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2019年深圳市政府资金补贴项目汇总

一、2019年深圳市政府资金补贴产品创新研发类1、创客创业资助(最高50万);部门:深圳市科创委支持对象: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竞赛等优胜者在深圳实施竞赛项目的资助以及创客企业的资助。
2、创业资助(最高100万);部门:深圳市科创委支持对象:对来我市工作并担任研发项目负责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研发项目和成果转化项目予以资助。
3、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前期补贴(一等100万、二等50万、三等30万,最高500万);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管理局支持对象:申请创业资助主体是来深创业的留学人员4、科技保险项目保费资助(不超过会出费用50%,最高50万);部门:深圳市科创委支持对象:科技保险项目保费资助5、知名工业设计奖项(根据获奖级别50万、10万、5万不等);部门:深圳市经信委支持对象:重点支持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奖项的单位6、国际化拓展奖励(不超过支出的30%,最高300万);部门:深圳市经信委支持对象:支持领域:支持服装(含皮革、内衣)、家具、钟表、黄金珠宝、眼镜等优势产业。
支持方向:支持企业引进国际一流设计创意或运营团队(人才),并购国际品牌,引进、合作开发国际先进适用技术等。
7、应用及创新奖励、设计开发及模式创新类(不超过支出费用的30%,最高300万)。
部门:深圳市经信委支持对象:持企业创新研发设计,促进时尚创意,开发高技术、高附加值的高端产品;支持企业创新技术工艺,在生产流程、供应链管理等方面进行优化升级,包括但不限于运用大数据、物联网、智能化等手段,应用3D打印、机器人等先进生产和加工工艺;支持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创建高端体验店、高端定制店等新型线下交易模式,“社交网络+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等线上交易模式,“店商+电商+零售服务商”等线上线下结合交易模式,以及基于互联网的个性化定制、众包设计、云制造等,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2019年深圳市政府资金补贴设备、软件、品牌推广投入类:1、小微企业培育资助(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的50%,最高60万元);部门:深圳市经信委支持对象:持符合我市产业方向的小型微型企业走“专精特新”道路,构建核心竞争力,对其在专精特新方面的投入费用给予补贴;2、企业信息化建设资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最高75万元);部门:深圳市经信委支持对象:支持制造业类民营及中小企业组织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企业资源计划(ERP)、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产品数据管理(PDM)、制造企业生产过程执行管理(MES)、客户关系管理(CRM)、供应链管理(SCM)、办公自动化(OA)和人力资源(HR)等,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对其建设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补贴;3、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的50%,最高50万元);部门:深圳市经信委支持对象: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自行参加的各类经贸科技类展会,开拓国内市场,对其展位费给予补贴;4、企业品牌管理提升(按上年度投入的30%给予资助,最高200万元,最多可连续3年获得资助);部门:深圳市经信委支持对象:支持工业制造业领域企业开展的品牌设计策划、品牌渠道建设、品牌营销策划、品牌市场调查等品牌规划咨询活动;支持企业参加专业展会、品牌网络推广、媒体宣传、品牌宣传资料印刷等品牌宣传推广活动;支持企业通过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先进质量工具导入等活动,以质量促品牌,提升深圳企业品牌竞争力和影响力,铸就深圳品牌,推动深圳品牌国际化进程。
广东省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意见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广东省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深发[2003]5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进一步加快观念创新、产业创新、制度创新和环境创新的步伐,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大发展、大繁荣,增强我市国际竞争力和发展后劲,开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局面,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重大意义。
民营经济是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的个体、私营、股份合作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具有产权清晰、风险自担、自我管理、自我发展、机制灵活、市场适应性和生命力较强等特点,与国有、集体、外资经济一样,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市增创新优势,增强发展后劲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以来,民营经济快速发展,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成为我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和生力军。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和规范民营经济发展,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等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使深圳成为民营经济发展的沃土,民营企业家创业的乐园。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二)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勇于创新,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消除一切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政策规定和不合法、不合理的做法,努力营造民营企业人员“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的良好发展氛围和各种经济形式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力争三至五年内使我市民营经济总量上规模、结构上档次、质量上水平、管理上台阶,形成一大批机制灵活、技术先进、管理有序、效益良好的民营企业群。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政策分析及申报方案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政策分析及申报方案一、申报政策分析:1.政策背景和目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其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持续推动经济发展。
2.申报对象和范围:该资金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各类中小企业。
3.资金使用范围:申报项目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市场开拓、品牌建设等,具体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来确定。
4.申报条件和要求:企业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注册时间、营业额、纳税情况等,并需要提交详细的申报材料。
二、申报方案:1.确定项目内容: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和资金使用范围,确定适合申请该项目的具体项目内容,包括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市场拓展等。
2.编制申报材料:准备相关的申报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项目背景与意义、项目设计和实施计划、预算及财务规划等。
3.制定申报计划: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的需求,制定申报计划,包括申报时间、进度安排、财务计划等,确保申报过程的顺利进行。
4.申报材料的填写和提交:按照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渠道进行提交。
5.申报材料的审核和评估:政府相关部门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审查企业的资质和项目的可行性,并给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6.资金使用和管理:如果申报成功,企业需按照申报方案规定的使用方式和时间节点进行项目实施,并进行相关的财务和管理工作。
在编写申报方案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1.项目的可行性:申报方案要具备项目的可行性和实施性,包括项目的科学性、技术性和经济性等,确保项目的成功实施。
2.项目的创新性:申报方案要突出项目的创新性,包括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增加项目的竞争力和市场价值。
3.项目的市场前景:申报方案要分析项目的市场前景和潜在盈利能力,评估项目的市场风险和回报率,提供可行性分析和市场调研报告等相关资料。
4.项目的经验和技术支持:申报方案要突出企业的经验与技术支持,包括企业过去的业绩、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相关合作伙伴的支持等,增加项目的可信度和成功率。
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附件: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推动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建设,提升我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示范平台是指在我市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息委)认定,具有开放性、资源共享和公益性特征,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共信息、技术支撑、信息化应用、创业创新帮扶、人才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台包括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市经贸信息委负责示范平台的规划、认定、指导和管理工作。
市经贸信息委委托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以下简称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开展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示范平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深圳市注册(或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并运营两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上年末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上年度服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2024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项目扶持计划

2024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项目扶持计划2024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项目扶持计划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民营及中小企业的发展,推动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增长,2024年,我国将实施一系列扶持计划。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4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项目扶持计划。
一、背景和目标民营及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面对全球经济形势的不确定性和国内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他们仍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
