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转学管理规定

教育部转学管理规定
教育部转学管理规定

教育部转学管理规定

一、严格规范转学制度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以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

序正当、权责清晰为原则,在符合高校招生录取政策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学生转学制度,

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1.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

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

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

考录取分数。申请转学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

并需通过拟转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

3.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

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

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8跨学科门类的;

9应予退学的;

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4.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

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

署接收函。其中,研究生转学应经拟转入专业导师或导师组讨论同意。转学学生的相关手

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备案。

二、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和公开机制。高校对转学的

政策、程序、结果进行公开;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

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

的公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转学确认程序及结果,通过网站、报刊等形式予以公开。

三、严禁违规转学行为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严格规范转学工作,严禁以转学为幌子,变相突破高

校招生录取分数线择校、择专业,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要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对转学中的违规行为零容忍,严肃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应根据领导干部问

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依

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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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部项目管理办 法

附件: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教技〔〕1号 4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根据国家财政制度的要求及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项目经费,来源于由教育部负责分配和管理的部分科学事业费。 第三条本办法为项目管理的依据,项目申请学校及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项目资助的范围主要为高等学校开展的自然科学研究。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并结合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特点、学科布局及发展的需要,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研究三类,按照资助额度的不同分为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和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 第二章立项 第五条项目采取分年度发布申报领域、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项目每年受理一次,申报时间截止到每年的6

月1日,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条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选题符合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的需求,鼓励学科交叉。2.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 3.研究队伍结构合理,项目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年;学风端正,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4.课题已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并基本具备主要研究条件(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 5.非教育部属学校在申请项目时,依托学校及隶属省(直辖市、自治区、兵团)教育厅(教委)应分别签署条件保障和配套经费的实质性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在条件相当时,依托于国家或教育部科研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的申请予以优先支持。 第八条项目立项程序: 1.教育部在每年4月底前将申报项目通知下发直属学校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兵团)教育厅(教委),确定当年申报领域和各单位申报的限额。 2.申请者须填报《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1)一式三份,经学校科研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盖具学校公章统一报出,不受理个人申报。

教育部颁布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颁布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近日颁布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涉及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籍管理、奖励与处分等诸多方面。这部将于今年9月1号起施行的《规定》,将对3000多万在校大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产生哪些影响,一起来看。 新生创业可保留入学资格 如果你想创业,却又担心无法完成学业,现在完全可以没有后顾之忧,新版《规定》鼓励高校学生创新创业,并提供了制度和改革支持。 采取弹性学制,如果是新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入学后开展创业,则可以申请休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突出对学生创新思维、创业精神和创新创业实践能力的培养。 创新创业学生可申请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同时,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都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鼓励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加强学生的创新创业教育。创新实践、休学创业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还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降低学生创业的机会成本,让学生在自主创业方面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学校给处分学生可申诉 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更加注重保护学生权益,对实施奖励与处分的规则也作了进一步完善。 按照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课程)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拨、公示等制度。 设置处分期限给予学生改过机会

