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_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_的诉求与时机
海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海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4.11.0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海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草案)》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海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的说明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1992.06.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的说明--1992年6月23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国务院法制局局长杨景宇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当事人、船舶当事人之间横向财产、经济关系的一部重要的特别民事法律。
据统计,我国每年进出口货物的85-90%是依靠海上运输完成的。
制定海商法,对于运用法律手段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早在建国之初,原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就着手研究并推动有关部门组织起草海商法。
自1952年起,交通部为起草海商法做了大量工作,1963年完成了海商法草案第九稿。
此后,起草工作中断了近20年。
1982年,交通部牵头,有关部门、院校参加,组成了海商法起草委员会,恢复起草工作,于1985年1月将草案上报国务院。
鉴于这部法律牵涉范围很广,除交通部门外,还直接涉及经贸、保险、仲裁和法院等方面,于是1989年初由国务院法制局组织海商法审查研究小组,邀请有关部门分别以不同形式参加研究,对原草案进行修改。
由于海商法具有很强的国际性,内容相当复杂,海商法审查研究小组三年多来,对国内外作了大量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多次邀请专家座谈、论证和咨询,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以目前通行的国际公约为基础,吸收体现国际惯例的民间规则,借鉴有广泛影响的标准合同,并考虑了国际海事立法的发展趋势,对原草案反复研究、修改,最后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共十五章,二百八十八条。
现就草案的主要内容和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海商法的法律属性按照草案规定,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
关于《海商法》修改的几点意见

关于《海商法》修改的几点意见
王淑梅;侯伟
【期刊名称】《中国海商法研究》
【年(卷),期】2017(028)003
【摘要】在中国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和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的时代背景下,《海商法》修改的研究工作被正式提上议事日程,意义重大.《海商法》修改应当立意高远,要站在服务于国家战略的高度提出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海商法》具有特殊性和国际性,在立法技术方面区别于一般立法,要重视比较法研究、提高法律移植技术、处理好立法与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明确特别法与一般法的适用规则.《海商法》实践性强,应积极回应法律滞后于实践的矛盾,充分关注现行法律漏洞,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总页数】8页(P3-10)
【作者】王淑梅;侯伟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北京100745;武汉海事法院环境资源庭,湖北武汉4300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961.9
【相关文献】
1.论海商法中国际惯例的性质与地位——兼论对《海商法》第268条和269条的修改 [J], 余妙宏
2.关于我国《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之归责原则的思考--兼论对《海商法》第51条的修改 [J], 邓华
3.海商法与民商法"迟延交付责任"之趋同化研究——立足于我国《海商法》修改背景下的思考 [J], 徐峰
4.论海上运输习惯在海商法中的法律渊源定位——兼谈《海商法》第268条的修
改 [J], 袁发强;南迪
5.民法典适用与海商法修改背景下船舶留置权制度的探索与重构——兼论《海商法》第25条造船人、修船人船舶留置权 [J], 孔玲玲;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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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法条的修改意见是什么?

海商法法条的修改意见是什么?我国海商法自发布以来至今已有十七年的时间,在这十七年间海运事业以及国际国内海运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海商法在适用范围和适用情况上应当根据法律实践予以适当调整。
海商法法条的修改意见一直在讨论议题中,本文就海商法探讨所要修改的方面进行解析,带大家深入了解下这个问题。
我国海商法自发布以来至今已有十七年的时间,在这十七年间海运事业以及国际国内海运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海商法在适用范围和适用情况上应当根据法律实践予以适当调整。
海商法法条的修改意见一直在讨论议题中,本文就海商法探讨所要修改的方面进行解析,带大家深入了解下这个问题。
▲一、我国航运业迅猛发展,要求修改《海商法》据统计,1998年底,我国共有国际海运船公司260家。
到2009年底,我国从事国际航运企业已达5571家,其中国际班轮运输经营人约146家、国际船舶代理经营人约1695家、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人约216家、无船承运经营人约3514家。
中国船队运力规模从改革开放之初的全球第40位,已跃升至当今排名第4位。
我国港口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连续六年位居世界第一。
据《大公报》2010年1月份报道,英国克拉克森公司的一项调查显示,位居世界第一的造船大国韩国已首次被中国超越。
中国航运业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就,使中国在世界航运界的地位明显提升。
中国因素”的关键词在航运圈里频频出现。
然而,航运实务中所涌现出来的许多法律问题,例如,物流运输业迅猛发展所引发的无船承运人、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问题、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损害赔偿问题,等等,从现行《海商法》中均不能找到答案。
▲二、国家相继颁布的许多重要法律,与《海商法》的规定不协调,要求修改《海商法》与《海商法》有着密切关系的民事立法,如《对外贸易法》(1994年)、《国家赔偿法》(1995年)、《担保法》(1995年)、《保险法》(1995年,09年修订)、《拍卖法》(1997年)、《合同法》(1999年)、《物权法》(2007年)、《侵权责任法》(2010年)等。
中国海商法修改

中国海商法修改
中国海商法的修改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到多个方面的因素。
以下是一些可能涉及到的方面:
