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劳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模板】

附件1深圳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深圳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保障城市桥梁结构完好和运行安全,合理利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资源,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等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用词定义】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道路的跨线桥、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不包括跨铁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桥梁、公路桥梁(市政化改造的公路除外)。
本办法所称,桥下空间范围,是指城市桥梁用地红线内的陆域用地,包括桥梁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空间,不包括基本农田、河道及其堤防等。
第四条【基本原则】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应当遵循安全至上、公益优先、合理利用、规范使用的原则,保障桥梁完好安全、桥下空间利用有序、桥梁养护维修便利。
(一)安全至上。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利用,必须确保道路桥梁结构安全和道路通行安全。
桥下空间利用应当避免产生吸引大量人流、人员过多聚集的情形。
(二)公益优先。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应当优先满足城市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管养和公益事业的需求。
(三)合理利用。
集约利用道路桥梁桥下空间资源,结合桥下空间环境条件,兼顾桥梁周边环境生态,适当配套城市基础设施。
(四)规范使用。
桥下空间利用需考虑城市规划管控等要求,规范桥下空间的申请条件和使用要求,便于桥梁养护维修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分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审查、监督检查及执法工作。
桥下空间利用单位负责利用场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市城市管理、住房建设、水务、生态环境、消防等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桥下空间整体的利用和管理工作。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征求《公路桥梁波形钢腹板预应力混凝土组合梁施工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征求《公路桥梁波形钢腹板预应力混凝土组合梁施工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3.06.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6.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征求《公路桥梁波形钢腹板预应力混凝土组合梁施工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中心,省直管试点县(市)交通运输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综合交通中心、省高航中心、省交通运输执法局,省交投集团、省港口集团,各有关单位:
我厅组织起草了《公路桥梁波形钢腹板预应力混凝土组合梁施工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6月1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与建议发送至***************。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陈钰晶,158****0798。
附件:公路桥梁波形钢腹板预应力混凝土组合梁施工指南(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6月6日。
建筑工程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方案

建筑工程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方案目录一、内容综述 (2)1.1 编制目的 (3)1.2 编制依据 (3)二、术语定义 (4)2.1 劳务实名制 (5)2.2 建筑工程项目 (7)三、劳务实名制管理目标 (8)四、劳务实名制管理原则 (9)4.1 坚持依法合规 (10)4.2 坚持科学管理 (11)4.3 坚持信息共享 (12)五、劳务实名制管理流程 (13)5.1 个人信息采集 (14)5.2 个人信息审核 (15)5.3 个人信息应用 (16)六、劳务实名制管理措施 (17)6.1 建立劳务实名制管理档案 (19)6.2 加强劳务人员培训 (19)6.3 实施劳务人员动态监管 (20)6.4 建立劳务人员诚信体系 (21)七、劳务实名制管理效果评估 (22)7.1 评估方法 (24)7.2 评估标准 (25)八、劳务实名制管理保障措施 (26)8.1 组织保障 (27)8.2 制度保障 (28)8.3 技术保障 (29)一、内容综述建筑工程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方案是为了保障建筑行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中的劳务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企业和劳务人员的和谐共生而制定的。
本方案旨在通过实施实名制管理,明确劳务人员的身份信息和相关权益,确保工程项目劳务用工的透明化、规范化和合法化。
实名制管理系统的建立与运行:确立实名制管理制度,构建劳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劳务人员的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劳务人员的登记与身份识别:对施工现场的劳务人员进行全面登记,核实身份信息,确保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劳动合同签订与权益保障:规范劳动合同签订流程,明确建筑企业与劳务人员的权益和义务,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劳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开展技能培训,提升劳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劳务纠纷处理机制:建立健全劳务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化解劳务矛盾,维护建筑企业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范围(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范围意见的函建市资函[2006]3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审批,服务方便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第十三条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以及《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所规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我们结合2002年资质就位以来批准总承包资质所覆盖专业承包资质的实际情况,拟订了《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对照表》(征求意见稿),以进一步明确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的范围。
今后,凡已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申请增项其覆盖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可不受年限与级别的限制,直接申请不高于施工总承包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
请各地区、各单位认真研究,并请于5月31日前将修改意见返回我司。
联系人:建筑市场管理司资质处梁云飞
附件: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对照表(征求意见稿)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对照表。