新版《规定》对学生处分的情形和程序做了补充和完善。学生违纪的情形更为具体明确,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学校可以开除。 在对学生的处分程序上,规定学校做出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事实、理由与依据,学校做出的重大处分决定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等决定。同时要求,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给予学生改过的机会。 接到处分决定书10日内可提出申诉 新版《规定》还明确保障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专门新增“学生申诉”一章,完善申诉制度和程序。要求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同时增加了教育部门对学校行为的监管措施,明确省级教育部门受理学生申诉的规则。 规范入学复查杜绝冒名顶替 为了应对在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中曾屡次发生并引起广泛关注的“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新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别增加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的要求,同时对入学复查的程序进行了更为具体严格的规定。 入学三个月内复查明确复查内容 新版《规定》明确了入学复查的内容、操作方法,要求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同时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要有正当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从制度上和操作上减少和杜绝了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获得入学资格的可能性。 记录诚信信息惩戒失信行为 新版《规定》还强调,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同时,要求高校健全学习成绩管理制度,强调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将有关学历、学位证书管理的规定予以整合、规范。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 (教财〔2012〕7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中央高校内部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一、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分级管理体制 1. 强化学校主体责任。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院)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学校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设备)、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2. 明确院系监管责任。学院、系、所和国家认定的校内各类研究机构(简称院系),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院系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学校要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院系负责人的考核范围。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3. 落实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二、完善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服务能力 4. 设立专门机构。科研管理任务重、科研经费规模大的学校,可以在财政部门或科研部门内部统一设置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机构。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协助、指导项目申请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对已批复或签订合同(任务书)的项目提供从到款通知到具体项目经费分配、预算执行进度通报、经费使用建议、预算调整、决算编制、外部沟通协调等全过程服务,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咨询、业务培训、科研合同管理、技术市场登记、税费减免等相关工作。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5. 建设专业化队伍。学校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业的财务、科研管理人员,充实科研经费管理服务力量。建立科研经费管理服务人员业务培训制度,提升管理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引导院系和有条件的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聘用科研秘书,协助完成项目经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学校财务部门要会同科研管理部门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科研秘书等人员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强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意识。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6. 完善科研信息系统。学校要统筹规划,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完善系统功能,建立校内科研、财务等部门和院系、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实现科研项目从申报、评审、立

教育部高等学校职员制度暂行规定

教育部高等学校职员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设优化,精干,高效的高等学校职员队伍,提高高等学校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高等学校实行职员制度.高等学校职员是指在高等学校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高等学校职员职级是反映管理岗位层次,类别和职员专业水平,工作能力的标志.根据高等学校的实际,高等学校职员职级分为三个职等和十个职级.其中一,二,三,四,五级为高级职员,六,七,八级为中级职员,九,十级为初级职员.各级职员有明确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第四条高等学校职员制度的实施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遵循因事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聘约管理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实行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分配制度. 第二章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五条高级职员的基本职责:主持或者分管高等学校校级或者院(系,所),处(部门)级单位管理工作,或者专职从事高层次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导中,初级职员工作. 第六条中级职员的基本职责:主持或者分管院(系,所),处(部门)级及其以下基层单位的管理工作,或者独立承担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导初级职员工作. 第七条初级职员的基本职责:承办具体的行政事务工作,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一般性公文或者文稿. 第八条高等学校职员必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高等教育法规,政策,遵纪守法,维护学校的安全,荣誉,利益和知识产权,恪守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九条初级职员基本任职条件:符合第八条要求;了解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和特点,胜任本职工作;基本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初步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本科高等学校要求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高等专科学校要求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第十条中级职员基本任职条件:符合第八条要求;熟悉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特点,具有独立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有较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够独立撰写重要的公文,文稿和有一定水平的管理方面的论文;具有指导初级职员工作的能力;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高级职员基本任职条件:符合第八条要求;系统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较强的解决本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

附件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有关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是用于支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以下简称繁荣计划)社会科学研究、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以促进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放管服”结合,坚持统筹规划、分类实施、专款专用、规范高效的管理原则。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充分体现质量创新和实际贡献,赋予依托学校和项目负责人更大的管理权限。在简政放权的同时,注重规范管理、改进服务,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良好条件和

