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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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1.11.12•【文号】股转系统公告〔2021〕1013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1〕1013号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的公告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和申请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工作流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全国股转公司2021年11月12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2013年4月25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2013年12月30日修订,2018年10月26日修订,2020年1月3日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指南》,2021年11月12日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和申请挂牌公司(以下合称发行人)股票定向发行工作流程,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以下简称《定向发行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适用范围发行人根据《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规则,实施以下股票发行行为,适用本指南的规定:(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3)申请其股票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的。

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规则解析

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规则解析

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规则解析新三板定向增发,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其作为新三板股权融资的主要功能,对解决新三板挂牌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瓶颈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规则及流程:新三板定向增发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定向发行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发行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

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和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规则、流程的不同:1、股东人数定向发行后累计超过200人或者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挂牌公司(以下简称“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应先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以及发行对象情况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股东人数定向发行后未超过200人挂牌公司发行后应直接向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备案。

2、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挂牌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

主办券商应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发表意见,挂牌公司在发行验资完毕后填报备案登记表,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及挂牌手续。

二、定向发行时点1、申请挂牌公司在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发行。

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同时定向发行的,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

另,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发行,并不是一个强制要求,拟挂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对资金的需求来决定是否进行股权融资,避免了股份大比例稀释的情况出现。

2、储架发行(挂牌后增发)是相对于传统发行的概念。

一般是指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的基础上,发行人一次注册,多次发行的机制。

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

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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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100题)1、在收购上市公司时,以下哪些属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2015年9月真题]A.Ⅰ、ⅣB.Ⅰ、Ⅱ、Ⅲ、ⅣC.Ⅰ、Ⅱ、ⅤD.Ⅰ、Ⅱ、Ⅲ、Ⅳ、Ⅴ【答案】 A2、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金融债券,如发行人单纯变动信用评级机构,无需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备案文件时进行书面报告以及说明原因B.以协议承销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应与承销团成员签订承销主协议C.金融债券以招标承销方式发行的,主承销商应提交尽职调查报告D.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金融债券,发行人应在本次或每期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按相关要求将有关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提交《金融债券备案登记表》【答案】 D3、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关于风险因素披露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B.Ⅰ、Ⅲ、ⅤC.Ⅱ、Ⅲ、ⅤD.Ⅰ、Ⅲ、ⅣE.Ⅱ、Ⅲ、Ⅳ、Ⅴ【答案】 B4、B公司为A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法核算,因B公司公允价值无法取得,A公司在期末编制合并报表时没有把B公司纳入并表范围,本事项对多个会计科目影响重大,注册会计师审计时审计范围没有受到限制,那么注册会计师应出具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为()。

A.保留意见B.否定意见C.带强调但无保留D.无法表示意见【答案】 B5、甲上市公司2016年的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7年4月26日。

该公司对下列发生在2017年1月1日至4月25日的事项的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是()A.Ⅰ、ⅤB.Ⅱ、Ⅲ、ⅤC.Ⅰ、Ⅲ、ⅣD.Ⅱ、Ⅲ、Ⅳ、ⅤE.Ⅰ、Ⅱ、Ⅲ、Ⅳ【答案】 A6、下列关于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义务的表述,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有()。

C15005-《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C15005-《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起草说明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的收购一般是指取得或巩固对公众公司的控制权,通常会对公众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较大影响。

为了规范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公众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

现说明如下:一、总体原则公众公司收购的交易对象形式上是公司股份,而实质上是公司控制权。

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各司其职、相互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相比,公众公司收购能对公司管理者形成外部约束,是公司外部治理的重要方式。

公众公司收购监管制度的建立,一方面是为了规范引导收购活动,提高收购质量,发挥收购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有效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不诚信的收购行为,防范和减少内幕交易的发生。

这与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原理是一致的。

并且,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的收购监管基本不对公众公司和上市公司进行严格区分。

因此,公众公司收购监管制度仍需坚持和沿用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中已经被实践证明的、成熟且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基本制度。

公众公司具有自身的特点,与上市公司相比,公众公司多以中小微企业为主,收购机会可能更多,所涉及的资产金额可能更小,收购监管制度安排应简便、灵活、高效,体现鼓励公众公司收购的精神。

