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EL-03《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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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煤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电煤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电煤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1 目的和范围1.1本文旨在规范电煤检测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的表述,使其更加科学、准确,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实验室和评审组对相同能力表述的一致性。

1.2 本文规定了电煤检测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的通用要求。

1.3本文件适用于电煤检测领域实验室认可项目申请、现场评审,以及实验室认可证书(附件)的能力范围表述。

2 引用文件CNAS-EL03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3 能力范围表述要求3.1 检测对象一般情况下,检测对象不应超出检测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不应超出实验室实际开展的检测活动的范围,不应填写为检测参数。

3.1.1 电煤检测领域的检测对象一般为煤。

常规项目能力表述见附录A.1。

3.1.2 申请机械采制样精密度、偏倚试验,破碎缩分联合制样设备性能试验等项目时,实验室应依据实际检测对象将此类项目的检测对象表述为“煤炭机械化采制样系统”、“破碎缩分联合制样设备”,而不是“煤”,正确的表述见附录A.2。

3.2 检测项目/参数3.2.1检测对象为煤时,一般按照采样、制样、化验三大类依次填写项目/参数。

如下表:序号检测对象项目/参数领域代码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说明备注序号名称1 煤 1 采样020601 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GB/T 475-2008序号对象领域代码(含年号)说明备注序号名称煤炭机械化采样第1部分:采样方法 GB/T 19494.1-20042 制样020601煤样的制备方法GB/T 474-2008煤炭机械化采样第2部分:煤样的制备 GB/T 19494.2-20043 全水分020601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GB/T 211-20073.2.2申请煤炭机械化采样精密度测定和偏倚试验 GB/T 19494.3-2004、火电厂煤炭破碎缩分联合制样设备性能试验规程 DL/T 1339-2014等检测标准时,标准中涉及到的项目/参数应一一展开表述,如下表所示:序号检测对象序号项目/参数领域代码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说明备注1 煤炭机械化采制样系统1 精密度测定020699煤炭机械化采样第3部分:精密度测定和偏倚试验GB/T 19494.3-20042 偏倚试验2 破碎缩分联合制样设备1 破碎机转速的测定火电厂煤炭破碎缩分联合制样设备性能试验规程DL/T 1339-20142 切割器速度的测定3 水分适应性试验4 精密度试验5 偏倚试验6 全水分损失率试验7 粒度分布的测定8缘分倍率相对标准偏差的测定9 样品损失率的测定3.2.3同一检测参数,可以对应多个检测方法标准,每个检测方法标准独立填写一行,如下:序号检测对象项目/参数领域代码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说明备注序号名称序号对象领域代码号(含年号)说明备注序号名称1 煤 1 全硫020601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GB/T 214-2007煤中全硫测定红外光谱法GB/T 25214-20103.2.4煤灰化学成分分析的方法标准中规定了多个检测参数(元素)时,项目/参数栏中应该根据实验室的实际能力情况填写具体的参数(元素),而不是直接从标准名称中截取,如灰成分等;同时为避免认可标准的重复,应将该方法标准中的多个参数(元素)合并在一起整体表述,视同为一个检测参数,且具体检测参数应当展开。

CNAS-GL0252018校准和测量能力CMC表示指引

CNAS-GL0252018校准和测量能力CMC表示指引

CNAS-GL025校准和测量能力(CMC)表示指南Guidance on Expression of Calibration and Measurement Capability(CMC)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前言CNAS-CL01-G003《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和CNAS-EL-03《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示说明》规定了校准实验室的校准和测量能力(CMC)的表示和填报要求。

完整的CMC实际是校准实验室的能力范围,包含被测量、校准方法、测量范围和测量不确定度,以及与校准能力相关的其他信息。

本文件主要对CMC 中的测量不确定度的表示提供指导。

本文件的附录A给出了部分校准项目的CMC表示方式示例,供使用时参考。

本文件代替CNAS-GL37:2015《校准和测量能力(CMC)表示指南》。

本次修订主要基于CNAS-EL-03《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示说明》、CNAS-EL-11《校准方法的认可管理说明》等文件的变化和CNAS在线业务系统的应用,做了部分条款的修订和一些编辑性修改,并按CNAS统一要求调整文件编号。

校准和测量能力(CMC)表示指南1 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校准实验室在认可申请资料中规范填报校准和测量能力(CMC),以及认可评审员对CMC的评审和在评审报告中规范表示CMC。

