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16修正)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国家高新区2013年大招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国家高新区2013年大招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甬高新[2013]4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国家高新区2013年大招商工作方案的通知(甬高新〔2013〕49号)2013年是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之年。
随着宁波市委、市政府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给高新区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和空间。
为认真做好2013年招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管委会2013年提出的“转型、创新、辐射、示范”的发展原则;以新材料科技城的启动建设为契机,继续围绕建设“三区一城”、全市知识经济中心和全国一流创新型科技园区的总体目标,招商部门将按照“量质并举、强化平台、突出创新”的要求开展全年各项工作,全力推进高新区的经济发展和新城建设。
(一)量质并举:通过全面完成管委会提出的招商任务来保证高新区的经济增长;通过引进高质量的科研和产业项目来提升园区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加快集聚科技、人才、资本等高端要素。
(二)强化平台:通过引进一批高质量的龙头和骨干机构来强化平台的集聚、自我配套和辐射能力,做强园区研发创新、创业孵化、智慧城市、智慧物流、检测认证、投融资、文化创意及总部经济等特色产业平台;形成高新区鲜明的“科技、人才、资本”特色,引领全市的知识经济发展。
(三)突出创新:以新材料科技城的启动为契机,积极探索新的产业发展方向;通过资本对接、孵化指导、扶持培育等服务手段来引进和培育创新团队,尝试以“团队为核心、资本为纽带、服务为基础”的创业创新示范社区建设模式;同时积极探索新的平台建设,如电商产业、应用型新材料等平台建设;积极发展创新型的经济业态和商业模式。
关于制定《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说明

关于制定《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制定《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说明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以下称《条例》)。
现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就法规的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过程2004年9月29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并于2005年1月13日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施行,对于促进宁波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
近年来,高新区快速发展,其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同时,我市在促进高新区的发展中也有了一些成功的做法和经验。
2007年,国务院批复同意宁波高新区由省级升级为国家级。
原条例的一些具体规定已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需要结合实际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考虑到原条例大多数条款是切实可行的,因此,这次修改主要围绕法规名称、高新区的批准主体等进行,同时也将高新区发展中一些成功的做法纳入法规中。
2009年4月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
会议期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草案表决稿。
4月10日,经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二、对主要修改内容的说明(一)关于法规名称、高新区名称和批准机关。
国务院批复同意宁波高新区由省级升级为国家级后,高新区的名称、批准机关均发生了变化。
高新区名称由“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改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批准机关由“省人民政府”改为“国务院”,相应的,《条例》的名称也作了修改。
(二)关于高新区重点发展产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5•【字号】甬政发[2007]122号•【施行日期】2007.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7〕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宁波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国函〔2007〕2号)和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甬党〔2007〕14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宁波国家高新区)建设和发展,深入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努力建设国内一流的创新型国家高新区(一)充分认识加快宁波国家高新区发展的重要意义。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我国加快科技创新和加快高新产业发展的载体。
2007年1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这是我市建设创新型城市和发展高新产业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市进一步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高新产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着力点。
宁波国家高新区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解放思想,奋发有为,明确目标,自立自强,创新强区,为加快我市的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全市上下要统一思想,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宁波国家高新区在推进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和加快高新产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高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使其在创新型城市建设中真正发挥引领和示范的作用。
(二)明确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
加快宁波国家高新区的发展,必须围绕创新链、创业链和产业链的建设,集中发挥科技研发、创业孵化、发展高新产业示范和机制创新等功能,构建起以核心区为基础,与联动区、扩散区相呼应的开放式发展体系。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开发区域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开发区域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4•【字号】甬政办发[2012]27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开发区域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2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重点开发区域综合考评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4日宁波市重点开发区域综合考评办法(试行)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工作机制合力推进重点开发区域建设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2〕151号),加快推进全市重点开发区域建设工作,督促重点开发区域实施完成三年行动计划和年度工作任务,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坚持全面性和导向性相结合、发展水平和工作推进相结合、功能创新和体制机制活力相结合、集中考评和日常监测相结合、定性考评和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年度评价考核,确保考评过程科学和公平、公正、公开。
二、考评对象为市政府确定的市重点开发区域,考评内容为年度行动计划任务及相关工作任务(具体以市政府与重点开发区域管委会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为准)。
三、考评指标体系包括重点开发区域发展水平与工作推进两部分,考评总分100分,其中发展水平70分,工作推进30分。
四、发展水平重点考评招商引资、产业优化、要素利用、开放合作、创新提升、生态环境、产出能力等方面内容,既有共性指标也有个性指标,合计100分(具体参见附件2)。
根据《宁波市重点开发区域统计监测评价实施办法》,在各单项指标得分的基础上计算综合得分,按照70%的权重系数计算得出重点开发区域年度发展水平分值。
五、工作推进重点考评组织领导、规划执行、招商活动、项目推进、工作联动、国际合作、管理创新等方面内容,合计100分(具体参见附件3)。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993年修正)-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993年修正)正文:----------------------------------------------------------------------------------------------------------------------------------------------------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988年5月18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5月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位于宁波市北仑区,面积为29.6平方公里。
第三条开发区遵循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加强与内地的经济技术合作相结合的原则,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引进人才和科学管理方式,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兴办第三产业,促进宁波和全省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
第四条开发区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科研机构,投资兴建基础设施。
第五条开发区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开发区内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
第六条开发区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个人在开发区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
第七条开发区优先引进下列先进技术:(一)属于国家或省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二)对国内企业技术改造或产品更新换代有明显促进作用的;(三)其产品能外销或替代进口的;(四)生产工艺或制造技术是国内急需的;(五)有利于国内某个行业或产品赶上世界先进水平的。
第八条开发区可以设立外贸企业。
鼓励开发区外的外贸企业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经营进出口贸易。
第九条开发区内不得兴办下列企业:(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二)污染环境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允许兴办的。
