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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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

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

XXX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保障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健康发展,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特建立公司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

第二条劳动关系直辖市会议,由企业行政、工会和职工代表三方组成。

会议正式成员共五人,企业行政、工会各一人,职工代表三人,由工主席担任召集人。

第三条协调会议的职责1、研究公司建立健全平等协商机制、集体合同制度、工资协商制度、交流情况,统一认识,提出意见和建议;2、交流有关贯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情况,研究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及时提出相应对策;3、指导、协调和督促公司在建立和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资协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妥善解决的方法;4、相互通报近期劳动关系有情况,掌握动态,共同研究,协调处理劳动关系存在问题,重在解决突出事件和疑难案件;5、组织检查、交流、培训、总结等活动,推进集体合同和工资协商工作。

第四条协调会议应遵循的原则1、合法、公正、及时;2、兼顾国家、公司、职工三方利益;3、相互信任、支持、合作;4、民主、求同、协商一致.第五条协调会议每年三次,分别安排在四月、八月、十一月,三方代表应准时出席,由召集人主持会议,与会人员不得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经一方提议,也可以召开临时协调会议.临时协商会议一般情况可由三方担任代表的有关人员出席。

协调会议认为有必要,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或其他部门人员出席.第六条协调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缺席时,可由提议方代表主持。

拟协商的事项及时间、地点由召集人和另两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经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和事项,可由三方联席会议通知,也可形成会议纪要.第八条协商会议未达一致,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可以暂时休会。

具体休会期限及下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召集人确定。

第九条协调会议设秘书组,由三方各派一名成员组成,负责协调会议达成文件或纪要的草拟。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二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二篇)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一、引言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社会意义。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高调解工作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二、调解主体1. 调解委员会:由公司从各部门工会主席和公司的劳动争议调解员组成。

具体人员由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按照工会组织章程和职责分工指定。

2. 劳动争议当事人:指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的员工及其代表。

三、调解程序1. 提出申请: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将劳动争议书面申请提交给所在部门的工会主席,由工会主席按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程受理。

2. 受理审查:工会主席应当及时受理申请,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以及涉及的其他当事人。

3. 调解准备:工会主席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尽快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进行调解准备工作,制定调解计划和议程。

4. 调解实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按照调解计划和议程,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秉持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积极寻求共识。

5. 调解结果:调解委员会应当将调解结果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

若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果即为协议内容;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果为未能达成协议的事实情况。

四、调解原则1. 自愿原则:调解过程和结果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的选择和达成的协议,不得强迫或限制劳动者的选择权。

2.公正原则: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坚持公正、客观、中立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公开透明原则:调解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对外界公开和向双方当事人提供相关调解信息,保障调解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4. 快捷高效原则:调解应当尽量迅速进行,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调解,减少劳动争议对双方的影响。

五、调解权力和义务1. 调解员权力:调解员有权了解劳动争议的详细情况,调查相关证据,组织调解听证会,发表调解意见和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等。

2. 调解员义务:调解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对劳动争议调解过程和调解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双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级劳动关系协调员(一)

四级劳动关系协调员(一)

工时制度基本内容(一)工时种类分为二类:标准工时和特殊工时。

其中特殊工时主要有两种: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日才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二、标准工时相关规定(一)标准工时基本内容标准工时制有两项基本内容:一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这两项标准应同时遵守,即每日既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又不得超过40小时。

二是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即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二)延长工作时间1、延长工作日时间的概念。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超过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才是延长工作时间。