本文件中的CMC特指校准和测量能力中的扩展不确定度。

CMC中其他信息的填报请参照CNAS-EL-03《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等文件。

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2.1 CNAS-CL01-G003《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2.2 CNAS-EL-03《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2.3 CNAS-EL-11《校准方法的认可管理说明》2.4 JJF 1059.1-2012《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2.5 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3 CMC的表示指南3.1 总则CNAS认可的CMC中的不确定度为包含概率为95%时的扩展不确定度(以下简称不确定度),该不确定度的表示可用多种方式,其表示方式的选择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a) 应符合CNAS-CL01-G003第6.1条的要求;b) 应在对整个测量范围进行完整的不确定度评估和分析的基础上,选择恰当的不确定度表示方式;c) 不确定度应覆盖整个测量范围,以准确、完整地反映实验室的校准能力水平。

实验室CNAS认可常见问题解答(4)

实验室CNAS认可常见问题解答(4)

一、认可申请1-1. 提交的申请材料中,要求提交非标方法及确认记录,如非标方法不进行认可,是否要提交?答:实验室不申请非标方法认可,则不需要提交非标方法及其确认记录。

1-2.实验室申请至少满足试运行 6 个月的要求,但是没有说出对实验室成立的时间多长与要求。

究竟对实验室的整个机构成立的时间要多长时间,才允许提交申请?答:CNAS 要求实验室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申请认可,对实验室成立时间没做具体要求,但实验室成立的时间至少应在管理体系建立之前。

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规定,受理实验室认可申请的条件之一是:“建立了符合认可要求的管理体系,且正式、有效运行 6 个月以上。

”请注意不是试运行 6 个月。

1-3. 实验室从事多年检测的样品,在扩项时或申请认可时需要对其方法进行证实吗?答:对于实验室多年从事的检测项目,如果已有大量的原始记录和质控数据证明其具备能力,则不需要方法特定的证实信息,因可获得的能力信息已远远大于单纯方法证实的信息。

对于初次申请认可的项目,现场评审时要审查这些记录。

如果现场评审时提供不出这些记录,也提供不出方法证实的记录,则不予认可。

1 / 251-4. 企业标准中的检测方法可以申请认可吗?如果企业标准中没有具体方法只有引用方法或部分引用其检测参数/项目可以作为全部参数/项目申请认可吗?答:含有检测方法的企业标准可以申请认可,但企业标准属于非标方法,应按非标方法要求进行确认,按申请非标方法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对于检测方法只引用其他标准,不含具体检测方法的企业标准,原则上不能申请认可。

以企业标准申请认可时,原则上应列明项目/ 参数,不能仅以“全部项目/参数”申请。

1-5. 实验室可以用两个名字申请认可吗?如一个企业名称一个授牌名称?答:原则上不可以,认可证书上只能有一个名称,即包含法人名称在内的实验室名称。

其他授权名称可在认可批准后向认可七处申请,具体视情况而定。

1-6.检测项目能依据检定标准吗?国外标准呢?校准项目能依据检测标准吗?答:检测和校准(检定)是两个不同属性的活动,其目的不同,开展活动所使用的方法也不同,不能混用。

权威解读|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受理要求

权威解读|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受理要求

权威解读|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受理要求认可委(秘)〔2020〕58号关于发布CNAS-EL15:202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受理要求的说明》及其实施安排的通知相关实验室及评审员:为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的认可需求以及为相关评审活动提供指导,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秘书处制定了CNAS-EL15:202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受理要求的说明》,经批准,现予以发布。

文件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并立即生效。

文件可在CNAS网站“认可规范/实验室认可/认可说明” 栏目中查找下载。

特此通知。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2020年9月29日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受理要求的说明1.目的和适用范围为明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受理条件,统一认可评价标准,CNAS特制定本文件,对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相关要求给予补充说明。

本文件适用于申请初次认可和扩大认可范围的检测/校准实验室,以及CNAS工作人员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

2.CNAS-RL01:2019《实验室认可规则》部分相关要求的说明2.1 CNAS-RL01条款6.2要求:申请人应对CNAS的相关要求基本了解,且进行了有效的自我评估,提交的申请资料应齐全完整、表述准确、文字清晰。

实验室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并提交申请资料。

实验室的主要管理人员应对CNAS的认可相关要求(CNAS规则类文件、基本认可准则、应用准则等)基本了解,并对实验室提交的申请资料负责。

实验室在提交认可申请前应进行过有效的自我评估,确认符合认可条件、具备申请认可的能力和接受评审的条件后,再确定提交认可申请。

申请认可的中国境内的实验室,无论是中资机构还是外资机构,都应提交完整的中文申请材料,必要时可提供中、外文对照材料。

2.2 CNAS-RL01条款6.3要求:申请人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实验室在登记注册地址之外设立的经营场所,应在设立地的法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关于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附表中“产品

