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问题研究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及问题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及问题分析市场经济的发展既带来了繁荣,也伴随着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以及它所面临的问题。
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在市场经济中,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断涌现,扰乱了市场秩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为管理者提供了一种手段,使其能够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管和打击。
法律的威慑力促使企业在竞争中遵守规则,减少欺骗行为和恶性竞争,从而维护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
市场经济的根本目标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但不正当竞争行为却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困扰。
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被误导,侵犯商业秘密使得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尽管不能根除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却有效地提供了消费者维权的渠道。
法律的保护使消费者能够通过起诉、投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其在市场交易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是定义模糊的问题。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案例来分析,而很多情况下,受到法律限制,法院或监管机构无法对某些模糊行为做出明确判断。
这给监管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了困难。
其次是执法力度不足的问题。
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在实际执法中也存在着资源不足、执法难度大等问题。
由于监管部门力量有限,一些不法分子仍然能够逃避法律的制裁,给市场经济带来了安全隐患。
此外,对于互联网时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需要进行适度的修订和完善。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虚假宣传、商业侵犯等问题在网络平台上愈演愈烈。
传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完全适应互联网时代的需求,需要跟上时代的步伐进行更新。
例如,对于网络虚假宣传行为,可加大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力度,要求其对虚假宣传行为负有更多的责任;对于商业侵权行为,可以强化对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防止不法商家利用互联网进行侵权活动。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探讨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探讨摘要:现阶段,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本文首先针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状进行分析与探索,之后研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促进作用,随后分别从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商标权三个方面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最后提出促进《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用以共同探讨交流。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中,法制化建设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法治建设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社会的发展潜力,对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平稳发展可以起到有效的辅助作用。
因此,对于社会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严格遵循《反不正当竞争法》,从而有效避免我国社会在建设与发展阶段所产生的不当竞争活动,对于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有效的保护,提高我国社会法治化建设水平的同时也能够推动社会建设的高速发展。
所以,在本次论文的研究当中将就《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深入的探索分析。
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状《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社会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当前知识经济时代之下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不但能够有效遏制社会当中的不当竞争行为,同样也能够对于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最大限度地保护,从而充分开发出知识产权的财产价值以及社会价值。
针对于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来讲,其中仍然存在一部分法律规范,并未充分同意以及相关制度并不完善的问题,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社会建设与发展阶段对于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
所以说需要我国法律体系在发展的过程当中能够充分基于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的基础展开具有针对性的完善,从而避免不当竞争对于知识产权所造成的侵害,确保知识产权人的智力成果能够得到有效转化,使之享受到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够促进社会法律体系得到不断完善。
在我国社会的建设与发展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广大人民群众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其相对于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具有刚更强的灵活性,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有效补充与完善。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增多,对市场秩序和企业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多次修改与完善。
本文旨在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进行全面研究和分析,以期为进一步完善该法律提供有益参考。
二、历次修改与完善1. 第一次修改:1997年199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首次修改。
此次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
商业贿赂是不正当竞争中常见且严重的问题之一,该法针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加大了处罚力度。
(2)明确虚假宣传行为的违法性。
虚假宣传是常见的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之一,该法明确规定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处罚。
(3)完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增加了保护力度。
2. 第二次修改:2017年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此次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随着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出多样化和隐蔽化的特点。
该法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加强了监管和处罚力度。
(2)规范市场主体间的公平交易关系。
公平交易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基本原则,该法明确规定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公平交易原则,并加强了对违反公平交易原则行为的处罚。
(3)增加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发展中重要的资产和创新动力,该法增加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三、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1. 法律适用存在不明确性。
由于市场环境和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一些新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明确适用于现行法律。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条文,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市场需求。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探讨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探讨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探讨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商业领域中存在着各种竞争问题,如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学界对于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
本文将对这两个法律领域的关系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在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中的重要性。
二、反垄断法的概念与功能1. 反垄断法的概念反垄断法是一种旨在预防和打击市场上出现的垄断行为的法律规范。
其目的是保障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消费者权益。
反垄断法规定了禁止垄断行为的标准和制裁措施,包括限制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阻碍市场准入等行为。
2. 反垄断法的功能反垄断法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反垄断法限制了企业之间的合谋和垄断行为,保护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自由性。
(2)促进经济发展:反垄断法通过扼制垄断行为,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率,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3)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保护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受益权,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场在消费者利益下运行。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与功能1.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针对商业领域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的是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干扰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功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功能在于:(1)维护市场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限制了商业主体通过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确保市场竞争的公正和诚信。
