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方式评析
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策略分析

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策略分析在数字化时代,数字图书馆的兴起为人们获取信息提供了更为便捷的途径。
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的建设和运营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和挑战,因此,制定合适的法律保护策略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分析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策略,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运用。
1.版权保护数字图书馆数据库中的内容往往是来自于各种出版物、研究报告等原创作品。
因此,版权保护是数字图书馆数据库最重要的法律保护策略之一。
数字图书馆应当与版权持有者签订合法的协议,获取合法使用这些作品的授权。
此外,数字图书馆还需建立起严密的版权管理系统,加强对用户上传内容的审查和监测,以防止非法复制、传播等侵权行为的发生。
2.隐私保护数字图书馆数据库中储存了大量用户的个人信息和阅读记录。
为了保护用户的隐私权,数字图书馆应当遵守相关的隐私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明确的隐私政策,并告知用户其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存储方式。
此外,数字图书馆还需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防止被非法窃取或滥用。
3.数据安全保护数字图书馆数据库中储存了大量重要的学术数据和文化遗产信息,这些信息的泄露、丢失或损毁将不可估量地损害学术研究和文化传承。
因此,数字图书馆应制定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策略,包括定期备份数据、加密存储、设置访问权限等。
同时,数字图书馆还需建立健全的安全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并应对数据安全事件,确保数据库的稳定和安全运行。
4.知识产权保护数字图书馆中的数据库可能涉及到专利、商标等各种知识产权。
为了保护这些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数字图书馆应当与相关的权利人进行合作,获取合法的使用授权。
同时,数字图书馆还需建立起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对用户上传内容的审查,防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5.法律合规数字图书馆作为一个公共服务平台,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违法、淫秽、暴力等不良信息。
此外,数字图书馆还需遵循相关版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明确用户权利和义务,并设立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用户的投诉和举报。
论商贸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予 以著作权保 护这一点 , 应该说是毫无疑问的。新《 著作权法》 第 到交 流 而难 以快 速发 展 。
享有 的权 利 , 打 击作 者 创 作 热情 , 阻碍 数 据 库 产业 的发 展 ; 另一 方
而如果把独创性标准定的过低 ,就有可能使数据库处于过保护状 态, 信息的正常获取将受到巨大的阻碍 , 同样会使数据库产业得不 3 . 数据库的保护期 限过长 我国《 著作权法》 对作 品保护期 限的规定 : “ 第二 十一条 公 民的作品 , 其发表权 、 本法第 十条第一款第 ( 五) 项至第( 十七 ) 项 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 五十年 ,截止 于作 护 的期限为五十年 。 但是数据库具有动态性 , 需要经常 的更新和 补充新 的数据 ,有别于那些一旦成作就不需要进一步创作的传
形式 , 计算机存储单元形式 , 还是 其它形式存在 , 都应视为“ 数据 远不止于汇编作品。两者在一定程度上重合但又有着各 自的特 陛,
库” 。 数据库的建立需要权利人投入巨大的人力 、 物力与财力 , 然而 就汇编作 品来说 ,偏重于在选择和编排中有着智力创作的成分 , 但 现如今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 ,各式各样的网络数据采集技术使得 数据库的价值体现在选择 、 编排上有很强集合性 、 有序性 、 可访问 侵权变得更加容易和难以防范 , 对权利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而 性 , 对智力创作要求不高。在《 著作法》 的保护范围之外仍存在大量 建立者和侵权者之 间的成本巨大差异使得这类事件层出不穷 , 但 境下 , 权利人 的举证和维权举步维艰, 著作者 的权益难以保障。
的数据库 归人 汇编作 品 予以著作权保 护 ,已完全符合 T R I P S协 要达到什么程度才具备独创性?” 这个问题仍然没有所谓 的标准答
数据库_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库已成为信息社会的重要资源。
数据库作为一种集合了大量信息的知识产品,其法律地位和保护方式一直是法律界关注的焦点。
本案涉及一起侵犯数据库著作权的纠纷,旨在探讨数据库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及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网络公司(以下简称“被告”)2015年,原告公司开发完成了一款名为“某行业数据库”的产品,该数据库收集了大量某行业的相关信息,包括行业动态、企业信息、政策法规等。
经过多年积累,该数据库已成为该行业的重要信息资源。
2017年,被告公司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与原告数据库内容高度相似的数据库,并在其网站首页上对原告数据库进行了宣传推广。
原告发现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置之不理。
2018年,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
三、争议焦点1. 原告的数据库是否构成作品?2.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数据库著作权的侵犯?3. 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四、法院判决1. 关于数据库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原告的数据库具有独创性,其内容、结构、编排方式等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成果,符合作品的特征。
