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
四部门联合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行动

四部门联合开展APP 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行动2019年1月25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四部门联合举行“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关于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
四部门决定于2019年1月至12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行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出席发布会,介绍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前期针对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治理情况及下步重点工作措施。
专项治理工作包括:一是强化监督检查,依据《网络安全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强化行业自律,指导行业组织加快制定行业规范,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对用户数量大、社会关注度高的APP开展安全评估;三是持续完善政策标准,细化企业责任,推进先进技术产品推广应用,提升企业个人信息保护能力。
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对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全流程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无线电干扰隐患,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能源局2022年,数据中心平均能耗基本达到以下,高能耗老旧设备基本淘汰,水资源利2019年1月4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及《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
两份文本从机构把关和内容审核两个层面为规范短视频传播秩序提供了依据。
《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对平台应遵守的总体规范、账户管理、内容管理和技术管理规范提出了20条建设性要求;《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面向短视频平台一线审核人员,针对短视频领域的突出问题,提供了操作性审核标准100条。
《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及《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的发布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短视频传播秩序。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常见问题解答无线电发射设备是广泛使用的通讯工具,需求量大,而其销售需要备案,因此,有关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中常见的问题需要解答。
一、什么是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指的是利用无线电波向外辐射能量,实现信息传输和通讯功能的各种设备。
无线电发射设备广泛应用于电子邮件、移动通讯、无线网络、广播电视、卫星通讯、雷达等众多领域。
二、为什么需要备案?为了保障通信安全和保护广大公众的利益,国家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销售进行备案,以确保设备软硬件的安全性和符合国家标准及法律法规的要求。
只有经过备案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才能够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三、哪些设备需要备案?国家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备案有严格规定,包括无线电发射机、无线电收发信机、无线电信号发生器、无线电天线、宽带电力线通信设备、无线电对讲机等所有可国内销售的电视转播、卫星通信设备和仪器。
非法销售的设备将会被严格处理。
四、备案流程有哪些?备案流程一般分为备案准备、材料提交、审批等三个步骤。
备案单位需准备好产品质量与认证文件、可能涉及到的信号发射设置、接受器安装、无线电频率协调等材料。
提交后将审核是否符合规范,通过审批后,即可获得备案证明。
五、备案费用和期限是多少?在备案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费用,所需费用根据不同省市而异,具体需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备案证期限根据设备类别、属性和用途而有所不同,因此也需具体了解。
六、备案会对经销商有何影响?经销商需在采购无线电发射设备前了解其备案情况,确保设备的质量与规范性,才能安全地在市场上销售。
同时,经销商应当避免销售未备案或者备案不全的设备,以避免相关法律责任。
七、备案是否与其他认证、标签重复?备案并不等同于其他认证和标签,备案仅是为了销售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及法规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而其他认证和标签则是为了保证设备的使用安全、性能稳定和质量优良。
总之,备案是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的先决条件,对于各方而言,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工信部无〔2018〕2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第20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12月26日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范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实施及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以及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三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全国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建立全国统一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推进销售备案的网上办理及备案信息的管理、公示、查询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实施及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条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实施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在开始销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向其注册地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手续,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备案信息应当包括经营主体信息和销售设备信息。
经营主体信息应包括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实体经营场所地址或网络销售平台名称和网址以及相关证件等。
销售设备信息应包括设备类型、生产厂商名称、设备型号、型号核准代码等。
地方法规规章对其他备案信息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地方法规规章执行。
2023年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

2023年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引言: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无线电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无线电的使用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频谱资源浪费、干扰他人通信、非法操作等。
为了维护无线电通信秩序,保护公众利益,2016年颁布的《无线电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了无线电的管理和使用。
以下是2023年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的内容。
一、频谱资源管理1. 非法窃占频谱资源:(1)未经批准使用卫星通信频段:一经发现,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2)未经批准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段:一经发现,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3)非法占用配给给其他无线电业务的频段,致使无法正常开展业务:一经发现,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2. 干扰他人无线电通信:(1)恶意故意干扰他人合法无线电通信:一经发现,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2)因技术失误导致的干扰他人无线电通信:一经发现,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3. 违反频率协调要求:(1)频率协调不符合要求的,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2)拒不整改或者违规使用频率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备管理1. 非法制造、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1)非法制造无线电发射设备:一经发现,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召回设备;(2)非法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一经发现,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3)违法制造、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给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2. 未经允许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1)未经许可使用能产生较强电磁场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且造成干扰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2)未经许可使用较低功率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且造成干扰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线电执法类)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线电