宽松环境,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 第四条财政部、教育部负责制定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研究制定预算安排的总体方案。教育部负责编制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建立健全项目绩效考评机制。 第五条项目依托学校是繁荣计划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和完善本单位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按要求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学校预算,指导和审核项目预算编制,承担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审核项目决算。 项目依托学校的财务和科研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需要,加强对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的指导;注重科学管理、改进服务,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科学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合理合规使用资金。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预算和财务管理规定,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支出范围 第七条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分为研究项目资金、非研究项目资金和管理资金。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 见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 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 教基一[ ]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基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整体上进入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提高质量的新阶段。加强中小学规范管理,办好每一所学校,成为新时期基础教育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近些年来,教育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各地也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加强了中小学校的管理。但当前一些地方和学校依然存在着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突出问题,不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不能很好地适应基础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制约着新时期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为进一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加强中小学管理,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强化责任,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 1.加强省级统筹,整体提升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管理水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提出整体推进的政策措施。 ——制定和完善本地区中小学校管理基本规范,组织排查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加强对地(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大力倡导科学的教育发展观和政绩观,建立健全学业水平考试和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坚决禁止下达升学指标和简单用升学率奖惩教育工作的做法,形成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的工作机制。 ——加强教育经费统筹,切实保障区域内基础教育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为实施规范化管理奠定良好基础。 ——组织开展全省(区、市)范围内的中小学管理随机督导检查,督促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落实规范办学的各项要求。 ——积极营造尊重教师、尊重教育的良好社会风气,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2.强化以县为主管理,切实把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所学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作为“以县为主”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实施管理。 ——具体分析当地中小学办学行为、学生课业负担及体质健康状况,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管理办法,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及时纠正行政区域内各种不规范办学行为,切实维护区域内中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办学秩序。 ——加强教育质量管理,指导和保障学校科学安排课程,全面落实国家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切实加强学校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组织落实对校长、教师的培训。

教育部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教技〔2003〕1号 2003年4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根据国家财政制度的要求及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项目经费,来源于由教育部负责分配和管理的部分科学事业费。 第三条本办法为项目管理的依据,项目申请学校及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项目资助的范围主要为高等学校开展的自然科学研究。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并结合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特点、学科布局及发展的需要,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及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研究三类,按照资助额度的不同分为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和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 第二章立项 第五条项目采取分年度发布申报领域、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项目每年受理一次,申报时间截止到每年的6月1日,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条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选题符合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的需求,鼓励学科交叉。 2.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 3.研究队伍结构合理,项目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年;学风端正,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4.课题已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并基本具备主要研究条件(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 5.非教育部属学校在申请项目时,依托学校及隶属省(直辖市、自治区、兵团)教育厅(教委)应分别签署条件保障和配套经费的实质性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在条件相当时,依托于国家或教育部科研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的申请予以优先支持。 第八条项目立项程序: 1.教育部在每年4月底前将申报项目通知下发直属学校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兵团)教育厅(教委),确定当年申报领域和各单位申报的限额。 2.申请者须填报《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1)一式三份,经学校科研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盖具学校公章统一报出,不受理个人申报。 3.项目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分若干领域组织专家集中评审。 4.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当年科研经费情况,择优确定支持的项目。 5.教育部发文通知相关学校项目入选情况,研究经费与当年的科学事业费一起拨到项目承担学校。《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一式二份经科技司签署意见后返回给学校(一份存学校科研处,另一份存课题组),作为项目立项、管理及验收的依据。 6.教育部根据国家需求及科技发展趋势制定重大项目申请指南,于每年8月份对外发布, 9月20日前受理重大项目申请。重大项目优先支持已经结题验收并被评为优秀的项目。重大项目立项,还需填写重大项目合同书(格式见附4)。 第九条项目立项后,教育部将根据财政部对经费的拨付要求,年底前将经费拨付到位。项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下文是,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确保科研项目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研及财务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科研经费来源 第二条科研经费来源: 一校外各级各类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二学校及各学院所、中心等划拨的科研经费。 三科研成果转化收入。 四其它形式的科研经费来源。 第三章科研经费支出范围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 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 题等活动而召开会议发生的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 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 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八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九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 费用。 十印刷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一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 的出版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二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 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三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 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计划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四管理费:是指从事科研管理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十五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 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四章科研经费管理 第四条学校所有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 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1]56号文件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21]11号以及地方各级部门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规定。 第五条学校年度科研经费收支由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预算方案,经财务部门审核,纳 入学校总体财务预算。 第六条各类科研项目必须以学校名义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其经费必须全额划入学校 银行账户,按项目管理。 第七条科研经费实行责任制管理。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 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教育部颁发新《班主任工作条例》