2.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与原告数据库内容高度相似的数据库,并在其网站首页上对原告数据库进行了宣传推广,侵犯了原告的数据库著作权。
3. 关于原告损失的计算问题,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持续时间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数据库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本案中,法院认定原告的数据库构成作品,并对其著作权给予了保护。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数据库著作权的重视。
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包括数据库的内容、结构、编排方式等。
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探析

必然 造成一 部分 缺 乏 “ 创性 ” 独 的数 据 库 作 品 游离
[ 收稿 日期 ] 0 0—1 o 21 1一 3 [ 作者 简 介 ]常
第2 2卷 第 l 2期 (0 0年 1 21 2月)
山西高等 学校社 会科 学学报
S C AL S I NC S J RN O I C E E OU AL OF UNI ER I I N S V S T ES I HANX I
Vo . 2 No. 2 12 1
远落后 于产业信息 较 为发 达 的发 达 国家 , 而不 能 从
很好 的保 护数据 库制 作 者 的合 法利 益 。所 以 , 文 本 拟就数据库 法律保护 的相关 问题作一探 讨 。
一
反诚实守 信原则 等 , 而这些 都需要 法官的 自由裁量 ,
可能会 由于法官 的不 同认 识 而产 生 不 同判 决结 果 。
此可见 , 著作权法对 数据库 的保护 , 主要是对 其 内容
的编排 和选 择上具有 “ 创性 ” 独 的数据 库进 行保 护 , 对其 内容不 进行保 护 。而保 护数据库 的实质恰 恰是 其 内容 , 而不仅仅是 其形式 。另外 , 由于著作权 法对 其“ 独创性 ” 的要 求 , 也有 人 将其 称 为 “ 创性 ”, 原 指 数据 库是作 者独立创作 的智力成 果 , 在数 据的 收集 、
、
我 国法律 对 数据 库保 护 的现 状
其次, 反不 正当竞 争法 只 能适 用 于特 定 的商业 竞 争
关系, 因此 , 它对 于数据 库 保 护而 言 , 只是 一种 有 限 的 、 对 的权利 保护 , 相 而不是如 著作权法 对财产权 一
当前 , 国对数 据库 保护 没有 统 一 明确 的法律 我 规定 , 实践 中采取 多种法 律制度重叠保 护 的方式 。 ( ) 一 著作权 法对数据 库的保护 数 据库是 各 种数 据 的汇集 , 作权 法是 将数 据 著
我国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我国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数据库逐渐成为了企业和个人存储大量信息的重要工具。
然而,与此同时,数据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为了保护数据库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一、著作权法保护数据库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数据库作为一种独立的作品可以享受著作权的保护。
具体来说,根据该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数据库的创作要求是具有创作性和独创性,即不是一种机械的、常规的、简单的数据整理和归纳工作,而是要求在选材、处理方式等方面具备一定程度的创造性。
只有满足了这些要求,数据库才能被认定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此外,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因此,数据库的著作权人可以对其数据库进行复制、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等行为,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侵犯以上权利。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相关法律数据库往往与计算机软件紧密相关,因此也受到计算机软件保护相关法律的保护。
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对于数据库类软件,其可保护的内容包括源代码和目标代码以及其他依法可保护的表达形式。
此外,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在源代码和目标代码未公开的情况下,他人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进行反向工程、翻译、编译、汇编等行为,以及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网络安全法对数据库保护的规定我国的《网络安全法》是专门针对网络安全问题制定的法律法规。
该法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配置在其管理的网络中存储的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损毁、篡改或者丢失。
对于数据库的具体保护要求,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存储在其管理的数据库中的数据安全,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备份、加密、访问控制等。
四、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律数据库中存储的大量信息可能包含商业秘密,因此也受到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律的保护。
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路径

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路径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电子数据库在网络中的应用,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
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方式,主要有著作权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和特殊权利保护等。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著作权法保护这一做法。