关于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附表中“产品

检测认证关于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附表中“产品/项目/参数”名称与类别的探讨■ 盛春花 霍炜洁 宋小艳 刘 彧 徐 红 李 琳(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摘 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附表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符合法定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作出行政许可的核心要素,因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附表中“产品/项目/参数”名称与类别不仅要准确、规范,还应在不同的机构间尽量一致。

本文从各检验检测机构填报的资质认定能力附表中“产品/项目/参数”名称与类别存在的问题出发,给出规范、统一填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附表中“产品/项目/参数”名称与类别的建议,为规范资质认定管理探索新思路。

关键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表,产品/项目/参数DOI编码:10.3969/j.issn.1002-5944.2023.16.024Discussion on the Standardization of “Product/Project/Parameter” Names and Categories in the Capability Table of Qualifi cation Certifi cation ofInspection and Testing InstitutionsSHENG Chun-hua HUO Wei-jie SONG Xiao-yan LIU Yu XU Hong LI Lin(China Institute of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power Research)Abstract:The capability table is the core element for the market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department to give administrative licenses to inspection and testing institutions whose basic conditions and technical capabilities meet the statutory requirements. Therefore, “product/project/parameter” names and categories in the capability table should not only be accurate and standardized, but also keep consistent among different organizations. This paper starts from the problems in the capability tables fi lled in by various institutions, and gives suggestions to standardize and unify the names and categories of “product/project/parameter” in the capability table, so as to explore new ideas for standardizing the management of qualifi cation certifi cation.Keywords: inspection and testing institutions, qualifi cation certifi cation, capability table, product/project/parameter0 引 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

《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相关要求的认可说明》

《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相关要求的认可说明》

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相关要求的认可说明1.目的和范围1.1 本文件明确了CNAS对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以下简称“报告”)的结果信息、使用、管理、评审等方面的相关要求,是对CNAS-CL01(等同采纳ISO/IEC 17025)相关条款的进一步解释和说明,目的在于统一对标准的理解,确保认可评审和管理的一致性。

1.2 本文件仅适用于CNAS依据CNAS-CL01对检测和校准实验室开展的认可活动。

2.实验室出具报告的要求2.1实验室应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地出具结果。

(CNAS-CL01:2018, 7.8.1.2)a)样品信息准确,并且必须是实测样品。

示例1:客户送测样品A、B和C,声称是三种型号对应同一原型产品,实验室实际测试的是B样品。

实验室在报告的样品信息描述中,只能声明被测样品是B,不应列入A和C的信息,因该信息是由客户提供,实验室未进行验证。

如果实验室通过验证能够证明A、B、C三种型号确实是对应同一原型产品,实验室可以在报告中列出三种型号的信息,但应声明被测样品是B,同时报告型号验证结果和相应的支持数据或信息。

示例2:实验室在对客户产品的第一次测试中发现有些项目是不合格的,客户对产品进行了改进,再次送检。

第二次测试如果只是测试了不合格项目,实验室出具的报告应只包括此次测试的项目。

如果客户要求将第一次测试合格的项目也纳入到报告中,出具完整的测试合格报告,实验室应在报告中以清晰的方式标明第一次测试合格和第二次测试合格的数据,并说明第二次测试数据为第一次测试不合格经客户对样品进行改进后测试的数据,必要时给出原不合格数据以及客户所做的改进工作说明。

b)如果测试地点不在实验室的固定场所,如在客户地点或样品所在地,报告中应给出详细的地址信息,仅给出“客户地点”等模糊信息是不充分的。

(参见CNAS-CL01:2018,7.8.2.1 c)c)如果实际测试过程是由客户的技术人员操作,实验室只是目击了试验的过程并记录下测试数据和信息,报告应以清晰的方式在正文中注明是目击试验,并且不得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范围表述说明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范围表述说明

1 目的和范围1.1 本文旨在规范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的表述,使其更加科学、准确,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实验室和评审组对相同能力表述的一致性。

1.2 本文规定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的通用要求,特定专业领域能力范围表述应参照通用要求并按照该领域特定要求执行。

