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1.14•【文号】农机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农机发〔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农业部令第69号)的有关规定,在征求各地及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办法》要求尽快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建立健全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体系,有效开展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切实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大力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的稳步提高。
附件: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农业部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四日附件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对农业机械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提高农业机械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监督,是指依据农业机械投诉者反映的质量信息,有针对性地采取质量督导、质量调查、公布投诉结果等措施,从而达到解决纠纷,促进农业机械质量提高的活动。
第三条凡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引起的争议,均可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投诉,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第四条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的受理和调解实行无偿服务。
鼓励就地就近进行投诉。
第二章投诉监督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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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6号2008年7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农业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交给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交给省级饲料管理部门。
(四)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五)强化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六)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乡镇企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法律法规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
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
四川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关于农机推广鉴定结果的通报发布及其鉴定信息确认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关于农机推广鉴定结果的通报发布及其鉴定信息确认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公布日期】2018.07.20
•【字号】川农机鉴站[2018]22号
•【施行日期】2018.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科技
正文
四川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关于农机推广鉴定结果的通报发布及
其鉴定信息确认的通知
川农机鉴站[2018]2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3号),我站已将有效期2014-2018年第1批、2018年第2批、2018年第3批的农机推广鉴定结果的通报、包括技术规格和检测结果的PDF文件发布在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网址:
(http://202.127.42.49:8080/nongji/front/main/index0.do)。
今后我省的农机推广鉴定结果的通报均在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上发布通报,不再另行公告。
请有关企业单位到该信息化平台进行鉴定信息确认。
根据农业
农村部农业机械实验鉴定总站关于启动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数据抓取工作的通知(农机鉴[2018]95号),鉴定信息确认截止日期为2018年7月30日24时,逾期未完成确认而影响其补贴产品投档等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一切后果由获证企业自行承担。
四川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2018年7月20日。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正文:---------------------------------------------------------------------------------------------------------------------------------------------------- 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为做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行为,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2005年)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附件: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完善推广鉴定制度,提高推广鉴定工作质量,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推广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全面考核,做出技术评价,评定是否适于推广的活动。
推广鉴定包括部级推广鉴定和省级推广鉴定。
第三条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的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国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实施部级推广鉴定,并对省级推广鉴定工作进行指导。
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统一收费标准、统筹安排任务、统一发放证书标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
具体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发文字号】农办机[2012]22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2.04.11【实施日期】2012.04.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自农业部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农机发[2008]1号)以来,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扎实开展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的投诉监督管理工作,为维护农机所有者、使用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部分地区仍存在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不健全、监管责任不明确、投诉渠道不畅通和信息报送不及时等问题,不利于我国农机化质量水平的全面提高。
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的重要意义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是农机化质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法规赋予农机化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机化进程加快,农机品种数量大幅增长,运用领域不断拓展,农民对农机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等要求越来越高,对提高农机投诉监管工作的时效性、有效性越来越迫切。
进一步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有利于掌握农机产品质量信息,有利于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农机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是新形势下推进农机化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5年修订)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7.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05年7月26日农业部令第54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2015年7月15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一)推广鉴定:全面考核农业机械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二)选型鉴定:对同类农业机械进行比对试验,选出适用机型;(三)专项鉴定:考核、评定农业机械的专项性能。
第三条农机鉴定包括部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
通过部级鉴定的产品不再进行省级鉴定。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国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第五条农机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可以依法纳入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