教育部颁发新《班主任工作条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发挥班主任在中小学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保障班主任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特制定《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充分发挥班主任在教育学生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班主任是中小学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 要实施者,是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班主任要努力成为中小学生的人生导师。 班主任是中小学的重要岗位,从事班主任工作是中小学教师的重要职责。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应将班主任工作作为主业。 第三条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重要体现。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为班主任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保障其享有的待遇与权利。 第二章配备与选聘 第四条中小学每个班级应当配备一名班主任。 第五条班主任由学校从班级任课教师中选聘。聘期由学校确定,担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时间一般应连续1学年以上。 第六条教师初次担任班主任应接受岗前培训,符合选聘条件后学校方可聘用。

第七条选聘班主任应当在教师任职条件的基础上突出考查以下 条件: (一)作风正派,心理健康,为人师表; (二)热爱学生,善于与学生、学生家长及其他任课教师沟通; (三)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教育引导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三章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 全面了解班级内每一个学生,深入分析学生思想、心理、学习、生活状况。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采取多种方式与学生沟通,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九条 认真做好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班级良好秩序,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和集体荣誉感,营造民主和谐、团结互助、健康向上的集体氛围。指导班委会和团队工作。 第十条组织、指导开展班会、团队会(日)、文体娱乐、社会实践、春(秋)游等形式多样的班级活动,注重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组织做好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学生认真记载成长记录,实事求是地评定学生操行,向学校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二条经常与任课教师和其他教职员工沟通,主动与学生家长、学生所在社区联系,努力形成教育合力。 第四章待遇与权利 第十三条学校在教育管理工作中应充分发挥班主任的骨干作用,注重听取班主任意见。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财库[2006]23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06.04.06 【实施日期】200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育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 为了确保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及时、规范支付,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财政部、教育部制定《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教育部反映。

附件: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六年四月六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管理监督,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是指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中央财政负担的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包括免费教科书资金、免杂费补助资金、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等。 第三条中央专项资金通过财政部拨付下达后,由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和县级(包括县、县级市、市辖区及不设区的地级市,下同)财政部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教学四项经费管理与实施办法(试行)

教学四项经费管理与实施办法 (试行) 根据教育部〔2005〕1号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要求,为保障本科教学各项业务顺利开展,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学校决定从2005开始,每年划拨教学四项经费专款,使年本科教学四项经费的投入达到年学费总额的30%(即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标准),为规范和加强四项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科学、合理、最大限度地发挥有限经费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科教学四项经费是指教学业务费、教学仪器设备修理费、教学差旅费和体育维持费。 第二条教学业务费是开展日常教学的各项开支,包括教学杂费(含军训费、招生费、就业指导费等);教学改革与课程建设费;专业建设费;教学检查与评估费(含教师教学竞赛);教学成果与奖励费;实习实践费(含各类实践竞赛、文艺活动等费用);实验耗材费;毕业论文设计费;教材建设与奖励费;日常办公费用。 第三条教学仪器设备修理费。包括各类教学仪器的修理、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室的维护等费用。

第四条教学差旅费。指各项与教学有关的差旅费用,包括教师和行政干部的调研、学习、培训及外聘教师的差旅等费用。 第五条体育维持费。指体育场地的维护、维修、消耗材料的购买、各项体育活动和参加比赛等费用。 第六条经费投入。学校决定本科教学四项经费每年以不低于年学费收入的30%投入,2005年按学费总额的30%投入,根据收支情况,投入逐年递增。 第七条立项。原则上所申请的教学项目内容,必须要有按培养计划要求完整、充分的立项依据。同时经费的支付范围和额度必须符合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八条立项形式。实行“按计划整体立项,分次支取经费”和“按分项目使用经费,总额包干”的形式申报和使用经费。采取何种形式,需要根据项目类型进行确定。第一种形式多用于规模大、共性强、计划性好的教学项目;第二种形式多用于规模小、随机性大、不易提前计划的教学项目。 第九条立项管理。为保障教学项目顺利进行,实行管理责任制。教务处负责教学项目的审定和考核,院系明确责任主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以保证按项目目标和要求开展教学工作。 第十条管理权限。教学业务费中除办公费用由院系和教务处共同审核,其它项目内容均由教务处负责审核,其中教务处负责公共课办公费用的立项分配(含两课、体育、公外、大学数学、大学物理、大学化学、计算机、艺术)。教学仪器设备修理费、