执法类)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2.18
•【字号】沪经信规范〔2022〕4号
•【施行日期】2022.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线电执法类)》的通知
沪经信规范〔2022〕4号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按照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线电执法类)》并已经市经济信息化委2022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裁量基准自2022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4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2年2月18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线电执法
类)》
*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的违法行为不适用第10项、第12项裁量基准。
备注:
一、本表中的“重点无线电台(站)”、“一般无线电台(站)”按照本市无线电台(站)分级管理要求确定。
二、“裁量情节”及“处罚标准”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三、本表所列的违法行为涉及“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裁量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创新思路主动作为着力抓好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工作

创新思路主动作为着力抓好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工作I为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在流通、销售环节的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实行销售备案,赋片无线电管理机构监骨检查职能。
面对这一全新的工作任务,陕西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创新思路、主动作为,狠抓匸作落实,取得初步成效。
认真学习调研,理清工作思路一是深入学习讨论。
在《条例》公布施行后,省无委办及时组织开展《条例》学习培训,全面领会《条例》精神。
对涉及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有关内容进行了深入学习讨论,深刻认识销售备案对于落实"放管服”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明确无线电管理机构实行销售备案和监督检查的主体责任。
同时,对销售备案的相关业务工作进行了深入研究。
二是广泛幵展调研。
为了做好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工作,2017年上半年,陕西省无委办组织调研组先后深入有销售行为的研发机构、实体店、网店等多家单位开展调查研究,全方位了解无线电发射设备市场状况。
同时认真借鉴兄弟单位经验,逐步形成了“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分步推进”的销售备案工作思路。
加强部门协调,完善工作机制面对无线电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少、监管区域大等问题,陕西省无委办认识到仅仅依靠无线电管理机构自身的力量难以实现对销售市场的有效监管。
对此,省无委办多次与市场监管部门召开座谈会,共同研究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及监督检査工作,取得积极成果。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门印发通知,将查处非法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行为列入打击“黑广播”专项行动工作之中,要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动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幵展监督检查。
各市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及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协调,建立了联合开展市场监管工作机制。
西安市是经销商最为集中的地区,西安市无线电管工作人员就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工作与商家进行交流沟通。
理机构主动与市场监管部门协商,得到该部门的大力支持。
由对方指定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与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工作协调,并督导区(县)市场监管部门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幵展销售备案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所需技术测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开展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所需技术测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开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减少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自2018年10月15日起,实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所需技术测试由我部委托开展,具体办理程序详见我部门户网站发布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服务指南。
一、按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及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见附件1),型号核准所需技术测试服务费用由我部通过部门预算资金与承检机构定期结算。
二、型号核准测试服务承检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承检机构名单及检测能力范围在我部网站公布。
三、政府购买型号核准测试服务的相关信息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四、我部按照《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及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承检机构信用管理办法(暂行)》(见附件2)对申请人、承检机构有关守信情况,以及型号核准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督检查,保证行政许可工作质量,保障资金使用安全。
特此公告。
附件:1.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及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2.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承检机构信用管理办法(暂行)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9月30日附件1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及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精神,规范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及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和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测试及监督检查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生产或进口在我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许可所需的测试服务及监督检查等支撑服务的专项资金。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已经2022年11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防止和减少无线电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无线电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为开展各类无线电业务而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
第三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四条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第五条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外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
第七条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有相应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二)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一)经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签署的型号核准申请表和承诺书;(二)加盖申请人签章的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者组织机构证明材料(后者仅限境外申请人);(三)与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和质量保证体系说明材料;(四)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说明(含电子显示的说明)、技术手册、彩色照片,以及与无线电发射和接收功能相关的电路图、电路原理方框图、关键射频元器件清单;(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山西建立民航专用频率保护工作机制