1. 适应新形势:随着国际贸易和航运业的发展,海商法的一些规定可能已经过时或不适应新的形势。
因此,需要修改相关规定,以适应新的贸易和航运实践。
2. 完善法律制度:海商法的一些规定可能存在缺陷或不明确之处,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以提高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3. 促进海上安全:海商法的一些规定可能不足以保障海上安全,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以促进海上安全。
4. 保护海洋环境:海商法的一些规定可能不利于保护海洋环境,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以促进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中国海商法的修改需要遵循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来进行修改和完善。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影响,以确保修改后的海商法能够与国际接轨,更好地适应国际贸易和航运业的发展。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的议案

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的议案李鹏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1992(000)028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当事人、船舶当事人之间横向财产、经济关系,促进我国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适应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国务院法制局会同交通部等部
【总页数】1页(P1186-1186)
【作者】李鹏
【作者单位】国务院;总理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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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草案)》的议案 [J], 李鹏
2.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优生保健法(草案)》的议案 [J], 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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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案)》的议案 [J], 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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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海商法》修改的基本原则与思路
国际法与 比较法论坛 ・
论 我国《 海商法 》 修改 的基本 原则与思路
傅廷 中
( 清华大学法学院, 10 8 ) 北京 00 4
摘 要 : 海商法》 《 的修改 问题是我 国学术界讨论 的热 门话题 , 但是 , 海商法》 对《 应该如何修 改 , 学者们 的认 识并
不统一。我们 应从我 国的现状 出发并借鉴 国外先进 经验 , 海 商 法》 对《 的修 改时 坚持 “ 中改” 小 改” 与“ 相结合 的原
则: 力求本土化 并兼顾 与 国际接 轨的原则 ; 时与审慎的原 则和协调 原则 , 修 改后 的《 及 使 海商法》 能跟上 时代的 潮 既
流. 又能适合我 国航运 经济和司法 实践的发展 , 在我 国的法律体 系中发挥 其应有的作 用。 关键词 : 海商法修 改 ; 土化 ; 本 国际化 ; 审慎原则 ; 协调性
法 的修改作 为完善 立法 的手段 , 立法 主体 对 现 是 行法 实施变 动 , 其呈 现新 面貌 的专 门活 动…。为 使 使
法 的修 改合 理 、 适度 , 现 行法 更加 趋 于完 善 , 使 首先 需
要确立科学 、 宜 的原 则或指导思 想 , 适 然后 在这一基础 上 进行法律修 改方 面 的技术 性 工作 。只 有这 样 , 能 才
维普资讯
20 06年 0 9月
现
代
法
学
V0. 8 No 5 】2 .
第2 8卷
第 5期
Mo e a c e c d m L w S in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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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 编 号 :0 1 3 7 20 )5- 10— 7 10 —29 (0 6 0 0 5 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交通运输部
《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8年11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船舶物权 (5)
第三章船员 (13)
第四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6)
第五章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新增) (38)
第六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43)
第七章船舶租用合同 (52)
第八章拖航合同 (58)
第九章船舶碰撞 (61)
第十章海难救助 (63)
第十一章共同海损 (70)
第十二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75)
第十三章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新增) (81)
第十四章海上保险合同 (88)
第十五章诉讼时效 (101)
第十六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104)
第十七章附则 (106)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船舶物权
第二节船舶所有权
第三节船舶抵押权
第四节船舶优先权
第五节船舶留置权
第六节建造中船舶物权
第三章船员
第四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节承运人的责任
第三节托运人的责任
第四节运输单证
第五节货物的交付
第六节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第八节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新增)
第六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反思修改中国《海商法》之努力
A p r o f o u n d r e t h i n k i n g o f t h e e f o r t s t o a me n d he t Ma r i t i me C o d e o f
t h e P e o p l e ’ s R e p u b l i c f o C h i n a Z H A N G Y o n g - j i a n
修改《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海 商法 》 ( 简称 《 海商 合 。该 法 中的某 些 规 定 , 需 要 细化 或 司 法 解 释 予 以 法》 ) 的讨论 由来 已久 , 特别 是 在 该 法 生 效 后 的前 十 必 要 的补充 。因此 , 从 广 义 的范 围看 , 完 善 中 国海 商
p l a n n i n g,i n t e g r a t i o n o f v a r i o u s r e s o u r c e s f r o m n o w o n .
