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办法
律师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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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在法律实践中,律师们经常面对各种各样的疑难案件,这些案件可能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争议纷呈的事实情况,以及不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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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8】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范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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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一、为建立案件集体研究制度,本所特成立案件研究指导小组,由主任或
业务副主任任组长,小组有成员由业务水平较高的律师参加,具体名单由组长
确定。
二、以下案件,承办律师必须向所主任汇报后经集体研究最后决定办理方案: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主要事实不能认定、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辩护案件;
3.涉外案件;
4.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5.主任、副主任认为需要汇报研究的案件和法律事务。
三、集体研究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承办
律师不接受集体讨论决定的方案,律师事务所主任可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承办。
四、特别重大案件或争议较大之案件应及时向主管司法局汇报。
五、集体研究案件时,由承办业务的律师负责记录,并将最后形成的意见
整理归卷,妥善保存。
六、本制度经所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案件守则.doc

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案件制度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案件制度为了提高所有律师的办案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质量,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取长补短,为此,经本所律师会议讨论研究,制订本制度。
一、讨论案件的范围:1.拟做刑事无罪辩护的案件;2.刑事案件中有立功、自首情节的案件;3.刑事案件中属于刑法修改后新定罪名的案件;4.刑事案件中属于罪与非罪难以定性的案件;5.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重大案件;6.有较大影响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和团伙犯罪案件;7.经济、民事案件中争议标的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案件;8.在新型领域中发生的经济、民事、知识产权案件;9.在经济、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案件中属专业技术性强的案件;10.在经济、民事、行政、知识产权等诸类案件中,存在案由、主体、管辖、是非责任、法律适用等难以确定的案件和集团诉讼案件;11.有较大影响的行政案件;12.承办人员提出讨论的案件及其他要讨论的疑难复杂案件。
二、讨论案件时间:1.每周星期日下午2时至5时的学习时间;2.根据登记讨论案件的数量和缓急情况,临时由主任确定讨论案件的时间。
三、参加讨论案件人员:凡本所专职、兼职、特邀律师及律师助理必须参加。
四、讨论案件方法:1.建立讨论案件登记簿,由承办案件的律师先向本所主任提出讨论案件口头申请,经主任同意后,即按“讨论案件登记簿”上的规定项目进行逐项登记。
2.登记后,由本所主任,根据案件缓急情况确定讨论时间,并通知承办律师做好讨论前的准备工作。
3.在讨论案件时,一般由承办律师口头汇报,对少数复杂案件要事先草拟打印成书面汇报材料,分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
4.讨论案件由主任主持、发动大家,各抒己见,力求通过讨论对案件取得共识。
对少数人的意见也要予以重视。
总之,通过讨论案件,起到既解决了案件的实际问题,又提高了律师的业务水平,达到一举两得的目的。
5.指定专人对讨论案件发表的各种意见进行记录,并将该讨论记录做为本案案卷归档材料之一。
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一、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仲裁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
案件由承办仲裁员提出,仲裁院主持并邀请法官、律师、仲裁院仲裁员参加讨论。
三、仲裁员必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重大疑难案件上报集体研究讨论。
四、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
1、案件申请人为一方十人以上的集体争议案件;
2、仲裁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案件;
3、在省、成都市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案件;
5、涉及农民工或开启绿色通道的案件;
6、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
7、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
8、部门专业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
9、承办仲裁员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五、案件研究讨论在承办仲裁员提出后3日内进行,其研究讨论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律师事务所重大敏感案件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敏感案件集体讨论制度1、本所实行重大、敏感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2、本所受理重大、敏感案件,应先举行议案会议进行讨论,确定承办方案后,再开始律师业务承办活动。
3、下列案件属重大、敏感案件:(一)可能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二)案情复杂,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的案件;(三)集团诉讼并在国内、省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四)涉外案件;(五)主任或承办律师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4、议案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指定专人召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参加。
5、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遇案情疑难复杂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向主任提出。
6、议案程序:(一)主任或承办律师介绍案情,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详细解说代理或辩护思路,预测相对方可能采取的措施;(二)参会律师发言,对本案提出看法和意见,特别对承办律师的初步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进行讨论、修改;(三)会议召集人依据律师的发言,形成集体的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
7、议案会议结束后3日内,承办律师应综合集体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制定承办方案并交主任审核确定。
8、议案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由承办人员负责并归入卷宗。
9、承办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基本情况;(二)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适用法律、应收集的证据、应出庭的证人及适用程序,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情况,分析顾问业务所涉及的领域及外部关系;(三)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形成的意见;(四)承办律师提出的承办意见。
议案会议记录应作为承办方案附件。
10、承办律师不称职或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主任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有权更换承办律师。
11、承办律师不按本所确定的承办方案办理案件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由承办律师承担赔偿责任。
12、重大、敏感案件由承办律师拟定汇报材料,经主任审定后,由案管中心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备案。
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立案人员在受理案件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的案件,应提交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评案小组讨论。