2 引用文件ILAC G18 Guideline for the Formulation of Scopes of Accreditation for Laboratories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3 检测实验室能力范围表述要求3.1 检测对象3.1.1 检测对象是检测活动所针对的对象、产品或产品类别,如空气和废气、生活饮用水、食品等。

一般情况下,检测对象不应超出检测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不应超出实验室实际开展的检测活动的范围,不应填写为检测参数。

如检测对象不应填写为“电磁兼容”、“环境试验”等。

当依据标准为针对某一产品的标准时,检测对象应填写产品名称;当依据的标准为某一类产品的检测方法标准时,检测对象可填写产品名称或产品类别名称。

例如:检测对象规范表述示例:不规范表述示例(扩大了检测对象的范围):注:实验室应根据检测基质和检测方法准确界定检测对象。

如实验室只具备检测水产品能力,检测对象的填写不应扩大为“食品”。

3.1.2 适用时,可将检测对象分类后再具体表述。

如建工领域可分为水泥及胶凝材料、钢材、外加剂、墙体材料、饰面材料/瓦及石材、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室内环境及材料有害物质、建筑门窗、塑料管材管件、水暖配件、保温材料、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及土工等。

3.2 检测项目/参数3.2.1 “检测项目”指检测活动所针对的产品属性,可包含若干参数。

该栏目不应填写为检测对象。

3.2.2 通常情况下,方法标准应明确表述涉及的检测项目/参数,不应笼统的表述为“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例如:规范表述示例:表述不规范示例(方法标准参数未展开):3.2.3 成系列产品标准的通用要求含检测方法时,通用要求也应表述在能力范围中。

纺织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纺织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纺织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
修订说明
根据实验室认可制度和检测技术的发展状况,为明确纺织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的要求,有效解决纺织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表述不一致的问题,依据CNAS-EL-03:2012《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对CNAS-EL07:2013《纺织和皮革领域部分标准不纳入认可范围的说明》文件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CNAS-EL07文件,在保留原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纺织检测领域认可能力范围的表述说明,同时结合纺织检测领域认可评审工作的实际情况给出了示例,便于实验室、评审员参考使用。

通过本文件的实施,有助于实验室、评审员、CNAS秘书处及相关方的理解一致,减轻评审员现场评审的工作量,提高评审的有效性,同时也为纺织检测领域实验室的认可网上申报打下良好的基础。

根据CNAS认可实验室目前的状况,本文件适用于纺织检测实验室(含皮革毛皮、鞋类)认可项目申请、现场评审、认可评定、证书附件的能力范围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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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和范围1.1 本文旨在规范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的表述,使其更加科学、准确,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不同实验室和评审组对相同能力表述的一致性。

1.2 本文规定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的通用要求,特定专业领域能力范围表述应按照该领域特定要求执行。

2 引用文件ILAC G18 Guideline for the Formulation of Scopes of Accreditation for Laboratories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3 检测实验室能力范围描述的主要原则3.1 检测对象3.1.1 检测对象是检测活动所针对的对象、产品或产品类别,如空气和废气、生活饮用水、食品等。

一般情况下,检测对象不应超出检测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不能超出实验室实际开展的检测活动的范围,不应填写为检测参数。

如检测对象不应填写为“电磁兼容”、“环境试验”等。

当依据标准为针对某一产品的标准时,检测对象应填写产品名称;当依据的标准为某一类产品的检测方法标准时,检测对象可填写产品名称或产品类别名称。

注:实验室应根据检测基质和检测方法准确界定检测对象。

如实验室只具备检测水产品能力,检测对象的填写不应扩大为“食品”。

检测对象规范表述示例:以下表述扩大了检测对象的范围,因此不规范:3.1.2 适用时,可将检测对象分类后再具体表述。

如建工领域可分为水泥及胶凝材料、钢材、外加剂、墙体材料、饰面材料/瓦及石材、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室内环境及材料有害物质、建筑门窗、塑料管材管件、水暖配件、保温材料、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及土工等。

3.2 检测项目/参数3.2.1 “检测项目”指检测活动所针对的产品属性,可包含若干参数。

该栏目不应描述为检测对象。

3.2.2 通常情况下,方法标准应明确描述涉及的检测项目/参数,不应笼统的描述为“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例如:以下表述不规范:3.2.3 成系列产品标准的通用要求含检测方法时,通用要求也应描述在能力范围中。

如果系列产品标准的通用要求中规定的检测项目/参数能够代表系列产品的检测内容,应将通用标准的检测项目/参数展开描述,检测项目/参数展开到标准的第一层即可,对于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在限制范围中说明。

