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农银发[1996]192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使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使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3.02.05•【文号】农银发[1993]24号•【施行日期】1993.02.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政府采购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6年12月1日实施日期:1996年12月1日)废止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使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3年2月5日农银发[1993]24号)北京、内蒙古、辽宁、吉林、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区)、直辖市分行,沈阳、大连、长春、厦门、武汉、成都、西安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使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报告总行,以前印发的《中国农业银行使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使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工作的管理,根据我国财政部和中国农业银行与世界银行签订的有关协议以及《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1985年5月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旨在:确保贷款项目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节省项目投资,提高项目经济效益。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其他外资项目可参照办理。
第二章采购的基本原则第四条使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的采购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项目采购应遵循合理分包的原则。
同一项目应尽可能购买成套设备。
如果没有成套设备供应,或由于分单件、分组合购买时其价格和性能优于购买成套设备,可按单件或组合采购。
第三章采购范围和方式第六条凡使用世行贷款从国内外购买的设备、原材料、农业生产资料,以及项目土建工程等,都属于项目采购范围。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05.05•【文号】农银发[1999]59号•【施行日期】1999.05.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5月5日农银发[1999]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规范开发专项贷款管理,按照商业银行管理要求,进一步做好开发专项贷款管理工作,总行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则,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总行(信贷管理三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发贷款的运作和管理,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等金融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贷款是指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林业(含治沙、山区综合开发)贷款和节水灌溉贷款。
第三条开发贷款的基本任务是:支持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农业综合开发、林业和节水灌溉项目,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水平。
第四条开发贷款使用的基本原则:坚持银行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坚持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二章贷款范围和用途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主要用于国家确定的农业综合开发区内确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土地治理、多种经营、农业高科技示范项目;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用于非开发区内的多种经营、农业高科技示范项目。
第六条林业贷款主要根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防治荒漠化工程规划》、《全国山区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和《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重点用于林区、沙区以及山区综合开发示范县(市)营造商品林;用于开发沙产业,发展沙区经济;用于山、水、林、田、路的综合开发治理以及林业企业开展多种经营、综合利用等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3.01.28•【文号】农银发[1993]19号•【施行日期】1993.01.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1993年1月28日农银发[199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为了加强农业贷款项目管理,提高农业贷款项目决策水平,总行在总结几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执行。
请在实际操作中进一步总结和完善,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范管理内容与工作程序,保证信贷资金安全、周转和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制定本规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以及信贷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种农业贷款。
第二章项目管理一般规定第四条项目管理范围各种农业专项贷款及其他固定资产或投资性的农业贷款,都必须实行项目管理。
第五条项目管理过程项目管理过程,是指从项目单位提出借款意向到进行项目选择、项目审查、项目评估、贷款决策、发放贷款、监督检查、收回贷款、总结评价和建立档案的全过程。
第六条贷款条件一、项目借款单位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产品和信贷政策,具备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项目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经济技术论证纪要等文件。
三、项目单位自有或自筹资金达到规定的比例要求。
四、项目单位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呈报有关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五、贷款项目生产有条件,技术有保证,产品有销路,经营有能力,还款有保证,项目单位有各项健全的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贷款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农银发[1996]342号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1996.12.01
【实施日期】1996.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
贷款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12月1日农银发[1996]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加强和规范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工作的管理,总行对《中国农业银行使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国际业务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国政府和中国农业银行与世界银行签定的有关协议以及《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确保贷款项目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节省投资,提高效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其他贷款项目可参照办理。
第二章采购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采购应遵循经济、有效的原则,节约资金并提高效率。
第五条项目采购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为所有合格的投标人提供平等竞争的机会。
第六条项目采购应程序。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9]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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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8月31日农银发[1999]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反映。
原总行下发的《关于加强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农银函[1998]804号)同时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的管理,规范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关于改进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系指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外资银行”)提供信用保证或由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提供外汇质押,由已获外汇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办行)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实行统一授信、分级管理、授权分责、权限审批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和我行贷款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种类、期限和利率第五条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资本金已按规定足额到位、且未减资、未撤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项目贷款管理办法