2、延长工作日才间的限制措施:(1)延长工作时间适用人员的限制。

《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和哺乳未满周岁婴儿的女工参加加班加点。

以上人员不但不得加班加点,相反还应缩短工作时间。

(2)延长工作时间条件、程序的限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即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不是随意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程序:一是由于生经营需要;二是必须与工会协商;三是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延长工作时间长度上的限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日才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否则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一、岗位概述劳动关系协调员是指在企事业单位内负责解决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和推进企事业单位劳动保障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主要职责是:协调处理企事业单位内部劳动关系,处理员工对企事业单位提出的劳动争议、申诉、投诉等问题,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工作职责1、组织制定企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政策、制度和规定,推动公平、公正、公开的劳动关系管理和发展;2、解决企事业单位内部劳动关系、处理员工的劳动申诉、投诉、举报等问题,促进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和谐稳定劳动关系;3、参与企事业单位与工会、职工代表进行集体协商,落实决定和协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4、依据法律法规、企业制度和劳动协议等,处理和调解员工劳动争议案件,以便维护企事业单位和员工合法权益;5、参与劳动安全、劳动保障、职工福利等相关工作,积极推动企事业单位的劳动保护、健康、安全和福利建设;6、收集、整理、分析本行业或本企业、本单位的劳动关系的情况,能提出有关政策、法规或措施的咨询建议;7、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桥梁纽带作用,与其他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协调相关部门间的工作,落实工作要求;8、承担其他由上级领导委派的任务。

三、任职资格1、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2、熟悉并了解劳动法律法规和本行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规定;3、熟悉劳动争议处理流程及技巧,能熟练处理员工的各种劳动申诉、投诉、举报等问题;4、具备较强的组织、沟通和协调能力,能有效地组织、协调劳动关系和处理争议;5、具备较好的职业素养,保持专业、公正的态度和处理问题的准确性;6、熟练掌握办公自动化软件和网络应用的基本知识和能力;7、本科及以上学历,行政管理、法律及相关专业优先考虑。

四、工作环境现代化企事业单位办公室。

五、职业发展由协调员作为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起点,根据个人能力、工作态度和岗位表现,逐步晋升为高级协调员、主管、经理、高级经理、总监等不同级别的管理人员。

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作标准

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作标准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草稿)一、职业概况1、职业名称劳动关系协调员2、职业定义从事劳动合同管理、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

3、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4、职业环境室内、外,常温。

5、职业能力特征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分析能力、协调能力、应急处理能力。

6、基本文化程度大学专科(含同等学历)7、培训要求(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劳动关系协调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不少于80标准学时。

(2)培训教师培训教师应当具备劳动关系的专业知识,相关的专业工作经验和教学经验,具有良好的知识传授能力。

培训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劳动关系协调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资格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的教师应具有3年以上本职业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场地设备培训机构应有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

情景教学的场所应容纳15-20人。

培训场所应有必要的教学设备、设施,室内卫生,光线、通风条件良好。

8、鉴定要求(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2)申报条件----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1)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5年,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

2)具有大专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

劳动关系协调与稳定制度

劳动关系协调与稳定制度

劳动关系协调与稳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的管理,维护员工权益,优化劳动关系,确保生产运营的稳定和顺利进行,依据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全部员工,包含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及临时工。

第三条企业管理负责人应当以平等、公正、公开、相互敬重的原则,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二章劳动关系协调体制第四条企业设立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由劳动密集型部门的管理人员、人力资源部门的代表、工会代表等构成,重要负责处理劳动争议、协调劳动关系等工作。

第五条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成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代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保证各方利益得到公平代表;2.成员应接受必需的培训,具备协调解决劳动争议的本领;3.委员会成员应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

第六条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包含:1.接受员工的申诉,调查处理劳动争议;2.组织召开集体谈判,协商解决劳动关系问题;3.引导员工了解和维护本身的权益;4.供应咨询和培训,加强劳动关系的沟通和理解。

第七条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应当建立特地的档案记录工作过程和结果,并定期向企业管理层和员工代表进行汇报。

第八条企业管理负责人应支持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工作,在人事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和敬重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稳定劳动关系第九条企业管理负责人应当乐观开展员工关怀活动,改善员工待遇和工作环境,提高员工满意度。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薪酬制度,并合理规定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确保员工的劳动酬劳公平合理。