系列中具体产品标准对应的“项目/参数”栏内可填写“全部项目/参数”或“部分项目/参数”;当描述为“部分参数/项目”时,限制范围应明确“只测”或“不测”的内容。

例如:3.2.4 当产品标准中引用的方法标准均已单独申请认可,实验室能够按照具体产品标准的全部要求进行全项检测时,“项目/参数”栏内可填写“全部项目”或“全部参数”字样;否则,应在“项目/参数”栏填写“部分项目”或“部分参数”字样,然后在“限制范围”栏填写能或者不能检测的参数名称,并相应注明“只测”或“不测”。

例如:3.2.5 实验室制定的方法、非标准方法、能源之星项目的检测标准以及含检测方法的认证标准对应的项目/参数应明确表述,不应仅填写“全部/部分项目”。

3.2.6 不具备能力的项目/参数,包括分包的项目/参数不能申请认可。

3.3 检测标准3.3.1 检测标准应按国家标准、国外标准、行业标准、非标准方法、实验室制定的方法顺序填写。

能力范围的中文附件中,英文标准名称如已有中文翻译应用中文名称填写,如无恰当的翻译可用英文名称填写。

对于其他语种的标准,均应翻译成中英文后填写。

3.3.2 检测依据应按标准/方法代号、年代号、标准/方法名称的顺序填写。

3.3.3 每项检测参数对应的依据标准应至少包含一个测试方法标准,不应全部为产品判定标准,或法规、指令等限值标准。

例如:3.3.4 当产品标准中仅规定了限值要求及检测引用的方法标准,不应仅申请认可产品标准。

实验室应将引用的方法标准同时申报;能力范围中应先列方法标准,再列产品标准。

注:如申请认可的检测标准中的部分或全部项目/参数需引用其它的方法标准进行检测,且实验室依据该引用标准出具带认可标识的证书/报告,则引用标准及其检测项目/参数应明确表述在认可的能力范围中。

3.3.5 若实验室申请检测的参数,样品前处理引用了专门的样品处理标准,则该标准应与方法标准同时申请认可。

3.3.6 对于超出预定范围使用的标准方法,实验室应在进行方法确认后申请认可。

需要时,实验室应将其转化为自编方法(标准作业程序(SOP))申请认可。

3.3.7 当申请认可书籍、期刊中的方法时,实验室应对引用的方法进行方法确认,并准确填写刊物及方法的名称、注明方法所在的具体版本和章节/条款号,同时应明确填写检测项目/参数。

3.3.8 当国家标准等同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时,如实验室需依据国际标准开展检测,则相应的国际标准也应申请认可。

注:若实验室用等同/等效转换的标准出具带认可标识的检测报告时,该标准应明确表述在认可的能力范围中(不能以括号或“/”形式表示)。

如GB 4706.10-2008等同采用IEC 60335-2-32:2005,实验室如用IEC标准出具带认可标识的报告,IEC 标准应明确表述在认可的能力范围中。

3.3.9 名词定义、质量规范等非检测方法标准不应申请认可,如GB/T14156-2009食品用香料分类与编码、GB/T14455.1-2008精油命名原则、GA/T 382-2002法庭科学DNA实验室规范、GA/T 815-2009 法庭科学人类荧光标记STR复合扩增检测试剂质量基本要求等。

3.3.10 认证类标准不应作为申请检测的依据,除非有具体的检测方法。

如电器类标准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要求中有具体的检测方法可以作为检测依据,同时“项目/参数”栏应填写具体的检测项目/参数,如“能耗”等,不能填写“全部项目”。

3.3.11 计量技术规范(JJF)中的校准规范和检定规程(JJG)不应作为检测方法申请认可,计量技术规范(JJF)中的检验规则等非校准方法,如JJF 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244-2010《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规则》等可以作为检测方法申请认可。

3.3.12 检测方法中对设备的要求不应作为设备的检测依据申请认可。

3.3.13 报审稿等未正式批准的标准不能以标准形式申请认可,但可以“实验室制订的方法”形式申请认可。

3.3.14 认可活动依据的标准不应申请认可。

3.3.15 抽样、取样、采样标准不应申请认可。

3.4 限制范围3.4.1 “限制范围”应明确填写不能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全项检测时对检测产品、检测项目/参数、量程范围以及检测方法等方面的限制内容。

