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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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完善

试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完善

试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完善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社会发展和家庭结构变化,离婚率不断上升成为社会现象。

根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离婚率逐年增高,离婚数量逐年增多,离婚成为一种常见的选择。

离婚不仅影响到当事人的感情生活,更深远地影响到家庭成员的生活稳定和社会和谐。

在离婚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容易造成一方或双方在物质和精神上遭受损失。

1.2 研究意义离婚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对于离婚所带来的损害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我国目前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不少不足之处,不能完全满足社会需求。

深入研究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意义。

研究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够促进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社会和谐。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为人们解决离婚纠纷提供更为有效的解决途径,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

通过深入研究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为我国社会的发展提供更为科学、合理的保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2. 正文2.1 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1. 赔偿标准不明确:目前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缺乏具体的标准和指导,导致在实践中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较大的主观裁量空间,容易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公平性和不稳定性。

2. 赔偿额度不足:目前的离婚损害赔偿标准相对较低,难以完全补偿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

很多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受到了损害,但由于赔偿额度的限制,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造成了一定的不公平。

3. 审判程序不规范:在实际的离婚案件中,由于审判程序的不规范,往往导致赔偿金额的确定存在争议,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受到质疑。

一些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缺乏专业知识,容易导致判决结果不准确。

现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额度不足和审判程序不规范等方面,亟需进行完善和改进。

2.2 国外相关立法与实践在国外,有些国家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些制度对离婚过程中的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旨在保障离婚双方的权益。

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在当今社会,离婚已经成为一个较为常见的现象。

而伴随着离婚所产生的各种法律问题,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其中,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便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那么,哪些情形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对配偶的感情和婚姻关系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与他人同居,则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这一行为同样破坏了婚姻的忠实义务,给无过错方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和伤害。

家庭暴力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它不仅包括身体上的暴力行为,如殴打、捆绑、残害等,还包括精神上的暴力,如长期的辱骂、恐吓等。

家庭暴力会给受害者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创伤,严重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经常性的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等行为,而遗弃则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此外,“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为法律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

比如,一方存在严重的赌博、吸毒等恶习,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故意传播性病等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有重大过错。

在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过错行为。

这就要求无过错方在日常生活中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报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其次,要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赔偿请求。

一般来说,应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如果在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有上述过错行为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热点问题研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热点问题研究
【 其他综合 】
离婚损害赔偿制 度热 点问题研 究

2 . 贵州财经大学
旖 , 罗莉 娅
贵阳 5 5 0 0 0 2 ;
( 1 . 贵阳中医学院 社科部 , 贵州
马克思主义学院 , 贵州 贵 阳 5 5 0 0 0 4 )
摘要 : 离婚损 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于完善我 国婚姻 家庭立法、 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一定的理论与现 实意义, 但该 制 度本 身存在 的缺 陷一 直 为法 学界 所争 议 。 本 文通 过 对 离婚损 害赔偿 制 度进 行 深层 次 的分 析 , 重点 就婚 内侵 权 及举 例 责任

离 婚 损害 赔偿 制 度 的分 析
得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第二 , 造成 了婚姻解体 的损害后 果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精神 , 即使过错方的行为已经造成 了实质性 的损害 , 若没有出现离立法意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用法律武器 , 来制约有侵害过 错 的一方 , 并最大限度 的维护无过错一方 , 追求 家庭 的和

