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关于对《深圳市宝安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2020)

关于对《深圳市宝安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解读(2020)随着财政对民办学校扶持力度的逐年加大,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对《深圳市宝安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具体解读:一、背景及目标任务我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于2004年设立,当时主要用于中澳实验学校(原清华实验学校)学位补贴。
现专项资金扩大了使用范围,包括学生资助、教师资助及学校资助等13个项目,专项资金规模也逐年增长,2018年11亿元,2019年15亿元,2020年14.8亿元。
原暂行办法于2014年印发实施,有效期五年,至2019年已到有效期。
同时,2020年区政府也修订印发了《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20〕2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市、区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文件依据(一)《关于优化深圳市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结构的意见》(深府办〔2011〕3号)规定教育费附加民办部分、中央奖励金等纳入各区民办教育发展资金,扶持民办教育发展。
(二)《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5个文件的通知》(深教〔2017〕1号)规定了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三)《关于印发〈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20〕2号),要求对全区专项资金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经区政府批准设立,由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财政资金筹集,用于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包括民办中小学及民办职业学校。
四、主要内容及执行标准本办法分为七章,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总则分为三条,第一条指出专项资金制定的目的、依据,第二、三条规定了专项资金的构成及使用对象。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对象由原“民办中小学”修改为“民办学校”,原因是修订办法的内容增加对民办职业学校教师的从教津贴。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06〕149号)、《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重组若干措施》(深府办〔2018〕11号)和《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23号),切实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规范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和《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7〕8号),结合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的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的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和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承担上述扶持计划涉及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财政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资金绩效目标是支持各类社会服务机构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专业融资担保、人才培训、公共信息、技术支撑、信息化应用、创新创业帮扶等公共服务,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规范发展,提升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质量、市场拓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以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第二章支持对象、方式、方向和标准第五条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包括以下类型:(一)民营企业;(二)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中、小和微型企业;(三)为民营和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专业化、公共性服务的服务机构。
《宝安区奖励与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宝安区奖励与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深入贯彻落实近几年区政府出台的一系列关于支持宝安区产业发展的政策,加大推进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由宝安区集体资产管理局牵头组织开展了《宝安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深宝规〔2017〕11号)修订工作,现解读:一、修订背景和意义为规范和加强宝安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引导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健康和谐发展,促进宝安区集体经济加快转型升级,区政府于2017年9月1日印发实施了《宝安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深宝规〔2017〕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实施两年以来,在引导股份合作公司优化内部治理、鼓励其转变单一的经营模式方面均起到了较好的导向作用,有效的提高了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然而,随着近几年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宝安区经济形势、政策环境等均已发生较大变化。
为配合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让股份合作公司参与到全区产业空间拓展工作中来,发挥其招大商、招好商、招优商的作用,与优质企业共赢发展。
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在原扶持政策(以下简称“《管的基础上,修订形成《宝安区奖励与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理办法》”)。
二、修订原则(一)导向性:为充分发挥股份合作公司在宝安区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中的产业载体优势,体现股份合作公司与优质企业合作共赢理念,围绕留住优质企业、引进优质企业等方面,结合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实际,针对性制定扶持政策。
(二)激励性:扶持政策对扶持对象应具备足够吸引力,能充分调动股份合作公司积极性,通过科学设定扶持标准和扶持额度,在符合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要求前提下,激励并引导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升级。
(三)实操性:为落实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与企业共生共长扶持思路,并确保扶持政策的可持续性,政策制定需考虑留住或引入的优质企业对宝安区的新增财力贡献程度。
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本文档为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详细说明,用于规范宝安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合理分配。
本文档适用于宝安区各级政府及其所辖部门和单位。
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性与有效性。
本暂行办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等文件。
1.2 范围和适用性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宝安区政府及其所属各级部门、单位和接收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由宝安区政府划拨给相关机构、部门或单位用于特定目的的财政资金。
