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几个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决定》(赣发[2009]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出具、监督管理以及建设项目全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前,确需对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重要依据。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将规划条件抄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划拨决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严格执行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并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条件。
第八条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转让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必须严格依据经法定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该地块的控制要求。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调整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建设用地性质有严格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划,这些法律法规确保了城市建设用地能够按照具体的要求实施他们应有的职能,让城市建设按照规定的方向正常发展.(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龙里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确需调整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因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须一并调整的,纳入用地性质调整程序一并研究,不再单独履行容积率调整程序。
第四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地块容积率指标不应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
容积率突破规划设计条件的,在规划许可审批中一律不予批准。
第五条土地出让前,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一致;规划设计条件的容积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指标的,应当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一经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整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专业)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地块的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太原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

《太原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太原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规定》己经太原市人民政府于202X年22月26日以并政发【202x】54号文件批准,全文内容如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工作,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木规定适用于太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
第三条木规定所称规划用地性质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进行分类。
容积率是指在一定建设用地范围内,地而以上建筑物建筑而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工作。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规划条件是政府出让土地的约定条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是规划条件中的核心内容。
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指标进行开发建设。
第六条因建设条件变化,确需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因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发生变更,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因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按城乡规划有关规定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中请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指标调整,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而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调整方案;(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调整的必要性和调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初审;(三)经初审同意调整的,由申请人委托具有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正式方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四)经专家论证同意的方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网、规划网、规划展示大厅、建设项目现场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五)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公众和利害关系人意见进行梳理,有听证要求的,在方案公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按听证程序组织听证;(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调整报告、调整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及听证情况上报市政府审定;(七)市政府批准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意见,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核发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指标《规划条件变更通知书》,同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变更通知书》抄告市国土部门备案;(八)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规划条件变更通知书》到市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同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收入补缴等手续;(九)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单位或个人与市国土部门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后续规划相关手续;(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城建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涉及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等材料及时归档。
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新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土地使用行为,杜绝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集体土地非法入市等违法违规行为,实现城市土地资产收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居民或村民持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申请办理有关翻建、改建手续时,应先由市国土资源局重新确定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市建设局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二、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居民或村民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须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市建设局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三、严禁将国有划拨土地和集体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持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及农民宅基地使用证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市建设局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四、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原划拨土地因拆迁、翻建、改建、改变土地用途用于经营性开发或其它建设时,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市建设局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五、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房屋(包括其它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改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转让土地都属于违法行为,市国土资源局应依法处理,上述情况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与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姓名)一致。