挥, 导致其 自颁布实施 以来 , 在存在过错的离婚 纠纷 中提 出离婚损害赔偿要求的当事人并不多 ,获得赔偿 的则更 少 。具体分析 , 如在适用范 围上 , 仅规定了适用 的四种情 形, 没有保底条款 , 没有概括条款 ; 从适用对象和义务主体 上看 , 规定并不 明确 , 主体权益保护不全面 ; 损害赔偿 的提 出只能以离婚 为前提 ; 举证难 ; 等等问题的存在 , 大大削弱 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积极作用。 笔者重点对其中的婚内 侵权损害赔偿 和举证问题进行分析 , 以期对离婚损 害赔偿 制度的完善有所贡献。 三、 关于婚 内侵权损害赔偿 我国司法解释第2 9 条第 二款规定 : “ 人 民法院判决 不 准离婚的案件 , 对于当事人基于《 婚姻法》 第4 6 条提 出的损 害赔偿请求 , 不予支持。 ” 这表明无过错方取得损害赔偿请 求权是以离婚为前提 的, 如果不离婚就得不到赔偿 , 不愿 离婚就得忍受 , 这对弱势的无过错一方显然有悖公平。 因此笔者认为 : 我 国应建立婚 内侵权索赔 制度 , 扩 大 受害方请求损害赔偿 的权利 , 理 由如下 。 首先 , 我 国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以约定形式来确定婚 姻关系存续期 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 , 且 约 定优于法定。 据此 , 在分别财产制下 , 若夫妻之间主张婚内 的侵权索赔 , 完全可 以用各 自的财产作为清偿的支撑。即 使在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 的家庭 、 夫妻之间也拥有不属于 共同财产的部分 , 受害方完全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且 获赔后的财产也应纳入个人财产。其次, 婚 内侵权损害赔 偿能对婚姻家庭中的致害方进行震慑和警示 , 对受害方进 行有效 的保护 。 因而这一制度的建立可 以作 为离婚损害赔 偿制度 的有效预防和补充 。 另外还应看到 的是 , 目前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有婚 内 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 如西班牙最高法院于1 9 8 5 年1 1 月2 6 日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研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研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离婚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

离婚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感情问题,还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其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本文将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改进措施。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过程中,因一方或双方的过错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害时,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主要体现在《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

该制度主要目的是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不够完善当前,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赔偿范围狭窄,仅限于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而未涵盖其他可能的损失;二是赔偿标准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三是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受害人难以证明对方的过错。

(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执行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司法裁判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判决存在差异;二是赔偿执行难,部分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赔偿责任;三是社会舆论压力大,部分受害人因担心社会舆论而放弃索赔。

四、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一)完善立法1. 扩大赔偿范围:将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从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扩大到包括身份利益损失、财产权益损失等在内的多方面损失。

2. 明确赔偿标准:制定具体的赔偿标准,以便司法实践中操作。

3.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举证责任方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

(二)加强司法实践1. 统一司法裁判:各级法院应当统一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判决标准,确保司法公正。

2. 加强执行力度:对于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当事人,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方法与研究路径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方法与研究路径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方法与研究路径离婚,哦,别提了,真是一个让人心情复杂的话题。

有人说,这是一段旅程的结束,也有人觉得,这是新生活的开始。

离婚的时候,常常伴随着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一个比较受关注的,就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这可是个让人挠头的事儿,听着就让人觉得复杂。

但我们可以从一些简单的方面来聊聊这个话题。

离婚损害赔偿,简单来说,就是当夫妻感情破裂的时候,谁的错,谁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哎,这就像是踢球,进了球的那一方当然开心,而失误的一方就得接受指责。

这种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那些在婚姻中受到伤害的一方,尤其是那些在经济上依赖另一方的。

说白了,就是要让不公平的事情少发生。

毕竟,婚姻不是儿戏,不是说散就散的。

谈到研究方法,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来考虑。

首先是文献分析。

这就像翻阅旧书一样,看看历史上关于离婚赔偿的相关案例。

像翻家底一样,找出那些让人心碎的故事,看看过去的教训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启示。

