9.秋冬行刑:中国古代社会的行刑制度,死刑的执行于秋冬两季进行,以应秋冬万物萧杀之气。

10.《永徽律疏》:唐高宗时期官方统一对律文进行注释,制成《永徽律疏》。

律疏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主要作用是解释和补充律条。

11.管制:根据地时期的刑罚之一,即对罪恶不太严重的反动党团各级负责人实行管制,限制自由。

12.六礼:西周时期婚姻成立有严格的程序要求,需要经过六道程序,称为六礼。

13.编敕:敕是皇帝在特定的时间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旨,称为散敕。

散敕不具有普遍性,需要上升为一般的法律形式,还要经过特定的编修程序,即编敕。

14.三三制:政权人员的构成比例实行三三制,代表物产阶级和贫农的共产党员,代表中农和小资产阶级的非党的左派进步人士,和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的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一。

15.重罪十条:《北齐律》在总结前代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将严重危害封建政权以及封建纲常礼教的十种罪。

16.《九章律》:由相国萧何制定的,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增加户律、兴律和厩律三章,合称九章。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五刑:即杀、宫、劓、刖、墨五种身体型。

2、“茅门之法”:是楚庄王时期所制定的,茅门为王宫的一个宫门,依《韩非子》的记述,该法可能是关于王宫出入管理的规定。

3、领事裁判权:是一种治外法权,出现在11世纪欧洲十字军东征以后,是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等代表机构对在另一国之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

4、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销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5、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仿照西方会议形式设立的咨询机构。

6、宗法:是指调整家族关系的制度,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的父系家制,依血缘区分大宗(嫡系)与小宗(庶系),强调大宗对小宗的支配,插幼对尊长的服从。

7、炮烙:指将油涂在铜格上,下用炭火烧热,令犯罪者在铜格上行走,掉进炭中烧死。

8、立嫡:即确定正妻所生的长子为家长所继承人;若正妻膝下无子,则以生母的身份确定庶子中的长女子为继承人。

9、真告:指受害者可以直接向周王起诉犯罪,是“怀保小民”思想在司法上的反映。

10、《唐六典》是系统地记载唐朝官制的政书。

唐玄宗于开元年间命大臣以《周宫》为模式,按照理、教、礼、政、刑事六典的体例修订藏书。

11、诰:诰是王或者大臣所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为商、周法律的重要形式。

12、“质剂”:是写在竹(木)简上的买卖契约文书。

13、“五听”指五种具体的审理方法。

…………14:当:即“官当”,是指官吏可以用官品爵位来抵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15、《大清民律草案》:是修订法律馆在系统研究、借鉴西方,特别是德国、日本民法的同时,对中国传统民商事习俗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查,分省编制调查表册,在此基础上具体编撰,最后由松冈义正与礼学馆的朱献文、章宗元、高仲和等分编写稿,历时四载于1911年完成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它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夏朝的罪名:昏(己恶而掠美)、墨(贪以败官)、贼(杀人不忌)2、这十种玩忽职守贪赃枉法之罪·商“三风十愆”:巫风、淫风、乱风;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打猎),侮圣言,逆忠直,运耆德,比顽童,十种罪责。

3、《吕刑》法官徇私枉法罪:“五过之疵”:法官徇私枉法的五种情况。

惟官:敬畏权势,从而官官相护。

惟反:公报私仇。

惟内:裙带关系。

惟货:受财枉法。

惟来:受人请托。

4、商朝的法外酷刑:醢hai刑:剁成肉酱。

醢九侯。

脯刑:晒成肉干。

脯鄂侯。

剖心:挖取活人的心脏。

剖比干。

炮烙:“以铜为之,布火其下,以人置之,人烂坠火而死。

”劓殄:一人犯罪,累及家人而死。

死刑株连。

5、眚(过失)与非眚(故意)、唯终(惯犯)与非终(偶犯)。

6、六礼:婚姻关系成立的六道程序。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或纳币;请期;亲迎。

7、离婚应遵循的原则←七出:丈夫休妻的七大理由。

包括: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女子有三不去之一,丈夫不能休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8、西周诉讼费——钧金·刑诉30斤铜、束矢·民诉一捆箭。