理必要的担保延期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中长期贷款展期要严格执行《贷款管理制 度》对展期的有关规定,即每笔贷款只准展期1次,中期 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 期期
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不按期还本付息且担保人不能履行 担保责任时,农业银行有权以借款人和担保人为共同被 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进行追偿。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在
。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信贷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将贷款项目 有关数据资料录入电脑数据库,并上网传输。 第七章 贷款展期、偿还及保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项目贷款,应在贷
款到期日前30天,向开户行提出展期书面申请,并出具 担保人同意继续为其担保的书面证明。开户行视具体情 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原贷款审批人审批。对经批准同意 展期的,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并同时办
条 参与主要设备及设施的采购管理。 (一)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做好各项物资的采 购工作;监督借款人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先进、适用、 价格合理的设备。 (二)督促借款人就技术、设
备、资金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六条 参与贷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一)审核借款人编制的竣工决算报告,重点核实工程 实际价款的真实性; (二)参与编制项
Hale Waihona Puke 贷款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文件)、环保评价报告及 有权机关审查以上报告、同意予以立项的正式批复文件; (五)涉及土地征用、供水、供电、供气等要有有权机关 的批文或协议; (六)资
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到位方案及落实来源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项目前期准备情况。 第七条 各级行对受理的所辖审批权限内的贷款项目, 要逐项排队、比较,精心筛选,择优确定。应在坚持贷
第十二条 贷款项目建设期管理,系指农业银行参与贷 款项目的建设合同、技术合同和商务合同的签定;建筑 安装工程招标施工、设备采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其 以上价款支付和结算管理,确保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评估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评估办法》(试行)和《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后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发布日期】1996.04.09【实施日期】1996.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评估办法》(试行)和《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后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1996年4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直属院校: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评估办法》(试行)和《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后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试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情况和修改建议,请于10月底以前反馈到总行工商信贷部。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评估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提高信贷决策的科学性、可靠性,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申请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的项目,必须经农业银行或农业银行指定的评估单位按本办法进行评估并撰写评估报告,作为审批、发放贷款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项目评估人员要从国家利益和农业银行利益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贷款项目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和科学的评估。
评估报告要反映项目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在项目评估工作中,涉及技术秘密和国家机密的文件、资料、数据未征得委托单位和提供资料单位的同意,评估人员不得对外提供。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基本建设贷款项目和其他中长期贷款项目。
第二章评估程序和资格第六条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评估一般由省级分行组织,超过省级分行审批权限的贷款项目由总行组织或指定评估单位进行评估。
第七条中长期贷款项目评估程序,一般采取以下步骤:1.确定需要评估的贷款项目,落实评估实施单位;2.组织评估小组,落实评估人员和相应的任务;3.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安排评估进度;4.调查收集有关文件、资料和参数,核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靠程度,按照本办法要求从技术、市场、组织管理、社会效益、财务效益、贷款风险度等方面进行评估,撰写贷款项目评估报告。
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费收取和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费收取和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8.05.15•【文号】财世字[1998]90号•【施行日期】1998.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费收取和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1998年5月15日财世字[1998]90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西藏不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规范各部门各地方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机构对于项目管理费的收取与使用,从而有效地保证各部门各地方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顺利实施,进一步促进和提高各部门和各地方的项目管理水平,我部根据1997年4月印发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并结合世界银行贷款业务的特点和管理要求,制订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费收取和使用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为了规范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费的收取与使用,保证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顺利实施,进一步促进和提高各单位和各地方的项目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并结合世界银行贷款业务的特点及其管理上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1、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费”为预算外资金,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业务需要,通过财政部门向项目业主单位收取的资金。
2、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世行贷款项目管理机构(项目办)的正常经费应由同级财政在预算内安排解决,预算内未安排经费的,可以按规定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
3、财政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和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收取、缴付和使用项目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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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7月24日农银发[1996]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为适应世界银行贷款工作新的特点和商业银行运作机制的要求,总行对《中国农业银行“外资信贷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中国农业银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实现贷款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确保项目贷款的安全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国政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与世界银行签订的有关协议,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行项目贷款管理的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
第二章项目贷款原则第四条项目要符合国家和地方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农业自然资源区域发展规划。