为了支持他们的发展,2024年的扶持计划的目标如下:1.提供资金支持: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更加便利和灵活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增加流动资金和研发投入,支持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2.提供政策支持:制定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和减轻企业负担的措施,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3.提供技术支持: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推动科技与产业的融合,引导民营及中小企业在高技术领域的发展,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4.提供市场支持:拓宽市场准入,支持企业扩大销售渠道和市场份额,推动民营及中小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
二、具体措施1.资金支持:-支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发起信用贷款,提高贷款成功率和贷款额度,降低利息费用。
-加强与商业银行合作,推出专项贷款产品,满足企业在技术创新、设备升级和市场拓展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增加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民营及中小企业。
2.政策支持:-降低税收负担,减免或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税款。
-简化企业注册和审批手续,优化营商环境,建立更加公平和透明的市场竞争机制。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企业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3.技术支持:-增加政府科技经费投入,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建设一批科技创新示范基地,提供技术咨询、培训和孵化服务。
-鼓励跨界合作,推动高校和科研机构与企业的深度合作,共享科研成果。
4.市场支持:-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展会和交易会,提升产品和品牌的曝光度。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5.28•【字号】深建规〔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规〔2020〕11号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5月28日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工作部署,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我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支持民营企业投标竞标。
工程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现择优和竞价。
对采用通用技术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管道、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支持招标人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采取国有和民营分类的方式进行入围淘汰,原则上民营企业入围数量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参与投标的民营企业数量不足或经评审无法满足招标要求的情形除外。
支持民营企业充分发挥在装饰装修、地基基础、电子与智能化、幕墙、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领域优势,积极参与投标竞标。
二、消除招标投标隐形壁垒。
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项目所需的最低资质及相应业绩要求设置投标资格条件。
采用通用技术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业绩认定范围及标准,不得过度提出产值规模、获奖情况、注册资本金、银行授信证明等要求。
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支持,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条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该资金主要用于开展企业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与中小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确定,并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申请、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鼓励各级财政部门开展与中小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项目,并通过专项资金方式进行支持。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第五条中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向所在地或所属行业的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申请。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申请资金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进入下一步审批程序。
第七条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初审、申请材料审核、评审专家组评审、财政部门审批等环节。
第八条审批结果将及时通知申请企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资金进行拨付。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第九条申请到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按照申请时的用途和标准进行资金使用。
第十条财政部门将根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对资金使用进行记录和报告,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资料表格。
2.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书。
3.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表格。
4.其他相关附件。
附件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民营经济:指非国有经济,是以私人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经济形态。
民营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等形式。
2.中小企业: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从业人数和年度营业额等指标确定的中小型企业。
深圳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深圳市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市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管理。
1.3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2.1 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政策制定、预算安排、执行监督等工作。
2.2 市级各部门、各区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本地区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监督等工作。
2.3 市财政局设立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资金预算与分配3.1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3.2 市财政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收支情况,确定专项资金规模和分配方向。
3.3 市级各部门、各区财政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和项目需求,向市财政局申报专项资金。
3.4 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预算编制原则,合理分配专项资金。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4.1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用途、范围和标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4.2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3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项目进度和实际需要,合理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4.4 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绩效评价与监督5.1 市财政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价。
5.2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数据和资料。
5.3 市财政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调整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政策。
5.4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市财政局应及时核实、查处。
六、法律责任6.1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6.2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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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建立和完善民营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扶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深发【2003】5号)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中介审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经贸信息委(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职责:(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三)受理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中介审计)等。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五)负责项目验收,跟踪、检查项目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估。
(六)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项目评审等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市经贸信息委委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履行上述职责。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的职责:(一)审核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结构。
(三)审查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四)对项目进行复核抽查,会同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五)办理专项资金拨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检查评价。
(六)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项目评审等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负责项目实施和配套资金。
(二)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四)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
