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之人事代理制人员管理办法
关于人事代理人员的暂行管理办法11

关于人事代理人员的暂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完善人事代理制度(非事业编制)的用人形式,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人事代理制是社会人才机构代理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能的制度。
学校与被聘用人员通过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以人事代理方式管理,不进入学校的事业编制。
聘用人员与人才代理机构签订人事代理的相关协议(以下简称人事代理人员)。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温州大学指定的社会人才代理机构负责。
(三)人事代理内容包括:1.管理人事档案;2.办理代理人员报到和各类协议的签订;3.办理代理人员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手续;4.办理其他与人事代理的有关工作。
二、实行人事代理的岗位和人事代理人员的范围(一)实行人事代理的岗位在学校核定编制内非教学岗位的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
特殊专业需要的教学岗位经批准也可以实行人事代理制。
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按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其他岗位人员均按照非专业技术岗位聘任。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范围1.国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国外硕士学位并经教育部认证的新进人员;2.经学校研究同意的特殊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3.由学校安置的引进人才的配偶,一般按人事代理制管理(经学校研究同意、温州市人事局批准进入事业编制的除外)。
三、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一)各用人单位应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每年与人才引进计划一起向人事处申报下一年度的人事代理人员招聘计划,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定。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招聘程序如下:1.学校人事处根据核准的招聘计划制定招聘工作实施方案,公开招聘;2.学校面向校内外发布招聘信息,统一进行公开招聘(当应聘人数大于招聘人数的3倍以上时,方可进行招聘);3.学校成立招聘工作小组,通过报名、资格审查、面试、笔试等方式,按照“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资格条件、业务能力和水平、心理健康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确定拟聘人员名单;4.拟聘人员名单经学校审批后,由人事处将审批结果通知用人部门并进行公示;5.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经政审和体检合格后,办理调动或毕业生接收手续;6.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和权利;7.人才代理机构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

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加大我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加快建立人事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步伐,更好地发挥人才优势,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我校部分人员委托XX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人事代理制度是继我校实行全员竞聘上岗后,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也是全员聘用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它的实施有助于引入竞争机制,实现优胜劣汰,是实现人才资源优化配置和服务市场化、社会化的有效途径。
改变我校人事管理制度单一、封闭的管理模式,有利于规范机关用人行为,促进单位转换用人机制,从而有效地保障人才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人事代理制度的实施,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确立了单位与个人之间新的劳动关系和双方权利、义务,实现人事权和使用权分离。
第三条人事代理工作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实施。
学校以后新进入人员均实行人事代理制度,但对进入教师岗位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人员,目前可由本人自愿选择。
今后,是否全面实行人员代理,根据学校发展情况而定。
第二章人事代理的范围及内容第四条代理范围:1.毕业分配来校的各类毕业生;2.调入来校工作人员;3.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军人、随军(随调)家属;4.按照现行政策,在职死亡教职工的子女顶替人员;5.根据特殊岗位需要,录干、招工人员。
第五条代理内容:我校委托XX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暂定以下内容。
1.管理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
2.代办辞职、辞退、自动离职、解聘人员保留原工作身份的手续。
3.代办户口的迁移。
4.负责聘用合同的鉴证。
第三章聘用人员的管理及待遇第六条代理人员一经聘用必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
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聘用期限、管理等内容,初聘期限一般为两年,《聘用合同书》经双方签字并经鉴证部门鉴证后生效,并且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聘用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其党、团、工会、婚姻、计划生育等关系由学校管理。
华侨大学人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华侨大学人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华侨大学人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华大人〔2006〕24号各院、系、处(室),直属(附属)单位:经研究,现将《华侨大学人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侨大学二○○六年十月十日华侨大学人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人事管理服务社会化,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促进人才正常、有序、合理地流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我校人事管理规定、采用聘用制管理的新增的部分工作人员。