第二条设立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评案小组,小组成员由中心主任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根据需要邀请律师参加。
第三条讨论案件的范围:
1.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疑难案件或者有较大争议的案件;
3.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涉访案件;
4.立案人员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案件和其他区法律援助中心(处)请求给予指导的案件;
5.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组织、社团移交办理的案件;
6.中心主任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立案人员在评案三日前,应将案件的案由、案情、法律依据、个人意见、争议焦点等提交评案小组。
第五条评案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案小组形成的意见,立案人员应认真执行,并向小组汇报执行结果。
第六条讨论意见记录,应由参加评案的小组成员签名。
第七条会议记录人员应将案件简况、讨论意见及结果登记归档。
第八条本制度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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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确保办案质量,向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发挥团队力量,本所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第二条本所主任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工作。
第三条重大疑难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案标的额巨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各类案件。
下列案件属于重大疑难案件:(一)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不明的;(二)民商事诉讼或非诉讼案件标的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三)刑案中涉及改变定性或作无罪辩护的;(四)案件具备涉外因素的;(五)案件涉及资产重组、破产、公司上市、改制转制的;(六)案件属技术性很强的;(七)案件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八)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
第四条承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认为该案须集体讨论的,应及时向主任提出申请,由主任决定是否对该案进行集体讨论。
第五条主任根据案情,确定参加集体讨论的律师、讨论议题、讨论时间。
对于特别重大疑难的案件可以组织多次讨论。
第六条进行重大疑难案件讨论时,由承办律师汇报案件基本情况及需解决的问题。
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承办律师应于讨论前(3-5日内)准备书面材料,并提前将书面材料分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
第七条讨论由主任主持,由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就其中的法律关系、主要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的疑难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条与会律师应认真研究案情,针对案件焦点和疑难点展开讨论,积极发言。
第九条主任应总结讨论意见,向承办律师提出办案建议。
办案建议应代表多数与会律师的意见。
承办律师应以上述办案建议作为自己的办案方案,承办律师不接受办案建议的,主任经征询承办律师和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另行指定其它律师承办该案件。
第十条讨论会应由专人记录,与会律师均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讨论记录作为案卷材料归档。
第十一条本所鼓励律师之间自行组织业务研讨会,就具体案件或其他法律问题进行研讨。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大/复杂案件/项目集体讨论的规定

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大/复杂案件/项目集体讨论的规
事务所在一贯坚持的团队精神和主管律师制度基础上,实行大/复杂案件/项目集体讨论的制度
一、事务所受理的重大/复杂案件/项目应在该重大/复杂件/项目的主管律师主持下,根据该重大/复杂案件/项目涉及法律专业领域,分别或共同召集事务所相关专业领域的律师参与论并分工承办
二、重大/复杂案件/项目,通常指涉案金额或项目标的巨(指人民100万元以上、或社会影响重大、或案情特别复杂案件/项目
三、事务所律师有责任在事务所或主管律师的安排下分别或同为任何一位主管律师负责的重大/复杂案件/项目提供专业析、意见和建议,并在主管律师上承办其中部分业务。
该重大/杂案件/项目的主管律师应认真听取并采纳其他律师的合理意见建议
四、某一重大/复杂案件/项目的主管律师如认为必要,可该案件/项目交由其他主管律师研究并共同讨论。
事务所根据要,对某一重大/复杂案件/项目可安排两名或两名以上主管律分工负责
五、凡涉及国家机密或重大商业机密、或当事人隐私的重大复杂案件/项目,在客户要求将案件/项目限制在一定范围内或定律师办理的情况,负责的主管律师和承办律师须为客户严格密,因专业需要涉案的其他律师也为客户严守机密,信守律师执纪委中为客户保密的有关规定
六、本规定将根据事务所发展及事务所其他规章制度的修订完善,不
时作出修订
七、本规定__________月经修订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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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高本所律师专业素质,向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本所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第二条本所设立业务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委员由本所合伙人组成,委员会的工作由事务所合伙人选定负责人。
专业委员会对本所各专业部门有义务进行业务上的指导,有权对重大业务问题代表本所提出专业意见。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进行集体讨论案件情况,可以邀请本所其他律师或本所以外的专家、学者以及资深人士组成研讨小组,共同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
本办法所称重大疑难案件是指案件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标的巨大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案件:
1、法律关系复杂,缺少明确法律规定的案件;
2、争议标的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案件;
3、改变定性或作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4、承办律师为二人以上,承办律师之间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
5、重大涉外(含港澳台)案件;
6、承办律师无成熟办案思路的案件;
7、当事人一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8、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群体案件;
9、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
10、涉及新类型的案件;
11、有其他特殊原因,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提交讨论的案件。
第四条承办律师应先向事务所主任提出讨论案件的申请,经同意后,由主任根据案件的涉及专业情况确定主持人和参加讨论的成员,并确定讨论时间,通知承办律师做好讨论前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集体讨论应安排在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出具法律文书之前不少于七天的时间进行。
第六条案件讨论按下列程序进行:
1、承办律师向研讨小组介绍案情。
分析该案涉及的法律关系,
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
2、承办律师详细说明代理或辩护思路和策略;
3、参加讨论的成员对案件展开讨论;
4、会议主持人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第七条专业委员会在讨论案件时,由承办律师口头汇报。
情况复杂的案件,承办律师应事先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提前将汇报材料分发给将参加讨论的人员。
第八条讨论会由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召集,部门负责人主持,与会人员要认真研究案情,积极参加讨论。
讨论会主持人总结讨论意见,代表本所专业委员会向承办律师提出办案建议。
办案建议应能代表多数讨论成员的意见。
承办律师应以上述办案建议作为自己的办案方案,承办律师不接
受办案建议的,事务所主任经征询承办律师和当事人意见后,可以另行指定其他律师承办该案件。
第九条对案件讨论的情况,要指定专人进行记录,讨论记录作为案卷材料归档。
第十条本所鼓励律师之间自行组织小型研讨会,就具体案件或其他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但研讨活动经不影响本所及本所其他律师正常办公为限。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本所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