这种方法能帮助我们了解不同地区、不同文化下的离婚损害赔偿是怎么回事,简直就像开了一扇窗,让我们看到了不同的风景。

调查问卷也不容忽视。

就像街头采访一样,问问大家的看法。

这种方法很直接,能收集到很多生动的案例和真实的感受。

也许你会发现,大家对离婚赔偿的看法截然不同,有的人认为该赔,有的人却觉得没必要,真是一锅粥!这些数据就像一块拼图,拼在一起,能让我们更全面地理解这个制度。

然后,个案分析也是个好方法。

想象一下,如果我们把离婚赔偿看成一场戏,个案就是舞台上每一个角色。

每个角色都有自己的故事,有的人是因为经济问题离婚,有的人则是因为感情破裂。

在分析这些个案的时候,我们能看到不同的情感纠葛、利益冲突,甚至是法律的适用。

这种方法就像是把每个细节都放大,让我们看得更加清晰。

专家访谈也是很重要的。

我们可以找一些在法律界或者心理学界的专家聊聊他们的看法。

这就像请教老师一样,他们的见解往往能够启发我们,让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去思考问题。

专家们可能会分享一些鲜为人知的经验,真是让人耳目一新。

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内容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出台无疑是顺乎民意,合乎潮流的,它能够全面充分地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推进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但当前《新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与缺陷,本文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不足与缺陷进行思考,提出完善建议。

主要从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法定过错情形、损害赔偿的主体及损害赔偿的范围数额四个方面对缺陷进行梳理,并参考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文献资料,佐以思考,提出相关的补正措施及完善建议。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完善目录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2)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缺陷及其在完善上的思考 (2)(一)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的问题 (2)1.无过错方举证困难 (3)2.补正措施 (3)(二)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法定过错情形的问题 (4)1.法定过错情形过于狭窄 (4)2.补正措施 (4)(三)关于离婚损害赔偿中主体的问题 (4)1.“无过错方”认定上的歧义 (5)2.补正措施 (5)(四)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的问题 (5)1.对于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 (6)2.补正措施 (6)3.对赔偿数额的认定 (7)4.完善建议 (8)三、结语 (8)参考文献 (9)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离婚损害赔偿属于一般民事损害赔偿,但又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这突出表现在其侵权主体和被侵权主体的特定性上。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第一款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由此可见,在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它不像一般民事侵权损害的主体包括一切自然人与法人,只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配偶一方和另一方。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及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已经成为社会中不可避免的现象,离婚所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其中包括离婚中的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法律程序等问题,同时,离婚还会给当事人精神上带来极大的伤害。

为了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减少离婚对其心理造成的损失,我将进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二、研究目的及研究内容1. 研究目的:研究离婚精神损害的实质及其成因,探讨建立完善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途径和方法,对于完善我国的离婚法律制度,保障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重要意义。

2. 研究内容:(1)离婚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和范围。

(2)离婚中可能导致精神损害的因素探究。

(3)国内外法律中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研究。

(4)完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路与建议。

三、研究方法及数据来源1.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调查法、理论分析法、案例分析法、问卷调查法等方法,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2.数据来源(1)法律文献、学术论著、政策文件、法律案例等相关资料。

(2)结合离婚案例及调查问卷搜集离婚当事人的相关数据。

四、论文结构安排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选题背景和意义,阐述了离婚及其带来的问题,阐述了本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部分:离婚精神损害认定标准的探讨,将研究离婚中可能带来的精神损害因素。

第三部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研究,对国内外法律中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研究。

第四部分:建立完善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结合国际上的相关制度和我国现状提出建议和探讨。

第五部分:总结本文研究的成果,展望未来研究的方向。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制度, 这对 中 国婚 姻法 的发 展和 完善具 有十分 重要 的 意
( 三) 离 婚损害赔偿 制度 的确 立是世界 婚姻立法 的必然
趋 势
义 。中国婚姻法第 4 6条 规定 : “ 有下列情 形之一 , 导 致离婚
的, 无 过错方 有权请求 损害赔 偿 : ( 1 ) 重婚的; ( 2 ) 有配 偶者
婚 姻 是 男 女 双 方 为 共 同生 活 之 目的 而 依 法 结 成 的 以人
姻法的规定 , 离婚 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的 主体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的双方。 具体 而言 ,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的权 利主体 应当仅限于
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 内容的一种 民事行为 。婚姻 的缔结 , 要 求当事人 承担厚重 的法律和道德 的义务。离婚损 害赔偿制度
与 他人 同 居 的 ; ( 3 ) 实 施 家庭 暴力 的 ; ( 4) 虐待、 遗 弃家 庭
成员 的。”

