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冀政发【2016】34号)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3.28•【字号】冀发改环资[2021]374号•【施行日期】2021.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规划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公共服务局、综合执法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加快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促进解决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水生态损害问题,推动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联合制定了《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方案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3月28日附件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节水优先、统筹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科技引领、试点示范”等基本原则,在城镇、工业和农业农村等领域系统开展污水资源化利用,以缺水地区和水环境敏感区域为重点,以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为突破口,以工业利用和生态补水为主要途径,做好整体谋划,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开展试点示范,推动全省污水资源化利用实现高质量发展,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县城及以下地区征收水资源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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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县城及以下地区征收水资源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县城及以下地区征收水资源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8]87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县城及以下地区征收水资源费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七日河北省县城及以下地区征收水资源费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1988年7月27日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部门负责征收本省境内县城及以下地区(包括城市用水的水源地)范围内的水资源费。
第三条生活用水和农田灌溉用地下水以及卫生防疫、医疗单位用水,暂免征水资源费。
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县的乡、镇、村工矿企业,及其他建设用水,可酌情减征或免征水资源费。
其他地区或本省以外的单位在上述地区内取用水资源,应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四条各用水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用水定额标准,制订年度用水计划,报当地水利部门审批。
水利部门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计量供水并征收水资源费。
尚无用水定额标准的单位,可暂按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第五条征收水资源费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开发利用地下水供工副业生产的,每立方米征收水资源费六分至七分;(二)引用地表水(指河水、洼淀、水库)供工业用水的,每立方米征收水资源费四分至六分;(三)机关、团体、部队、工矿企业、学校和国营农场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用水,其中地表水每立方米征收水资源费一分至二分,地下水每立方米征收水资源费三分至四分。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法规类别】水资源资源税【发文字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6年第3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07.01【实施日期】201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6年第3号)为了规范和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7月1日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16〕34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为水资源税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水资源税的征收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河流、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16〕3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16〕3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2016年7月1日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加强取用水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试点征收水资源税。
第三条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为水资源税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四条水资源税的征收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河流、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五条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适用税额标准×实际取用水量。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实际取水量×(1-合理损耗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合理损耗率为17%,县级城市及以下合理损耗率为15%。
做好组织保障全力推进水资源税改革工作

做好组织保障全力推进水资源税改革工作石家庄市水务局【期刊名称】《河北水利》【年(卷),期】2016(000)010【总页数】1页(P18-18)【作者】石家庄市水务局【作者单位】石家庄市水务局【正文语种】中文根据《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和《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16〕34号),我市按照省水利厅工作部署,紧盯取水信息移交、入户核查时间节点,抢时间,抓进度,努力推进工作进展。
一是抓好宣传动员。
5月30日,我市召开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工作动员会,解读费改税工作的重要意义,提出下一步工作的具体要求,提高了大家的思想认识,统一了行动,为实施费改税奠定了基础。
近期,我市由市水务局和地税局分别在石家庄市电视台黄金时段、石家庄日报和燕赵晚报主要版面发布通告;各县(市)区按照市局要求,加大宣传的覆盖面,在当地电视台进行宣传并印发通告进行宣传,使各取用水户全面了解水资源费改税工作。
二是做好组织保障。
推进过程中,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石家庄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成立了以市委副书记、市长邢国辉任组长,市委副书记张泽锋、副市长李雪峰任副组长,有关单位为成员的石家庄市水资源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水务局也相应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领导任副组长的水资源费改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水资源处长任主任,水资办主任、水政监察支队副支队长任副主任,抽调相关人员参加,费改税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协调费改税工作中水务方面的相关工作,我市水务、地税部门形成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调度会,掌握工作进度,研究出现的问题。
为方便水资源费改税工作,加强沟通,我局还建立了水资源费改税微信工作群。
三是积极开展工作。
一是组织收费有关人员参加省水利厅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调度会、培训会,全面深入详实地交流沟通工作,并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
二是按照《关于做好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信息移交工作的通知》(冀地税发〔2016〕6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水资源费纳税人取用水信息移交范围的紧急通知》(冀水资〔2016〕85号)和《关于做好水资源税纳税人清查工作的通知》(冀水资〔2016〕86号)精神,要求县(市)区在全区域开展拉网式摸底的基础上,对摸排出的取用水户先拟定临时编码、下达临时用水计划,及时将有关信息移交到地税部门。
多措统筹并举严格科学管理全力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

多措统筹并举严格科学管理全力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王秀富【期刊名称】《河北水利》【年(卷),期】2017(000)009【总页数】2页(P22-23)【作者】王秀富【作者单位】廊坊市水务局【正文语种】中文近年来,廊坊市紧紧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战略机遇,经济社会呈现出又好又快的发展态势,这对全市水资源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但我市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瓶颈。
为引导和鼓励节约利用地表水资源,抑制地下水超采,加强水资源保护,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在河北省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廊坊市将其作为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政治任务摆在突出位置,积极探索、多措并举,严格管理、科学推进,确保水资源税成功开征,顺利完成了水资源“费改税”阶段目标并保持平稳运行。
按照省统一部署,廊坊市按照“水利核准、纳税申报、地税征收、联合监管、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税改革模式,积极开展水资源税改革相关工作,将深化水资源税改革与南水北调引江水利用、地下水超采治理、关停自备井等水资源管理工作统筹安排,协同开展,相互促进,扎实有序推进水资源税征收各项工作。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启动以后,廊坊市政府将其作为破解全市经济发展难题、促进转型发展的一次重大机遇,迅即成立了税改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了“政府主导、财政牵头、地税和水务具体实施、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及时印发了实施方案,将深化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分解、细化,明确各部门任务、时限、责任等工作,实现各项工作的无缝隙对接。
在水资源税改革之初,水务部门与地税部门联合开展税源清查、信息移交、入户核查等工作,保障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一是按照取水许可证综合信息查询系统中非农取用水户信息,比对《取用水户信息登记表》,逐项确定取水许可信息,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保质保量地完成信息移交工作。
二是与地税部门建立联合核查工作机制,共同深入税源企业,就纳税人取用地下水、地表水、年取用水计划、实际取用水量等基础信息进行入户调查核实。
河北:确保水资源“费改税”无缝衔接

