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资格预审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方法(征采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活动,保护招招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北京市招标招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招标方法》(原国家计委第30 命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施工招标招标管理方法》(建设部第89 命令)、《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招标督查管理规定》(市政府第 122命令)等规定,联合本市本质状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一定招标的各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施工招标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合用本方法。
国家法律、法例及规章对资格预审还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方法所称资格预审,是指在招标前对潜伏招标人进行的资格审察。
第三条资格预审活动应该依照公正、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资格预审应该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拟限制招标人数目的,应该在资格预审通知也许招标通知、招标邀请书中载明预审后招标人的数目;资格预审通知也许招标通知、招标邀请书中没有载明预审后招标人数目的,招标人不得限制达到资格预审标准的招标人进行招标。
依法一定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安工程造价在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也许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且招标人拟限制招标人数目的,应该依法进行资格预审。
第六条招标资格预审活动应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最少选择国家也许本市指定媒介的一家公布资格预审通知也许招标通知;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向潜伏招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人依照资格预审通知也许招标通知、招标邀请书中载明的方法销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申请人依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乞降规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四)招标人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资审委员会)。
资审委员会对招标申请人进行资格评审,提第一版面评审报告;(五)招标人确立招标人,撰写资格预审报告。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21年修正)-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1号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21年修正)正文:----------------------------------------------------------------------------------------------------------------------------------------------------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章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限制。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1217号

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号:京发改【2006】1217号各有关单位:为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配套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交通委和市水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活动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五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应当不少于二名。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
其中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代表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第七条在评标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产生或者招标人直接确定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导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试行)》(京建法〔2012〕2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11月28日发布,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工作标准,方便实际操作,制定本细则。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试行)》(京建法〔2012〕2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11月28日发布,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工作标准,方便实际操作,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一)适用时点2013年1月1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把握标准:以首次报送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报送日期为准;集中备案项目以招标文件的实际发出日期为准),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评标方法《办法》适用于综合定量评标的方法。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一般均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量化评标。
招标人选择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基本条件,否则,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备案相应招标文件:(1)招标项目技术简单,施工难度不大;(2)有可操作的和科学合理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投标人成本的评判方法;(3)有可靠的评标组织和保证措施,包括能满足评标要求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评标时间、评标程序等。
二、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一)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要求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
(二)联合体投标的,投标申请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在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三)资格预审评审后,联合体各方改变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改变后的联合体的资格条件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2.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改变后的联合体的资格条件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改变后的资格条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分后,其得分应当保证即便在资格预审阶段仍然能够获得投标资格且没有对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其他资格预审申请人构成不公平,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 试行 》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落实依法必须招标制度,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及有关配套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市需要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方案应当报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项目招标方案具体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范围,以及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本市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不再核准招标方案,如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招标工作;如属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工程发包方式。
社会投资建设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不再核准招标方案,项目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工程发包方式。
第三条进一步明确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的条件与标准。
(一)本市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国家规定标准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核准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国家对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另有规定的,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

颁布机关:颁布日期:2006-7-26京发改〔2006〕1214号各有关单位:为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活动,爱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配套规定,市进展改革委、市建委和市水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方法》,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进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二条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适用本方法。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资格预审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二章资格预审程序和要求第五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公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四)潜在投标人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六)确定合格投标人,并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或者不合格通知书。
第七条资格预审文件一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须知,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畴、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形、资格预审合格条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方式、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等。
(二)资格要求,包括对投标人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现场治理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要紧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等方面的要求。
(三)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四)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等。
第八条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时,不得与投标申请人相互串通。
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的条款:(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申请人,对投标申请人实行鄙视待遇。
(二)对投标申请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相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三)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规定不同的资格标准。
(四)倾向某些特定投标申请人。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21年修正)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1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章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部门限制。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京建法[2005]12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05]121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省驻京建管处,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
二OO五年二月七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招标投标办法通知抄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志华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5年2月7日印发共印200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其它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的,其施工分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一)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融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最新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活动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五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应当不少于二名。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
其中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代表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第七条在评标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产生或者招标人直接确定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提醒招标人做好评标准备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评标基础资料、实行暗标评审的应除去能够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信息等。
(三)在评审项目较复杂或者投标人较多时,合理安排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工。
(四)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质询并对投标人的答复进行评审。
(五)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
(六)回收评标用表格和评审记录并查验完整性及有效性。
(七)组织编写评标报告。
第八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前自行或者组织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专业机构进行清标,即对基础性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但不得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等评审性工作。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分包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2018版)》(合格制-非电子化)
