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源:独立董事制度(2010年4月) 201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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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独立董事制度及出处

论述独立董事制度及出处

论述独立董事制度及出处
独立董事制度是指在一家公司的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并明确其独立性,以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和保护股东利益的制度安排。

独立董事在公司决策中起到监督和提供独立意见的作用,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层和所有利益相关方。

独立董事制度的出处主要可以追溯到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法和公司治理实践。

在美国,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1930年代经济大萧条时期的证券市场监管改革,旨在加强对公司董事会的监督和保护股东权益。

随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1972年发布了第10号条款(Rule 10A-3),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至少设立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此外,美国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在2002年颁布,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性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独立董事制度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例如,英国的《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中至少有一半的成员为非执行董事,其中包括独立董事。

欧洲联合国家也在《公司治理原则》中提到了独立董事的重要性。

此外,许多亚洲国家的证券市场也纷纷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如中国香港、新加坡和韩国等。

独立董事制度的出现和发展,旨在增强公司的透明度、责任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通过引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可以提高公司决策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减少潜在的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和稳定经营。

《独立董事制度》PPT课件

《独立董事制度》PPT课件
• 当公司由一个强有力的CEO控制时,独立董事可以避免其 过度一手遮天,及时识别和限制不当行为
• 公司专门聘请擅长处理社会责任事务的独立董事负责监 督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社会道德规范。
1.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和发 展 • 我国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历程
•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股份公司的引入,首先是从赴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中开始 的。
2.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 “独立性”的不同层次
• 名义独立性与事实独立性
• 名义上的“独立性”是指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符合市场监管部门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的 相关规定,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 事实上的“独立性”是指独立董事在公司重大 决策参与方面能够做出独立判断并发挥相应的 作用。
2.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2.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 不同国家公司法对“独立性”的界定 • 英国公司法 • 独立董事非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从公司购买大额资产。大额资产是指超过5万英 磅的现金或超过公司总资产10%的非现金资产。 • 独立董事可以持有公司股份,但必须有偿取得。独立董事在买进或卖出公司股份 时,需公开披露。 • 独立董事一般不能从公司获取报酬。独立董事的津贴、差旅费用等应在公司财务 报告中加以反映。 • 独立董事不能向公司贷款,或要求公司提供贷款担保。
• 1997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于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第112条首次提出“公 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独立董事”。
• 1999年3月29日国家经贸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 范化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
1.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和发 展• 2000年4月召开的全国企业改革与管理工作会议上,国家经贸委明确提出,今后要在
大型公司制企业中逐步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5篇范例)[修改版]

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5篇范例)[修改版]

第一篇: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迫切需要改革,这也是公司法修改过程中大家争论激烈的一个问题。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符合各国公司法的通常规定,其中监事会专门行使监督职能。

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中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也是行使监督职能,在实践中产生了与监事会的职能发生冲突和协调的问题。

一、国外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现状及我国建立该制度的作用在公司制企业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和英国。

英美等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没有设立监理会,对董事、经理的监督主要依靠成熟的市场运作机制、社会中介机构和股东的投票选择权。

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膨胀发展,运营业务、经营规模呈巨型化趋势,对公司董事、经理的监督、约束,尤其是事关公司生存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的选择,越来越需要进行事前、事中的监督和更多地听取外部专家的意见。

所谓外部董事是相对于内部董事而言的,外部董事也叫非经营董事, 是指非公司雇员的兼职董事,他们的职责是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参加董事会会议,为公司决策、财务审计、业务控制提供咨询,监督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

而且要求外部董事必须对公司战略、经营和资源配置,包括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作出独立的判断。

由此派生出独立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独立董事。

要作出“独立的判断”,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 独立董事必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不得由董事会任命; (2)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5 年以上的商事、法律或财务工作经验; (3) 独立董事在过去3 年内不是本公司或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与公司没有10 万美元以上的交易,与公司雇员没有直系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 (4) 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不得超过3 年,满3 年后,独立董事可以继续作为董事留任,但失去其独立董事资格。