本办法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相关事项。
1.3 主要职责宝安区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措施,监督和指导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各部门、单位和接收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合理规划和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二、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2.1 申请条件各部门、单位和接收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合法的设立手续和资质;•有专门的项目管理机构或项目负责人;•具备合理的资金需求和项目计划;•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过去财务管理的信用记录。
2.2 申请材料申请专项资金的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项目计划书;•资金需求计划;•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过去三年财务报表;•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2.3 审批程序宝安区财政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专项资金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程序包括申请审核、资金核算、审批决策等环节。
审批部门或委员会应按照实际情况,合理评估申请机构的资格和申请项目的可行性,并作出相应的决策。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3.1 专项资金的用途专项资金应用于确定的特定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科研项目、社会福利事业、教育培训等。
使用专项资金的机构应按照项目计划书和资金需求计划,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实现预期的目标。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6〕2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建立和完善民营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规范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深发[2003]5号)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中介审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如下:(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三)受理项目申请、进行项目考察、组织专家评审(中介审计)、公开招标等。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五)负责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估。
(六)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项目考察、评审等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委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履行上述职责。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的职责如下:(一)审核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结构。
(三)审查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四)对项目进行复核抽查,会同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7•【字号】深府[2013]56号•【施行日期】2013.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13〕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7日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切实营造有利于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营商环境,进一步发挥中小微企业在推动科技创新、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加快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中小微企业提升发展质量,加快做大做强,为我市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可持续的全面发展”夯实基础、提供动力,特提出以下措施。
一、促进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一)提升产业层次。
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大力支持优势传统产业中小微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品牌建设等手段向高端化发展。
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重点支持传统产业的中小微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推动中小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对转型升级涉及的备案、结转手续、设备检验等提供便利。
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能中小微企业。
(市经贸信息委、财政委、深圳海关)(二)提高发展质量。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工艺改进、检测检验、认证认可、技术攻关的扶持,支持中小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打造知名品牌。
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实施管理咨询项目和信息化应用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探索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新模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诚信奖惩机制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对高信用中小企业给予高级别通关待遇等奖励。
关于《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一、修订背景为进一步完善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产业资金”)管理制度,落实审计、人大对资金管理工作的整改要求,近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开展了《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修订工作开展以来,多次广泛征求区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和局法律顾问意见,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政策咨询座谈,深入研讨,三易其稿,经区司法局法制审查及会议审议通过,最终形成印发了《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修订目标本《管理办法》编制工作之初,认真研究了审计、人大对产业资金管理工作提出的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结合资金管理制度运行几年以来发现的需改进、完善之处,同时统筹考虑了上位法《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区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修订内容。
本办法修订的目标是确保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一致性,更加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使专项资金更好地用于促进宝安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科技创新、招大商优商好商等方向。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分为八个章节,共三十七个条款,比原办法增加两个章节,一是增加了“第三章专项资金政策体系”,专门规范了专项资金的主要资助方向,以及资助政策、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制定程序等;二是增加了“第五章预算编制”,根据《区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新要求,明确了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同时对收支计划的编制内容、制定和调整程序做详细规范。
