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推荐】企业所得税重要涉税事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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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注意16难点

企业所得税注意16难点

(一)费用税前扣除的两大条件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费用要在税前进行扣除必须具备两大条件:第一,发生的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主要通过合同、协议和企业内部的各项制度来界定;第二,要有合法的凭证。

合法有效凭证分为四大类,一是税务发票;二是财政收据;三是境外收据;四是自制凭证。

各类凭证都有各自的使用范围,不可相互混用。

(二)税前扣除的成本发票应符合的条件1、资金流、物流和票流的三流统一:银行收付凭证、交易合同和发票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和金额必须一致;2、必须有真实交易的行为;3、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三)费用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2、可以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扣除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五险一金;规定范围和标准内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2%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财产保险等。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范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国税函[2009]3号)税前扣除的五大条件: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税务申报注意事项大全

税务申报注意事项大全

税务申报注意事项大全税务申报是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循的法规之一,也是税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税务申报涉及到各种税种和税收政策,因此需要特别注意相关的事项。

下面,本文将为您介绍税务申报注意事项大全,帮助您更好地遵守税收法规。

一、及时申报首先,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及时申报纳税是非常重要的。

税务申报是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的,如果未能及时申报,将会面临罚款和其他严重后果。

因此,对于企业来说,要根据纳税期限提前做好相关的申报工作,以免超期未报纳税申报。

二、准确申报准确申报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份准确的纳税申报可以避免由于数据错误或纳税申报漏报而引起的纳税争议或罚款。

因此,企业和个人必须认真检查申报表格上的每个数字,并清楚地了解相关税种和税收政策,以确保准确申报。

三、合理避税另外,合理避税也是企业和个人将税务负担降至最低的必备技能。

合理避税并不等于逃税,而是通过合法的方法,运用税法制度的优惠政策,充分利用税务政策中的空白来降低税收的负担。

企业和个人应当学习和掌握税务政策,合理避税以降低自身纳税负担。

四、留备清单另外,留备清单也是需要注意的一点。

留备清单是指企业在纳税申报时附带的一些证明材料,包括发票、合同、凭证等相关资料。

这些资料可以做为企业申报数据的的证明或参考依据。

因此,在纳税申报时,企业应该准备充分,并将这些证件及时妥善保存。

五、了解纳税优惠税务优惠政策是企业和个人减轻纳税负担的重要手段之一。

因此,了解各种优惠政策,包括降低税收税率、免税、减免和抵免税款等政策是非常必要的。

六、正确报销费用正确报销费用是企业和个人避免税务争议和合法减税的关键。

企业和个人应该掌握报销的费用范围和限额,并及时将符合标准的费用进行报销,不能因报销不符合规定的费用而引起税务争议或处罚。

七、使用合同票据使用合同票据是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非常重要的一点,企业应该根据不同的业务或交易活动,使用不同种类的票据,并按照规定标准填写和审核,避免因为票据不合法或虚假而被查处。

企业税务申报的注意事项

企业税务申报的注意事项

企业税务申报的注意事项在进行企业税务申报时,企业需要遵守一些重要的注意事项,以确保准确、合规地履行税务义务。

本文将就这些事项进行详细阐述。

一、准备税务申报所需文件在进行税务申报前,企业需准备好相关的申报文件。

这些文件通常包括企业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所得税计算表、增值税发票等。

企业应确保这些文件准确、完整,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交给税务机关。

二、合理选择税务申报方式企业可以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税务申报方式,如自行申报或委托专业机构代理申报。

自行申报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财务和税务知识,并熟悉税法规定,以确保正确填写申报表格。

若企业缺乏相关知识或时间紧迫,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申报则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三、按时申报并缴纳税款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申报期限进行税务申报,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税款。

延迟申报或未缴纳税款将可能导致罚款或其他不利后果,因此企业务必注意遵守相关规定。

四、确保准确计算税款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需确保准确计算各项税款。

不同类别的税款计算方式各异,企业应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进行精确计算,避免漏报或错报。

同时,也应及时关注税法的更新,以确保以最新的计算标准进行申报。

五、注意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企业在税务申报过程中,应注意把握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针对不同行业或特定条件下的企业,政府常常提供一系列税收减免或优惠政策,以鼓励发展或扶持特定经济领域。