FDZH—HGZ-ZYFB—2018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分包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合格制-非电子化版二零一九年三月目录通用部分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通用部分 (1)1.招标条件 (3)2.专业分包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 (3)3.申请人资格要求 (3)4.申请人信誉要求 (3)5.资格预审方法 (3)6.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3)7.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3)8.发布公告的媒介 (4)9.补充说明 (4)10.联系方式 (4)第二章申请人须知通用部分 (5)1.总则 (7)1.1整体工程概况 (7)1.2本专业分包工程概况 (7)1.3本专业分包工程招标范围、工期要求和质量要求 (7)1.4申请人资格要求 (7)1.5申请人信誉要求 (8)1.6语言文字 (9)1.7费用承担 (9)2.资格预审文件 (9)2.1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 (9)2.2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 (9)2.3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 (9)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 (10)3.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 (10)3.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 (10)3.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装订、签字 (12)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12)4.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12)4.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12)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 (13)5.1审查委员会 (13)5.2资格审查 (13)5.3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13)6.通知和确认 (14)6.1通知 (14)6.2确认 (14)7.申请人的资格改变 (14)8.纪律 (14)8.1严禁贿赂 (14)8.2不得干扰资格审查工作 (14)8.3保密 (14)8.4其他要求 (14)9.异议与投诉 (15)9.1异议 (15)10.监督 (15)11.解释权 (15)1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5)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通用部分 (17)1.审查方法 (19)2.审查委员会 (19)3.审查原则和依据 (19)3.1审查原则 (19)3.2审查依据 (19)4.审查纪律 (19)5.审查基本程序 (19)6.审查准备工作 (20)6.1审查委员会成员签到及签署声明 (20)6.2审查委员会的分工 (20)6.3熟悉文件资料 (20)6.4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采集 (20)6.5对申请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 (21)7.初步审查 (21)7.1初步审查因素、标准 (21)7.2初步审查程序 (21)8.详细审查 (21)8.1只有通过了初步审查的申请人可进入详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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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资格预审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资格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资格预审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资格预审程序和要求第五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四)潜在投标人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六)确定合格投标人,并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或者不合格通知书。
第六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参照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第七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须知,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资格预审合格条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方式、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等。
(二)资格要求,包括对投标人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现场管理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等方面的要求。
(三)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四)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等。
第八条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时,不得与投标申请人相互串通。
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的条款:(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申请人,对投标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
(二)对投标申请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相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三)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规定不同的资格标准。
(四)倾向某些特定投标申请人。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资格预审文件中关于投标人数量、投标人资质条件和项目经理资质条件等方面的规定应与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十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国家或者本市政府指定媒介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潜在投标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其中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还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数量。
第十一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载明的方法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及补充的,应当至少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资格预审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投标申请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从停止发出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三章资格预审申请第十四条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五条投标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由两个以上的投标申请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申请人的身份共同申请参加资格预审。
以联合体身份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其他联合体名义申请参加资格预审。
第十六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必须共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共同投标协议。
联合体各方应当在共同投标协议中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指定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资格预审、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十七条投标申请人拟安排其直属子公司参与招标项目具体施工任务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应明确具体承担施工任务的子公司名称及负责施工的主要内容,并提供其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资料。
(二)具体承担施工任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另行申请该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
第十八条凡投资参股招标项目、承担招标项目代建、项目管理工作、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法人,不得在其参股、代建、管理或者服务的项目招标中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第十九条同一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标段同时招标,而且需要同时施工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载明拟投入不同标段所对应的人员、资金、机械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等生产资源。
第二十条投标申请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方式将密封好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对于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投标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并妥善保管,在审查前不得开启密封。
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无效申请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二十二条投标申请人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方式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补充、修改、替代的内容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签收和保管。
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后,投标申请人补充、修改、替代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四章资格评审办法第二十三条资格评审可以采用定量评审法、定性评审法、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审方法。
第二十四条资格预审评审因素一般应当包括投标申请人以往承担同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经验和业绩、资信、生产经营状态、财务状况和能力、注册资本金、技术能力、设备状况、人员素质及配备等。
第二十五条定量评审法:是指资格预审文件明确规定了所有评审因素,并设置相应分值,以及合格投标人确定方法或者资格预审合格分数线等内容。
资审委员会对各投标申请人的综合实力进行量化评审,并根据量化得分进行排序。
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按排序确定拟选数量的投标人;不限制投标人数量的,高于资格预审合格分数线的投标申请人都应当为合格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定性评审法:是指资格预审文件明确规定了所有评审因素以及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合格条件等内容。
资审委员会对各投标申请人是否满足合格条件进行评审。
满足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全部为合格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一般应当采用定量评审法。
第二十八条对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不同标段同时招标的,在资格评审时应当对投标申请人拟投入对应标段的生产资源进行统筹考虑,综合审查。
第五章资格评审第二十九条资格评审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审委员会负责。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审委员会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评标委员会组成的规定,聘请专家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评标委员会的规定组成,也可以由招标人内部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和具有技术、经济等专业职称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具有技术、经济等专业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人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资格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资格预审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条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资审委员会成员和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投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资格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资格评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初步评审:根据资格预审文件有关要求和规定,主要审查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效性、完整性和符合性,企业和项目经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条件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等。
(二)详细评审:根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申请人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查,推荐或者直接确定投标人。
第三十四条资格评审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
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载明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第三十五条在资格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合格投标人:(一)以他人名义申请投标的。
(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三)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了设计、咨询服务的。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有关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实质性内容不响应的。
(六)与招标项目已确定的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法定代表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参加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只能择优选择一家单位通过资格预审。
同一母公司的几个子公司参加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时,通过资格预审的子公司不得超过合格投标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七条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资审委员会应当立即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招标人应当及时处理资审委员会提出问题和建议,并做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八条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资审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推荐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应当经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形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但应当在书面评审报告中做出说明。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的合格投标申请人确定投标人,也可以授权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投标人。
第四十条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放弃投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参加投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资格评审时所确定的排序,依次递补投标人。
第四十一条投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不合格通知书。
第四十二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时,应当附送下列文件:(一)资格预审文件。
(二)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