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
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医疗区、商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业区、工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区、游览区
依据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国家环境保护总
等 人 口 集 局,2002 年 04 月 1 日实施)
中区域)及
3.1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3.国道、省道、
依据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第 15 号,自 2010 年 5 月
高速公路、铁路 1 日起施行)
等主要交通干线
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两侧各 200 米范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
围;
市场 500 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
保护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二级保护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区和准保
依据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3 号,自 2014
护区)、国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家级和地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方级自然
限 养 米内。 区范 围
保护总局,2002 年 04 月 1 日实施) 3.1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3.1.1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
缓冲区; 3.2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 3.1 规定的禁建区域,
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 3.1 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最新)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最新)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切实抓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双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畜禽养殖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富民强区,实现X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
结合我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原则;(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原则;(五)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六)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四、划分类型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存在任何畜禽养殖场(区)。
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区),由区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适合畜禽养殖的区域。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由什么部门负责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由什么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由环保部门负责。
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执行。
禁养区包括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规定的其他应该划定的区域。
这些禁养区在划定后5年内不作调整,需调整的应根据指南展开工作。
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近年来,畜牧业生产加快发展,对保障城乡居民“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养殖总量不断上升,环境承载压力增大,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为统筹推进畜牧业生产发展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禁养区划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扩展资料明确禁养区方案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当地政府要高度重视畜禽养殖场关闭和搬迁工作,联合环保、水务、财政等部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各级政府属地责任,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积极推进辖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闭和搬迁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是合理制定拆迁补偿政策。
制定拆迁补偿标准和落实补偿资金来源是禁养区方案实施的关键。
拆迁标准要充分考虑当地社会稳定和实际经济状况,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在补偿资金落实方面,各地区应结合现状,建立可行的资金筹集机制,并充分利用政策性补偿制度,弥补资金补偿的不足,充分调动畜禽养殖企业搬迁的积极性。
三是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建立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工作的定量考核制度,切实落实目标责任制,逐步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公众监督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等长效机制,集中全社会力量,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禁养区。
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人口的增加,畜禽养殖业在我国农村地区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大规模的畜禽养殖也带来了诸多环境问题和卫生安全隐患。
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我国各地纷纷开始制定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以控制和规范畜禽养殖的范围和规模。
二、目的和原则1.目的:为了有效治理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农田、水源和农产品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2.原则:科学合理、分类管理,统筹兼顾,因地制宜。
三、划定依据1.地理信息:划定畜禽禁养区的依据之一是相关地理信息,包括农田、水系、居民区和重要自然保护区的分布情况。
2.环境承载能力:根据当地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承载能力评估,综合考虑土壤、水源、空气等方面的情况。
3.农产品安全:重点考虑畜禽养殖对当地农产品安全的影响,以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食品安全。
四、划定范围和标准1.划定范围: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将根据具体地理和环境情况,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划定禁养区。
2.区域划分:根据地理信息和环境承载能力评估结果,将禁养区划分为若干不同级别的区域,包括严禁养区、限制养区和管控养区。
–严禁养区:对畜禽养殖的规模和种类都进行严格限制,禁止一切形式的大规模养殖,只允许小规模的农户养殖。
–限制养区:对畜禽养殖的规模和种类有限制要求,但相对宽松一些,允许一定规模的养殖,但需要进行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管控养区:对畜禽养殖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规模和种类有一定限制,但相对宽松,允许规模适度的养殖。
3.标准制定:划定方案将根据地区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划定标准,包括养殖规模、种类、环境保护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还将制定相应的养殖管理政策,以保证划定标准的有效执行。
五、推行计划1.方案制定:制定方案需要充分调研和分析,并征求相关专家、学者和农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方案科学合理。
2.试点推行:在制定方案的基础上,选择一些地区进行试点推行,测试方案的可行性和效果。
3.扩大推行:在试点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方案推行范围,推广到更多的地区。
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如遇法律法规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本方案解释权归市生态环境局。
第2篇