Ke y wo r d s : l a w a m e n d i n g ; j u d i c i a l i n t e r p r e t a t i o n ; a u t o l o g o u s o f ma ri t i m e l a w
r e t i c a l s t u d y f o r s u p p o t r .T h e a m e n d m e n t p r o c e s s i s a s y s t e ma t i c p r o j e c t .I t i s t h e r e f o r e h i g h l y i m p o r t a n t w e h a v e s t r a t e g i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修订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七届第64号 通过施行 1992年11月7日通过,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9月21日,“首届海事法治圆桌会议暨中国海事法治论坛(2018)”召开,会议围绕《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商法(修订稿)》。
内容全文
01
第一章总则
02
第二章船舶
03
第三章船员
04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 约定时适用。 第一百二十八条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均应当书面订立。 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 第一百二十九条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 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 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船舶。 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交船港的日期通知承 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接到通知时起48小时内,将解除合同或者继续租用船舶的决定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零四条 v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对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 责任。
前款所称的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第二百零五条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不是向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本人提出,而是向他们对其 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的,这些人员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二)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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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卷 第2期中国海商法年刊Vo l.21 N o.2 2010年6月Annual of China Maritime Law Jun.2010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诉求与时机[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21(2):3-5.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诉求与时机梁慧星 摘要:从中国航运业和国际国内相关立法发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自身不足的角度出发,分析修改《海商法》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海事诉讼与仲裁实践经验以及成体系性的司法解释为《海商法》的修改提供了可能性,而《鹿特丹规则》的出台更为《海商法》的修改提供了时机性。
关键词:《鹿特丹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国因素中图分类号:DF961.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7659-(2010)02-0003-03The timing and demands of amending Maritime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L IA N G Hui-x ingAbstract:F ro m the per spectiv es o f the Chinese shipping industry,the development of r elated inter natio nal and domestic leg isla tions and the deficiencies o f M aritime Code of the Peop le’s Rep ublic of China(the M ar itime Code),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need o f amending the M aritime Code,then put s fo r war d that the ex per ience of Chinese mar itime litig ation and ar bitr ation as w ell as the sy stematic judicial int erpret atio n pro vide the po ssibilit y of amending the M aritime Code.W ha t’s mor e,the R otterd am Rules pr ov ides the oppo rt unity for the amendment o f t he M aritime Code.Key words:the Rotter dam R ules;M aritime Code of the P eop le’s Rep ublic of China;Chinese factor s 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7个年头。
17年来,航运实践已经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国际国内立法环境有了很大的发展,《海商法》自身也显现出诸多不足与缺陷,已不能适应中国海运和经贸事业发展的要求,尽快启动《海商法》的修改工作不仅重要,而且迫切。
一、修改《海商法》的必要性尽快启动《海商法》的修改工作,主要取决于以下四个方面因素。
第一,中国航运业发展迅猛。
据统计,1998年底,中国共有国际海运船公司260家。
到2009年底,中国从事国际航运企业已达5571家,其中,国际班轮运输经营人约146家,国际船舶代理经营人约1695家,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人约216家,无船承运经营人约3514家。
中国船队运力规模从改革开放之初的全球第40位,已跃升至当今排名第4位。
中国港口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连续六年位居世界第一。
据《大公报》2010年1月份报道,英国克拉克森公司的一项调查显示,位居世界第一的造船大国韩国已首次被中国超越。
中国航运业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绩,使中国在世界航运界的地位明显提升。
“中国因素”的关键词在航运圈里频频出现。
然而,航运实务中所涌现出来的许多法律问题,例如,物流运输业迅猛发展所引发的无船承运人、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问题,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损害赔偿问题等,从现行《海商法》中均不能找到答案。