不交则“自服不直”败诉处之。

9、证据制度:五听:西周时期司法官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口供是否真实的五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法。

具体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它是将心理学知识运用于司法审判,与神判相比,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此外,还注意人证、物证、书证等的运用10、《北齐律》:北齐武成帝时期封述等人主持修订;它首次确定12篇体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于世;首定《名例律》,进一步突出了总则在法典的性质和地位,使体例结构更加规范;初定封建五刑,刑罚更加宽缓人道;确定重罪十条;是中国封建社会一部承前启后的封建法典11、《唐六典》:唐玄宗时期编撰的一部行政法典;它以官统典,分为六典,它详细规定了唐朝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设置、编制、职责、官吏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内容。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一、法制法制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法律体系以及依法行政等方面的综合体系。

它是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秩序的基石,反映了社会规范的制定、执行和维护过程。

二、法律法律是指国家根据一定的程序和形式,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

它规定了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解决纠纷具有重要作用。

三、法治法治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据法律规范来行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原则和制度。

它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公正性,确保国家的治理合法化、有序化以及人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四、刑法刑法是指规定犯罪以及量刑、刑罚等刑事制度的分支法律。

它规定了哪些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和制裁。

刑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的安全。

五、民法民法是指调整个人、家庭、财产关系等民事权益的法律体系。

它包括了民事权利的确立、转让、保护以及民事纠纷的解决等方面。

民法在维护公平性、保护私人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六、行政法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行为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包括行政组织、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维护公正、合法和高效的行政管理。

七、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各级政府的职责。

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承载着国家的根本价值观和政治制度。

八、法学法学是研究法律原理、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运作规律的学科。

它主要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史、法律逻辑等方面的研究内容。

法学的发展有助于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法律适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九、法官法官是负责审理案件、依法裁决判罚的司法人员。

他们以法律为准绳,按照事实和证据来判断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官是法律实施的主体,其公正、专业的判断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十、律师律师是代理和辩护当事人利益的法律专业人士。

他们依法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

大告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大告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大告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古代至现代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它涵盖了从古代封建时代到现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整个过程。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于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

最早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商代的商鞅变法,其中包括了刑法和律法的制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秦朝统一中国后,实行了以法律为基础的中央集权制度,并颁布了著名的《秦律》。

汉朝时期,中国出现了多种法律文献,其中最重要的是《汉律》和《汉制》。

这些法律文献规定了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的内容,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随着中国历史的演进,唐朝和宋朝时期也出现了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创新。

唐朝实行了法官制度,并编纂了《唐律疏议》,使得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宋朝时期,颁布了《宋律》和《宋刑统》,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明清时期,中国法律制度进一步发展,出现了一系列刑律和民律的编纂和修订。

尤其是清朝时期,《大清律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中国法律制度的整体建设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近代以来,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受到了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

清朝末年,中国开始学习西方法律制度,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以适应现代化的需要。

中华民国成立后,通过颁布《中华民国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法律制度。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法制史的一个新的时代。

在中国法制史的不同阶段,法律的角色和地位也有所变化。

古代中国法律主要是为了维护君权和社会秩序的需要,而现代中国的法律制度更加注重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不仅可以揭示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还有助于我们理解中国现代法制建设的历程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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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2.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3.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4.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5.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了大量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内容及其丰富。

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

这批秦简收录的都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法律令。

6.《法律答问》--是秦法律形式之一,是由官方对秦朝的某些律文、术语和律义以答问的形式所作的解释。

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7.《封诊式》--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其中包括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

8.廷行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9.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种刑罚。

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其法为:“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史载李斯即“具五刑”而死。

10.盗徙封罪--是秦的主要罪名之一。

盗徙封,就是偷偷移动田界标志。

古时阡陌起田界的作用,秦时“封”等于田地的阡陌,不准私自移动,否则构成“盗徙封”罪,科以“赎耐”。

11.“公室告”--秦朝的诉讼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

公室告,是指秦朝允许告官的案件,如贼杀伤、盗他人财物为公室告。

凡公室告,政府则应受理。

12.“非公室告”--秦朝的诉讼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

非公室告,是指秦朝不允许告官的案件,如子告父母、臣妾告主人,都属于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这是为了维护封建尊卑关系和主奴关系,反映了在诉讼制度上公开的不平等。