离婚 过错赔 偿早在 1 9世 纪就 登上 了婚 姻家庭法立法的 历史舞 台。从 国外立 法看 来 , 离婚损 害赔偿 制度 是大陆法系 和英美法系许多 国家和地区早已设立 的救济性法律制度 。 西 方 国家亲属法 中普遍设 置了离 婚损 害赔偿制度 , 以保护婚姻 家庭 中受害方 的合法权益 , 实现公平正义 。对离婚损 害赔 偿 的立法 , 有 在法典中明文规定的 , 如瑞 士 、 法国、 墨西哥等 ; 也

要: 离婚 损 害 赔 偿 是 中 国现 行 婚 姻 法 中 离婚 救 济制 度 的 一 种 , 能使 离婚 中的 无 过错 方 得 到 保 护 和 救 济 , 体现
了法律 的公 平和 正义。离婚损 害赔偿 制度在 中国作为一项新的制度 , 在其主体 、 构成要 件、 适 用情 形及举证 责任 方面 仍 存在着一定的缺点和不足 , 还有必要 对其进行进一 步的补充和 完善 , 使 离婚损 害赔偿制度 更好 地发挥其应有 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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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王圆圆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海南海口571100摘要:2001年修订的我国《婚姻法》中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对新时期的婚姻关系进行了明确,让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可以得到保护,但是我国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还是比较简单的,很多地方还需要完善。

本文对离婚损害赔偿方面的一些制度缺陷展开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希望对国内婚姻法的完善是有所帮助的。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6-0113-02作者简介:王圆圆(1984-),女,汉族,甘肃兰州人,本科,毕业于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助教,研究方向:诉讼法教学工作。

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是为了给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一种权益上的保护,在离婚案件中离婚损害赔偿相关规定是非常重要的,而现阶段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还是体现出诸多的问题。

立法方面的一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的合理性以及公平性,还是需要在制度上进行不断完善,让婚姻法更加合理和公正。

一、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述离婚损害赔偿,就是在婚姻关系中,若是一方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导致对方的相关权益受到损失,并且导致婚姻破裂,这个时候可以要求过错一方提供给对方赔偿,这就是离婚损害赔偿。

对于婚姻法来说,对婚姻关系进行保护,是本身的重要价值。

因此在婚姻关系还在持续的过程中,需要双方遵循婚姻法的各方面规定[1],并履行自身的义务,特别是要注意,不要对婚姻双方的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婚姻法的存在,就是为了用法律的效力对一些不尊重婚姻以及不珍惜婚姻的人进行惩处。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不足(一)适用主体规定比较欠缺关于赔偿的主体,其中主要涉及到的是婚姻过错方,这个范围是比较狭窄的,尤其是在知道他人存在配偶,依旧是要对他人的家庭进行破坏的人,也就是所谓“第三者”,在现阶段的婚姻法中并未规定惩罚的措施,这其实是不合理的一点,社会风气也是因此受到一定的影响。

法律本身是为了惩罚不正当的行为,也是要对公众行为起到引导以及规范的作用。

婚姻关系若是出现问题,影响的不仅是婚姻的双方,还有相关的群体[2]。

特别是对子女来说,若是父母中有人做出婚外情的行为,在生活中就会非常自卑,甚至是受到歧视,这种情况下子女的心理就会出现一定的问题。

很多的第三者在知道对方有家庭的情况下,依旧是介入到家庭中,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律上并未对此做出规定和惩戒。

(二)适用的范围过于狭窄离婚损害赔偿所涉及到的适用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立法所列举的各方面情况,是对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对婚姻关系也是直接造成了破坏,让过错方提供赔偿是非常正确的,但是仅仅是现有法律中规定的这些情节,显然是不够的。

还有很多类型是对婚姻造成破坏的行为,对对方的权益会造成侵害,甚至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局面,但是在现有的制度中并未进行规定。