教育部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教[2012]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中小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对《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1] 附件: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颁发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教育部 2012年12月21日 2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1] 第二章财务 第五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教育部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部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AA通信集团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精神,加强产学研合作,教育部与AA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联合设立“教育部-AA科研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为加强基金项目的规范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AA设立“教育部-AA科研基金”(以下简称“科研基金”),对基金项目提供研究经费。教育部、AA共同对基金项目进行管理,组织基金项目的立项、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三条基金项目按年度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主要由AA根据业务发展需求、教育部根据教育信息化发展需求提出,经双方商定后确定。 第四条有关高等学校、教育科学研究机构为基金项目的申报单位,AA可提出申报单位建议。由教育部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研究确定申报单位名单。申报单位负责统一组织项目申报、项目过程管理及项目资金管理,包括项目中期检查、财务审计及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五条基金项目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进行申报。申报指南由教育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接受项目申报单位的项目申报。 第六条基金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申报单位为法人责任单位。法人责任单位对项目申报、执行、结题等全过程及项目经费使用承担法人责任。项目申报单位不能独自完成项目研究目标的,可联合其他单位共同申报。联合申报时的牵头单位为项目法人责任单位。基金项目不接受个人申报。 第七条基金项目实行限额申报,申报项目指标由教育部与AA根据申报单位学科基础与前期承担基金项目的完成情况确定。未按时结题或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占用申报单位第二年申报名额,连续两年有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取消申报资格。

关于科研立项课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XX学院关于科研立项课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规定,本办法所指科研立项课题经费指课题批准单位资助的经费(简称资助费)和学校按一定比例配套资助的经费(简称配套费)。自筹课题经费和学校立项课题经费属于资助费。地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的科研课题资助费简称横向课题费。 第三条课题经费使用应本着勤俭办事的方针,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避免浪费和重复建设,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课题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四条各类课题经费必须汇入学校基本账户,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课题经费到款后,财务处必须及时通知科研处,科研处据此下达配套费并书面通知财务处设立课题经费指标本,财务处按照科研课题的开支范围进行管理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课题主持人应按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课题经费,如有突破或变更,应事先报科研处审核,并视情况上报校领导审批,否则课题经费开支不予报销。 第六条课题经费的使用,采用课题主持人负责制和额度审批制。课题主持人对课题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课题主持人负责课题经费的申请和使用,经科研处审核同意后,按金额大小分级审批。一次性报销1000元(含1000元)以下由科研处审批;一次性报销1000—10000元由分管科研的副院长审批;一次性报销

10000元以上由院长审批。 第七条课题经费用于购买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低值易耗材料等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采购、审批和验收手续。 第八条为方便课题组开展科研工作,允许课题组预借3000元周转金,期限最长3个月。违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违规责任。 第九条课题组使用校车,应到校办办理派车审批手续,并按规定到财务处交纳派车费;使用私家车的,应事先经科研处签批后,财务处方予报销。私家车费用及其他超标的交通费(含打的费),不得超过课题经费总额的3%。 第十条课题主持人一般不能变动,如确需变动(工作调动、出国等),课题主持人应提前到科研处办理课题委托代管手续或申请更换主持人(须从课题组成员中择优录用),并书面通知财务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冻结该课题经费的使用。 第三章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十三条校内外各类纵向科研立项课题资助费的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使用本单位设备的只收消耗费),计算机消耗材料、机时费、入网、电话费等信息通讯费,课题所必需的国内调研和小型学术会议费(包括为完成课题必须举行的成果评审鉴定、专题研讨等会议费用),差旅费,资料印刷费、论文版面费(不含稿费),学术刊物订阅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和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课题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不得列入