(2)保护商业信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障了企业的商业信誉,避免了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造成的声誉损失。
(3)促进市场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鼓励企业创新和提高产品质量。
四、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领域,但它们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有着密切的关系。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研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研究在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问题成为了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的重要研究领域。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网络不仅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方便,也衍生出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
其中,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极大地挑战了传统法律体系的适应能力,需要法学专业者深入研究和探索解决之道。
一、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概念与特点不正当竞争作为一种违法行为,主要指的是企业之间为了获取商业利益而采取的不公平手段。
在传统商业环境中,不正当竞争问题已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处理办法。
然而,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信息传播的快速和无界限性,不正当竞争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和普遍。
首先,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具有匿名性。
网络使得人们可以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并利用虚拟身份进行各种行为。
这使得追溯违法者和维权变得更加困难。
其次,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具有广泛性。
网络的普及使得市场范围扩大,不受地域、时间限制,企业之间的竞争更为激烈。
而在这样的环境下,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也变得更加多样化和隐蔽化。
最后,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具有跨境性。
互联网的全球性使得企业可以轻易跨越国界进行商业活动,而国家之间的法律和监管体系的差异性导致了跨境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加剧。
二、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问题的种类与案例分析在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问题呈现出多种多样的形式,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网络攻击、价格欺诈等。
以下是几个典型案例分析。
1. 虚假宣传:某电商平台上,一家店铺发布了一则关于某产品疗效的虚假宣传,包含了夸大的效果和未经证实的医学研究结果。
这种虚假宣传不仅误导了消费者,也给其他竞争对手带来了不正当的竞争压力。
2. 商业诋毁:某企业为了抢占市场份额,通过网络渠道散布关于竞争对手的负面信息,包括产品质量、企业信誉等方面的诋毁。
这种商业诋毁不仅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声誉,也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3. 网络攻击:某网站服务器遭到黑客攻击,导致网站长时间无法正常运行,影响了正常的经营活动。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存在问题及完善研究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存在问题及完善研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成为互联网全球经济中的一个严峻问题,给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影响着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
解决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已成为互联网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
本文将从法律规制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研究方向三个方面探讨。
一、法律规制现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虚假宣传、恶意破坏竞争对手产品或服务、不正当的销售方法和商业诋毁等,对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威胁。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1.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07年2月1日起开始实行,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法律”。
法律明确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和禁止性规定,还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产生原因、危害及其规制措施等做出了详细的说明和规定。
2.《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明确了对电子商务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规定了对虚假宣传、网络诈骗、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不正当竞争等不良行为的处罚措施。
3.《广告法》《广告法》自2015年9月1日开始实施。
该法规定了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禁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不遵守规定的广告进行的罚款、停止广告等惩戒措施。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消费者权益出发,明确了涉及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理办法,并规定了严格的违法惩罚措施,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已有多部法律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规定,但是实际上在执行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如下:1.法律的适用不够明确。
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法律条文并不一定能够涵盖所有可能的情况,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法律的适用难度非常大,法律效果受到一定的影响。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问题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与此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不正当竞争现象。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和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虚假宣传、恶意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等行为。
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有效规范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深入研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问题,探讨解决方案和建议,有助于加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法律监管,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
部分为本文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有助于进一步深入探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问题。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问题,旨在分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形式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揭示当前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
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深入研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可以为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参考,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互联网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2. 正文2.1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和形式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是指利用互联网的便利性和普及性,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的行为。
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广告、侵犯知识产权、恶意比价、网络诋毁、网络欺诈等。
虚假广告是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中常见的形式之一,通过发布虚假信息来误导消费者,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侵犯知识产权则是利用互联网传播、复制、修改他人的知识产权作品,或者冒用他人的商标、专利、著作权进行不正当竞争。
恶意比价是指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价格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自己的产品或服务。
网络诋毁是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恶意言论,抹黑竞争对手或其他经营者的声誉,达到颠倒黑白、恶意竞争的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

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反不正当竞争法论文(一)1. 引言竞争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驱动力,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规范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出台的,它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分析和探讨,在阐述其意义和内容的基础上,对其适用范围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