具体修订内容解析如下:(一)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政策制定的目的、专项资金的定义以及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与原办法相比,《管理办法》将“资助政策的编制要求”和“专项资金对企业资助不得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等两个条款分别调整至“专项资金政策体系”和“资助对象”两个章节,使办法脉络更加清晰,编排更加合理。
(二)第二章为“管理机构职责”,规范了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的构成、职责和议事方式,以及业务主管部门、其他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经区政府批准,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或由其它财政性资金筹集,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督。
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纳入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管理。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区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依照职能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各负其责,监察、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的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向区政府报告。
第五条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三)负责专项资金的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四)组织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的编制,审核、汇总、批复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五)按规定审核、批复专项资金年度收支决算,按规定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决算;(六)负责专项资金的票据管理工作;(七)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收支活动,开展绩效检查;(八)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二)负责组织财政预算安排以外的专项资金收入的征收、筹集;(三)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编制、汇总本部门(单位)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四)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五)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时向区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对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六)对已完成项目的总体实施情况、资金收支执行情况及项目绩效情况进行验收和组织自查、自评;(七)负责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必要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它相关后续管理工作;(八)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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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宝规〔2009〕16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ﻬ深圳市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规范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综合措施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措施》(深宝发[2009]1号)、《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深宝发[2003]7号)和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宝府[2006]98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在本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控股(含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本细则所称中小企业按照国家主管工业经济工作部门公布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进行界定。
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的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条区贸工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受理企业申请,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进行调查、评估、论证,审核企业的资格条件。
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确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办理专项资金拨款手续;监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对象:在宝安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重点是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具备较好的发展潜力、较高市场占有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或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的民营企业。
在宝安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港澳台资企业可以申请贷款信用担保推荐和担保手续费补贴,在宝安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所有中小企业可以申请上市补贴。
对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优先支持:(一)市认定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及区认定的民营百强企业;(二)区200家“民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企业;(三)发展循环经济成效显著的企业;(四)从事现代服务业的企业;(五)获得国家、省、市或区品牌奖励的企业;(六)外向型企业。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至申请日止三年内没有因税务、环保、劳动、社保和融资信用等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企业贷款信用担保、贷款贴息、项目资助、奖励和专项培训等。
第二章贷款信用担保第八条区政府根据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程序确定专业信用担保机构,将信用担保保证金委托其运作。
担保机构为我区民营和港澳台资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按照每年为区贸工部门推荐企业提供的实际担保额不高于2%的标准申请获得风险补贴金.第九条委托担保机构的申请与审批(一)区贸工部门负责初选担保机构,确定委托运作的担保保证金额度,拟定委托协议,征求区财政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二)经区政府批准后,区贸工部门与担保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并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担保机构风险补贴金的申请与审批(一)根据委托协议及实际担保额等资料,担保机构每年向区贸工部门申请风险补贴金,区贸工部门初审后将相关资料报区财政部门;(二)区财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按委托协议将资金拨付担保机构。