比如在婚姻内一方长期吸毒或者赌博,或者是女方有卖淫活动。

这些都是会对婚姻造成伤害,也对另一方的权益造成诸多的侵害[3]。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和方式存在问题关于赔偿的数额以及方式,现阶段的规定还是不够具体,在司法实务中法官会结合案情,做出一定的判断以及分析,但是因为规定不细致,在实际赔偿中还是有一定的差异性。

比如在同类的案件中,过错方的行为都是相差无几,但是受害者接受的赔偿却是差很多,这样一来受害者是难以接受的。

关于精神损害,如何对赔偿的数额进行确定,是否受害者的诉求都会得到考虑,以及精神方面受到侵害的情况,这些都是难以确定的,在法律上也是并未明确。

关于赔偿的方式,过错方很多时候为了拖延赔偿,会提出采用“分期支付”。

这样也可能会对受害者造成侵害[4]。

这种方式是否足够科学,是否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也是有待商榷的。

三、完善国内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一)完善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主体关于适用主体,还是需要进行适当的延伸,让离婚损害赔偿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赔偿主体方面,现阶段国内的婚姻法,仅仅是规定了在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要承担赔偿的义务,这种规定经过前文的探讨,是比较狭窄的。

关于在婚姻关系中的第三者,这些明显是不道德的行为,在社会上也是客观存在的,甚至没有受到法律上的限制,因为在离婚损害赔偿中,第三者并不在赔偿主体的规定之内。

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可以考虑到制度中,加入关于将第三者列入到赔偿主体的规定,从而让第三者为破坏婚姻关系的承受法律上的惩戒。

这样也是需要第三者在自身主观上有过错的情况下,这样赔偿才是更有意义的,若是第三者自身并不知道实际的情况,属于被蒙骗的一方,比如不知道对方有家庭,是对方在刻意隐瞒的情况下认为是正常的恋爱关系,这样的情况若是要求进行赔偿也是不合理的。

关于赔偿的对象,可以加入一些其他的受害者,比如因为过错的行为,对配偶权益造成一定的伤害,或者是对其他的成员造成伤害,包括子女受到的伤害,其他的家庭成员也可以考虑到,有权提出接受赔偿,可以让受害者权益得到更加全面的维护,也是为了让诉讼的效率得到提升。

(二)完善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下转第115页)证,若书面授权范围不明确,分支机构应该对合约规定内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当企业分支机构内财务运营状况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时,企业法人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法人所在分支机构因自身原因而出现债务时,应用企业经营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进行偿还,当分支机构财产无法将债务全部清偿时,企业法人需要行使补充责任偿还债务。

在权利人行使司法权力时,不应将法人作为被告起诉。

因为法人所在分支机构具有独立财产,当机构无法偿还全部债务时,法人将作为执行人继续偿还债务,当法人仍然无法还清债务时,司法实践中将会裁定由法人其他分支机构来偿还,行使补充责任。

(四)机动车挂靠单位中责任承担适用分析机动车辆挂靠单位中补充责任的应用,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适用理由如下。

第一,机动车的登记进行的是道路行驶登记,而并非属于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因此,不应由行驶证所记载的“所有人”承担车辆事故损失,若令挂靠单位承担车辆全部损失不符合法律依据,并且将违反社会的公平原则。

第二,当前司法解释并未对承担连带责任有明确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挂靠共同诉讼人”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此类侵权纠纷案,其主要应用于合同纠纷案件中。

诉讼主体无法和责任主体等同,不能够确定其是否可以作为法律责任的承担者。

当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挂靠单位的连带责任时,挂靠单位需要承担相应补充责任[3]。

第三,在挂靠单位收取机动车一定手续费、管理费的情况下,挂靠单位需要承担相关的补充责任。

由于挂靠单位与当事人有合同内部约定,挂靠单位收取了相关费用,有权利和义务行使补充责任。

所以,当挂靠单位出车辆出现损失时,实际车主应首先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当车主无法清偿损失时,挂靠单位需要在收取挂靠费的范围之内行使补充责任。