特别报道的卫星地球站等台站完成干扰协调后,才能设置使用。
为防止在智能大会期间5G信号对周边卫星地球站等台站造成干扰,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局主动进行协调,在大会前组织三家运营商分别开启5G基站,同时与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等台站的单位进行现场沟通,在确认没有受到有害干扰后,允许运营商在智能大会期间,在展馆周边和世界智能驾驶挑战赛赛场提供5G信号,满足了智能大会的展示需要。
在大会期间,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局还启动了相关固定监测站,对重点无线电频率进行了保护性监测。
至智能大会结束,未发现任何无线电频率干扰,顺利完成了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确保了本次大会的无线通信畅通和5G展示活动顺利进行,同时也保障了周边合法台站正常运行。
(曹媛)江西省无管机构完成“记者再走长征路”主题采访活动启动仪式无线电安全保障任务本刊讯6月11B,“壮丽70年・奋斗新时代一记者再走长征路”主题采访活动启动仪式在江西省赣州市于都、瑞金和福建长汀、宁化举行。
江西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圆满完成了启动仪式于都、瑞金会场的无线电安全保障任务。
此次无线电保障任务时间紧、耍求髙,又恰逢端午假期。
江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做好活动启动仪式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迅速制定了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周密部署,抽调全省精兵强将组建了保障队伍。
6月9日,保障人员分成两个小组提前进入于都、瑞金两个活动现场,针对无线电频率复杂多样、设备种类繁多、现场电磁环境复杂等特点,克服天气闷热等困难,昼夜幵展电磁环境监测和干扰排查工作。
据统计,在历时三天的保障活动中,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共有20余人参与保障工作,出动车辆10余台次。
其间,及时满足了央视记者团队、活动指挥调度和安全保卫等部门无线电业务频率需求,并加大了对无人机的防控力度,确保活动期间无线电通信的安全畅通。
(陈中云)山西建立民航专用频率保护工作机制本刊讯日前,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与太原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在太原市举行了《太原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保护工作机制》合作协议签字仪式。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出免受依法设置、使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反制设备干扰的保护要求。
第十八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在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检测, 保障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的正常使用,避免对其他合法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维护正常的无 线电波秩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外国领导人访华、各国驻华使领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境外组织 或者个人需要在我国境内设置、使用依照本办法应当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执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 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的,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渠道提出申请。
在边境地区设置、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设置、使用按照本办法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 ,不得对其他合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 信系统无线电台抗有害干扰的能力,原则上不能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免受有害干扰的保护要求。
第十七条基础电信企业通过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系统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提供通信服务的,不得改变 依法设置、使用的地面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天线部署方式和要求,并应当通过技术措施对使用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系统 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情况实现有效监测和处置。
第四章电波秩序维护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依法设置、使用民用无人 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生产制造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协助用户申请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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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范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实施及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以及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三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全国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建立全国统一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推进销售备案的网上办理及备案信息的管理、公示、查询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实施及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条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实施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在销售前或开始销售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向其注册地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手续,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
理。
第六条备案信息应当包括经营主体信息和销售设备信息。
经营主体信息应包括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实体经营场所地址或网络销售平台名称和网址以及相关证件等。
销售设备信息应包括设备类型、生产厂商名称、设备型号、型号核准代码、型号核准有效期等。
地方法规规章对其他备案信息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地方法规规章执行。
第七条对首次申请备案的经营主体,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收到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向其发放备案主体编号(编码规则见附件)和所对应的二维码。
第八条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在实体经营场所或网络销售平台标明销售备案主体编号或所对应的二维码。
第九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实体经营场所地址或网络销售平台名称和网址等经营主体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或终止销售某型号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办理变更手续。
新增销售某型号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在新增设备销售前或开始销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平台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过信息平台办理备案注销:(一)终止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二)营业有效期届满的;
(三)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或企业法人已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备信息等有关情况应当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办理销售备案的,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备案材料、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等行为,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通过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及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件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主体编码规则一、编码规则
序号(7位)
销售方式代码(1位)
年号(4位)
行政区划代码(2位)二、行政区划代码
三、销售方式代码
“0”表示仅在实体经营场所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
“1”表示仅在网络平台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
“2”表示同时在实体经营场所和网络销售平台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