建设部关于征求《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设部关于征求《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建设部•【公布日期】2006.01.2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建设部关于征求《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办市函[2006]3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设工程设计行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我们结合建设工程设计的特点以及各行业的具体情况,组织对《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9号)、《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1998]194号)、《关于印发〈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2000]126号)、《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公通字[1997]60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建设[2000]285号)等文件进行了修订,制订了新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要附详细阐述理由。
请于2006年3月31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此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布。
联系人: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赵悦联系电话:************、58933759(传真)电子邮件:*************.cn附件: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工程设计各行业技术工作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8.1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2008年8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路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保护,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以及公路使用者等相关各方在从事公路的管理、养护、使用以及与公路相关的其他活动时保证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举报。
国家对公路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保护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但是,经营性公路保护经费中的非行政性经费除外。
第二章公路线路保护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明确公路保护的行政管理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国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省道、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劳务队伍和专业分包现场管理制度
劳务队伍和专业分包现场管理制度目录一、总则 (2)二、劳务队伍管理 (2)2.1 进场准备 (4)2.1.1 资质审查 (5)2.1.2 合同签订 (6)2.1.3 施工人员培训 (7)2.2 施工过程监管 (7)2.2.1 作业规范 (8)2.2.2 质量控制 (9)2.2.3 安全生产 (11)2.3 现场文明施工 (12)2.3.1 环境保护 (13)2.3.2 卫生保洁 (15)2.3.3 工地布置 (16)三、专业分包管理 (17)3.1 分包项目确定 (18)3.2 分包队伍选择 (19)3.3 施工进度协调 (21)3.4 质量安全管理 (21)四、现场管理制度建设 (23)4.1 管理组织架构 (24)4.2 管理制度制定 (24)4.3 管理措施落实 (25)4.4 管理效果评估 (26)五、附则 (27)5.1 解释权归属 (28)5.2 修订说明 (28)一、总则为了规范施工现场的劳务队伍管理,确保专业分包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施工效率与质量,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与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劳务队伍和专业分包现场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各方职责,规范施工现场管理行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实现项目目标。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施工现场的劳务队伍管理以及专业分包工作,包括总承包、专业分包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依法管理: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管理合法合规。
项目部负责具体实施施工现场的劳务队伍管理和专业分包工作,确保制度执行。
劳务队伍和专业分包单位应遵守本制度,服从项目部管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管理制度内容:将详细阐述劳务队伍准入、人员管理、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管理措施。
二、劳务队伍管理在项目启动初期,需对潜在劳务队伍进行严格筛选,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经验丰富的技术工人及充足的机械设备。
通过对劳务队伍的综合评估,选择出最适合本项目的劳务队伍。
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项目管理指导意见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项目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施工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加强核算,降低成本,使企业效益最大化,保证项目管理的各项活动处于受控状态,实现项目管理各项责任目标,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制定本指导意见的原则是:按照集权、集约、集成的管理模式,使管理层次清晰,管理职责明确;过程管理优化,整体协调发展;资源优化配置,生产高效节约。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依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纲要》进行编制。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事业部的施工项目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第五条集团公司管理职责和权限一、项目管理领导小组1、贯彻执行有关项目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本企业的相关文件。
2、指导项目管理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发展;对各事业部的项目管理工作给予监督指导。
3、决定特大型工程项目经理的选聘和聘用。
4、负责指导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部的评优工作。
5、负责集团公司重点工程和特大型工程项目管理的监控、指导。
二、施工管理部1、负责掌握项目管理全面情况,制定相关工作计划。
2、对事业部项目管理制度的制定进行指导、检查。
3、配合组织项目经理的各类培训和评优工作。
4、抓好项目管理典型,组织学习交流,组织各类评优活动。
5、负责施工项目进度、计划、材料、机械管理的检查指导。
6、负责集团公司重点工程和特大型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材料、机械工作的检查、监控和考核。
三、财务部1、帮助、指导和监督事业部建立健全成本核算监控、考核制度。
2、协助事业部制定项目成本控制、管理等办法。
3、拟定项目成本员培训计划,督促、监督事业部落实培训计划,做好项目成本员上岗前和岗位技能培训。
4、组织有关部门对集团公司重点工程和特大型工程项目的成本进行分析、检查、监控和考核。
四、安全监管部1、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工地检查、评比。
2、指导事业部编制年度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管理的通知-京建管[2008]243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管理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管理的通知(京建管〔2008〕243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巩固完善各项长效机制,落实劳务企业管理工作,针对目前劳务分包企业管理中因施工队长行为不规范造成的企业内部劳资纠纷和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200号令第三次修改)、《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121号),现就加强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劳务企业在办理进京施工备案和施工人员情况备案时,应将所属施工队长的有关信息同时报送市建委。
