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收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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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程序是怎样的呢

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程序是怎样的呢

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程序是怎样的呢1: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已经成为企业实现战略布局、资源整合和综合实力提升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的程序进行详细介绍。

二、尽职调查阶段1.确定目标公司1.1 调研行业及市场情况1.2 分析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绩1.3 评估目标公司的价值和潜在风险2.签署保密协议2.1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2.2保护信息的安全性和私密性2.3对违约行为的处理措施3.进行尽职调查3.1审核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和业务情况3.2核查目标公司的合规性和知识产权状况3.3了解目标公司的员工情况和劳动合同4.编制尽职调查报告4.1对目标公司风险与合规状况进行评估4.2分析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和盈利能力4.3给出收购的价值和合理价格建议三、谈判协议阶段1.确定谈判策略和目标1.1明确收购的目的和战略意图1.2制定合理的价格和条件1.3确定支付方式和结构2.起草谈判协议2.1约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2.2界定交易的范围和内容2.3规定支付方式和条件3.进行谈判和讨论3.1就价格和条件进行协商3.2解决分歧和矛盾3.3达成一致并签署协议四、审批阶段1.内部审批1.1公司董事会审议1.2股东大会审议1.3监事会审议2.监管审批2.1提交相关文件和申请表2.2接受监管机构的调查和审查2.3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和许可五、支付和结算阶段1.确定支付方式和时间1.1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1.2约定支付的时间和方式2.进行支付和结算2.1支付收购款项2.2完成交割手续3.办理公司过户手续3.1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3.2办理有关财务和税务登记手续六、附件1.尽职调查报告2.谈判协议书3.审批文件和申请表4.支付凭证和交割单据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股权收购:指以股权作为收购标的的交易行为。

2.尽职调查:指在收购前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业务、风险等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

中国法下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合并与收购

中国法下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合并与收购

中国法下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合并与收购中国法下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合并与收购合并和收购是企业管理中常见的两种策略,经过合并和收购可以实现规模扩大、资源整合、风险分担等目标。

在中国,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合并与收购受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约束和监管。

本文将从中国法律的角度探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合并与收购。

1. 合并与收购的定义合并和收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资源整合、资产重组等方式,形成一个新的法律实体或者某个企业直接取得另一个企业的控制权的行为。

合并可以是平等合并,也可以是一方取得对另一方的控制权,而收购则是指一方企业直接取得另一方企业的控制权。

2. 上市公司的合并与收购上市公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公开发行股份或其他证券的公司。

上市公司之间的合并与收购比非上市公司更加复杂,受到资本市场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和约束。

2.1 上市公司合并与收购的法律依据中国上市公司的合并与收购主要受到《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股权转让、资产置换、吸收合并等方式实现合并与收购。

2.2 上市公司合并与收购的程序上市公司的合并与收购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

首先,双方公司需要签订合并或收购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交易条件。

然后,需要提交申请材料给中国证监会进行准入审核。

在审核通过后,需要向股东进行通知,并组织股东大会或者股东联席会议进行审议和决策。

最终,需要进行反垄断申报和注册登记等手续。

3. 非上市公司的合并与收购非上市公司指的是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其合并与收购在法律层面上相对较为自由,但仍然受到中国《合同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

3.1 非上市公司合并与收购的法律依据非上市公司的合并与收购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进行。

在合并与收购过程中,需要涉及股权转让、资产置换、合同转让等多个法律环节,合并与收购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各自的权益和义务。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收购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监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外主体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收购的行为。

第三条收购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条收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收购行为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收购申报与审查第五条收购人在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前,应向收购管理机构申报,提交相关资料,并缴纳申报费用。

第六条收购管理机构应当对收购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及时通知收购人,并给予整改的机会。

第七条收购管理机构应当完成审查工作后,及时向收购人出具核准文件,标明核准的收购数量、价格等具体内容。

第八条收购人应当在核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收购义务,如无法履行,应当及时向收购管理机构申请延期。

第三章收购行为的监管第九条收购人应当按照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收购行为,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收购人应当依法公告并通知被收购公司、股东、证券交易所等有关方,及时披露收购信息。

第十一条收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收购行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并公开曝光。

第四章中小股东保护第十二条收购人在进行收购行为时,应当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享有与其他股东平等的权益。

第十三条收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建立有效的救济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中小股东投诉。

第十四条收购人和被收购公司应当向中小股东提供充分、及时的信息披露,确保其能够全面了解收购行为的影响。

附件:收购申报材料清单附注:1.非上市公众公司:指未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2.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4.收购管理机构:指负责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监督的有关部门。

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程序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程序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程序是怎样的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程序的详细说明:一、介绍在这一部份,将介绍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的背景和目的。

解释为什么上市公司对此感兴趣,并提出收购的目标和预期收益。

二、尽职调查1.确定收购的目标公司介绍如何确定收购的目标公司。

包括对目标公司的市场地位、业绩、财务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

2.拟定尽职调查计划详细介绍尽职调查计划的制定过程。

包括开展财务尽职调查、法律尽职调查、商业尽职调查等环节。

3.开展财务尽职调查阐述如何进行财务尽职调查。

包括对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财务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