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1997]260号
![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1997]260号](https://img.taocdn.com/s3/m/c91b4ec0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e2.png)
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7.09.26施行日期1997.09.26文号浙科发[1997]260号主题类别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正文:---------------------------------------------------------------------------------------------------------------------------------------------------- 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1997〕260号浙江省科委1997年9月26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加速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省委[1996]19号)中关于“以杭州、宁波、温州等大中城市为依托,加快形成沪杭甬和杭宁高速公路沿线及沿海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带”的精神,促进我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园区”)的创建和发展,以高新园区带动产业带的形成,规范高新园区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园区应设在省级经济开发区或正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工业用地范围内。
第三条高新园区的主要任务是促进高新技术与其它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加速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推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第四条高新园区应当努力成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扩散的辐射源,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的示范区和培育科技实业家、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功能区。
第二章管理第五条根据省政府授权,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委)归口管理和协调指导全省高新园区,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科技政策、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高新园区的总体发展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二)指导高新园区的综合配套改革;(三)指导高新园区开展国内外科技经济合作与交流;(四)负责创建高新园区的审批、验收和考核。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7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72号](https://img.taocdn.com/s3/m/2a584e2e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c3.png)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21日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3〕28号)精神,进一步统筹全市优势资源,推进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各分园产业集聚和错位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范围为经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创建分园和挂牌分园(以下简称“各分园”)。
宁波新材料科技城延伸区和联动区经认定后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扶持政策(一)加强财税政策扶持1.经认定的宁波国家高新区“一区多园”创建单位,认定当年给予300万元的财政补助,在此基础上被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园(基地),认定当年再给予300万元的财政补助。
补助资金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牵头,市发改委配合〕2.相关县(市)区政府对各分园实行独立的财政结算办法,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以2013年各分园实际财政收入为基数,自2014年起前五年内新增税收(仅限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宁波市级留成和县(市)区级留成部分的60%返留各分园,后五年内新增税收宁波市级留成和县(市)区级留成部分的40%返留各分园。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0.27•【字号】甬政[1998]10号•【施行日期】1998.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甬政〔1998〕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速发展我市高新技术及其产业,促进我市高新技术成果研究开发,加强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引进、消化、吸收,提高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加快引进科技机构和科技人才,加大对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生物(包括海洋生物)与医药、节能与环保等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扶持力度,特制订本规定。
一、1998年至2000年,市政府每年安排1600万元资金,用于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转化项目的贴息、引进科技机构的补助和高新技术成果中试项目的风险贷款。
该项资金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二、每年择优选择一批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转化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贴息。
其中市区项目给予项目总投入按同期银行利率一年期利息的二分之一贴息,县(市、区)项目给予项目总投入按同期银行利率一年期利息的三分之一贴息。
三、对以多种形式引进的科技机构,给予一定数额的经费补助,并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政策支持。
四、积极鼓励高新技术成果中间试验,考虑到中间试验的风险性,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以风险贷款形式,贷款给中间试验项目实施单位。
当中试成功,并取得经济效益时,企业应以同期银行利率归还本息;如中试失败,政府酌情予以减免。
五、积极鼓励中央各部委、市外和海外留学生带高新技术成果来甬实施转化,并优先享受项目贴息或风险贷款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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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文字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9号
【批准部门】8;811;81101;
【批准日期】2016.09.29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9.29
【实施日期】2009.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2009年4月10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3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7月1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管理,保障和
促进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新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设立的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的开发区。
第三条高新区内的开发、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的相关区域内的开发、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高新区应当以科技创新为基础,建设成为科技创新示范、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人才集聚和培育的基地,实现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在其管理区域内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相关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当于县级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区域内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受市规划行政部门的委托,编制区域内的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根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区域内的土地使用依法实施管理;
(五)按规定权限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对其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
(六)负责区域内的经济贸易、财政、农业、水利、林业、国有资产、科技、统计、审计、物价、外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区域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市管理、民政、文化、教育、体育、卫
生、计划生育等社会行政管理事务;
(八)负责区域内的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工作;
(九)协助有关部门管理设在区域内的分支机构;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管理范围内相关行政区域的经济和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市人民政府已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条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所属职能机构,具体负责高新区各项社会行政管理事务。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公安、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高新区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出工作人员。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及高新区所在地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在高新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三章准入与服务
第九条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在高新区投资、兴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