(五)司法实践中的责任补充分析在我国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原告需要承担相关责任,来证明被告的违法行为。

在我国的民法典中,没有确定统一的补充责任适用规则,令补充责任的使用分散于民商事规范中,但是规定了补充责任人的抗辩权,以此来减免法律程序纠纷。

当受害人由于侵权问题诉讼至法庭时,一些受害者无法及时向法院提供充分具体的法律证据,所以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基于法院方面,必须采取严格、客观、公正以及有效的标准来检查证据,并合理进行司法判断,进而使受害人的痛苦程度减轻。

在搜寻证据方面,不能只依靠受害人寻找证据,由于受环境、时间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受害人可能难以搜寻适合的证据,这时法官要行使调查证据的权力,保证各项环节的无污染性。

三、结论综上所述,补充责任在民法理论的适用研究当中,需要做好相关法律知识普及工作,令越多的人参与至法律范围之内。

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应明确划分主体之间的责任,及时获取法律的帮助,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合理维护权利与责主体之间取得平衡。

[参考文献][1]杨嵛淼.补充责任在民法理论中的适用探讨[J].法制博览,2019(11):240.[2]刘瑾仪.补充责任在民法理论中的适用探讨[J].法制博览,2018(33):186-187.[3]宣瑄.论民法理论中补充责任的适用[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01):42-44+75.(上接第113页)关于制度适用的具体范围,过错的范围还是需要进行拓展的,现阶段在法律上规定婚姻中的过错行为,还是有一定的局限性。

结合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可以增加以下的类型。

首先是与他人有通奸关系的,通常情况下是通奸关系保持半年以上,这就是典型的婚姻过错。

其次是有吸毒以及赌博行为的,这些重大的恶习,对婚姻也是一种破坏,对家庭中其他成员的权益都会造成损害,也可以作为过错,因为对自身和家庭都是不符合责任的,这样导致的婚姻破裂,也可以提出赔偿。

再次是关于婚姻中一方存在卖淫行为的,这是对婚姻不忠诚的行为,也是要列入到过错的范畴内。

最后是同性恋骗婚,也是应该被列入到过错,这是对婚姻另外一方的欺骗,对婚姻存在不忠诚想法。

(三)明确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和方式关于涉及到赔偿的数量以及方式,还是要进行明确的。

在赔偿数额方面,物质方面的赔偿是相对好处理的,可以结合案情,进行适当的分析,对物质价值进行计算也是有统一的规定,但是精神损害方面,则是难以进行确定,一直都是司法实务中的难题。

可以确定的是不应对赔偿的数额进行非常明确的规定,因为不同的地域以及案情,所涉及到的精神伤害是不同的,但是关于其中的范围还是可以做出适当的界定,可以有一个确定的数额,作为一种参考的标准。

比如对过错的程度进行考虑,对过错方的表现进行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以及收入情况等,对综合的因素进行考虑,在赔偿的数额方面,则是要进行范围上的规定。

关于赔偿方式,对当事人的意愿还是要尊重的,让双方都能重回正常生活。

允许双方关于赔偿的问题进行协商,可以结合情况,采用一次付清或者是分期的情况,具体还是要法院对赔偿的情况进行监督,避免出现逃避责任的现象。

四、结论总之,现阶段国内的离婚损害赔偿在立法上还是有一定的不足,需要在适用范围以及主体上进行适当的拓展,并对赔偿的数额以及方式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从而让离婚损害赔偿起到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1]白若楠.观念冲突与价值碰撞———陕西乡村民众对1950年《婚姻法》的误解透视[J].历史教学问题,2018(05):68-72 +139.[2]王柳灵.社会性别视野下中美离婚制度的妇女权益维护比较———基于离婚经济救济制度的考察[J].黎明职业大学学报,2017(01):14-19.[3]谢其生.离婚自由限制之“苛刻条款”立法研究———以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为视角[J].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1(04):50-54.[4]马忆南,贾雪.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实证分析———离婚损害赔偿的影响因素和审判思路[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6,28(0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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