4.开展法律尽职调查介绍法律尽职调查的具体步骤。

包括对目标公司的合同、专利、商标等法律事项进行详细审核。

5.商业尽职调查说明商业尽职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包括对目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产品销售情况等进行全面了解。

三、交易结构和方式1.确定交易结构解释如何确定收购的交易结构,比如现金收购、股权交换等。

2.制定收购协议详细介绍收购协议的内容和要求。

包括交易价格、交付方式、收购条件等。

3.批准程序和文件阐述收购过程中的相关批准程序和文件。

包括股东大会决议、监管部门的批准等。

四、条件与限制说明收购过程中的条件和限制。

包括反垄断审查、融资条件、投资者要求等。

五、并购重组报告书阐述并购重组报告书的撰写要求和内容。

包括目标公司信息、并购动机、利益分配等。

六、交割和后续事项详细介绍交割和后续事项。

包括交割程序、资产整合、业务重组等。

七、风险管理解释在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

1、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收购目标公司财务报表附件2:合同和协议范本附件3:企业评估报告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法律名词1:反垄断审查 - 指对合并或者收购涉及的市场竞争情况进行的法律审查法律名词2:股权交换 - 指以公司股分作为支付方式,实现并购交易的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程序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程序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程序是怎样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旨在通过兼并合并等方式实现企业规模扩张、增强竞争力和进一步发展。

然而,这一过程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本文将介绍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的程序和流程。

一、尽职调查在进行收购之前,上市公司需要对目标公司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的目的是了解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法律风险以及其他与交易相关的重要信息。

通过尽职调查,上市公司可以更好地评估目标公司的价值和潜在风险,从而做出明智的决策。

二、交易谈判在完成尽职调查后,上市公司与目标公司开展交易谈判。

谈判的重点是确定双方的交易条件和具体的收购方式,包括收购价格、支付方式、交割期限等。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需要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三、签订意向书当双方就交易条件达成初步共识时,通常会签订意向书或谅解备忘录。

意向书是一份非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记录了双方的谈判结果和初步的交易条款。

虽然意向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对于后续交易的正式协议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四、编制并披露交易文件在意向书确定后,上市公司需要编制并披露交易文件,包括收购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合并协议等。

这些交易文件对于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充分考虑交易的公平性和可执行性。

同时,上市公司还需要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披露。

五、获得监管部门批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可能需要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环保、行业垄断等敏感领域的交易,监管部门会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上市公司需要按照要求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审核工作。

六、股东审批如果上市公司计划以股权方式收购非上市公司,那么股东的审批是必要的。

上市公司通常会召开股东大会,就交易事项征求股东的意见和投票表决。

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购交易可能需要股东的特别授权或者超过一定比例的股东同意。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并成为公众公司。

然而,公众公司的管理和经营面临着许多挑战,其中之一就是收购。

收购是企业扩大规模、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跨越发展阶段的重要策略之一。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收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收购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收购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收购活动。

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收购的主体1. 收购人:指有能力、有意愿进行收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被收购公司:指收购人通过收购手段取得控制权的公司。

三、收购方式收购可以分为友好收购和敌意收购两种方式。

1. 友好收购: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达成一致意见,协商进行收购。

2. 敌意收购:收购人直接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提出收购意向,未经被收购公司同意,直接获取控制权。

四、收购程序收购程序包括收购方案的制定、收购报告的编制和提交、收购公告的发布等。

1. 收购方案的制定:收购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收购方案,包括收购目标、收购价格、收购资金来源等内容。

2. 收购报告的编制和提交:收购人应编制收购报告,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

3. 收购公告的发布:收购人应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收购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收购人的信息、被收购公司的信息、收购价格等。

五、收购价格的确定收购价格的确定应公平、合理,不能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收购价格的确定应考虑公司的价值、收益能力、市场状况等因素,并依法进行评估。

六、收购人的义务1. 收购人应保证提供给被收购公司的信息完整、准确、及时。

2. 收购人在收购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

3. 收购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七、被收购公司和股东的权益保护1. 被收购公司和股东有权获得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

非上市公司并购的流程 - 脉脉

非上市公司并购的流程 - 脉脉

非上市公司并购的流程 - 眽眽非上市公司并购的流程一、引言非上市公司并购是指一家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收购另一家非上市公司的过程。

并购交易是企业发展和战略调整的重要手段之一,它可以通过整合资源、优化结构、提高竞争力等方式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非上市公司并购的流程,包括准备阶段、尽职调查、交易谈判、协议签订以及后续工作。

二、准备阶段(1)确定并购目标:企业首先需要确定自己的并购战略,并选择符合战略需求的目标公司。

(2)制定并购计划:企业需要制定详细的并购计划,包括目标公司的评估、交易结构、资金筹措等。

(3)筹备资源:企业需要确保拥有足够的资金、人力资源和法律顾问等,以支持并购交易的进行。

三、尽职调查(1)法律尽职调查:企业需要委托法律顾问对目标公司的法律问题进行全面调查,以确认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2)财务尽职调查:企业需要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详细调查,包括财务报表分析、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3)商业尽职调查:企业需要对目标公司的市场地位、竞争力、商业模式等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四、交易谈判(1)确定交易条款:双方需要就交易价格、股权结构、业务整合等关键条款进行谈判,并达成一致。