教育部改善师资经费补助

教育部改善師資經費補助 正修科技大學 96年度教師專業研習成果報告 ******************************* *【SIP測試策略課程(Test Strategies for System-in-Package)】心得報告* ******************************* 團體 ▉個人 單 位: 資訊工程系 單位主管: (簽章) 職 稱: 副教授 姓 名: 王維倫 執行期間: 96年12月1日至12月3日 教評會審查期間: 學年度第 次( 年 月 日)

【SIP測試策略課程(Test Strategies for System-in-Package)】心得報告 中文摘要: 關鍵詞:系統晶片、系統級封裝、測試標準、邊界掃描。 隨著半導體技術不斷地進步,單一晶片上可容納的電晶體數目不斷地增加,使得電子產品的應用範圍日益廣泛且功能日益精進。為能滿足電子產品的『輕、薄、短、小』的要求,『系統晶片』技術於是應運而生不僅可有效地節省晶片面積亦可縮短產品上市時間。但是由於系統晶片內的各個核心電路來自不同製造廠商或是使用不同製程技術,相對地增加系統晶片的測試困難度以及無法有效提昇晶片良率。基於此,為提高晶片良率,於是有些廠商將系統晶片內部的核心電路先行各別製造及測試,然後再將其組合及封裝並進行最後測試,這總稱為『系統級封裝』技術。 在次課程中講者研究『系統級封裝』測試技術,並且為了進一步降低測試成本,亦將研究將原本應植入在待測電路的測試控制器,重新設計成以FPGA為基礎的測試控制電路並移植到待測電路外部以減少晶片面積及增加控制電路的設計彈性。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 办法(2006年修订)》的通知 教社科[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各重点研究基地: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推动高校科研体制改革和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我部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2001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2006年修订稿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 教育部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 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2006年修订) 目录 一、总则 二、管理体制 三、人员管理 四、项目管理 五、人才培养 六、成果管理 七、学术交流 八、经费管理 九、科研设施与图书资料、网络建设 十、档案管理 十一、报告制度 十二、检查评估 十三、附则 一、总则 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科学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是科研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是聚集和培养优

秀学术人才,围绕国家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前沿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高水平研究的新型科研组织,在产出创新成果,形成学术交流开放平台,带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依托高校要在巩固前期成绩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质量提高、注重内涵发展,加大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力度,使重点研究基地成为“211”、“985”工程平台建设的核心和支撑,成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上述目标,提出以下建设标准: (一)科学研究:围绕国家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前沿和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高水平的科研项目,产出创新性的成果,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建立知识创新机制,使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居国内领先地位,并在国际相同研究领域享有较高学术声誉,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级重点研究基地。 (二)人才培养: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建立一支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通过课程开发和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更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培养硕士、博士等高级专门人才;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培训,使其成为全国相同研究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三)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通过参与制订全国性研究发展规划,举办全国或国际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库、数据库和专业化的信息网络等措施,协调本研究领域的全国性学术活动,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成为本学科或研究领域的全国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

教育部颁布关于小学管理制度

教育部颁布关于小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学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小学是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实施普通初等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小学实施初等义务教育。 小学的修业年限为6年或5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学修业年限。 第四条小学要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 第五条小学教育要同学前教育和初中阶段教育相互衔接,立在学前教育的基础上,通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使受教育者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为初中阶段教育奠定基础。 第六条小学的培养目标是: 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

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 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一些生活、自然和社会常识,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合理锻炼、养护身体的方法,养成讲究卫生的习惯,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爱美情趣。 第七条小学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应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开设汉语文课程。 第八条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农村地区可视情况实行中心小学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学校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 第二章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十条小学招收年满6岁的儿童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小学实行秋季始业。 小学应按照《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组织服务区内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小学的服务区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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