第二章代理方式第三条代理人员的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委托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实行聘用合同制。
学校与当地人才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代理人员在聘用合同期内与学校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章范围和待遇第四条人事代理适用的范围:(一)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学历的,新进入我校的工作人员;(二)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从事非教学、科研工作的,新进入我校的工作人员;(三)经学校研究认定,其它适合采用人事代理的聘用人员。
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不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者不予聘用。
第五条人事代理聘用人员的待遇:(一)人事代理聘用人员原则上享受校内同类同级人员的工资待遇;学校在每一学年末对人事代理聘用人员进行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包括年度奖金、津贴等在内的其他报酬。
(二)人事代理聘用人员的定级、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资晋升等按照我校同类同级人员执行。
(三)学校根据当地有关规定为人事代理聘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有关保险费的缴纳按照法律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应当由人事代理聘用人员本人承担的部分,由学校直接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四)人事代理聘用人员按规定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学校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五)人事代理聘用人员按规定应按规定参加学校工会,向学校工会交纳会费,享受我校工会会员待遇。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津医专人[2016]32号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各部门:为适应我校事业快速发展,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自主灵活的用人机制,优化队伍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人事代理是指不具有事业编制,其人事关系、档案不进入学校,统一托管至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人事代理劳动合同,建立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的劳动关系。
第二条人事代理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其服务年限、工资福利待遇、责任及义务等均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内容执行。
合同期内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进行管理,届满未续签者,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人事代理人员不再与学校有任何形式的关系。
第二章人事代理用工的管理体制第三条学校人事代理用工实行“学校统筹、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
对于确需使用人事代理用工的岗位,应本着“岗位设置先行,严格审批手续,公开择优聘用,规范合同管理”的原则,实现人事代理用工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四条学校成立“编外人员用工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编外用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负责用工计划审批,对学校各部门的用工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为用工部门提供劳动用工政策方面的指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处。
第五条人力资源处是学校人事代理用工的管理部门,在学校编外人员用工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学校下达给各部门的岗位规模和工作性质,负责具体实施各项工作;建立统一的人事代理人员档案信息库;指导各用工部门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根据岗位需求、工作表现、考核情况和合同期限进行解除、终止或续订等。
财务处负责人事代理用工的经费管理,审定各用工部门人事代理用工的经费预算,根据人力资源处的通知支出人事代理用工的各项费用。
协助办理人事代理人员的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业务。
高校人事代理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校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保障高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高校中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教师、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高校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合同管理、岗位管理、考核管理和培训管理。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第四条高校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应当通过公开招聘、考试、评审等方式,择优录用。
第五条招聘程序包括:(一)发布招聘信息,明确岗位要求、岗位职责、招聘人数等;(二)应聘者提交应聘材料;(三)高校组织面试、考核;(四)确定聘用名单,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条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根据岗位性质和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
三、人事代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第七条人事代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岗位职责:(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二)按照岗位要求,完成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任务;(三)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学校声誉;(四)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人事代理人员的考核与奖惩第八条高校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