企业应认真研究相关政策并及时申请享受相关优惠,以降低税负。

六、妥善保管相关证据和凭证企业在进行税务申报后,应妥善保管相关申报文件及支持文件。

这些文件包括税务申报表、纳税凭证、发票等。

这些文件是税务机关审查企业申报资料的主要根据,对于企业自身维权和税务争议解决也具有重要意义。

七、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稽查工作税务机关可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查。

企业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稽查工作,并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和凭证。

同时,企业应保持财务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能够应对税务机关的审查要求。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定扣除,一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属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只有充分了解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扣除标准,才能做到合理合法节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标准如下:10项扣除标准一、业务招待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法人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工会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

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应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部门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超过14%的部分,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调增项目计入“递延税款—-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作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在报表上则反映为“递延税款贷项"。

四、职工教育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3.01.13•【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精简办税资料,减轻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解读如下:一、有关背景2022年以来,财政部联合我局及相关部门出台了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等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要如下:(一)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延续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0-3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一是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是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三)促进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一是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务风险点及建议

税务风险点及建议

税务风险点及建议史上最全一、企业所得税一收入类1.取得手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的“其他”、“手续费”等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及余额,是否存在收到手续费挂往来不作收入.2.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未计入收入总额.核查建议核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中长期未核销余额.3.违约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没收购货方预收款.核查建议核查预收账款科目,了解往来核算单位中贷方金额长期不变动的原因.4.取得补贴收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科目贷方发生额,以及其相关拨付文件是否符合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相关规定.5.取得内部罚没款,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其他—监察部门、其他应付款—其他—纪检部门等科目贷方发生额及相关原始凭证,有无可以确认不再退还当事人的罚款或违纪款.6.用于交际应酬的礼品赠送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核查建议核查产成品科目贷方直接对应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是否在所得税申报时视同销售确定收入.7.外购水电气用于职工福利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等科目,审核水电气使用分配表等管理报表,是否存在用于职工福利的未确认收入.8.集团公司收取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损失赔付以及返回给下属企业金额等后,余额含利息未确认收益,未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核查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审核安保基金使用的相关文件,对计提安保基金使用后的余额应作纳税调整.9.租金收入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确认收入.如:土地使用权出租,跨年度取得租金收入,相关摊销已经计入成本,但是租金收益没有确认.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审核租赁合同,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10.政策性搬迁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挂往来,未计入收入总额.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支出或专项应付款等科目,审核搬迁合同、立项合同等搬迁过程中相关文书,对收入扣除支出后的余额进行纳税调整.二扣除类11.下属企业收到总部返回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未冲减相关费用;返回款形成资产的,其折旧和摊销在税前重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审核安保基金返还的相关文件,看安保基金返还及使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12.安保基金返回款用于有税前扣除标准规定的支出,合并计算后超标准部分未做纳税调整.如用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直接发奖金或补助未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用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直接列支职工教育经费,造成实际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标,超过部分未作调整.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直接冲销上级返还的安保基金,以及其他科目下列支职工教育经费未并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科目核算,其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部分是否未作纳税调整.13.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安全生产费,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其他—安保基金返还科目年末贷方余额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14.应视同工资薪金的各种劳动报酬支出,未作纳税调整.一是补贴性质的劳动报酬支出,如:年终奖、岗位能手奖金、码头津贴等,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也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二是临时工、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性费用,未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纳税调整.三是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限定数额的工资薪金性支出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政府发布的工资支出标准,对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15.计提但未实际支出的福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等,以及计提但未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审核企业在当年发生的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补充养老保险在汇算清缴时的有效凭证是否能提供齐全,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16.支付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未作纳税调增.如:奥运会和世博会门票等.