建设用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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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建设用地计划、申请、用地补偿及使用等各项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独立选址项目的建设用地计划、申请、用地补偿及使用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建设用地
本规定所称建设用地是指建设单位通过行政划拨、有偿使用以及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他项权利的建设用地。
4 职责
4.1 规划计划处
4.1.1 是公司建设用地的归口管理部门;
4.1.2 负责组织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4.1.3 按照国家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依据公司业务发展规划,负责公司建设用地的管理工作;
4.1.4 组织公司新增用地项目前期论证和设计会审;协调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3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6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郑剑戈2019年12月31日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2013年12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发布根据2016年12月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等1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2019年12月3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按照国家有关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所称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计容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净(实)用地面积的比值。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并负责市区(濠江区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工作。
南澳县、濠江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工作。
各功能区管委会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以划拨方式或者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原件:(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四)计划部门批准的投资立项批文,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五)总平面布置图:(六)地形图一式四份;(七)环保、交通、消防、民航等有关专业部门的意见:(八)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十八条以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三)有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转让合同:(四)地形图一式四份。
第八十九条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三)需要在其用地上建设新的建(构)筑物或者对原建(构)筑物进行扩建、改建的计划投资立项批文;(四)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和土地房管部门核发的用地批文、产权资料:(五)地形图一式四份。
第九十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核实有关材料、提出具体意见和规划要求,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批同意的,给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批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本细则第一百五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情形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直接审批。
第九十一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包括建设用地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用地位置、用地面积、用地红线图、用地界点坐标、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要求。
第九十二条规划设计条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附件,用以控制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并规定公建配套设施和城市景观要求。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总建筑面积、人口密度、住宅户数、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率、需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开发期限及其他要求。
城镇建设建筑工程开发用地的规划管理

城镇建设建筑工程开发用地的规划管理摘要:城镇建设建筑工程开发用地规划管理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方面,其目的是在规划的范围内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有机统一。
本文综述了城镇建设建筑工程开发用地规划管理的基本概念、原则和主要内容,重点探讨了城镇建设建筑工程开发用地规划管理的环保要求、土地指标和土地利用管理,最后提出了城镇建设建筑工程开发用地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关键词:城镇建设;建筑工程开发用地;规划管理;环保要求;土地利用管理。
一、引言城镇建设建筑工程开发用地规划管理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方面,其目的是在规划的范围内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有机统一。
城镇建设建筑工程开发用地规划管理的工作涉及许多方面,需要研究分析和探讨,以实现城市发展的良好格局。
二、城镇建设建筑工程开发用地规划管理的基本概念城镇建设建筑工程开发用地规划管理是指在城市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建设用地进行规划、管理和维护的一项工作。
其基本概念包括:(1)城镇建设:城镇建设是指在区域内通过设计、建造和改造城市的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设施,以提高城市的品质和实现城市的功能。
(2)建筑工程开发用地:建筑工程开发用地是指用于建设城市的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设施的土地。
(3)规划管理:规划管理是指通过规划、立法和管理等手段,对城市建设用地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管理,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三、城镇建设建筑工程开发用地规划管理的原则城镇建设建筑工程开发用地规划管理的工作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可持续发展原则:城镇建设建筑工程开发用地规划管理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规划与经济、环境和社会的有机结合。
(2)环保原则:城镇建设建筑工程开发用地规划管理应当遵循环保原则,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和管理,保护环境、预防污染。
(3)公平原则:城镇建设建筑工程开发用地规划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完善土地用途规划,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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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建设项目情况的说明及其他有关图纸 文件
2、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工作程序:详 见P133图9-1。
四、审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1、审核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是否完备
2、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修建性详细 规划
三、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操作要求