2.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意义和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专门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制定的法律。
它的出台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维护了市场的正常运作;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消费者的福利水平。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定了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宣传、混淆同类商品、恶意降低竞争对手声誉、垄断经营、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等。
这些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需要法律予以严厉打击和制裁。
3.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于整个市场经济领域,包括个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存在于商业领域,也存在于非商业领域,如医疗、教育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涵盖了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打击不正当竞争提供了法律依据。
4. 《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维护市场经济和消费者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适用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不同地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理解和判断存在差异,导致执法不一致。
其次,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界定,如哄抬价格、不正当捆绑销售等,给执法与裁判带来了一定困难。
最后,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难以明确,如个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个人自由权的界定模糊不清。
5. 结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法律。
虽然在其适用中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它对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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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问题研究
【摘要】本文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述入手,就其存在的问题逐一剖析,并就如何完善提出可行建议,以期为弥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足,使其与日新月异的市场经济相适应提供借鉴。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问题完善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总则的第一条指出“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由此可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旨就在于规制市场竞争中的不法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而其立法目的就在于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和遏制,构建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商业伦理,并以此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长远发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规范弊端重重。
1.缺乏一般性条款,难以涵盖新兴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起到了较好
的打击作用。
但从该法的调整对象来看,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行为表现形式多样,其也就具有了不确定性特征,如此列举的方式难以穷尽所有调整对象,也无法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适时作出调整。
2.对行为主体的界定范围狭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的经营者是该法的行为主体。
如此局限的规定将市场中参与竞争以及与对竞争秩序有着深远影响的其他主体排除在外,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
3.对禁止性行为的规定过于原则。
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特有”、“近似”以及“误认”等术语的提出以及在认定依据方面的不足导致不仅导致实践中的争议重重,也给行为的定性带来较大难度。
另一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一些行为的描述缺乏足够的包容性,实践中的许多情形难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和规制。
(二)法律竞合明显,执法主体分散。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工商管理部门是主要的执法主体,承担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打击的任务。
但对于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的其他部门,也有监督检查的权力。
譬如,依据《建筑法》的规定,对于建筑工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监督检查。
此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应该涉足监督检查不甚明晰。
这无疑就导致了执法主体的多元化和分散化。
(三)缺乏有效的强制措施和调查取证手段。
《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授予执法主体强制措施,使得执法主体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无从施展,只能施以隔靴搔痒的监督检查权,任由行为人的转移违法物品等行为而束手无策。
与此同时,执法机关疲软的取证手段也暴露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足。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被检查人的义务,但对于其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却未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因而,对于那些拒不作证的行为人,执法执行由于缺乏相应的制裁手段只能作罢或是等待公安、检察机关的介入帮助。
(四)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尽完善。
在行政责任方面,一方面,对于搭售、商业诋毁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虽做出了禁止性规定,但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却未明确相应的行政责任,从而易使该规定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对于行为人拒绝履行如实提供资料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未规定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不仅给予行为人逃离义务的漏斗,也给执法机关的查处带来了难度;再次,对于行为人因假冒行为而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等多项权利时,究竟该认定
为一项违法行为还是多项无从可知。
在民事责任方面,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赔偿规定过轻,不仅难以发挥法律应有的惩戒和威慑作用,也难以完全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在刑事责任方面,其只是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补充与辅助,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纵容犯罪的作用。
三、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建议
(一)增设一般性条款,拓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围。
笔者建议:一方面,在现有的列举方式外增设一般性条款,将列举与概况相结合,并为一般条款设置相应的罚则,在灵活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的同时,避免通过行政、地方以及部门立法修改基本法律之虞;另一方面,设置兜底性条款,以对各类层出不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到及时地打击和有效地规范。
(二)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
笔者建议从两个角度另辟蹊径:其一,我国可以设立一个高规格、高层次的全新的执法部门,独立开展执法活动,不受其他部门的干涉;其二,也可对现有的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予以升格,使其隶属于国务院,为排除其他部门的干扰,还应明确规定特殊行业的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权不应包括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察权,以保
证执法机构的高度独立性,避免多主体执法而造成的混乱以及对法律严肃性、统一性的削弱。
(三)强化行政执法,加大查处力度。
对于执法主体的询问取证难问题,最为有效的解决方式就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执法主体查封、扣押、冻结银行存款等相应的强制措施。
与此同时,为了打破执法机关在解决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手段疲软的现状,就应扩大检查权的范围,使其涵盖一切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务。
对于解决需要进入当事人住宅收集证据材料的难题,可以赋予执法机关必要的行政强制权力,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执法机关的搜查权,并将其纳入检查权之中,允许其在必要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或住宅进行搜查,以提升执法效果。
(四)完善法律责任,适度增加处罚力度。
在行政责任方面,笔者建议对这三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相应的行政责任,以弥补现行法律在此方面的困难,缓解实践中的困境。
在民事责任方面,一方面,要通过一般性条款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责任的保护范围,更好地维护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民事责任的归责方面,笔者建议打破原有的过错原则,不再由受害人举证,取而代之以过错推定原则来保护弱势地位。
在刑事责任方面,笔者认为
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明确不正当竞争罪,对于未达刑罚标准但社会危害较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治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 李长健,徐丽峰.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02).
[2] 孙健.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J].改革与开
放.2010(24).
[3] 陈健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之完善论略[J].经济研究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