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等科目,审核相关支出费用的合同或管理规定,有无支付与取得收入无关的费用.17.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作为企业发生费用列支,未作纳税调整.如:个人车辆消费的油费、修车费、停车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个人家庭消费发票;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维修费;职工参加社会上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所需费用.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中列支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私人车辆维修费、养路费、年检费和保险费等费用.18.列支以前年度费用,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企业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是否在当年及以前补计或补提.19.职工福利费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如发生一些福利费性质的费用,防暑降温费、食堂费用等,未通过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也未并入福利费总额计算纳税调整.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核查建议核查企业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科目下其他—专项费用、差旅费用、特批开支等明细科目,是否有应作为工资薪金的津贴、补贴、奖励、加班工资等支出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调整.20.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不合规,未作纳税调整.如用普通收款收据拨缴工会经费.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核查建议核查企业管理费用—其他—特批费和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等科目,上缴时是否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21.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等科目,审核经批准的扣除标准,超过标准部分进行纳税调整.22.业务招待费用支出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未作纳税调整.如:部分企业技术开发、消防警卫、外宾接待、在建工程、特批费和奥运会专项经费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未并入业务招待费总额计算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管理费用科目下警卫消防费、其他—专项经费、外宾接待等明细科目和销售费用科目下差旅费等明细科目以及研发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里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申报时一并作纳税调整.23.为职工支付商业保险费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如:为职工支付人身意外险,为高管支付商业险.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在管理费用—其他科目和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下列支各种商业险,未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24.赞助性支出,未作纳税调整.如:向武警支付的慰问金和补助.核查建议核查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等科目,对赞助性质的支出,进行纳税调整.25.税收滞纳金和罚款支出,已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在管理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等科目里支付的税收滞纳金和各种行政罚款是否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作纳税调整.26.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作为财务费用税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财务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审核相关借款合同,用途支出,将应资本化的利息进行纳税调整.27.应予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一次性列支,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否同时符合修理支出达到取得该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以及修理后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两个条件.28.不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支出,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根据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138号规定,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凡以劳保为名向职工发放的现金、人人有份的生活用品和非防护装备等福利和劳动报酬支出应作纳税调整.三资产类29.资产处置所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的处置.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审核资产处置合同,看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30.资产损失未按规定审批直接在税前申报扣除,未作纳税调整.政策依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088号第五条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经过审批或申报后在税前扣除,申报的损失是否符合税法文件规定.31.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符合税法规定,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企业累计摊销科目中发生摊销时间是否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摊销年限.32.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继续计提折旧,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长期停工费用科目,结合企业财务报告,审核停工项目费用明细,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33.将固定资产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一次性列支,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审查周转材料或低值易耗品等科目,将应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低值易耗品,进行纳税调整.34.不征税收入形成资产折旧在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如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有关部门的港建费补贴,按不征税收入确认,但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仍然计提折旧在税前重复扣除.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和港建费分成收入等不征税财政专项资金,其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其资产所形成的折旧、摊销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税收优惠类35.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自用部分视同销售,不能享受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未作纳税调整.如: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回收蒸汽、可燃气,用于本企业再生产部分.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核查建议核查产成品科目,审核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自用部分视同外销收入,不得享受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研发费科目,审核研发费项目数据归集表,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五其他类37.新税法实施后补计2008年之前发生的收入或冲销2008年之前列支的支出,未按照当期适用税率进行核算.核查建议核查企业是否将2008年前应作收入推迟到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作收入,以及2008年及其以后年度应计费用提前至2008年之前扣除.38.总部期间费用纳税申报时全部分摊到高税率的东部地区扣除,未在适用优惠税率的西部地区摊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核查建议核查企业2008年共同负担的期间费用是否在不同税率的东、西部企业合理分摊.39.在销售费用中折扣额与销售额不在同一张发票的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销售费用等科目,对列明折扣额的进一步审核销售发票、销售合同,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40.不合规抵扣凭证,未作纳税调整.