13.“约法三章”--刘邦攻进秦都咸阳后,曾以废除秦苛法为号召,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

其内容是:杀人者,处以死刑;伤人及盗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的刑罚。

受到秦人的欢迎。

14.《九章律》--是汉初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并结合汉初的具体情况进行编撰的。

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共九篇,史称《九章律》。

15.“决事比”--是汉代的法律形式之一。

“比谓类似。

”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

汉朝广泛采用判例断案,“比”能补充律令之不足,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

16.告劾--汉代的起诉叫“告劾”,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就是今天所说的“自诉”;另一方面指官府官吏,主要是监察官吏御史和司隶校尉,“察举非法”、“举劾犯罪”,就是今天所说的“公诉”。

两汉时期,在一般情况下,必须按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有冤狱,可以越级上书皇帝。

17.杂抵罪--晋律规定的罪名。

指官吏犯罪可以夺爵、除名、免官等剥夺官爵的方式来抵罪而不受刑罚。

这一规定使贵族、官员犯罪享有减免刑罚的法定特权,是后世“官当”制度的雏形。

18.官当--即官员犯徒罪,允许其以官品与爵位抵罪的制度,也叫“以官当徒”,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

陈律正式出现“官当”之名。

此制沿用至宋。

19.登闻鼓--魏晋时于朝堂外设鼓,有冤屈者可击鼓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长官诉冤,以补救审级限制的弊病。

这种制度一直沿用到清朝。

19.《唐六典》--是系统地记载唐朝官制的证书。

唐玄宗于开元年间命大臣以《周官》为模式,按照理、教、礼、政、刑、事六典的体例修订政书。

其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国家机构的设置、编制、职责及官员管理制度方面的规定。

有关内容的历史沿革,分别作注附于正文之下。

《唐六典》根据国家令式记载官制的体例对此后王朝的行政立法有重要影响。

20.“三司推事”—唐代的一种会审制度。

唐朝重视审慎执法,对大案、疑案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理,此即“三司推事”。

21.死刑复奏制--是唐律规定的核准死刑的特殊程序。

依唐律规定,死刑判决须奏请皇帝批准。

在对死罪囚犯执行死刑前,还要再次、三次地奏报皇帝考虑,得到许可,才能执行。

违反上述程序的主管官员要判重刑。

这项制度体现了唐朝注重人命、审慎执法的指导思想。

22.《宋刑统》--是宋朝的正式刑律,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全称为建隆《重详定刑统》,共十二篇,与现存《唐律疏议》几乎完全一样。

23.“条法事类”--是宋代的一种法律形式。

是以“事类”(公事性质)为标准分“门”,将相同性质的敕、令、格、式分别编纂在一起的法规大全。

24.编敕--又称“宣敕”,是宋代的一种法律形式。

宋代“编敕”是编纂历年所颁敕文的立法活动,由此所产生的敕文集也称编敕。

编敕属于一般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后来对编敕进行刑法化,《咸平编敕》成为一部新刑法。

在刑事审判中,编敕地位高于《刑统》。

25.折杖法--为宋太祖所创的一种刑罚制度。

即“折杖之制”,是把笞、杖、徒、流四种刑罚减轻刑量或折抵为杖刑的制度。

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是宋代统治者慎刑思想在刑罚制度上的体现。

26.刺配--是宋代出现的一种新刑种。

是对犯人施加墨刑,再押送指定场所服役的刑罚。

“刺”指在罪犯脸部等处刺青;“配”指押送指定场所服役。

有军役、劳役两种,服军役者又称“配军”。

“配”是主刑,“刺”是附加刑。

27.“重法地”--宋代规定对某些特定地区的特定犯罪判处重刑的制度为重法地之制,该特定地区称“重法地”,其量刑标准称“重法”。

仁宗创立,北宋时共二十六路,重法地占三分之一以上,实施了四十多年。

28.审刑院--是宋代新创的中央司法机关,又称“宫中审刑院”。

是宋初的审判复核机关,也有部分审判权。

其职掌原均属大理寺和刑部,是宋初皇帝加强中央集权的产物。

29.翻异别勘--是宋代的一种诉讼审判制度。

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重审的制度。

翻异,指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别勘,指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