第九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考核不合格者,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对表现优秀的人事代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人事代理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五、人事代理人员的培训与晋升第十一条高校应当为人事代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人事代理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岗位需求,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十三条人事代理人员的晋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岗位要求进行。
六、人事代理人员的解除与终止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人事代理合同:(一)合同到期,双方协商一致不再续签的;(二)人事代理人员违反合同约定,经教育不改的;(三)因工作需要,学校决定调整岗位或裁减人员,且无合适人员替代的。
XX大学人事代理暂行办法【模板】(2)

**大学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燕大校字[2005]94号为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运用市场机制调配人力资源,促进人才交流,逐步实现人事管理的社会化,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代理范围1、新进校本科学历的专任教师(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除外)。
2、新进校的学生辅导员、教辅人员、职员、科研人员和工勤人员。
二、管理办法1、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关系隶属于秦皇岛市人才交流中心,其人事档案由该中心管理。
2、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每个聘期为1-5年,首次聘期为1年,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
合同期满,根据岗位设置,经双方协商,可续签合同。
3、聘期内,学校依照规章制度对人事代理人员进行管理,聘期内形成的个人档案材料由学校负责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4、聘期内,由学校负责工资调整、工龄认定和出具有关人事方面的证明材料。
党团组织关系、工会组织关系、计划生育等分别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负责管理。
5、聘期内,人事代理服务费由学校支付。
6、人事代理人员退休后进入社会保障体系。
三、聘用程序1、学校在编制内设置聘用岗位。
2、首次应聘人员的聘用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后续聘期的聘用工作由聘用单位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3、人事处负责办理受聘人员的人事代理手续。
四、有关待遇1、聘期内,人事代理人员工资、津补贴等待遇与学校同类人员相同或事先协商确定。
2、人事代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及非学历培养、培训等,与校内同类人员享有同样权利。
3、人事代理人员纳入学校统一考核。
4、人事代理人员参加政府规定的医疗保险、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保险项目,其中单位应缴纳部分由学校支付,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学校在其工资中扣缴。
5、学校不为人事代理人员提供校有住房。
学校按有关规定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中单位应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由学校在其工资中扣缴。
五、合同内容1、聘任期限;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3、学校和人事代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4、人事代理人员的待遇;5、合同变更和中止条件;6、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及处理办法;7、其它双方达成的约定。
大学学院人事代理管理办法

学院人事代理管理办法为深化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不断完善“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逐步实现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根据《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事代理的原则(一)平等自愿的原则。
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二)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人事代理的范围(一)学校新聘用来校工作的硕士研究生。
(一)经学校研究决定需要办理人事代理的特殊专业或特殊岗位人员。
(三)以人事代理形式聘用的人员,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人事代理的程序(一)学校用人单位(部门)在编制限额内向学校提交学年度用人计划,并报学校研究审批。
(二)根据学校确定的用人计划和人员选聘办法,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全面考察,确定人选,上报学校审批。
(三)拟聘用人员经学校批准后,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四、人事代理的项目(一)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管理。
(二)党、团组织关系管理。
(三)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管理。
(四)身份确认、“三龄一历”确定及基本情况鉴定。
(五)档案工资调整。
(六)办理社会保险。
(七)计划生育及户口管理。
(八)对外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有关政审、证明材料。
(九)办理辞职、调动等相关业务。
(十)人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人事代理事项。
五、聘用合同的签订与终止(一)以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和岗位工作协议。
聘用合同书一式四份,经人事代理机构鉴证后,人事代理机构、学校、受聘人员及其档案各存一份。
(二)学校与XX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署单位人事代理协议。
在聘用合同签订前,人事代理人员须将人事关系、档案和户口委托XX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办(管)。
(三)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一年一签。
第一年为见习(试用)期。
(四)聘用合同到期后,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可续签聘用合同;若提前解除聘用合同,一方必须提前.三个月书而通知对方,在终止聘用合同前,聘用人员要填写《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申请表》,经双方签字后,送交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有关终止聘用手续,并在指定时间内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变更、调转人事代理关系。
x大学关于对部分新聘人员实施人事代理的暂行办法 南字发