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在成本费用列支时使用白条、假发票等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在税前扣除.41.吸收合并业务不适用特殊重组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未按规定备案,不得按特殊重组进行税务处理.核查建议核查合并重组协议,对未经税务机关备案的,应进行纳税调整.42.天然气产销量差异超过合理损耗部分未确认收入.核查建议核查生产报表、销售报表、财务报表等,对于产品产销差异超过合理损耗部分,应做纳税调整.二、增值税一销项类43.将购进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核查建议核查营业费用、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等科目,将自产、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以及将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未计增值税.44.从事货物生产及销售的企业发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之外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核查建议核查销项税金科目,审核销售合同,对属于应征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的计提销项税额.45.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处置旧汽车、旧设备等.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第2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注意2009年前后相关政策的变化.核查建议核查固定资产等科目,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提增值税,或者将应按17%增值税税率申报,却错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46.出售废旧货物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废旧包装物、废旧材料等未按17%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核查建议核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货是否按17%适用税率申报增值税,是否存在未计提增值税或错按4%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47.销售购进的水、电未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加油站向施工方收取的水电费和租赁房屋单独收取的水电费.核查建议核查企业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或红字冲销管理费用和制造费用等方式收取水电费未计提增值税.二进项类48.非油气田企业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如接受技术服务、装卸、含油污泥处理和废催化剂处理等劳务,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等科目,审核相关劳务合同等资料,对不属于增值税劳务范围内的其他劳务抵扣的进项税不得抵扣.49.购进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如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加油站所购进的彩钢瓦、涂料、地砖、铝塑板、卫生洁具、墙面漆等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等科目,审核erp系统的“ps模块”在建工程核算的材料领用情况,将应作进项税转出而实际未转出的材料费进行归集.50.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未作进项转出.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等科目,审核安装合同等,对于不符合税法抵扣规定的,应作纳税调整.51.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未作进项转出.如职工食堂耗用的食用油和液化气等.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进项税科目,有无将业务招待用食品、厨房设备、厂区公寓维修、职工食堂耗用的食用油和液化气等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货物抵扣增值税.审核erp系统的“pm模块”维修工单核算用于福利设施的材料领用情况,将应做进项税转出而实际未转出的材料费进行归集,不得抵扣.三其他52.适用税率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正列举了适用低税率货物,除此之外的其他货物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如:企业销售自产水蒸汽、加工水例如:冷凝水、循环水、除氧水、化学水、盐水等.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审核其他业务收入凭证,有无按照适用税率计提增值税.三、消费税对个别企业存在的下述税收风险,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等消费税文件的规定作纳税调整.53.个别应征消费税产品未计提消费税.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报表系统”中的“BLBH”等专项报表,查看是否有应征消费税产品未计提消费税的情况.54.石脑油对外销售,未取得石脑油免税证明单应计提未计提消费税.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石脑油证明单”核销情况,对不符合政策的外售石脑油征收消费税.55.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作为燃料耗用或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等其他方面,没有计算缴纳消费税.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报表系统”中的“BLBH ”专项报表及装置投入产出报表,结合生产物料移送情况,对应征消费税的成品油征收消费税.56.部分产品改变名称后应计提未计提消费税.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企业提供的未征消费税产品合格证、化验单与应税消费品的合格证、化验单进行比较,查询erp系统“sq01”发票模块,对比争议产品与应税产品的价格、归集物料组、货物流向等信息,进一步约谈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和报表管理人员,对产品特征属成品油范畴的产品征收消费税.57.消费税成品油子税目和税率适用错误.核查建议核查应交税金-消费税等科目,审核企业提供的产品合格证、化验单,查询erp系统“sq01”发票模块,对比产品价格,约谈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对应税产品应属成品油种类进行界定,按照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四、营业税58.股份公司将自有资金不含下属分、子公司提供给成员企业使用收取的利息,未申报缴纳营业税.政策依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156号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核查建议核查内部往来、上级拨款、内部存款、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收入等明细账发生额,查看此项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59.取得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收入,未计算缴纳营业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核查建议从银行存款、现金、营业外收入等明细账入手,查看手续费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60.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未计算缴纳营业税.核查建议核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等明细账,查看企业提供营业税劳务时,向接受劳务方另外收取手续费、延期付款利息、补贴、基金等价外费是否缴纳营业税.五、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61.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未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核查建议核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金额与适用税率计算后是否与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匹配.六、印花税62.企业以订单、要货单等确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各方责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业务凭证,未按规定贴花.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国家税务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0〕994号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核查建议逐项翻阅订单、要货单等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根据所载金额计算应缴纳印花税,与已缴纳印花税比对,查看是否足额缴纳印花税.七、个人所得税63.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核查建议逐项核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所属各明细账,查看有无缴付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再进一步翻阅凭证查看在缴付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时是否并入。