公众公司具有数量多、情况差异大、监管难度较高等特点,收购监管要求不宜过多、过高或者整齐划一,应具有适应性、适当性和有效性。

此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制度安排和投资者结构也与交易所市场有所不同。

《挂牌公司权益变动与收购业务问答》

《挂牌公司权益变动与收购业务问答》

挂牌公司权益变动与收购业务问答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做市转让、竞价转让、盘后协议转让、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等不同方式买卖股票,应当如何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规定的权益变动相关义务?答: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做市或竞价两种转让方式转让股票,达到权益变动披露标准,应当履行权益变动相关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申报的股份数量超过权益变动披露标准,但超出的股份数量不足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申报转让,在该笔转让完成后履行权益变动相关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盘后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票,达到权益变动披露标准,应履行权益变动相关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转让的股份超过权益变动披露标准,但分拆转让又无法满足盘后协议转让方式对申报数量或转让金额的规定标准,可以一次性转让,在该笔转让完成后履行权益变动相关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票,拟达到或超过权益变动披露标准的,应当在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前及时履行权益变动相关义务。

权益变动披露标准是指,根据《收购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挂牌公司总股本的10%,或者达到10%后股份变动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比每达到5%的整数倍。

在计算拥有权益的股份时,投资者直接持有、间接持有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间接持有的股份是指虽未登记在投资者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权益变动相关义务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收购办法》的规定,及时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自权益变动的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后的2个转让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挂牌公司的股票。

二、收购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收购人应如何披露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答:收购人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以下简称《第5号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披露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同时应当承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收购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自测模拟预测题库(名校卷)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自测模拟预测题库(名校卷)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自测模拟预测题库(名校卷)单选题(共30题)1、下列关于公司债券发行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ⅢB.Ⅱ、Ⅲ、ⅣC.Ⅰ、Ⅲ、ⅣD.Ⅰ、Ⅱ、Ⅲ、Ⅳ【答案】 A2、关于发出存货的计量方法正确的有( )。

A.Ⅰ,Ⅱ,ⅤB.Ⅰ,Ⅱ,Ⅲ,ⅣC.Ⅱ,Ⅲ,Ⅳ,ⅤD.Ⅰ,Ⅲ,Ⅳ,Ⅴ【答案】 D3、下列关于独立财务顾问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应出具相关意见的表述,符合相关规定的有( )。

A.Ⅱ,ⅤB.Ⅰ,Ⅱ,ⅢC.Ⅰ,Ⅱ,ⅤD.Ⅰ,Ⅳ,Ⅴ【答案】 C4、某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30%,为终止上市公司地位而发出要约收购,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Ⅰ、ⅡB.Ⅲ、ⅤC.Ⅰ、Ⅳ、ⅤD.Ⅱ、Ⅲ、ⅣE.Ⅲ、Ⅳ、Ⅴ【答案】 C5、某公司只生产一种产品,单价为4元,单价的敏感系数为4。

假定其他条件不变,某公司盈亏平衡时的产品单价为()元。

A.5B.4C.3D.2E.2.5【答案】 C6、上市公司拟于2017年6月20日召开股东大会,下列关于临时提案的说法,正确的有()。

A.ⅠB.Ⅰ、ⅡC.Ⅱ、ⅣD.Ⅱ、Ⅲ、ⅣE.Ⅲ、Ⅴ【答案】 A7、北交所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进入交易所审核阶段,当出现()情形时,北交所将终止审核。

A.Ⅰ、Ⅱ、ⅣB.Ⅰ、Ⅲ、ⅤC.Ⅱ、Ⅲ、ⅣD.Ⅱ、Ⅲ、ⅤE.Ⅲ、Ⅳ、Ⅴ【答案】 B8、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Ⅰ、ⅡB.Ⅰ、Ⅲ、ⅣC.Ⅱ、Ⅲ、ⅣD.Ⅰ、Ⅱ、ⅣE.Ⅰ、Ⅱ、Ⅲ、Ⅳ【答案】 C9、下列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中,在相关资产持有期间内可以通过损益转回的有()。

A.Ⅰ、ⅡB.Ⅰ、Ⅱ、ⅤC.Ⅱ、Ⅲ、Ⅳ、ⅤD.Ⅲ、Ⅳ、ⅤE.Ⅰ、Ⅱ、Ⅳ、Ⅴ【答案】 B10、下列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B.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C.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本次发行总量的10%D.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答案】 C11、某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将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700万美元。

如何收购新三板公司控股权?