1、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交的资料: 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其他有关计划
文件 迁建或有选址意向的建设项目应逞送由规
划管理部门认可的测绘院绘制的原址或选 址地形图(1/500或1/1000)
原址改建需改变土地利用性质的,必须呈 送土地权属证件(复印件)
某市市区总体规划方案规定,市区东北部有 一绿化隔离地区,面积约400ha.为使该隔离地区 近期实施绿化,市政府采取鼓励政策,如在该地 区已实施绿化面积达30%之后,可以利用2%用 地开发经营不影响绿化的低层建设项目,并在开 发建设的同时将该地区全部绿化。为此乡政府依 据市政府的政策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在该用地内建设3万平方米的二层乡村式别 墅和1.0万平方米的游艺设施。经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建设总用地为7.5ha,并经 市政府批准。
第二节 用地规划管理的内容
一、建设用地选址规划管理的依据 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 城市规划要求 相关专业规划要求 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 环境景观要求 综合管理要求
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内容
控制土地利用性质(城市用地分为10大类、 46中类、73小类)
核定土地开发强度 核定容积率:建筑面积的总和/建筑基地面积 核定建筑密度:建筑物基底占地面积/建筑用
第九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教学目标:
了解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概念、城市用 地的特性、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的范围、熟 悉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的内容和建设用地规 划管理程序。
• 教学重点: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的范围、城市用地 规划管理的内容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程序。
• 教学难点: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的内容和建设用地规 划管理程序。
地面积 核定其他土地利用规划要求
确定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用地调整
第三节 用地规划管理程序
一、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的范围 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审核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的程序 1、选择建设用地 2、核定设计范围并提出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和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3、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案例评析
这是将原工业用地改变使用性质的规划选址 管理问题。按照建设用地性质变更程序,其审批 手续应按规定办理:
1.厂方申请改变用地性质。厂方应持上级主 管部门同意其改变厂址用地性质、出让厂址和搬 迁的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变用 地性质和搬迁的申请。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由于该工厂位于市中 心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审核同意的意 见报请市政府批准。然后向厂方发出建设项目选 址意见书。
第一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概念: 就是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定程
序制定的城市规划和国家、地方的法律法 规通过法律的、行政的手段,按照一定的 管理程序,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 用地进行审查,确定建设地址,核定用地 范围及土地利用规划要求,核发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
6.受让方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方持 计划部门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和地形图等有 关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如受让方为多家应分别办理。
7.受让方继续办理有关建设的各项手续。受让 方在原址如何建设,将由受让方依据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向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方案、施工图和申请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等项手续。
二、城市用地的特性 • 土地资源的稀缺性 • 土地利用功能的多样性 • 土地利用的可变性 • 土地利用的关联性 • 城市土地利用制度与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
关联性
三、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范围: 包括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范围
四、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作用 • 合理利用土地,保证城市规划实施 • 节约城市建设用地 • 实现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 • 在实施中深化城市规划
其次,如果该开发项目由乡政府组织开发公
司自行开发经营,应由开发公司办理一切手续, 如果该项目由乡开发公司与其他单位合作或联营 开发经营,则应共同办理一切手续;如果该用地 经市政府批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出让部门应特别注意在开发 建设的同时,应对该地区的整体绿化情况加强监 督。
8.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方案。城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考虑到该地区位于市中心,对 受让方的建设方案在审核过程中除依照规划设计 条件外,还将邀请一些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 意见提出修改意见。在没有了其他问题后,核发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课 堂 练习二
某中学有两个校址,一处位于城市中心区, 占地4000平方米;另一处位于中心区外围,占地 8000平方米。根据国家规范,两处均不满足中、 小学用地标准。因此,教育部门拟对两处用地进 行合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 经市政府批准,将位于城市中心区的土地出让, 开发公共设施项目,用置换来的资金在中心区外 围校址旁边征用一块用地,建设一座标准中学。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发出选址意见书的同时, 根据该地区的具体情况和有关技术要求、技术标 准,向该厂提出各个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4.受让方和厂方申请立项。厂方持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与受让方的协议,向计划 部门申请项目建议书。
5.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厂方持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市计划部门批准文件和与受让方的用地 出让协议,向土地部门办理用地出让手续,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该合同必须包含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各地块的规划设计 使用性质, 不仅是合理的,而且应该予以积极支持。因为根 据规划法的要求,市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社 会发展状况,对城市建设用地进行调整。一个中 学有两处校址,且规模都不符合标准是不合理的。 市政府应该对不合理的用地进行调整。使城市功 能更加合理。
课 堂 练习三
3、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操作要 求
1、申请范围: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范围一 致
2、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3、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作程序图
(见P135图9-2)
• 本章小结
课 堂 练习一
某市中心区北部有一工厂位于主干道安平北 路东侧,共有用地 4.5ha.由于城市建设的发展, 该厂周围多已建成居民区,沿安平北路两侧也已 成为商业、办公区,该厂成了污染扰民企业。但 因该产品有特色,销路很好,经济效益颇佳,不 能停产。按照该厂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城市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要求,拟将该厂搬迁并出让原址,所 获资金用于搬迁。出让后原址2.0ha改为商业、 办公用地,1.8ha改为公寓用地,原家属宿舍约 占地0.7ha保留。请问应该办理哪些手续,应如 何办理?
案例评析
这是将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改为建设用 地的用地性质变更问题。虽有市政府的局部调整 用地政策,并经市政府批准,但仍需办理用地性 质的变更手续。首先,应办理将集体所有土地改 变为国有土地,因为依照规定集体所有土地是不 能用来开发建设的申请。使用土地单位向计划部 门立项后,经土地部门核准,再由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