我国已于2001年10月27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文试图以新《著作权法》为依据,在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判断标准、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等四方面作一探析,以供大家进一步讨论。
一、新《著作权法》是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在我国的著作权立法和已参加的有关著作权的国际公约中,都没有明确规定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数据库。
新《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尽管这一规定是明确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但事实上也就在法律上赋予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显然,数据库具有一定的作品的形态,并具备构成著作权作品的可复制性条件,如果在“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上有独创性而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一部“作品”,数据库就是著作权法中的汇编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
也就是说,尽管我国著作权法没有直接提到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但可以把符合作品要求的数据库归入汇编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新《著作权法》第14条就是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但这并不是说,在《著作权法》修订前,数据库著作权保护就缺乏法律依据。
原《著作权法》第14条及其《实施条例》对“编辑作品”的规定,已经为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只限定于以若干作品或作品的片段为内容的数据库。
对将数据库可以作为汇编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这一点,应该说是毫无疑问的。
1994年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协定》对数据库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非独创性数据库法律保护方式探析
权。 这一规定表 明目前我 国也是 将数 据库 ” 作为汇编作 品来加 以保护的 。不过 ,版权
只 限 于 对 内容 的选 择 或 编 排 有 独 创 性 的数 据 库 才 能 提 供 保 护 ,而 表 现 形 式 上 缺 乏个 性 , 同一 数 据 内容 即使 由不 同 的编 者 来 进 行 数 据 库 处 理 ,其 结 果 也 不 会 有 实 质 性 不
( )特 殊 权 利 保 护 二
19 9 数 库 独 性 据
法 保护方 探析 律 式
■ 吴晓明 ( 尔滨商业 大学法学 院 哈 哈 尔滨 1 0 2 5 0 8)
护指令 》( 下文简称 《 指令 》)中充分考虑
到 对 非 独 创 性数 据 库 保 护 的 问 题 。 采 取 赋 予 其 制 作 者 两项 权 利 即 “ 提取 权 ” 与 “ 再 利 用 权 ”来 规 定 数据 库 制 作 者 享 有 禁 止 他 人 撷 取 和 反 复 利 用其 数据 库 内 容 的 全部 或 实 质 部 分 的权 利 。但 《 令 》对 于 非独 创 指
网络类活益使 建以据广 和为的 库而 网 基对重用 链 生数 , 络立。 的 在的中 要 接 的础 人是日 泛
应 用 、迅 猛 发展 所 带 来 的 问题 是 法 律 不 能 对 其 提 供 合 理 适 当 的 保 护 机 制 , 已经 影 响
确 ,是否便于用户使 用 ,这些因素的考虑
使 得 大 量 存 在 的恰 恰 是 这种 非 独 创 性 的 数
到对数据库 的使 用进而对整个 网络经济 都
将 产 生 巨大 的影 响 。
围 ,并不能真正作 为对非独创 性数据库 制
数据库相关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库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信息存储、处理和传播的重要工具。
数据库相关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涉及到知识产权、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将以一起数据库相关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数据库产品,该产品集成了大量的数据资源,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
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使用该数据库产品时,发现其中包含了部分企业自身的数据,且未经其同意。
企业认为,科技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知识产权,遂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件争议焦点1. 数据库是否构成作品?2. 数据库中包含的企业数据是否属于企业知识产权?3. 科技公司是否侵犯了企业的知识产权?四、案例分析1. 数据库是否构成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的数据库产品具有独创性,且能够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复制,因此,数据库本身构成作品。
2. 数据库中包含的企业数据是否属于企业知识产权?企业数据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收集、整理和存储的数据。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企业数据不属于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然而,企业数据可能涉及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本案中,企业数据可能属于商业秘密,享有相应的法律保护。
3. 科技公司是否侵犯了企业的知识产权?(1)关于著作权侵权:由于数据库本身构成作品,科技公司未经企业同意,擅自使用企业数据,可能构成对数据库著作权的侵犯。
(2)关于商业秘密侵权:如果企业数据属于商业秘密,科技公司未经企业同意,擅自使用企业数据,可能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探析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蟹隧鋈鍪蓬萋i竺旦坠!f苎垒!查塾金电子数摇库仍占之锋保杪檬式才罘析熊君玉摘要本文从电子数据库的概念着手,分析了电子数据库的侵权行为及其保护模式,提出了对电子数据库的保护应以著作权法保护为主,兼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进行保护的模式,并提出适时引进“特殊权利”的保护模式的建议。