作者: 无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环渤海经济瞭望
页码: 61-62页
年卷期: 2016年 第6期
主题词: “费改税” 水资源税 无缝衔接 河北省 国家税务总局 改革试点 水资源利用 水资源费
摘要: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确定河北省作为目前全国唯一试点省份,从7月1日起面向纳税人开征水资源税,原水资源费费率降为零。
河北省地税局联合河北省水利厅在全省范围内对水资源利用实施"费改税",并在税收征管方面实现"费改税"无缝衔接,确保水资源税平稳过渡、顺利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意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公布日期】2016.12.01•【文号】财税[2016]130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意见财税[2016]130号河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水利厅:为确保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有关规定,现就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火力发电征税问题对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和适用税额标准征收水资源税;对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和适用税额标准征收水资源税。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是指发电厂从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源取水,并对机组冷却后将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
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是指发电厂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地下取水并引入自建冷却水塔,对机组冷却后返回冷却水塔循环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二、关于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征税范围问题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的农村生活集中式供水工程,为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征税范围。
三、关于疏干排水征税问题对疏干排水按排水量征收水资源税。
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和生产安全,将地下涌水排出的行为。
四、关于若干免税政策问题对军队、武警部队通过自备井取用地下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对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五、关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税计入供水成本问题为保证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正常运营,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应计入供水成本。
具体由你省相关部门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六、其他问题对改革试点中涉及的有关具体操作和执行问题,包括省内跨行政区收入分配、开发区和产业园区适用税额标准、划定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预交水资源费处理、水利部门经费保障等,由你省相关部门协商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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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指南 编者按 2016 年 7 月 1 日 ,河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以 冀 政 发 〔2016〕34 号 印 发 《河 北 省 水 资 源 税 改 革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现 全 文 刊
登如下。
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加强取 用水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 改 革 的 通 知 》(财 税 〔2016〕53 号 )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水 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 〔2016〕55 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五条 纳税人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取 用水。 主管税务机关应监控纳税人水资源税申报情况。 纳税 人(水力发电、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水除外)当年累计取用 水量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年度取用水计划的部分,主管 税务机关应按下列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一)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含)以下的,超过 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 2 倍征收;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主管税务机关按照 “水利核准、纳税申报、地税征收、联合监管、信息共享”原则 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
纳税人应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年度取用水计 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纳税人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水行政主管部门每个申报期获得取用水信息后,向纳税 人认定下发实际取用水量凭证。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时,应一并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申报期实际取用 水量凭证。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核定的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 税,并定期对纳税人相关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 取用水量信息进行分析比对。
第十八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水的单 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管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健 全信息共享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向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提供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取水许可情况、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取 用水量、非法取水处罚等信息,并协助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 税人实际取水的申报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向水行政主管部门 定期提供水资源税申报缴纳等信息。
农业生产取用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 取用水。
特种行业取用水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取 用水。
第七条 农业生产取用水量超过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 的,超过部分(不含购买水权部分)由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缴纳 水资源税。
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由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另 行制定。
第八条 下列取用水不征收水资源税: (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 的; (三)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 进行临时应急取(排)用水的; (四) 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 取用水的; (五) 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须临时应急取用水 的; (六)水源热泵系统利用封闭型回灌技术回灌的水;油田 生产中开采的原油混合液经分离净化后回注的水。 第九条 下列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 (二)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雨水、地下咸水、微 咸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 (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税和免税情 形。 第十条 水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 用水资源的当日。 第十二条 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水资源税。 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区、市)水量分配 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水 资源税。
(二)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 (含)的,超过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 2.5 倍征收;
(三)对取用水量超过计划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超过部分 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 3 倍征收。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获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信息 变更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 务 机 关 提 交 取 水 许 可 证 复 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取水许可证中的取水单位和个人的 名 称 (姓 名 )、取 水 期 限 、取 水 量 和 取 水 用 途 、水 源 类 型 、 取 水 地点、 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等信息录入 《水资源税税源登记 表》。
水资源税征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主管税务机关和水 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核查。
第二十条 水资源税按 65∶35 的比例在省与市(含定州、 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市)之间进行分配。 各市与非省财政 直管县(市、区)之间的分成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
南水北调基金缴纳期结束后,重新确定水资源税分成比 例。
第二十一条 水资源税开征后,水资源费标准降为零。 第二十二条 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及本办法 的规定执行。 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省地税局、省水利厅、省住 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研究制定。 第二十三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 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保障。 对原有水资 源费征管人员,由当地政府统筹做好安排。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7 月 1 16-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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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指南
第十三条 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 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 次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 并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取用水有 关的资料。
无计量设施以及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日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主管税务机 关依此计征水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