第五条项目应选择开发示范作用大,经济、社会效益好的项目,财务内部报酬率应达到15%以上,并应优先支持科技含量高、技术改造、出口创汇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六条项目贷款要坚持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在项目单位不能偿还时,经办行应承担还款责任,以维护国家和农行的对外信誉。
第七条项目贷款必须坚持按规定比例落实自有资金的原则。
自有资金包括货币资金和实际投入项目的实物(包括设备、厂房等)投资。
贷款资金、应付货款、非法集资等不得视为自有资金。
自有资金的比例一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第三章项目贷款使用范围和种类第八条贷款使用范围一、《贷款协定》、《信贷协定》及《项目协定》中规定的行业。
二、农行机构发展项目:包括为各项农行自身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各项设施。
三、世界银行和总行认可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贷款种类按照《贷款协定》、《信贷协定》及《项目协定》中规定,世行贷款均为中长期贷款,即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贷款。
按其用途,可分为铺底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第四章项目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十条贷款对象主要是指从事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具备贷款条件的国营、集体、个体经济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借款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二、在农行开立基本帐户,按开户银行规定按时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接受农行的检查和监督;三、依法经营,重合同,守信誉,资信良好;四、组织机构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五、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六、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且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按期清偿。
第五章项目贷款期限和利率第十二条贷款期限项目贷款的期限由宽限期和还本期两部分组成。
项目贷款的宽限期和还本期应根据评估报告确定。
在贷款宽限期内,借款人只支付利息不偿还本金。
第十三条项目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年。
第十四条贷款延期一、贷款不能按期归还的,借款人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经办行申请贷款延期。
是否延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审定。
二、贷款延期期限应根据重新作出的项目评估报告确定,贷款延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且最长不能超过3年。
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三、贷款最多只能延期一次。
第十五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及《贷款协定》、《信贷协定》、《项目协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项目贷款管理程序第十六条分项目的确定一、经办行在《项目协定》规定的行业范围内,对借款人或主管部门报送的经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初步审查和筛选,并将初选项目报上级行。
二、对上级行同意的初选项目,经办行应督促借款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
农行应参与有关调查,对承担可行性研究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会审、论证工作;对技术复杂的项目,还应督促借款人委托有权设计部门编制扩初设计。
三、经办行根据世界银行和总行规定的有关方法和程序,在经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扩初设计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评估,编写评估报告。
视技术需要可组织行内、外有关专家参与评估,达到规定效益指标的项目可列为贷款分项目。
第十七条项目审批一、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进行项目贷款的审批。
二、各级行均要建立贷款审批委员会,负责贷款项目的审批。
三、贷款审批按权限执行。
贷款额(仅指世界银行贷款)在2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分行审批;贷款额在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的项目由总行审批。
四、项目审批所需资料:(一)项目申报行初审意见。
(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
(三)改扩建项目贷款单位近年来的财务报告。
(四)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报告。
(五)借款人在开户银行存入规定比例自有资金的证明。
(六)经有权单位批准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或开工通知书。
(七)项目担保或抵押证明。
(八)项目经办行配套贷款落实计划。
(九)其他认为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变化,技术方案或资金投入等重要内容需要修改变动时,应重新进行项目评估,并报原审批行审批,如贷款额超过原审批行的审批权限,应报上级行备案。
第十八条项目环保贷款项目均要按国家和总行的有关规定做好环保工作。
对不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项目的担保项目贷款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有效担保。
第二十条物资采购项目的物资采购按照总行颁发的《中国农业银行世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贷款支付一、借款人经办行根据批准的项目评估报告和批准文件,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二、经办行依据借款合同的条款和项目评估报告中确定的开支内容,按项目的实施进度和用款计划,逐步支付贷款。
三、项目实施中,应先使用借款的自有资金;如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按比例同步使用时,自有资金必须按计划落实。
四、贷款支付实行报帐制,贷款先由经办行垫付,逐级报帐,之后由世界银行逐级偿付给经办行。
第二十二条项目的监测各级行应建立健全对项目贷款的监测制度和网络。
项目开始实施后,应定期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实地对贷款项目的资金使用、工程进度、技术方案的执行、组织管理、物资采购及投入产出效益等进行全面的监测与评价。
项目的监测与评价按照总行颁布的《中国农业银行外资信贷项目监测与评价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贷款的收回及再贷一、除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外,项目贷款应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到期收回。
二、收回的贷款资金由省级分行统一管理,优先用于对外还款。
三、再贷款原则上用于《项目协定》中规定的行业范围,且以短期贷款为主,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贷款。
第二十四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项目贷款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分别按照总行颁发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贷项目贷款财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贷项目贷款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第七章项目的组织管理第二十五条总行成立引进外资领导小组,下设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是项目贷款管理的职能机构。
其管理职能是:负责引进世界银行贷款资金;协调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各级行项目贷款管理工作;制定项目贷款管理办法和制度;配合有关部门选定贷款行业和区域;论证、审报权限内的项目;监测项目实施,检查资金使用;协调配合组织国内、外培训,考察;聘请国外咨询专家,组织咨询活动;协助贷款项目的国外物资采购工作。
第二十六条省级分行应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作为分行一级世界银行贷款管理的职能部门。
其管理职能是:贯彻执行总行的项目贷款管理办法和制度,并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协调与省级各有关部门的关系;领导下级行的项目贷款管理工作,选定贷款项目;编制贷款和还款计划;论证、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监测项目实施;组织培训;协调项目的国内、外物资采购和技术培训等。
省级分行以下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由省级分行确定。
第八章信贷制裁第二十七条对经办行不能及时垫付资金、落实配套贷款以至影响项目进度,违反项目的审批权限,以及不按时向上级行还本付息的,上级行将予以取消项目、中止贷款、追回全部贷款、取消项目贷款资格等制裁。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信贷管理制度,以贷谋私、玩忽职守而造成世界银行贷款严重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挤占挪用项目贷款,违反采购规定,不能及时落实配套资金,不按期还本付息,以及擅自改变项目设计和扩大投资规模的,经办行应视情节轻重分别对其实行加罚息(罚息率按国家有关罚息规定执行)中止贷款,限期收回贷款、直至取消项目等信贷制裁。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总行与省级分行签订的《转贷任务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总行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各省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项目贷款管理工作实际的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农业银行“外资信贷项目”贷款管理办法》(农银发[1991]66号)同时废止。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