关键词电子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模式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62—02在网络时代,电子数据库作为信息社会人类赖以生存不可或缺的载体,要求法律对其进行专门的保护。
随着大量的非版权数据库的出现,著作权法已经不能满足对电子数据库整体的保护,从而为探索新的法律保护模式提供可能。
一、电子数据库(一)电子数据库的概念电子数据库是数据库的一利,,根据《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的规定,数据库是指由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按系统有序的方式排列起来,并且其各部分可通过电子或者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集合体。
《数据库公约》第二条规定,数据库是指经过系统或有序排列,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JJ|I以访问的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栩料的集合。
我国并没有电子数据库的明确定义,但是规定了其作为汇编作品形式而存在。
根据以上分析,本文认为,电予数据库是一种特殊的信息集合体,它是一定量电子数据的集合,通过电予信息技术将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利料按照系统有序的方式排列起来,并且可以单独加以访问的集合体。
(二)电子数据库侵权的行为表现对于电子数据库涉及的侵权行为,大体可以分为三种:一种行为是整体窃取。
即原封不动地复制电子数据库的整体内容,对其集合形式也未作改变的行为;另一种是改变形式。
即实质上是复制了电子数据库的实质内容,但对其集合形式做了相应改变,构成一个新的电子数据库:还有一种形式是复制包括隐私数据、商业秘密在内的权利数据的侵权行为。
这几种侵权行为无一例外侵犯了电子数据库制造商的相关权利。
数据库法律保护新进展及我国的对策
数据库法律保护新进展及我国的对策在当今数字化时代,数据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资源,数据库的建设和利用更是在各个领域发挥着关键作用。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数据库法律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也取得了一系列新的进展。
了解这些新进展,并探讨我国应采取的对策,对于促进数据库产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新进展(一)国际层面在国际上,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讨论和实践不断推进。
一些国际组织和多边贸易协定中逐渐纳入了与数据库保护相关的条款。
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对数据库的保护提供了一定的框架和原则。
(二)欧美国家的实践欧美国家在数据库法律保护方面一直处于前沿。
欧盟通过了《数据库法律保护指令》,为数据库提供了特殊权利保护,强调了对数据库制作者在投资方面的回报。
美国则主要依据版权法来保护数据库,但对于数据库的独创性要求相对较高。
近年来,美国也在探索通过其他法律手段,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弥补版权法在数据库保护上的不足。
(三)技术发展带来的影响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兴起,数据库的类型和应用场景更加多样化。
例如,云数据库、分布式数据库等新型数据库形式不断涌现,这对法律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
技术的发展也使得数据库的侵权行为更加复杂和隐蔽,如数据抓取、数据挖掘等行为的法律界定成为了新的难题。
二、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的现状我国目前主要通过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来对数据库进行保护。
著作权法对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给予作品保护,但对于那些不具有独创性但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数据库,保护力度相对较弱。
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通过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数据库提供了一定的间接保护。
然而,这种保护方式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局限性。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存在一些争议和不一致的判决。
这反映出我国数据库法律保护体系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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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据 库 有 广 义 和 狭 义 两 种 概 念 。 狭 义 的 数 据 库 是 指 在 计 算 机 存 储 设 备 中 按 一 定 组 织 方 式 存 储 在 一
起 的 , 互 关联 的 , 用 户关 心 的 全 部数 据 集 合 。 相 为 广
对 于 数 据 库 是 否 具 有 原 创 性 的 标 准 ,法 学 界 存
在 两 种不 同 的看 法 :一 种 是 “ 勤 收 集 (n u til 辛 i d sra
义 的 数 据 库 则 突 破 了 计 算 机 行 业 的 狭 窄 范 围 和 电 子 载 体 的 限 制 , 它 包 括 任 何 形 式 的 满 足 一 定 功 用 的 信 息 集 合 。如 今 广 义 的 数 据 库 概 念 已 为 国 际 立 法 所 接 受 。 欧 洲 议 会 和 欧 洲 理 事 会 关 于 数 据 库 法 律 保 护 的 《 指 令 ( 6 9EC) ( 下 简 称 欧 盟 指 令 ) 定 : 数 据 库 9 // 》以 规 “
2 30 ) 3 0 0
【 要 】 数 据 库 的 有 效 法 律 保 护 是 信 息 社 会 的 必 然 要 求 。 前 国 际 社 会 实 行 的 几 种 数 据 库 法 律 保 护 方 式 摘 对 当
在 保 护 数 据 库 制 作 者 及 其 相 关 权 利 人 的 利 益 方 面 各 具 特 色。 合 我 国的 实 际 , 文 认 为 我 国 应 建 立 以 反 不 正 结 本
№ 2 (. O, .O .