相关法律规定, 独立董事有以下的特殊权力: (1) 由独立董事批准的“自我交易”,法院可免除审查。

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是指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形成权力制 衡与监督的一种制度。
特点:行使了双层制中监事会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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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最早开始实施独立( 外部)董事制度的国家,美 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 就规定至少需要40%的董 事应由独立人士担任。美 国首先提出了在董事会中 引入外部董事,通过引入 外部的独立董事,对董事 会这一内部机构适当的外 部化,从而形成一定的监 督制约力量。
改进建议
改进建议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制度应各 有侧重,合理分工
在确保独立董事独立性的 前提下,应尊重独立董事 的独立见解 在保证独立董事履职与政 策目的趋同的制度构建上, 重点应放在保证独立董事 独立性和勤勉尽责方面
THANK YOU
For consulting, management, planning, reporting
美国《投资公司法》,它要求投资公司董事会至少40%的董事必须是“非利益相关人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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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全面兴盛)
SEC批准纽约证券交易所引入一项新条例,即要求本国的每家上市公司设立并维持一个 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制度才最终在美国得以确立。
20世纪90年代
英美法其它国家随之掀起了一场公司治理中的“独立董事革命”,独董制度逐渐在英国、 香港等具有英美法统的国家和地区全面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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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名义独立性与事实独立性 名义上的“独立性”是指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符合市场监 管部门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规定,具备担任独立董 事的资格。 事实上的“独立性”是指独立董事在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方 面能够做出独立判断并发挥相应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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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和董事会

独立董事制度和董事会

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最早发端于美国。

但美国与英国公司法均确立单层制旳公司治理构造。

也就是说,公司机关仅涉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监事会之设。

因此,独立董事在事实上行使了双层制中监事会旳职能。

而在德国、荷兰等国公司法拟定旳双层制下,公司由董事会负责经营管理,但要接受监事会旳监督,董事也由监事会任命。

独立董事制度是指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形成权力制衡与监督旳一种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旳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旳上市公司及其重要股东不存在也许阻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旳关系旳董事。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

代理成本理论公司发展壮大后来,必然面临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旳分离,如何保证经营者不会背离所有者旳目旳,减小公司旳代理风险,控制代理成本,成为公司治理中一种非常重要旳问题。

该理论觉得,代理成本旳减少,必然规定提高经营管理层旳效率,同步又必须避免内部人控制问题,因此但愿通过创设独立董事制度来变化经营者决策权力旳构造,达到监督、制衡旳作用,从而保证经营者不会背离所有者旳目旳,增进代理与委托双方利益旳一致,提高运营效益。

其理论着眼点在于改革经营管理层权力配备构造来增进经营管理层旳安全有效运作,从而减少代理成本。

亦言之,以最小旳投入得到最大旳产出。

这种理论最大旳特点是从公司法人旳赚钱性旳主线目旳出发,推表演优化管理层权力配备旳必要性,得出对独立董事制度创设必要性旳结论。

董事会职能分化理论在一元制旳公司治理构造中,监事会旳缺省而使董事会承载了自我监督旳职能,在任何一种权力配备构造中,自我监督总是最为弱化旳。

因此必须在分工上规定有专门旳董事承当监督之责,以达到内部权力制衡旳目旳。

这种董事会内部职能分化旳必需性,为独立董事制度旳创设提供了理论本源。

该理论觉得,监事会旳缺省导致监督职能旳缺位,从而应当从董事会中分化出部分董事补位。

这种理论蕴含了一种既定旳前提,那就是公司经营管理层必须通过权力配备平衡才干高效运作。

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什么是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是一种企业内部监督机制,旨在确保公司的治理能够独立、公正地运作。

独立董事是指在公司董事中,与公司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并且能够独立地行使董事职权的人。

独立董事制度是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普遍推行的企业治理制度,其目的是减少公司内部职权滥用、减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进一步保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

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监督公司的决策和运营,防范公司内部腐败行为;2.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帮助公司决策;3.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4.监督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公司人员行为符合道德和法律标准;5.参与并监督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

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发挥了一种独立、公正的监督作用,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独立董事的条件独立董事在担任职位之前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以确保其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一般来说,以下条件是必须满足的:1.不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管理人员存在利益关系;2.在过去三年内不曾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管理人员所经营的公司中工作过;3.不曾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主要管理人员提供贷款、担保或者其他非经营关系财务支持;4.无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能力和公正执行董事职责的情形。

通过满足上述条件,独立董事能够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对公司的治理进行有效监督。

独立董事制度的优势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对于企业和投资者来说都有重要的意义。

以下是独立董事制度的优势:1.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独立董事制度能够通过独立的监督和咨询,保证董事会的决策和公司的运营更加科学和规范,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2.保护股东和投资者权益:独立董事作为股东和投资者的代表,能够有效监督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

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演变归纳

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演变归纳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演变可归纳如下:
1988年,中国内地在香港上市的股份公司按照联交所的要求率先设立独立董事,拉开了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序幕。

200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规定“董事会中可设立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独立董事”。

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并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在2002年6月30日前至少设立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占比不少于1/3,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中强制性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开始。