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

增值税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方法
• 纳税人应登录增值税申报系统,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申报表,进行申报 • 纳税人应按照规定保管增值税发票,确保发票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 纳税人应关注增值税政策的变化,合理调整税收筹划,降低税收负担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及操作方法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
• 企业所得税登记: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企业所得税登记,以便正确申报 纳税 • 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应按照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和内容,申报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纳税人应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
01
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基本概念与重要性
什么是纳税人涉税事项及涉及 的主要税种
• 纳税人涉税事项是指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需要办理 的与税收相关的各项事务
• 增值税:涉及商品和劳务的增值部分征税 • 企业所得税:涉及企业利润的征税 • 个人所得税:涉及个人收入的征税 • 房产税:涉及房产的征税 • 契税: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转让的征税 • 车船税:涉及车辆和船舶的征税 • 纳税人涉税事项的主要税种 •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契税、车船税等 • 不同纳税人涉及的税种可能有所不同,如企业所得税只适用于
• 纳税人应加强与财务部门的沟通,确保涉税事项的准确 性和合规性 • 纳税人应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了解业务情况,合理 规划涉税事项
纳税人涉税事项办理过程中的内部协作
• 纳税人应与财务部门协作,共同完成涉税事项的申报和 缴纳税款等工作 • 纳税人应与业务部门协作,了解业务需求,合理调整税 收筹划,降低税收风险
纳税人涉税事项办理的线上工具
•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税务APP等线上渠道,使用纳税申报系统、发票管理 系统等工具办理涉税事项 • 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机关官方网站,下载办税指南、表格等工具,辅助办理涉税事 项

新版所得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重要问题汇总

实际检验后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重要问题汇总(结合国税申报系统)1.“纳税调整后所得”概念问题。

主表中(表A100000):新版所得税申报表与08版所得税申报表“纳税调整后所得”概念不同,主要原因是新版所得数申报表将税收优惠做了税基优惠、税率优惠、税额优惠的区分。

在主表中的“纳税调整后所得”等于利润总额-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的余额,加上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后的余额。

与08版申报表对比,没有进行减免所得和所得抵扣的调整。

亏损表(A106000)中:“纳税调整后所得”采取了08年的概念,此处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应是扣除了“减免所得”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后的金额,建议应表述为“亏损弥补前的所得额”2.“视同销售收入”调整的问题。

(1)表A105010中,填列的视同销售收入,首先是税法规定应当视同销售,企业未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的事项,要注意的是,此处的视同销售与增值税视同销售收入不同。

(2)视同销售收入按市场公允价值进行纳税调增。

(3)视同销售成本的调整。

关于视同销售成本的调整,根据目前学习到的各位专家的观点,主要分为两派。

一种观点认为:视同销售成本=视同销售收入;另一种观点认为:视同销售成本=企业账载成本,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间的差异,调整增加相关费用。

无论哪种观点,结论都是视同销售收入不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作用是扩大了三项费用(广告费和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对纳税人所得税事项而言,是有利无害的。

我个人赞同上述结论,但就视同销售收入的具体填列,我们以以下例子进行说明:某企业用自产产品用于业务宣传,该产品的成本是80,市场售价是100。

不考虑增值税等时。

(1)企业按会计准则(制度)不确认收入,会计处理为:借:销售费用 80贷:存货 80在企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表(A105010)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整增加100元。

企业所得税上做视同销售收入的同时,也应当按企业账面成本做视同销售成本。

税局发布企业汇算清缴风险提示

税局发布企业汇算清缴风险提示上海徐汇区税务局 2020年5月14日目录:一、企业所得税年营业收入小于货物劳务税申报表销售额(企业当年开票总额)涉税风险二、业务招待费涉税风险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涉税风险四、咨询顾问费涉税风险五、税金及附加涉税风险六、企业为雇员代扣代缴偶然所得涉税风险七、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但未申报境外所得&“走出去”名单企业境外取得所得未申报涉税风险八、企业国民经济行业不符合条件但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涉税风险一、企业所得税年营业收入小于货物劳务税申报表销售额涉税风险风险提示指标概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填报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与企业同期(所属期1-12月)增值税销售(营业)收入之和比较。

问题指向:可能存在少记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情况案例某企业2017年度预收款收入共计500万元,收入对应的项目未竣工,但由于应客户要求提前开票,企业在2018年年初确认了增值税收入并缴纳税款。

随着项目的推进,根据权责发生制,该收入应计入2018年企业所得税收入,但企业为了调节收入,这部分收入未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进行申报,而计入了2019年收入。