如,高低温试验中应注明温箱的温度范围;三聚氰胺检测标准中规定了三种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液相色谱-质谱、气相色谱-质谱),实验室如不具备相应能力应在限制范围中明确;申请GB4943标准认可时,实验室如不能做三相产品应在限制范围中明确。

3.4.2 当标准中未明确规定测量范围时,实验室应根据仪器设备配置及其溯源情况明确量程范围。

3.5 说明3.5.1 用可移动设施、租用设备或其它需说明的情况,应填写在“说明”栏。

3.5.2 为保证检测项目或系列标准表述的完整性,少量在其他场所开展检测活动的项目可以不用单独填写能力附表,但这些项目的检测地点需在说明栏中予以明确。

如:3.5.3 非标准方法、实验室制定的方法、特定委托方使用的方法等情况需要注明。

4 校准实验室能力范围表述的主要原则4.1 测量仪器名称4.1.1 “测量仪器名称”指被校准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等的名称。

4.1.2 校准对象不应超出校准方法规定的适用范围。

测量仪器名称原则上应与所依据的校准方法(校准规范、检定规程等)的名称中的仪器名称一致,或使用被测仪器的通用名称。

如校准方法为JJG 797-1992 扭矩扳子检定仪检定规程,测量仪器名称不应使用“扭矩扳手”。

除非校准方法适用于多种测量仪器,但实验室仅申请认可其中某一种特定仪器。

如校准方法为JJG351-1996工作用廉金属热电偶检定规程,测量仪器名称为“K型热电偶”,则表明只申请认可使用该方法校准K型热电偶。

4.1.3 当校准所依据的校准方法覆盖多种测量仪器并且校准参量不同时,应按照不同测量仪器分别填写,如 JJG124-2005 《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及电阻表检定规程》中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及电阻表虽依据同一规程,但分别是四种测量仪器,应分为4个测量仪器(认可项目)填写。

当某多功能测量仪器包含了上述4种测量功能,对该仪器无专门的校准方法时,依据JJF124-2005对其的校准无需作为新的项目另行申请认可。

4.2 校准参量4.2.1 通常情况下,“校准参量”应填写测量仪器计量特性中具有示值特性且能给出测量不确定度的校准参量,该参量应能直接测量或通过附加计算得到。

4.2.2 校准参量应填写具体参量名称,如长度、角度、粗糙度、直流电压、阻抗、衰减、直流功率、交流功率、透射比、流量、浓度、密度、温度、相对湿度、力值、压力、硬度、时间、频率、容量、转速、质量、亮度、活度、剂量等。

校准参量不应填写“示值”、“示值误差”、“基本误差”、“准确度”、“重复性”、“刻度值”、“外观检查”、“试验项目”等。

4.2.3 校准参量应与测量范围、扩展不确定度一一对应,且量纲一致。

系数、比率等无量纲的量除外。

4.2.4 当测量仪器的多个校准参量属于同一量纲,但表征的计量特性不同,使用的计量标准也不同时,应分别填写。

如示波器的水平偏转系数和脉冲瞬态响应,主要校准参量均为时间,但表征不同的计量特性,使用的标准仪器也不同,应分别填写。

4.3 校准方法代号(含年号)、名称4.3.1 应按校准方法代号、年号、校准方法名称的顺序填写。

非标方法应包含版本号。

4.3.2 校准方法的名称应填写完整,不应省略“校准规范”、“检定规程”等,校准方法应现行有效。

4.3.3 检测标准及方法原则上不应作为校准方法申请认可,但当相关检测标准中有独立附录、章节作为相关测量设备的校准方法时,实验室应进行完整、有效的方法确认,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可作为该测量设备的校准方法申请认可。

如依据“GB/T 17626.10-1998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阻尼振荡磁场抗扰度试验附录A 感应线圈校准方法”校准“阻尼振荡磁场抗扰度试验用感应线圈”。

但检测标准中相关内容仅包含对相关测量设备的技术要求(含计量特性的要求),不能作为校准方法申请认可。

4.3.4 当校准方法仅引用校准规范或检定规程中的附录时,在校准方法名称后应注明其对应的附录编号和名称。

如:依据“热电偶用补偿导线-JJG351-1996 工作用廉金属热电偶检定规程附录1 热电偶用补偿导线的检定方法”校准“热电偶用补偿导线”。

4.4 测量范围4.4.1 “测量范围”应填写被校仪器可溯源的范围,当被校对象的测量范围的上限、下限依据校准方法应溯源而未溯源,或因不能证明满足溯源要求时,应缩小测量范围,按实际溯源范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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