第十一条贷款信用担保推荐的申请与审批(一)范围和条件1.在宝安区范围内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和港澳台资中小企业;2.诚实守信、经营状况良好、有偿还能力;3.至申请日已持续经营1年以上。
(二)需提交的材料1.《宝安区信用担保推荐申请表》;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3.现状及发展前景分析报告;4.上年度审计报告(或年终会计报表)及最近月份会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5.上年度及最近月份纳税证明(累计纳税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办理程序1.区贸工部门负责受理审核企业申请,在企业提交的申请表上出具书面意见;2.担保中心负责对推荐企业进行调研、评审,并按评审通过金额与企业签订有关贷款担保合同.第十二条担保手续费补贴的申请与审批(一)范围和条件1.申请担保手续费补贴的企业需先经区贸工部门推荐;2.企业需经担保机构担保并缴纳担保手续费后申请补贴;3.补贴金额不超过担保手续费的50%,单笔补贴金额最高为50万元人民币。
(二)需提交的材料1.《宝安区贷款担保手续费补贴申请表》;2.企业与担保中心签订的担保合同复印件(验原件);3.企业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复印件(验原件);4.担保机构向企业开具的担保手续费的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三)办理程序1.区贸工部门负责受理审核企业申请,核实企业贷款担保情况,提出担保手续费补贴初审意见;2.对申请企业在区贸工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3.区财政部门提出复核意见;4.按区政府有关资金管理规定报区政府审批;5.区贸工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安排计划;6.区财政部门办理补贴划拨手续.第十三条担保机构设专管员,负责每月将当月发生和当年累计发生的明细表送区贸工部门核对。
第三章贷款贴息第十四条企业申请贴息的范围和条件(一)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具有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或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单笔额度3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300万元)贷款的民营企业。
(二)对企业依法向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或开拓市场的贷款利息给予贴息;对企业发债融资所产生的利息给予贴息。
(三)企业贷款或发债融资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内的,在企业归还了全部本金、利息后给予贴息。
企业贷款或发债融资期限超过一年,按规定还本付息的,对企业归还了一年的利息给予贴息.对企业逾期不归还贷款或发债融资而产生的逾期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四)企业同一笔贷款或发债融资,已享受同级政府财政贴息补助的,不再给予贴息。
第十五条贴息的标准(一)贴息的期限为一年,对企业贷款或发债融资在一年内(含一年)产生的利息给予贴息;(二)企业申请贴息的额度为贷款利息或发债融资利息总额的50%;(三)对民营企业银行贷款(单笔或多笔贷款)或发债融资贴息额每次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企业首次申请贴息的,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对中小企业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四)单个企业单次贴息金额不可超过企业申请贴息上一年度的纳税总额;(五)单个企业原则最多给予连续两年贴息,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在上述基础上再给予连续两年贴息:1.市行业领军骨干企业;2.省、市或区民营百强企业;3.区民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企业;4.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5.区纳税百强企业;6.获得政府有关部门品牌奖励的企业。
第十六条企业贷款贴息的申请与审批(一)企业申请贷款贴息需提交的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3.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4.上年度国税、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5.申请报告原件(说明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企业经营状况、发展前景描述、贷款资金使用说明;法人签字、盖章);6.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7.近期的财务报表复印件(验原件);8.贷款合同复印件(验原件);9.已付利息清单原件(企业盖章,后附对应的银行出具的利息单复印件〈验原件〉);10.银行出具的“企业付息证明”原件;11.《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原件。
(二)企业申请贷款贴息的办理程序:1.区贸工部门负责受理审核企业申请,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进行调查、评估、论证。
对企业申请贴息的资格予以审定,提出贴息额度初审意见;2.对申请企业在区贸工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3.区财政部门提出复核意见;4.按区政府有关资金管理规定报区政府审批;5.区贸工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安排计划;6.区财政部门办理贴息款划拨手续。
第十七条办理企业贷款贴息的时间安排(一)区贸工部门全年受理企业贷款贴息的申请;(二)贷款贴息的审批工作分季度进行,区贸工部门对申请贴息的企业以纳税额度多少排序,确定获得贴息的企业,核准上报。
本季度未被列入贴息的企业,可延至下季度再排序确定.第四章补贴和资助第十八条补贴和资助的范围和方式(一)资助列入区“民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的企业1.“十一五”期间,共评选200家企业纳入区“民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
2.评选方法:参照区评选百强民营企业的标准,筛选出评分靠前的200家企业,纳入区“民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3.资助标准:每家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资助。
(二)上市补贴1.补贴范围:总部在我区的中小企业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2.补贴标准:分三阶段进行补贴,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补贴20万元,完成上市辅导后补贴80万元,上市后补贴100万元。
(三)境外考察活动资助1.对民营百强企业参加区贸工部门组织的境外考察活动进行资助。
2.资助标准:通过核准企业情况,根据企业申报的数量,确定企业的资助金额。
(四)信息化建设资助1.对区内主要行业、领域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信息化项目进行资助。
2.资助标准:单个企业给予总额不超过30万元、比例不超过实际投入50%的资助.3.企业同一信息化建设项目,已享受同级政府财政补贴或资助的,不再给予资助。
第十九条补贴与资助的申请与审批(一)企业申请补贴与资助需提交的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申请报告,报告中要体现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企业经营状况、发展前景报告及申请事由;3.申请上市补贴的企业需另外提交以下材料:(1)《宝安区企业上市费用补贴申请表》;(2)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3)企业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申请上市补贴的,需补充: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工商部门登记变更的有关手续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辅导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企业改制辅导实际支出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验原件).(4)企业在完成上市辅导后申请上市补贴的,需补充: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证券监督机构发出的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5)企业在上市后申请上市补贴的,需补充: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复印件(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