收稿日期:2010-05-27作者简介:梁慧星(1944-),男,四川青神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杂志主编,兼任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E-mail:lhuix ing@sina.co m(北京 100720)。
为了更有效调整这些新出现的法律问题,需要对《海商法》进行修改。
第二,近些年来,中国相继颁布的许多重要法律,其中与《海商法》存在密切关系的民事立法有《对外贸易法》(1994年)、《国家赔偿法》(1995年)、《担保法》(1995年)、《保险法》(1995年制定,2009年修订)、《拍卖法》(1997年)、《合同法》(1999年)、《物权法》(2007年)、《侵权责任法》(2010年)等;与《海商法》存在密切关系的公法性质的立法有《船员条例》(2007年)、《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年)、《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10年)、《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01年)、《国内水路旅客运输规则》(1996年)、《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0年)等。
这些民商事立法和海事公法,不仅有许多规定与《海商法》的规定不一致、不协调,而且直接影响海事立法的价值取向。
上述国内立法的新发展,导致现行《海商法》与一般法不一致,为了理顺海商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应当尽快修改《海商法》。
第三,国际海事立法的新发展也要求尽快修改《海商法》。
《海商法》在制定时,广泛借鉴了当时的国际公约和体现国际海事惯例的民间规则以及标准格式合同范本。
但《海商法》实施之后,国际海事立法再度活跃,一些新的或重新修订的国际公约或民间规则相继出现。
例如,《汉堡规则》(即《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公约》,已于1993年生效)、《1992年油污民事责任公约》(2000年1月5日对中国生效)、《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中国于1994年8月18日签字)、《1996年有毒有害物质国际公约》(1996年5月3日通过)、《扣船公约》(1999年草案)、《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2007年5月18日通过)、《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9年3月9日对中国生效)、《1974年旅客及其行李运输的雅典公约的2002年议定书》(2002年11月1日通过)、《鹿特丹规则》(即《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已于2008年12月11日通过)。
2004年修订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于2005年1月1日开始适用。
国际标准租船合同范本有《金康合同》(1994年修订)、《纽约土产定期租船合同》(1993年修订)、《劳氏救助合同格式》(2000年修订)、《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SCOPIC,2000年修订)。
这些国际公约、民间规则或者合同范本,体现了航运实务的新发展,反映了国际海事立法的动态与趋势,必将对航运实务与国际贸易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有必要通过修改《海商法》,借鉴这些国际海事立法中合理的、先进的、符合航运和贸易实务的内容。
第四,《海商法》自身也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首先,《海商法》将中国沿海货物运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区别规定为两种不同制度,人为地使中国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由两个法律调整。
当前,中国实行统一的海上运输法律体系的条件趋于成熟,应当通过《海商法》的修改,将《海商法》的适用范围扩大适用于国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从而构建统一的国内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机制框架。
其次,《海商法》的每个章节几乎都有移植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的影子。
例如,《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就是借鉴《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中合理的技术性条款融合而成,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借鉴《1974年雅典公约》,第八章“船舶碰撞”、第九章“海难救助”、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则分别参考《1910年碰撞公约》《1989年救助公约》和《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
不少条文甚至是原文的中文翻译,且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存在“断章取义”的情形,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和航运实践中引起许多困惑,造成法律解释适用的困难和不一致。
如何将英美法系的理念融合到中国传统上以大陆法系为主的立法中,如何更好地结合中国国情,构筑有中国特色的海商法体系,都需要通过修改《海商法》予以妥善解决。
最后,由于受《海商法》起草、论证的局限,对一些问题的考虑不够周延,本应在《海商法》中明确规定的内容,迄今仍付阙如,如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和沉船沉物打捞的民事责任。
再如国际货物多式联运问题,《海商法》仅有5条原则性规定,很不适应中国集装箱多式联运发展和国际蓬勃发展的“门到门”运输方式的现实。
此外,《海商法》使用的一些文字或者表述有待于进一步澄清和统一。
二、修改《海商法》的可能性中国海事诉讼与仲裁实践经验以及成体系性的司法解释,为《海商法》的修改奠定了坚实的实践与理论基础。
首先,在海事诉讼与仲裁方面,中国已经设立了10个海事法院,自1987年至2009年,海事法院一审审理的海事案件已达到10万余件。
中国海事仲裁受4 中国海商法年刊 第21卷 案量也已位居世界第二位。
丰富的海事司法实践,为检验海商法的可操作性提供了丰富的实践依据。
其次,在相关司法解释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1995年8月18日)、《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5月23日)、《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7月1日)、《关于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3月5日)等系列司法解释。
此外,《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关于审理油污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也正在制定当中。
这些司法解释,将为《海商法》的修改提供实践的支撑。
最后,在海商法理论研究方面,中国海商法的学术水平正逐渐向世界水平靠近。
早在20世纪90年代前后,中国海商法专家就开始活跃在国际海事立法舞台,参与了1989年的《国际救助公约》、1999年的《扣船公约》、2007年的《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2001年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2年的《旅客及其行李运输的雅典公约》的制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