G 色宅 . 的 法 律 保 护 方 式 评 析
陈 辉 , 莉 莉 梁
( 国农 业 银 行 安 徽 省 分 行 , 徽 合 肥 中 安 2 06 ; 3 0 1
中 国银 监 会 蚌 埠 监 管 分 局 , 徽 蚌 埠 安
非 作 品信息 , 选 择或 编排 上具 有原 创性 。 品的原 在 作
创 性 是 指 作 品 是 由 作 者 独 自创 作 的 , 有 抄 袭 、 窃 没 剽 他 人 的智 力创作 成果 。根 据版 权法 只保 护形式 不保
、
数 据 库 的 版 权 保 护
护 思 想 的 原 则 ,可 知 数 据 库 作 品 的 原 创 性 不 在 于其 内 容 ,而 在 于 因 制 作 者 在 制 作 数 据 库 时 对 素 材 的 选
当竞争 法 为主体 的数 据库 保护 的 法律体 系。
【 键 词 】 据 库 ; 律 保 护 ; 式 关 数 法 方 【 图 分 类 号 】DF 中 4 【 献标 识 码 】 文 A 【 章 编 号 】 6 1 51 1 2 0 0 — 0 3 0 文 1 7 — 0 (0 6) 2 0 3 — 3
益 。
一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版 权 条 约 》( C W T) 第 5 条 ①, 伯 尔 《 尼 公 约 》 2 条 第 5款 ② 有 相 关 规 定 。 见 , 述 各 第 也 可 上 国 际 条 约 都 是 将 数 据 库 作 为 版 权 法 意 义 上 的 作 品 进 行保 护 。 数 据 库 欲 得 到 版 权 法 的 保 护 , 必 须 满 足 版 权 法 关 于 作 品 定 义 的 要 求 , 即 构 成 数 据 库 内容 的 作 品 或
可 知 国 际 上 通 行 的做 法 是 采 用 了后 一 种 观 点 。如 欧
其 他 方 式 单 独 访 问 的 独 立 作 品 、数 据 或 其 他 材 料 的 集 合 ” 《 贸 易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协 定 》( RI S 。与 T P 协 定 ) 1 条 第 2 款 也 规 定 : 数 据 或 者 其 他 材 料 的 第 0 “
在 当今 信 息 社 会 ,无 论 是 个 人 还 是 社 会 组 织 对 各 种 信 息 的 依 赖 已 经 达 到 空 前 的 程 度 , 信 息 产 品 的
经 济 价 值 日益 显 现 。 而 数 据 库 作 为 信 息 产 品 的 一 种 重 要 类 型 ,对 其 进 行 保 护 不 仅 涉 及 到 数 据 库 制 造 者 的 权 利 , 同 时 也 涉 及 到 数 据 库 使 用 者 和 社 会 公 众 获 取 信 息 的 自由 ,更 重 要 的 是 会 影 响 到 新 生 的 数 据 库 产 业 的 生 存 和 发 展 。 本 文 试 就 数 据 库 保 护 方 式 作 一 浅 析 , 以 期 对 建 立 我 国 数 据 库 法 律 保 护 机 制 有 所 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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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年 第 2期 06 第 5卷 1 第 2 期 】 总 3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An u c t n l o r a h i o Vo a i a o Col g fPoie o ie s l e o l fc r e c
是 指 以 系 统 或 有 序 的 方 法 编 排 的 、并 可 通 过 电 子 或
c l cinp icpe 说 ” 或 是 ol t rn il ) e o
“ 头 出汗 额
(we to s a f
bo 说 ” 也 就 是 只 要 数 据 的 开 发 者 在 开 发 过 程 中 rw) , 付 出 一 定 的 时 间 、 费 和 劳 动 , 数 据 库 就 具 有 原 创 经 该 性 , 数 据 库 也 就 能 得 到 版 权 法 的 保 护 。 一 种 观 点 该 另 认 为 只有 在 信 息 的 选 择 和 组 织 安 排 上 体 现 了一 定 创 造 性 的 数 据 库 才 具 有 原 创 性 , 只 有 这 样 的 数 据 库 才 能受 到版权 法 的保 护 。 据 国际立法 和公 约 的规定 ,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