(2)签订意向书: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后,需要签订意向书,明确双方的意愿和承诺。

(3)商议交易文件:在乎向书的基础上,双方需要进一步商议交易文件,包括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等。

五、协议签订(1)法律审核:企业需要请律师对交易文件进行审核,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签署协议:经过双方确认和审核无误后,双方正式签署交易文件,并支付相应的交易款项。

(3)完成交割:交割程序包括过户股权、完成注册登记、交付交易款项等。

六、后续工作(1)业务整合:并购完成后,企业需要进行业务整合,包括人员整合、系统整合、业务流程优化等。

(2)法律事务处理:企业需要处理并购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包括合规审查、合同纠纷处理等。

(3)财务报告:并购完成后,企业需要及时编制并披露财务报告,以便投资者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

股权收购项目一般流程(非上市公司)

股权收购项目一般流程(非上市公司)

股权收购项目一般流程(非上市公司)股权收购项目一般流程(非上市公司)1. 简介股权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股权来控制该公司或获得对该公司的影响力的一种行为。

本文将介绍非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的一般流程,帮助读者了解这一过程的主要步骤和注意事项。

2. 项目准备阶段在开始股权收购项目之前,一些准备工作是必要的。

这些工作包括:2.1 目标公司的调研在开展股权收购项目之前,投资者需要对目标公司进行调研。

这包括了解目标公司的业务模式、财务状况、市场地位以及竞争对手等信息。

通过调研,投资者可以评估目标公司的价值和潜在风险。

2.2 制定投资策略根据对目标公司的调研结果,投资者需要制定投资策略。

投资策略涉及到投资金额、购买股权比例、收购时间表等方面的考虑。

2.3 约定保密协议在进行股权收购项目之前,投资者和目标公司之间通常需要签署保密协议,确保双方对于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的保密和保护。

3. 股权收购过程3.1 提出意向投资者需要向目标公司提出股权收购意向,并明确收购的股权比例和收购的条件。

这一步骤通常通过书面形式进行,例如发出股权收购意向函。

3.2 进行尽职调查一旦目标公司接受了收购意向,投资者将进入尽职调查阶段。

尽职调查旨在深入了解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法律合规性、经营风险等。

投资者可以委托专业的法律和财务团队参与调查工作,确保获得准确的信息。

3.3 确定收购合同在尽职调查结束后,投资者将与目标公司商议并制定收购合同。

收购合同包括了解决价格、支付方式、股权过户和其他关键条款等方面的内容。

3.4 股权过户和支付款项一旦收购合同达成一致,投资者和目标公司将进行股权过户手续。

这包括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准备必要的文件和证明,并支付约定的款项。

3.5 完成收购一切准备就绪后,投资者正式完成股权收购。

此时,目标公司的股权转移至投资者名下,投资者获得了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4. 后续工作4.1 公司整合完成股权收购后,投资者需要进行公司整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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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公众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臵,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其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外商投资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第五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公众公司控制权。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六条进行公众公司收购,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

任何人不得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提交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

第八条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臵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第九条收购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公众公司收购的,应当聘请具有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但通过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因继承取得股份、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取得公众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司法判决导致收购人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情形除外。

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独立性,对收购人进行辅导,帮助收购人全面评估被收购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对收购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对收购人披露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对收购事项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收购人公告被收购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持续督导收购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

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第十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和其他法定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指定网站)依法披露信息;在其他媒体上进行披露的,披露内容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知悉相关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从事证券市场操纵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转让出现异常的,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向当事人进行查询,当事人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公众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制定业务规则,为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提供服务,对相关证券转让活动进行实时监控,监督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制定业务规则,为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所涉及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等事宜提供服务。

第二章权益披露第十二条投资者在公众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一)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做市方式、竞价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二)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披露。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第十四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导致其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投资者虽不是公众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等方式进行收购导致其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因公众公司向其他投资者发行股份、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出现本章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履行披露义务。

公众公司应当自完成增加股本、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2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进行披露。

第三章控制权变动披露第十六条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转让、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安排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导致其成为或拟成为公众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连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

收购公众公司股份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中进行明确说明,并持续披露批准程序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以协议方式进行公众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公众公司收购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公众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收购公司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在过渡期内,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提出拟处臵公司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议案,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按照本办法进行公众公司收购后,收购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

第十九条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做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对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对未能履行承诺的收购人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公众公司股份的,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

被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前述情形及时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章要约收购第二十一条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公众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

第二十二条收购人自愿以要约方式收购公众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第二十三条公众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在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并明确全面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以及相应制度安排。

收购人根据被收购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日前6个月内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第二十四条以要约方式进行公众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第二十五条以要约方式收购公众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并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连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

要约收购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进行明确说明,并持续披露批准程序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公众公司的价款。

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说明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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