第三章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第七条本办法资助对象是指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企业,包括以下类型:(一)民营企业。
(二)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中、小和微型企业。
(三)为民营及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
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如下:(一)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补贴项目。
主要对小微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的担保费进行补贴。
(二)民营及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产业紧缺人才培训、创新创业服务、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项目,以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
(三)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
主要包括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和民营及中小企业自行参加的各类经贸科技类展会。
(四)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
主要包括民营及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等资助。
(五)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企业组织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经认定的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项目。
(六)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发展项目。
(七)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
主要培育符合我市产业方向的小型、微型企业构建自身核心能力,走“专、精、特、新”之路。
(八)市政府批准的扶持和鼓励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单位(企业),均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但项目单位(企业)实施的同一项目,每年只能向市政府部门申报一次资助。
第十条专项资金实行事后资助,资助方式主要包括补贴、奖励、贴息三种方式。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每年的预算计划编制,实行总额控制,根据当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实际的需要,逐年核定。
第四章资助条件及标准第十二条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补贴项目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资助条件:深圳市境内依法设立;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融资。
资助标准:对小型、微型企业当年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300万元的贷款给予担保费30%的补偿,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偿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民营及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资助条件:(一)服务机构为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并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或是纳入《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总体方案》的平台建设单位。
(二)为我市民营及中、小、微型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三)申报的项目符合当年民营及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方向。
资助标准:(一)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产业紧缺人才培训服务的项目补贴。
主管部门根据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下达当年度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计划,按照政府主导、中介机构承办、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根据企业参与培训的人数,按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中介机构补贴。
其中技工、技师培训不在此支持范围。
民营和中小企业家培训以及我市培训资源无法满足要到异地或海外进行的高端创新战略类人才培训,按企业参与人次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次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为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成长型和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管理咨询专业化服务的项目补贴。
该补贴重点鼓励小微型企业由小型向中型转换。
按上述企业为获得该项服务实际发生费用总额给予不超过40%的补贴,且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对纳入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总体方案的平台建设单位实施建设方案时所发生的服务场地、设施改造装修和软硬件购置等费用给予补贴。
每年建设补贴不超过实际发生服务平台建设费用的60%。
其中,每年行业协会总服务平台建设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每家协会成员窗口服务平台建设补贴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四)公共服务项目根据已纳入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总体方案的平台建设单位开展公共服务的考核结果,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贴。
每家服务机构补贴额每年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且不可重复获得市级财政其他运营补贴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资助条件:(一)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
(二)民营及中小企业自行参加的各类经贸科技类展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并纳入我市当年备案展会目录的全国专业性的经贸科技类展会。
资助标准:(一)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具体资助标准依照《深圳市政府组团参加国内展会资助办法操作规程》(深科工贸信服务字【2011】69号)。
(二)对民营及中小企业自行参加的各类经贸科技类展会(不含以市政府名义组团的展会)符合条件的参展项目给予展位费最高不超过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资助条件:(一)在深圳市注册,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含)以上,并已取得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改制上市登记备案证明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二)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或上市辅导。
资助标准:(一)境内上市的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完成上市辅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二)境外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资助。
第十六条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资助条件:(一)企业组织实施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二)经认定的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项目。
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项目认定及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资助标准:(一)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申报企业为实施该项目实际发生的总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且补贴额最高不超过75万元。
(二)经认定的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第十七条小型、微型企业培育项目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资助条件:(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并成立一年以上的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
(二)企业主营业务突出,具有自身核心能力和成长潜力。
资助标准:按企业为提高“专、精、特、新”水平和自身核心能力的投入给予补贴,且补贴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八条对市政府批准的扶持和鼓励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项目和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及特点另行制定资助条件及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资助申报及审批第十九条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市政府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工作目标,每年年末制定民营及中小企业项目扶持计划。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上述计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市财政部门审核制定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结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发布,并负责组织申报。
第二十一条项目审批程序: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项目进行考察、审定和验收。
符合条件的,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向社会公示。
公示后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项目单位(企业)凭下达的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公示有异议的,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被检查的项目单位(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每年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结果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市财政部门。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绩效评估制度,每年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同一项目重复申请,或虚报、冒领、恶意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企业)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主管部门将追回其资助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
项目单位(企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具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项目单位(企业),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相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