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一、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畜禽养殖业的环境影响日益凸显。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2.明确责任分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推进禁养区划定工作。
3.政策支持与补偿机制:制定相关政策,支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转型升级,完善补偿机制,保障养殖户合法权益。
4.宣传教育:积极开展禁养区划定政策宣传,提高养殖户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5.执法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反禁养区划定规定的行为。
二、划定原则
1.法规遵循原则:严格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禁养区划定的合法性。
2.生态保护优先原则:优先考虑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的保护,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3.公众参与原则:广泛征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提高禁养区划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4.动态调整原则: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和养殖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禁养区范围。
2.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推进禁养区划定工作。
3.完善政策支持:制定相关政策,支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转型升级,确保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4.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禁养区划定政策宣传,提高养殖户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5.强化执法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反禁养区划定规定的行为。
三、禁养区范围及类型
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

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随着我市畜禽规模养殖业的发展,畜禽规模养殖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日渐突出。
为切实减轻畜禽规模养殖业污染,突出做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生态文明建设重要理论为指导,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着力提高发展质量和社会效益,以保护生态环境、城乡饮用水源安全为出发点,以全面推进“美丽X·生态乡村”工作、改变城乡风貌为落脚点,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工作目标,以推进禁养区、限养区划定为手段,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一)划定原则。
1.坚持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源安全的原则。
2.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坚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4.坚持执行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X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X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X自治区城乡容貌标准》《X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X)、《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X)、《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X年第7号)、《X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三、划定区域(一)禁养区范围。
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最新)

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近年来,全区畜禽养殖业生产规模日益扩大,正向着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方向迅速发展,为保障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促进我区农民增收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畜禽养殖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低,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我区域农村的污染源之一,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根据《x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x〕17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x省〔x〕131号)和《x省农业委员会、x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x农牧〔x〕36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x及x届x、x、x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结合我区生态城区建设和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的要求,调整、优化我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业的污染综合防治,推行生态化养殖,建立与生态环境相和谐的生态畜禽养殖格局,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
为建设幸福美丽x提供坚强的生态环境保障。
二、划分原则(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的原则;(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的原则;(四)畜禽养殖业发展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五)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1、统筹考虑近期、中长期我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在确保水环境功能的原则下,兼顾其它环境功能,合理布局,统筹规划的原则。
2、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生态特征与环境资源、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因地制宜划定畜禽养殖区的原则。
3、统筹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根据不同养殖区的养殖规定逐步开展整治工作,达到规模适度、环保达标的原则。
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实施方案(最新)

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调整X区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加快推进畜牧业提档升级转型发展,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求真务实的原则,兼顾保护与发展,结合X区实际情况,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的原则;(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四)考虑现状、尊重事实、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的原则;(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六)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原则。
二、划分类型(一)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区域,禁养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
(四)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标准1.规模养殖场(小区)年出栏量:生猪500头及以上,肉牛100头及以上,肉羊300只及以上;肉鸡3.5万羽及以上;肉鸭3万羽及以上;肉鹅1万羽及以上。
存栏量:奶牛100头及以上;蛋鸡2.5万羽及以上;能繁母兔400只及以上。
2.养殖专业户年出栏量:50头≤生猪<500头;10头≤肉牛<100头;150只≤肉羊<300只;X羽≤肉鸡<3.5万羽;X羽≤肉鸭<3万羽;1000羽≤肉鹅<1万羽。
存栏量:5头≤奶牛<100头;500羽≤蛋鸡<2.5万羽;40只≤能繁母兔<400只。
其他畜禽按猪的养殖量折算。