x大学关于对部分新聘人员实施人事代理的暂行办法南字发[2007]15号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形成自主用人、合理流动、优化配置的人事管理新机制,经研究决定,学校对部分新聘人员(以下称新聘人员)实行人事代理,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人事代理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是在国家人事政策法规的指导下,在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尊重人才择业权的前提下,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事服务机构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进行社会管理,并为其具体代理人事管理服务业务的人事管理办法。
第二条我校对新聘人员实施有关人事档案代理,委托代理机构为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x大学分中心。
第三条适用范围:学校聘用的教师以外其他专业技术系列岗位副高以下(不含副高)人员以及学校聘用的党政管理岗位副处以下人员。
第四条学校与新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
聘期内的新聘人员在日常人事管理上均按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书规定执行。
第五条聘期内新聘人员的薪酬、社会保险,享受学校
其他在编人员同样待遇,福利待遇等另行规定。
第六条聘期届满前一个月,学校各用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新聘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意见报人事处,学校将确定部分人员集中进行考核。
根据学校考核结果,聘期满后决定是否续签聘用合同。
第七条因合同期满未续聘或违反聘用合同条款,学校将终止(解除)聘用关系,未聘人员必须办理终止(解除)聘用关系相关手续。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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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之人事代理制人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优化队伍结构,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江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说明第五条“除本合同所列内容之外,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另附页增加有关条款”之精神,对受聘人员劳动关系的建立、解除,考核、续签等作出具体规定,以更加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基本规定
1、人事代理制是社会人才机构代理用人单位实行人事编制管理职能的制度。
人事代理制人员是指与社会人才代理机构签订人事代理的相关协议,接受人才代理机构的编制管理,同时,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接受学校的日常管理、考核的受聘人员(以下简称受聘人员)
2、受聘人员的编制及相关问题由社会人才代理机构负责,个人档案及日常管理由学校负责。
3、受聘人员与学校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解除,以及在合同期内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双方签订的《江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4、学校招聘受聘人员以教学岗位为主,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选拔或选聘。
二、聘用程序
1、教务处在寒暑假提出所需聘用人员计划报分管校长同意并经党政联席会通过。
2、由校办公室根据学校编制情况以及上级安排确定招聘形式,按规定上报。
3、受聘人员通过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招考招聘程序,符合上级规定的条件和学校的实际需求,同意《合同书》的条款和本管理办法,可以签订合同。
4、由校办公室代表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合同书》,书面通知各有关处室为受聘人员办理相关事务并向全校教师介绍新老师。
如有其它安排,由各处室上报校行政会统一协调。
5、续聘和合同变更程序
①首次聘用合同期限为一年(含试用期六个月),续聘合同期一般为三年。
合同起、迄时间一般为学年初、末。
②试用期满或合同期届满前二个月内,受聘人员有续签意向的,需向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对受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及以上者,经双方同意后,可以续聘。
③学校和受聘人员可以根据《合同书》的规定或经过协商,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④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主动方需提前30日用书面形式通知
对方。
受聘人员解除劳动合同,需填写离校单,交割清财物后,经校长签字,方可办理离校。
三、受聘人员的待遇与薪酬
1、受聘人员的薪酬按《合同书》的商定及上级规定,享受在职在编人员同等待遇。
在首次合同期限(一年)内,学校发放的福利享受一半,续签以后享受全部福利。
2、受聘人员职称晋升并获得聘任以后,与在职在编人员一样调增薪酬。
3、工资和津贴的发放执行《南昌十三中教师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
四、受聘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1、受聘人员与在职在编教师实行同等管理,须服从学校各有关处室的工作安排和各项管理制度,还须遵守《合同书》规定的各项约定。
2、受聘人员适用学校在职在编人员的考核办法,参加在职在编人员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学校聘用的重要依据。
3、受聘人员还必须接受专项考核,包括:
①试用期考核。
试用期结束进行考核,以确定是否转为正式聘用。
②合同到期考核。
在每次合同到期时进行考核,以确定是否续
签合同。
4、专项考核办法和程序
①专项考核由校办公室负责,其他处室配合并提供材料。
②由校办公室组织受聘人员所在教研组全部人员及相关人员(包括搭班教师、部分行政人员、学生代表)进行测评。
③由受聘人员所在教研组提出考核意见。
④各行政处室提供教学态度、成绩、科研、继续教育、财产管理、考勤、综治等材料并提出考核意见。
⑤校办公室综合测评和教研组、处室考核意见,作出考核初步结论,交党政联席会讨论,确定考核等级。
5、专项考核结果由校办公室公示并通知本人,载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作为续聘和晋级的依据。
6、专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三个等级。
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可以转为正式聘用或续聘。
专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可以采取延长试用期、不续签合同、合同期内解聘等方式处理,由校党政联席会确定。
五、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文件规定及《合同书》执行。
六、本办法从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作为《合同书》的补充条款为《合同书》的组成部分,受聘人员签订《合同书》即视为同意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