法律规定,翻异一般不得过三次,妄行叫冤者,别勘时加重刑罚。

它对防止冤案有一定作用。

30.《大扎撒》--古代蒙古部落首领对众发布的命令称为“扎撒”。

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后,将原有的训令,写成法规,史称《大扎撒》或《扎撒大全》,汉语叫《令》。

太宗窝阔台曾重颁。

它的特点一是刑罚严酷,大量使用死刑;二是原始性。

31.《元典章》--是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全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由《前集》和《新集》组成。

它以六部划分法规,这种体例,是《明律》以六部分篇的滥觞。

32.《大明律》--是明朝律的统称。

先后有《洪武七年律》、《洪武二十二年律》,到《洪武三十年律》完全定型。

它编制体例仿效《元典章》,律首为名例律,以下按朝廷中央六部,分别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共七篇。

各篇之下又分门类,总计为三十门。

《洪武三十三年律》改重典为中制,明太祖令子孙严守,自此一直沿用到明亡。

它是中国法制史上又一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33.明大诰--是明初一种特别刑事法规,有四篇。

大诰之名来自儒家经典《尚书.大诰》,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

规定每户一本,有者,犯笞、杖、流、徒等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

大诰的效力在律之上,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大诰一般都加重处罚,并且大诰滥用法外之刑。

“重典治吏”是大诰的又一特点。

34.充军--是明朝的一种刑罚制度。

是强迫罪犯至外地充当军户的刑罚。

按充军的性质分为终身充军、永远充军。

35.枷号--是明朝的一种刑罚制度。

是使罪犯戴枷示众受辱的刑罚。

唐末已有“枷项示众”,宋元时使用已相当普遍。

明朝条例中很多罪名适用枷号刑,大多为轻微犯罪。

但武宗时太监专权,用一百五十斤的“大枷”迫害政敌。

36.廷杖--是明朝的一种刑罚制度。

是皇帝对大臣施加的体罚。

在东汉、隋朝时已有廷杖,但明朝将廷杖制度化,规定由锦衣卫施行,东厂监刑。

明朝几乎每一皇帝皆行廷杖。

廷杖的刑罚是封建专制主义极度膨胀的表现。

37.“三司会审”--明代遇有重大疑难案件时,由中央三法司法官即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会同审判,称“三法司会审”。

38.热审--是明代在暑热季节来临前对在押未决犯进行清理发落的制度。

京城监狱在押囚犯由司礼监太监、锦衣卫会同三法司堂官进行审理,徒流罪犯减等发落,笞杖罪即时行刑,刑毕释放。

疑犯向皇帝具奏请决。

各地方司法机构在押未决囚犯,省城内由巡按御史会同布政使、按察史、都指挥使审理;各府、州、县由分巡道会同知府、知州、知县审理。

39.则例--是清代的法律形式之一,例的一种。

一般专指政府部门或政务方面的单行法规。

其法律效力高于律。

乾隆后,律的修订基本停止,则例逐渐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

40.“地丁合一”--是清代的赋税制度,又称“摊丁入亩”。

即以省为单位,将固定的丁银数额平摊至田赋税中,丁银与田赋银合一。

免除了无地农民的人口税,使赋税单一化。

这一税赋制度改革极大地减轻了农民负担。

41.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1908年公布的第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共23条,有14条规定了“君上大权”,为宪法大纲的核心,9条附录规定了“臣民权利义务”,实质上是为制定一部“君主宪法”奠定基础,使君主专制制度蒙上“宪法”的外衣。

42.《十九信条》—在内外压力下,清廷令资政院迅速草拟宪法,仅用了三天时间便制定和通过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通称《十九信条》,于1911年11月3日公布。

43.领事裁判权--是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对在另一国领土上的本国国民按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是一种治外法权。

1843年,英国通过《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取得,此后美国、日本、俄国等纷纷效法。

各国在中国的这项特权于1943年被取消。

44.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名义上是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构,实际上是领事裁判权的延伸。

凡涉及洋人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必须由外国领事裁判,或者外国官员陪审,或者先通过领事馆,或者由领事馆到庭听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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