三、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区域划分(一)禁养区1.X区X渠X饮用水水源地、X饮用水水源地和双溪水库备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乌苏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顺利推进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保护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源安全,深入推进“两清、两美、一绿”(清新空气、清洁水系、美丽乡村、美丽社区、绿化美化)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突出建设生态文明重要理论为指导,以保护生态环境、城乡饮用水源安全为出发点,以全面推进“两清、两美、一绿”工作,改变城乡风貌为落脚点,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工作目标,以推进禁养区、限养区为手段,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协调发展,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推进乌苏市生态文明建设。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一)划定原则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源安全的原则;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4.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1.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乌苏市相关规划《乌苏市城发展总规(2016-2030年)》《乌苏市十三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乌苏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乌苏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新疆乌苏市风景名胜区资源评价及规划大纲》3.相关技术规范HJ/T 338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2343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4.相关术语和定义畜禽: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13类。
畜禽禁养区:指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单元(以下简称养殖单元)的区域。
养殖单元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量50头以上;鸡存栏量1万只以上;羊存栏量2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只以上。
畜禽养殖专业户标准:生猪存栏量100头以上;牛存栏量2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鸡存栏3000只以上。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峡,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城镇居民区:指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工业园区等区域。
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指以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技术为主的区域。
三、划定区域(一)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1.禁养区范围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养殖畜禽,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6个月内进行搬迁或关闭。
1.1依法保护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
1.1.1乌苏市水源地。
1.1.1.1一级水源地保护范。
1.1.1.1.1一水厂饮用水水源地。
一水厂以东南界拐点坐标N44°24'23.41"/E84°41′27.36"、东北界拐点坐标N44°24'37.4"/E84°41′27.36"、西南界拐点坐标N44°24'23.41"/E84°40′34.29"、西北界拐点坐标N44°24'37.4"/E84°40′34.29"为界。
1.1.1.1.2二水厂水源地。
二水厂东南界拐点坐标N44°25'01"/E84°45′32.2"、东北界拐点坐标N44°25'42.6"/E84°45′32.2"、西南界拐点坐标N44°25'01"/E84°40′34.29"、西北界拐点坐标N44°25'42.6"/E84°40′34.29"为界。
1.1.1.1.3三水厂水源地。
一级围挡1. N:44°22'47.31"E:84°43'36.34"2. N: 44°22'48.60"E:84°43'25.68"3. N: 44°21'57.23"E:84°43'27.73"4. N: 44°22'55.95"E:84°43'38.34"二级围挡1. N:44°22'40.91"E:84°43'50.61"2. N:44°22'41.21"E:84°43'19.15"3. N:44°23'01.88"E:84°43'19.41"4. N:44°23'01.64"E:84°43'50.18"1.1.1.1.4车排子供水站。
以水井取水口即E:84°29'24.2"N:44°53'37.4"为中心,半径为300米的圆形区域。
1.1.1.1.5夹河子供水站。
以水井取水口即E:84°46'14"N:44°27'48"为中心,半径为500米的圆形区域。
1.1.1.1.6古尔图供水站。
以水井取水口即E:83°54'51.24"N:44°28'59.07"为中心,半径为500米的圆形区域。
1.1.1.1.7西湖供水站。
以水井取水口即E:84°34'51"N:44°26'28"为中心,半径为300米的圆形区域。
1.1.1.1.8西大沟供水站(艾其沟)。
以取水口为中心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的河道水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50米的陆域。
1.1.1.1.9哈图布呼供水站南泉子水源地。
以水井取水口即E:84°2'40"N:44°18'44.63"为中心,半径为500米的圆形区域。
1.1.1.2二级水源地保护范围。
二级水源保护区结合乌苏市总体规划和农林发展规划,以及乌苏市地下水分布情况和补给特点,确定一水厂院地墙南0.5 km、北1km、东1km、西1km范围、二水厂、车排子供水站、夹河子供水站、古尔图供水站、西湖供水站、南泉子水源地等以水源井为中心南1 km、北1km、东1km、西1km范围内为二级保护区。
西大沟供水站以取水口为中心上游侧边界延伸2000米,下游侧外边界距取水口200米,陆域为沿岸纵深范围2000米范围内为二级保护区。
1.1.2乌苏市甘家湖梭梭林自然保护区(坐标)E:83°18'20"--83°52'30"N:44°46'--44°58'1.1.3乌苏市泥火山国家地质公园(坐标)1.1.4乌苏市待甫僧佛山国家森林公园(坐标)东经84°17'03"--85°09'23"北纬43°53'59"--44°11'43"1.2有效保护城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工业开发区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环境。
1.3着力预防重点主要流域一定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
1.4保护公路、铁路、高速公路等两侧一定范围内景观资源。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2.限养区范围畜禽养殖限养区是对禁养区的保护,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规模和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具体限养规模和数量由市畜牧兽医、环保部门制定);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二)区域划定1.禁养区划定(1)城镇建成区及城镇规划区、人口聚集区及规划区外扩500米以内区域。
(2)集镇规划区、学校、医院、商业区等公共场所外扩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乌苏市甘家湖梭梭林自然保护区(坐标)、乌苏市泥火山国家地质公园、乌苏市待甫僧佛山国家森林公园外扩500米以内范围的区域。
(4)S115省道、国道217线、奎赛高速两侧、乌鲁木齐—阿拉山口铁路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2.限养区划定(1)城镇建成区及城镇规划区500米-2000米范围内的区域,规模畜禽养殖场界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500米以上。
(2)S115省道、国道217线、奎赛高速两侧、乌鲁木齐—阿拉山口铁路200米-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集镇规划区、学校、医院、商业区等公共场所周边500米-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乌苏市甘家湖梭梭林自然保护区(坐标)、乌苏市泥火山国家地质公园、乌苏市待甫僧佛山国家森林公园、旅游景区和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设定的禁养区外延500米-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四、工作步骤(一)2017年6月1日-7月30日完成禁养区养殖户搬迁工作的宣传动员工作。
(二)2017年8月1日-9月15日完成禁养区养殖圈舍现场测绘丈量工作。
(三)2017年9月16日-11月15日完成与养殖户签订搬迁协议。
(四)2017年11月16日-2018年6月30日养殖户自行搬迁离开禁养区。
(五)2018年7月1日-12月31日兑现搬迁补偿费;组织力量拆除各种养殖用房,鼓励养殖户自行拆除养殖用房;完成档案材料,完成财务审计工作,上报总结。
五、工作内容(一)明确工作内容本划定方案实施后,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
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应责令限期转产、搬迁或依法关闭。
到2018年底全市基本实现禁养目标。
属市城建成区范围的,除因教学、科研以及特殊需要饲养且按照有关规定已办理准养手续外,禁止其他一切畜禽饲养活动。
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不再新建、扩建各类排泄量较大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本通告实施前已建畜禽养殖场应在限期内完成污染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无法达标的,应当搬迁或者依法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