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国资委系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6.27•【字号】•【施行日期】2006.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2007年6月27日)各企业、各市(州)国资委: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将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反馈我委。
附:《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四川省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和约束机制。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04•【字号】•【施行日期】201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国资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以及全国国资委系统指导监督工作会议精神,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现正式印发实施。
请各市州国资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以贯彻,并将贯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指导监督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各市(州)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指导监督本区域内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指导监督,是指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施的依法规范、引导推进、沟通交流、督促检查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指导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原则,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坚持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原则,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指导监督工作,尊重和维护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出资人权利,不得代替或者干预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9.05•【字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属各企业:《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中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国资委依法对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开展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三)督促、指导省属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四)依法监督管理省属企业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五)按照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规定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省属监管企业:《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属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指导意见》经委2011年第十三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属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指导意见》二○一一年七月七日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属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指导意见根据省委维护社会稳定领导小组的有关要求,为积极预防和减少省属监管企业(下称: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和实施中,各类矛盾纠纷和重大不稳定因素的发生,推动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通过对重大事项进行稳定风险评估,准确预测、提示、规避和化解企业改革发展中的不稳定因素,把维护稳定的要求贯穿于推进改革发展的各个环节,实现由被动保稳定向主动创和谐的转变,实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有机统一,实现企业平稳较快发展。
二、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重大事项进行认真分析、对事项实施存在的风险进行管理、确认适合的实施策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形成防范、降低或消除稳定风险的工作机制。
三、本意见所指的重大事项是:企业推进的涉及职工分流、人员安置、社会保障等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改制、重组、关闭、破产、搬迁和项目投资、产权转让、内部重大用工分配制度改革等事项。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省属企业财务管理提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省属企业财务管理提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07•【字号】•【施行日期】202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省属企业财务管理提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属企业:《关于推进省属企业财务管理提升的指导意见》已经省国资委2022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11月7日关于推进省属企业财务管理提升的指导意见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是企业实现基业长青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近年来,各省属企业不断夯实财务管理基础,优化财务管理体系,创新财务管理模式,财务报告、全面预算、资金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存在财务管理理念落后、财务管控不到位、财务管理功能发挥不充分、财务管理手段落后于技术进步等问题,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不匹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财务管理适应新时代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新形势,进一步提升企业财务管理能力水平,加快建设现代化财务管理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更加注重质量和效率,更加突出“支撑战略、支持决策、服务业务、创造价值、防控风险”功能作用,聚焦财务管理优化、机制变革、效能提升,以“规范、精益、集约、稳健、高效、智慧”为标准,以数字技术与财务管理深度融合为抓手,固根基、强职能、优保障,加快构建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有力支撑省属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加快推动三个转型、强化六项职能、筑牢三大支撑,实现省属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明显提升,财务转型更加深化、财务效能充分发挥,初步建成规范化、系统化、精细化、数字化水平较高的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14•【字号】•【施行日期】201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属国有企业:《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省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精神,《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2014〕3号)、《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川国资规划〔2014〕12号)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14日附件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监管体系建设第三章投资事前管理第四章投资事中管理第五章投资事后管理第六章投资风险管理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省属企业投资行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不包括基金投资的项目。
(一)固定资产投资: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二)股权投资: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股权收购,对出资企业追加资本金,新设基金或认购基金等。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为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我委制定了《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经我委2011年第六次主任办公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同时,各企业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修改完善本企业的投资管理办法,明确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机构,并于五月三十日前将本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报国资委备案,报送方式: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委投资规划处。
联系人:周显静联系电话:87598835邮箱:****************附件:《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三)资产收购:收购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投资;(四)其他投资。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14•【字号】•【施行日期】201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各省属国有企业:根据《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属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附件:《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14日附件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一、禁止类(一)不符合国家、四川省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二)不符合经省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三)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四)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
(五)超过省国资委认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六)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及未按规定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七)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八)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九)三级及以下子企业(不包括上市公司和经特别授权的企业)开展股权投资。
二、特别监管类(一)单项投资额超过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30%(含)的重大投资项目(政府指令性项目除外)。
(二)单项投资额超过10亿元(含)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政府指令性项目、上市公司项目和有资金结付保障的PPP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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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
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12.12
【实施日期】2011.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各市(州)国资委,各省属企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的通知》的要求,省国资委制定了《关于在全省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作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
五年规划(2011-2015年)
在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任务已经顺利实施完成。
在“五五”普法期间,全省国资委系统法律宣传培训工作深入开展,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依法经营、诚信守法观念明显增强,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不断提高,为全省国资监管工作和国企改革的依法推进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适应“十二五”时期新形势对国资委系统法制宣传教育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我省国资委系统依法行权履责水平,推进国有企业合规文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全省国资委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我省国资委系统“六五”普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国资监管上新水平、国企发展上新台阶”的核心目标,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国资委系统机关干部法治意识,进一步提高国资委系统依法决策、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加强国资委机关法治机构建设;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推进国有企业合规文化建设,为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围绕四川省属国有经济“十二五”发展规划,结合实际,确定全省国资委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服务国资监管工作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大局。
(二)坚持分类指导,注重实效。
坚持把学法、守法、用法与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制度结合起来,与加强法治机构建设结合起来,将国资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各项重点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实施分类指导,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坚持与时俱进,求实创新。
立足新形势、新任务,把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对普法工作的根本需求,从企业实际出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创新理念,丰富内容,改进方法,完善制度,体现普法工作的时代性和创造性。
(四)坚持普治并举,学用结合。
把法制宣传教育与国资监管制度建设、企业法制建设及法律风险防范结合起来,坚持学用统一,学以致用,着力提高各级国资委依法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着力完善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