农业(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予以推广。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4.11•【文号】农办机〔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19〕6号)精神要求,增加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补贴机具种类,进一步规范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信息公开、投档与核验工作,提升政策实施的满意度,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购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的支持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精神,在2018—2020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增加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有机肥加工设备、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等4个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品目。
鼓励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品目数量尚不足3个的省份,选取废弃物料烘干机、增压沼液施肥设备和粪污罐等有助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机具,开展新产品补贴试点,补足新产品试点品目数量,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5号)有关要求,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备案后实施。
各省要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试验鉴定产品品目归属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4号)要求,于5月底前组织完成《农业机械分类》行业标准NY/T1640—2008和NY/T1640—2015的衔接工作,之后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调整相关品目名称和类别归属,做好本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调整优化、公布实施等工作。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工作的意见

现象 的发 生 。认 真 落实监 督 管理 制度 , 强化 内部 管 理 措 施 , 善 完
鉴定能力, 满足 当地农机化发展 需求。
四、 力推 动农 机 试 验 鉴 定 大 科技进 步
各 农 机 试 验 鉴 定 机 构 要 不 断加 强农 机 适 用 性 、 全 性 和 可 安 靠 性 等 农 机 试 验 鉴 定 评 价 方 法
、
充 分认 识 农 机 试 验 鉴 定
工 作 的重 要意 义
农机试验鉴定是《 农业机械 化促进法》 等法律法规确定 的农 机化管理重要职能, 直接关系到 国家 支 持 推 广 的 农 机 装 备 的适 用性、 安全 性 、 靠 性和 先 进 性 , 可 关 系到农机 购置补贴 政策 的实 施 效 果 和农 民 的合 法权 益 , 系 关 到 农机 装备 结 构 改善和 优 化 , 关 系到 农机 企 业技 术进 步 , 是促 进 农机化科学发展 、和谐发展 、 安 全 发 展 的重 要基 础 。《 国务 院关 于促 进农 业机械 化和农机 工业 又好 又 快发 展 的意 见》 加 强农 就 机 试 验 鉴 定 工 作 提 出 了 明确 要 求, 强调要加大对农机推广鉴定 等公益性设 施建设 的支持力度 , 增强农业机械 化公共服务能力 。 各 级农机 化主管部 门和农机 试
一
验 鉴定机构 要充分认 识加 强农 机 试 验 鉴定 工作 的 重 要意 义 , 进
步增 强 紧迫 感 、 任 感 , 力 责 努 促 进 农机 试 验 鉴 定 工作 全 面 、 协
一
调、 健康发展。
二 、 一步 明确 农 机试 验 鉴 进 定 工作基 本原 则 要 按 照 立 足 公 益 、依 法 鉴 定、 科学高效 、 正廉洁 的基 本 公 原则开展农机试验鉴定工作。坚 持公 益性职能定位 , 固树立服 牢 务意识 , 充分发挥技术支撑和保 障作用 , 满足农业机械化发展需 求 ; 持依 法鉴 定 、 法 监 督 , 坚 依 严 格按 照法律 法规 规 定 的 原 则 、 程 序 和 要 求 开 展 农 机 试 验 鉴 定 工 作; 坚持科 学 管理 , 新 方 法 , 创 加 强 农 机 试 验 鉴定 公 共 服 务 能力 建 设 , 断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 术 不 技 水 平 、服 务 水 平和 工 作 水 平 ;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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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2.27
•【文号】农办机〔2018〕3号
•【施行日期】2018.02.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科技
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工作的通
知
农办机〔20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及农机鉴定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及所属农机鉴定站,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为进一步提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更好地支持、服务农机购置补贴等政策实施和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标准,规范鉴定产品分类和品目
目前,现行有效《农业机械分类》行业标准的编号为NY/T 1640-2015(以下简称“2015版”),已替代了编号为NY/T 1640-2008的《农业机械分类》行业标准(以下简称“2008版”)。
由于多方面原因,已公开的农机试验鉴定(目前主要为推广鉴定)结果通报、公告(以下简称“结果通告”)中以及有关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中,产品的归属分类和品目部分存在与现行标准不一致的情况。
各省
(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农机鉴定机构对不一致的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并按现行标准要求抓紧做好有关规范工作。
规范工作统一按《农业机械分类》标准2015版与2008版衔接对照表及有关说明(见附件1)进行。
已公开的现行有效结果通告中,因此发生信息变化的,要重新予以公开。
本通知印发之日后,确定结果通告中的产品归属分类和品目要严格执行现行标准。
二、统一公开平台,规范信息公开内容和形式
农机试验鉴定结果公开统一在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管理的“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
(http://202.127.42.49:8080/nongji/front/main/index0.do)上进行。
公开内容和形式:一是结果通告,以Word文件正文附产品目录的形式公开;产品目录包含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型号、所属品目、证书编号、有效期、鉴定机构等信息,具体格式见附件2(Word表格或Excel表格均可)。
二是有关检测信息,包含获证产品照片、技术规格和检测结果的PDF文件等;其中的技术规格信息还应另以Excel表格形式一并公开,格式见附件3。
之前与本通知精神要求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三、明确任务分工,按时完成鉴定结果公开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按规定完成对相关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内产品分类和品目设置的调整,以及将公开内容上传至统一的公开平台。
公开内容上传工作,省级颁发农机试验鉴定证书的产品,由相应省农机鉴定机构负责;部级颁发农机试验鉴定证书的产品,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其中省级鉴定机构承担的部级鉴定任务,其产品技术规格Excel表格文档由相应省农机鉴定机构负责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提供。
公开内容上传前要采取内部核对、请企业核对等措施,做好产品技术规格、所属品目等信息确认。
上传方法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在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办事指南”栏目中
下载)。
相关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内产品分类和品目设置的调整,省级鉴定机构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提供的产品技术规格Excel表格文档,均须于3月底之前完成;公开内容上传工作须于4月15日前完成。
今后新产生的农机试验鉴定结果,相关农机鉴定机构应在结果通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将规范的信息公开内容上传至统一的公开平台。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鉴定结果公开工作规范化
规范农机试验鉴定结果公开工作,是利企便民、加强农机鉴定公益服务、提升农机鉴定工作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的基础性工作。
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推动相关工作及时、有效开展,常态化落实,保证工作质量。
各农机鉴定机构要增强全局意识、服务意识,强化责任担当,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农机试验鉴定结果管理和公开服务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理解本通知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相关规定,建立完善对公开内容的审核规定和程序,确保按时完成有关工作,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及时、有效,对错误的公开信息要及时更正,杜绝虚假信息。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要做好先行引导工作,同时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监测,于5月15日前将阶段工作完成情况总结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并在今后按年度报告有关情况。
附件:1.《农业机械分类》标准2015版与2008版衔接对照表及有关说明
2.农业部(ⅩⅩⅩ省)农机试验鉴定(推广鉴定)获证(换证、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目录(ⅩⅩⅩⅩ年第ⅩⅩⅩ批)
3.产品主要技术规格表(Excel表格)
农业部办公厅
201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