第十一条企业管理负责人应当及时解决员工提出的合理合法的权益诉求,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供应乐观的职业发展机会和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的职业技能水平,加添员工的就业稳定性。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订立合理的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表现和成绩进行公正评估,鼓舞优秀员工的发展和晋升。

第四章劳动争议处理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为员工供应便捷、公正、高效的劳动争议解决渠道。

劳动争议调节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节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一、制定目的为了充分发挥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的职能,在建设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加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及时有效地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及职责1.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公司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代表组成。

2.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公司行政会议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

3.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名以上的女职工代表出任,以充分关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4.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党支部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负责调解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5.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的调解工作指导,接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三、调解工作原则1.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

2.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 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

四、调解工作目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五、调解工作流程1. 调解纠纷应进行登记,制作笔录,妥善保存以便备查。

2. 如当事人要求上转,应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转递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

六、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1. 定期召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劳动争议问题。

2. 定期组织调解员培训,提高调解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3. 定期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

4. 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档案,便于查询和监督。

七、保障措施1. 公司应给予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调解工作正常开展。

2. 对在调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调解员,公司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不履行职责的调解员,公司应依法予以解聘。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3.14•【字号】宁人社[2012]93号•【施行日期】201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宁人社〔2012〕9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劳动人事处: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2年全省劳动关系工作要点》(苏人社函〔2012〕57号),我市被省厅确定为实施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城市。

为积极探索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现就做好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实施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是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是推进实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是提升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

各级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清省厅赋予的试点任务是对我市劳动关系工作的肯定、支持和鞭策,高度重视抓好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

各级要以实施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为载体,进一步健全新形势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一支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将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平台向基层延伸、预防劳资矛盾关口向一线前移,更好地服务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积极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为我市协调劳动关系工作走在全省前列,促进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明确目标任务,积极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今年试点工作目标任务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及基层工作平台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至少1名,各级工会中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至少1名,省市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市劳动保障诚信企业中从事人力资源和工会工作的人员至少各1名,建立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企业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至少完成20%以上的职业资格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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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
一、什么是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
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是指企业或组织内设立专门的岗位或机构,负责协调和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和纠纷。

劳动关系协调员是一个重要的角色,他们扮演着沟通桥梁的角色,旨在促进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二、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职责和作用
2.1 协调员的职责
劳动关系协调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确保企业的劳动关系合法合规;
2.协助雇主与雇员解决劳动争议和纠纷,促进双方友好和解;
3.组织和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劳动保障意
识;
4.搜集和整理劳动关系相关的信息和数据,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
5.参与劳动合同的起草和审核,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6.监督和评估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保障员工的权益。

2.2 协调员的作用
劳动关系协调员在企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
2.提高企业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减少员工流失;
3.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保障水平;
4.提升企业的声誉和形象,增加企业的竞争力;
5.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三、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3.1 建立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劳动关系协调员能够在劳动纠纷发生前进行预防和化解,减少企业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其次,通过建立制度,企业能够更好地管理和维护劳动关系,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3.2 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步骤
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明确制度的目标和任务,确定协调员的职责和权限;
2.设立协调员的岗位或机构,明确组织架构和工作流程;
3.制定相关的制度和规章,明确协调员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4.培训和选拔合适的人员担任劳动关系协调员;
5.定期评估和调整制度的实施效果,不断完善和优化。

四、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的案例分析
4.1 某公司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的实施情况
某公司在2018年建立了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通过协调员的努力,公司的劳动纠纷率明显下降,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得到了提升。

同时,协调员还积极参与劳动合同的起草和审核工作,确保了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4.2 某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的优势和不足
某企业在实施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优势方面,协调员的介入能够及时化解劳动纠纷,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不足之处在于协调员的数量不足,难以满足大规模劳动纠纷的处理需求;同时,协调员的专业能力还有待提高,需要加强相关培训和教育。

五、总结
劳动关系协调员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协调员的努力,企业能够更好地管理和维护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然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步骤和努力,同时也需要不断地评估和调整。

只有不断完善和优化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劳动关系协调员的作用,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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