授权资本制的行动主体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

授权资本制的行动主体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美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席位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基本上为内部董事所把持。

即使偶尔有些公司为外部董事设有一两个席位,外部董事往往由公司总裁的亲朋好友担任。

其结果是,外部董事对公司总裁言听计从,唯唯诺诺,俨然好好先生。

70年代初的水门事件丑闻促使美国证监会要求所有上市公司设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以审查财务报告、控制公司内部违法行为。

纽约证券交易所、全美证券商协会、美国证券交易所也纷纷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多数成员为独立董事。

殆至1980年,企业圆桌会议、美国律师协会商法分会,不仅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多数成员为独立董事,而且要求董事候选人的任命完全授权给由独立董事构成的提名委员会。

到了90年代,大量经营效益滑坡的公司的总裁被独立董事们掌控的董事会扫地出门。

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席位中,独立董事席位大约为三分之二。

独立董事制度在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也得到确立。

例如,据经合组织(OECD)1999年调查结果表明,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在英国为34%,法国29%。

独立董事制度对于提高公司决策过程的科学性、效益性、安全性,加强公司的竞争力,预防公司总裁和其他公司内部控制人为所欲为、鱼肉公司和股东利益,强化公司内部民-主机制,维护小股东和其他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华丽丽的分割线------------------美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席位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基本上为内部董事所把持。

即使偶尔有些公司为外部董事设有一两个席位,外部董事往往由公司总裁的亲朋好友担任。

其结果是,外部董事对公司总裁言听计从,唯唯诺诺,俨然好好先生。

70年代初的水门事件丑闻促使美国证监会要求所有上市公司设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以审查财务报告、控制公司内部违法行为。

纽约证券交易所、全美证券商协会、美国证券交易所也纷纷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多数成员为独立董事。

殆至1980年,企业圆桌会议、美国律师协会商法分会,不仅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多数成员为独立董事,而且要求董事候选人的任命完全授权给由独立董事构成的提名委员会。

独立董事制度

摘要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颁布《指导意见》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全面推行。

刚刚修订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上市设立独立董事。

但四年多的实践表明,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并不成功。

“花瓶董事”甚至“饿狼董事”的斥责以及对独立董事制度的争论从未停止过。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自身的结构性问题,来自异域的独立董事制度扎根我国存在着适应性问题。

只有在完善公司治理的前提下,改革创新,不断探索,完善资本市场,健全法律体系,才能够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使有效的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协调一致,成为互为补充的监督体制。

在介绍我国独立董事与财务治理内涵,总结以往对独立董事制度的丰硕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财务治理效应的角度对独立董事制度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深入的探究。

【关键词】独立董事公司治理财务治理前言1940年,美国颁布《投资公司法》,首次提出“独立董事”的概念并规定“至少需要40%的董事由独立人士担任”,独立董事成为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监督约束经营者、制衡控股股东的一支重要力量。

2001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强制性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开始。

200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至此,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地位被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最终确立。

一、独立董事制度及财务治理的内涵(一)独立董事制度内涵独立董事,是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简称。

与其相关的有两个概念:一是外部董事和代表董事。

在英美国家,独立董事亦称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是指不是公司职员且具有完全独立意志的董事会成员。

判断独立董事的关键在于视其与公司有无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归结起来,就是看董事是否具有“独立性”。

其独立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独立于大股东;二是独立于经营者;三是独立于公司的利益相关者。

独立董事的这种特殊地位和独立性,能对内部董事起着监督和制衡作用,并对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监督和约束公司的决策者和经营者,制约大股东的操纵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股东乃至整个公司利益起着关键作用。

新开源: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10年9月) 2010-09-17

博爱新开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二○一○年九月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博爱新开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或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由公司投资控股或实质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

母公司对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虽然未超过50%,但是依据协议或者母公司所持股份的表决权能对被持股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母公司对其构成控股。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

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订、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理、检查与考核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二章 人事管理第六条 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力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第七条 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员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或提名。

第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三)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母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母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七)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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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新开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本制度由公司于2009年4月26日召开的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于2010年4月30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博爱新开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侵害,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根据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
本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公司(含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
高级会计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
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不存在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的情形;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
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应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
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
容。

第十二条 公司上市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派出机构和有关证
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
会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
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或其他
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
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
的声明。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
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十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对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金额高于1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
论。

独立董事做出判断之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前述十九条规定的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二十一条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1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0.5%的借款或
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四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
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
见分别披露。

第六章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
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
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
材料等。

公司上市后,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
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有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年[五]万元人民币(税前)。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博爱新开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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