本通知所称施工队长是指由劳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聘任,受法定代表人委托完成劳务作业项目施工组织的管理人员。
二、施工队长只能受聘于一家劳务企业,不得在两家及两家以上劳务企业任职。
劳务企业应当与施工队长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与聘任期限一致。
三、劳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队长的监督和管理。
劳务企业在解聘施工队长时要妥善安置其所负责管理项目的农民工,确保不拖欠农民工资,不遗留劳务费结算支付问题和其他隐患。
四、劳务企业在承揽劳务分包工程时,应当向劳务发包企业提供《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手册》中应当包括拟承担该劳务分包工程施工队长的有关信息。
劳务企业也可自愿到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领取《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劳务施工队长证书》。
交通运输部关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07.2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加强收费公路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保护收费公路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我部起草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的“意见征集”点击“关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cn3.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条法一处(100736)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20日。
交通运输部2015年7月21日附件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doc《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说明.doc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收费公路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保护收费公路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
公路发展应当以非收费公路为主,以收费公路为辅。
收费公路以高速公路为主体,其建设、养护、管理资金除一般公共预算投入外,通过政府举债、社会资本投资、征收车辆通行费等方式筹集。
第四条收费公路发展实行用路者付费。
收费公路的投资、建设和管理坚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防控政府债务风险、实行信息公开和加强政府监管的原则。
收费公路使用者依法享有收费公路相关信息的知情权。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以任何形式非法减损收费公路使用者、投资者、债权人、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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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劳务分包管理,规范所属各施工单位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管理行为,满足施工生产需要,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规要求,结合集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承揽劳务作业分包。
第三条凡集团所属各施工单位承建的本市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工程项目进行劳务分包均须执行本办法。
外埠工程劳务分包管理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工程所在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集团成立由总经理为组长的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由主管劳务工作的副总担任,成员包括集团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所属各施工单位的主管领导,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劳务分包管理的组织、指挥、协调和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工程管理部(生产安全部),作为集团劳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有:(一)负责传达贯彻国家和地区劳务管理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劳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二)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劳动力使用计划;(三)负责组织劳务分包企业入围审核和作业队伍资格等级考评,发布年度《劳务合作企业预审登录名册》;(四)负责组织监督劳务分包招投标工作;(五)负责组织监督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及人员备案工作;(六)负责组织劳务用工及劳务费支付情况的检查指导工作;(七)负责劳务分包合作企业与劳务基地的开发、考察与建立;(八)负责组织劳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九)负责组织劳务管理评比表彰工作,推广先进经验;(十)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劳务纠纷。
集团相关部室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参与劳务分包管理工作。
第五条集团所属各施工单位要相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指定一名副职为劳务工作主管领导,明确劳务主管部门,并设不少于1名的专职管理人员,领导小组对本单位劳务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集团所属各施工单位劳务主管部门职责:(一)负责传达贯彻国家和地区劳务管理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劳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二)负责组织申报本单位年度劳动力使用计划;(三)负责组织劳务分包企业入围申报和作业队伍资格等级考评工作;(四)负责组织实施劳务分包招投标工作;(五)负责统一收集,集中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人员备案等相关手续的上报工作;(六)负责所属工程项目施工工力的调剂和转移工作;(七)负责检查督促所属项目劳务用工及劳务费支付情况;(八)负责组织、参与、处理劳务纠纷,建立健全本单位劳务管理基础资料档案。
所属各单位的相关部室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参与劳务分包管理工作。
第六条项目部必须成立由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劳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劳务分包队伍及人员的日常管理。
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劳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项目部专、兼职劳务管理人员配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项目使用劳务分包企业作业人员500人以上,必须设置专职劳务管理人员,500人以下,必须设置至少1名兼职劳务管理人员。