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补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二、业务招待费涉税风险风险提示指标概述:发票品目中含“餐”字样的当年度发票合计数大于企业《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表)第15行第1列“业务招待费支出账载金额”问题指向:(1)误将本该属于业务招待费的支出错误归集到其他科目,比如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主营业务成本之类的科目,需更正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假设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假设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入网卡、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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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推荐】企业所得税重要涉税事项提示西城区国家税务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明确如下事项:企业所得税重要涉税事项提示一、关于汇算清缴的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当在完成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后,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完成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为避免出现集中受理、申报拥堵的情况,建议纳税人在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及时进行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二、关于汇算清缴申报前的报备事项。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规定时限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来我局办理。

具体报备事项和要求参见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网站“新所得税模块”下的有关内容。

其中主要包括:1、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备案(审批)事项纳税人须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到我局办理所得税减免税的备案(审批),并取得减免税备案登记书(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或审批的,或虽申请未取得减免税备案登记书(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批复)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对于需事后报送资料的减免税事项,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我局审核后如发现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将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具体减免税报备项目及应报送的资料参见西城国税局网站“新所得税模块”下的“减免税”栏目的相关内容。

为保证纳税人能在汇算清缴期内顺利完成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时享受到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除文件明确规定了备案(审批)申请期限的,建议纳税人于2011年4月30日前向我局申请办理所得税减免税备案(审批)。

2011年5月31日之后我局将不再受理当年度的减免税备案(审批)申请。

2、资产损失等税前扣除事项的审批为保证我局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及时完成审批,使纳税人顺利完成所得税年度申报,对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应在2011年2月15日之前按我局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并在取得资产损失批复后才能在税前扣除有关资产损失,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办理汇算清缴补(退)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请纳税人及时提出退税申请,我局尽快办理退税手续。

对于2011年5月31日之前提出退税申请的纳税人,我局将在6月底之前集中办理所得税退税手续。

四、关于汇算清缴报送资料。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还应附送相关纸质资料,具体要求参见西城国税局网站“新所得税模块”下的相关内容。

1、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2、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3、享受下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4、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5、取得国债利息收入的企业6、取得符合免税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企业7、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在完工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报送以下资料:《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完工情况表(一)(二)》;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报告;企业关于完工年度的情况说明。

8、需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纳税人:根据京国税发[2008]33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9、有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的纳税人1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11、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其他涉税事项提示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二、关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范围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税收相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三、关于汇算清缴纳税人的法律责任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四、关于重新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如需补交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在规定的年度纳税申报期后,发现纳税申报有误的,也可重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办理退税或缴纳税款,但补缴税款时要加收滞纳金。

五、关于办理汇算清缴延期纳税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六、关于办理汇算清缴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七、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办理汇算清缴对于我局管理的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企业,应统一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我局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对于我局管理的分支机构虽不用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其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我局。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报送资料具体参见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网站“新所得税模块”下的有关内容。

八、关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主要规定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于汇算清缴期后税务机关检查出的查补税款,应由税务机关追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有关规定征收滞纳金,属于偷税的要对其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城国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之一一、汇算清缴的主体及责任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这里强调:(一)我局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申报率、零申报率、亏损面、有税率、盈利面进行实施监控,对发现企业存在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申报等情况的,管理所将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行使征管法所赋予的权利,采取一切有效的手段,督促纳税人及时进行申报或者修改申报,并按照相关规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二)一般情况下,同一年度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收入额应大于或等于营业税营业额与增值税销售额之和。

我局将利用纳税人在地税局申报的营业税营业额的数据、在我局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数据以及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收入额数据,开展收入比对工作。

对收入比对不符的,将根据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部分政策解读(一)收入部分1、收入确定的相关事项①按照国际惯例,各种来源、各种方式取得的收入,一切导致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流入都要作为收入。

②收入总额的内涵“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③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一般情况下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也就是无关联关系双方在独立、公平交易的情况下所能够达到的一定的价格。

2、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定利息收入的确认问题: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企业对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的申报处理方式不一样。

查账征收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冲减财务费用,但是核定征收企业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该计入收入总额申报纳税,对于这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必须要特别注意。

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公告)中对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的确认进一步明确:①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③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④23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该文件的公布之日是二○一○年十一月五日)租金收入的确认问题: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特殊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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