如何收购新三板公司控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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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收购新三板公司控股权?
由于目前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的监管制度衔接上还存在一些空白,因此上市公司换股收购股权分散的新三板公司时,有一些程序需要财务人格外注意。

那么,上市公司收购新三板公司控股权有哪些特别程序?
一、特别程序
(一)三板公司股票暂停转让
因上市公司收购三板公司控股权构成重大事项,对股票转让价格会产生较大影响,三板公司因当择机将其股票暂停转让(至少在上市公司就收购事项召开一董前);或者相关重组事项需要咨询有关部门的,需先暂停股票转让方可实施。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挂牌公司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暂停转让,直至按规定披露或相关情形消除后恢复转让:1.预计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公共媒体出现与公司有关传闻,可能或已经对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2.涉及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无先例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重大事项,或挂牌公司有合理理由需要申请暂停股票转让的其他事项;
3.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4.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主动申请终止挂牌;
5.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1。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基础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础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基础层挂牌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当披露。

鼓励公司结合自身特点,以简明易懂的方式披露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但披露的信息应当保持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选择性披露。

第四条公司年度报告的正文应当遵循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并说明修改原因。

第五条同时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市场对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与本准则不同,应当遵循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并应当同时公布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第七条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时应遵循以下一般要求:(一)年度报告中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通常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万元或亿元为单位。

(二)年度报告正文前可刊载宣传本公司的照片、图表或致投资者信,但不得刊登任何祝贺性、推荐性的词句、题字或照片,不得含有夸大、欺诈、误导或内容不准确、不客观的词句。

(三)年度报告中若涉及行业分类,应遵循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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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2号,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或者要约收购报告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或者要约收购报告书,依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其自身的信息承担责任;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与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的信息,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众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实不适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无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情况,必须明确注明“无此类情形”的字样。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如在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中援引财务顾问、律师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应当说明相关专业机构已书面同意上述援引。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会及其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或者要约收购报告书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并列示备查文件目录,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告知投资者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备查文件上网的,应披露网址。

第二章基本情况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如下要求披露其基本情况:(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披露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设立日期、注册资本、住所、邮编、所属行业、主要业务、组织机构代码等;(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住所(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可以不公开披露)、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最近五年内的工作单位、职务、所任职单位主要业务及注册地、以及是否与所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多人的,除应当分别按照本准则第九条披露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情况外,还应当披露:(一)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的关系,并以方框图的形式加以说明;(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一致行动人的,应当说明一致行动的目的、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时间、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内容。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之日前6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已经披露过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披露。

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收购办法》和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十二条公众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披露须履行的批准程序及相关批准程序进展情况。

第三章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计算并披露其持有、控制公众公司股份的详细名称、种类、数量、占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所持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股东持股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日期及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披露权益变动涉及的相关协议、行政划转或变更、法院裁定等文件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多人的,还应当分别披露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详细名称、种类、数量、占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的,还应当披露持有数量和比例。

第十四条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披露其做出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存在《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十六条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其丧失控股股东地位的,应当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的调查情况。

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前述情形及消除损害的情况;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披露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的安排。

第四章收购报告书第十七条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关情况,并以方框图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全面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实际控制人原则上应披露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协议或安排的其他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收购人最近2年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最近2年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收购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其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要业务的情况说明;最近2年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第十八条收购人应披露是否具备收购人资格且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作出相应的承诺。

第十九条收购报告书应当披露本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条收购人应当披露其为持有、控制公众公司股份所支付的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收购人应当披露各成员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买卖该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收购人应当披露各成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与该公众公司发生的交易。

第二十三条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收购人应当披露其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表,注明是否经审计及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其中,最近1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注明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会计师应当说明公司前2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与最近1年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做出相应的调整。

如果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不足1年或者是专为本次公众公司收购而设立的,则应当比照前述规定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

收购人是上市公司或者公众公司的,可以免于披露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表,但应当说明刊登其年度报告的网站地址及时间。

第二十四条收购人应当披露本次收购的目的、后续计划,包括未来12个月内有无对公众公司主要业务、管理层、组织结构等方面的调整、公司章程修改、资产处置或员工聘用等方面的计划。

收购人应充分披露收购完成后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和风险,并披露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是否与公众公司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收购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

第二十五条收购人应当披露所作公开承诺事项及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第二十六条收购人应当列明参与本次收购的各专业机构名称,说明各专业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以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具体情况。

第二十七条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说明和分析,并逐项发表明确意见:(一)收购人编制的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二)本次收购的目的;(三)收购人是否提供所有必备证明文件,根据核查情况,说明收购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是否具备收购的经济实力,是否具备规范运作公众公司的管理能力,是否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是否存在不良诚信记录;(四)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已经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和其他法定义务的情况;(五)收购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收购人的方式;(六)收购人的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是否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七)涉及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说明有关该证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以及该证券交易的便捷性等情况;(八)收购人是否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九)是否已对收购过渡期内保持公众公司稳定经营作出安排,该安排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十)对收购人提出的后续计划进行分析,说明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经营和持续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十一)在收购标的上是否设定其他权利,是否在收购价款之外还作出其他补偿安排;(十二)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就其未来任职安排达成某种协议或者默契;(十三)公众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存在上述情形的,是否已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财务顾问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以下声明:“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众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按照本准则及有关业务准则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对照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就公众公司收购的法律问题和事项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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