项目部专、兼职劳务管理人员工作职责:(一)认真执行项目所在地区县建委的各项规定;在本项目“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确保不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二)领导施工现场各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开展日常工作;(三)负责协助组织项目部进行劳务分包招标前期准备工作;(四)将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各《劳务(专业)分包合同》留存项目部备查;(五)督促、配合劳务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和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并要求其提供备案手续复印件备查;(六)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交施工队长《授权委托书》;(七)劳务作业人员进场3日内,检查劳务分包企业是否依法与全部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提交《劳动合同》原件一份,留存项目部备查;(八)经项目经理授权,具体组织对进场劳务作业人员的安全、普法和维权培训,培训考卷留存备查;(九)每月定期要求劳务及专业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提交真实、有效的《人员变更情况月报表》、《工资发放表》、《考勤表》及新进场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并在项目部备案;(十)定期参与项目劳务费结算、支付工作;实时掌握劳务分包合同履约情况;定期监督劳务分包企业发放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情况;(十一)与各劳务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密切配合,开展项目劳务管理及纠纷排查各项工作;每月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提交“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上讨论;(十二)经项目经理授权,每月负责组织“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负责会议签到、记录会议内容并在项目部留存备查;(十三)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对劳务分包企业队伍考核评价工作,并参与劳务纠纷处理。
第七条进场的劳务分包作业队伍应设不少于1名专职劳务管理人员按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信息,积极配合项目劳务管理人员完成交办的任务。
第八条专职劳务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三章劳务分包准入标准第九条劳务分包企业准入集团实行资格预审制度,每年年初根据上一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发布集团年度劳务分包合作企业预审登录名册,所属各施工单位、项目部(含外埠工程)必须在该名册内选择劳务合作企业。
因工程需要,确需邀请未经预审登录的劳务分包企业合作时,必须在招投标活动前对该企业有关资质证明材料进行逐级审查,填写《劳务分包企业准入资格审批表》,经集团审核批准后方可将其纳入劳务分包招标范围。
资格预审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简介;(二)企业营业执照;(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四)企业资质;(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六)市建委核发的管理手册;(七)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十条劳务分包作业队伍必须是入围劳务分包企业备案的队伍,持有《施工队伍作业资格等级证书》,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前,项目部(含外埠工程)必须审查索取以下证明材料:(一)前款(第九条)规定的资格预审材料复印件;(二)作业队长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三)作业队长《授权书》原件及劳务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第九条、第十条所提供的材料须加盖劳务企业公章。
第十一条劳务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准入标准:(一)年龄在18-5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适应本岗位施工作业;(二)持有合法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并具有初中以上学历;(三)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五)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严禁录用无身份证明的人员,严禁雇用童工。
第四章劳务分包招投标管理第十二条依据国家和地方劳务分包有关规定,项目劳务分包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邀请投标人不得少于三家,且必须在集团年度劳务分包合作企业预审登录名册内选择。
第十三条凡单项合同估算价款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须到市住建委发承包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劳务分包队伍;第十四条凡单项合同估算价款在100万元(含)以上至5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集团组织到市住建委发承包交易中心授权的管理机构进行邀请招标确定劳务分包队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施工分包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五条单项合同估算价款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劳务分包由各施工单位组织进行邀请招标确定劳务分包队伍。
第十六条各施工单位或项目部应留存劳务分包招投标过程有关证明材料。
包括: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会议记录或纪要、中标通知书、以及评标人、投标人有关信息等。
第五章劳务分包合同签订第十七条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前,须对劳务作业队伍准入资格进行逐级审核,填写《申请使用劳务作业队伍审批表》一式三份,经总包法人单位(集团或三鑫子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与之签订分包合同。
第十八条合同文本必须使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现行有效的示范文本。
外埠工程按施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执行,无特殊要求的统一使用集团劳务合同范本。
第十九条劳务分包合同条款必须由项目部管理人员填写(不能由劳务作业队填写),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齐全,字迹工整,不能复写,严禁涂改,合同文本不得使用电子版或复印件。
第二十条劳务分包合同应注明对劳务作业队伍职业健康管理的有关要求,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的租赁和主材采购的内容,且单项合同总额不能超过其注册资金的5倍。
第二十一条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前,须经各施工单位合同主管部门、劳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合同填写内容进行审核把关,签署书面审核意见后方可与之签订分包合同。
第二十二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不得使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印章。
签字盖章手续按照集团或子公司印章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各施工单位或项目部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章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第二十四条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由各施工单位劳务主管部门组织向住建委进行合同备案,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致使合同价款增加或减少,以及工程范围、工期、拨款和结算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必须在合同履行之前,由项目申请办理变更合同手续,并且在合同变更7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
第二十五条因工程施工场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如期履行的,在合同到期之前应办理《延期协议》,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以集团资质中标项目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集团劳务主管部门留存备案合同一份,所属各施工单位(各分公司)的劳务、合同、财务主管部门及项目部应留存备案合同,其中,各施工单位的合同主管部门应留存合同正本备查。
第二十七条以子公司(三鑫公司)资质中标项目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子公司劳务、合同、财务主管部门及所属分公司、项目部应留存备案合同备查。
第七章劳务作业人员备案管理第二十八条凡本市项目劳务作业人员进场前,必须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要求,到市住建委办理在京施工人员备案。
第二十九条各施工单位劳务主管部门或专职劳务管理人员组织办理所属项目在京施工人员备案手续有关资料的收集、上报工作;第三十条劳务分包方应保证本方人员相对稳定,凡劳务作业人员增减,劳务分包方须在12小时内向项目部报告,项目部专、兼职劳务管理人员负责督促劳务分包企业在规定时间(7日)内办理新增劳务作业人员在建委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