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中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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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

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

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引言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是指中国上市公司采取合法措施,抵御或阻止外部投资者或其他公司对其展开的收购行为。

反收购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上市公司的利益和股东权益,同时也增加了市场的不确定性。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制来规范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

1. 上市公司法规定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上市公司法的基本法律规定,其中包含了对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的一些规定。

根据该法,上市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公司的利益和股东权益,以及保障公司的稳定运营。

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各种合法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关联资本构建、股票回购、增加登记制限、引入方案对抗等方式,来反击或阻止收购者。

同时,上市公司管理层还需向股东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确保股东充分了解公司情况。

2. 《公司法》规定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也做出了一定的规定。

根据该法,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应当保护公司的利益和股东权益。

一旦收到收购报价或者发现有可能发生收购的情况,董事会有义务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股东大会可以根据董事会的建议,决定采取何种反收购措施,例如增发股份、设立特别决议等。

此外,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还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其他反收购的具体规定。

3. 反垄断法规定另外,中国的《反垄断法》也对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做出了一些规定。

根据该法,上市公司反收购应当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合并事项,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如果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涉及到潜在的垄断行为或者垄断市场,相关监管机构有权对反收购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因此,上市公司在进行反收购时需仔细考虑是否涉及反垄断法规定,避免触犯法律。

4. 证券市场规则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还需符合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市场机构的规则。

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

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

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一、我国的立法现状(一)法律规制1、《证券法》第101条第2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1)第8条:“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2)第33条:“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二)解读1、抽象标准:突出了目标公司管理层的一般性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明确不得为包含敌意收购在内的收购行为“设置不适当的障碍”2、具体规则:明确了对目标公司管理层采取反收购措施进行限制的范围,对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之外的行为,没有明文加以禁止,同时允许了目标公司管理层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反收购行动的议案。

3、时间限制:限制反收购措施的具体规定局限于针对“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的时段,从而对目标公司可能在事前采取的反收购安排缺乏约束力。

(三)评价1、价值取向:收购方与目标公司管理层之间的战争,法律保护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2、检验方法:由于(1)我国明确禁止的反收购措施很少,(2)未像英国那样把反收购措施的决定权赋予股东大会,(3)也未像美国那样确立了成熟的董事信义义务和商业判断规则标准。

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检验法律反收购措施合法性主要是通过判断其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与价值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与价值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与价值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面临着各种潜在的收购威胁。

为了保护公司的独立性、战略方向和股东利益,上市公司可能会采取一系列反收购措施。

然而,这些措施的合法性以及它们所带来的价值一直是学术界、商界和法律界关注和争论的焦点。

一、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常见类型(一)“毒丸计划”“毒丸计划”是一种常见的反收购策略。

公司通过发行新的证券,使得收购方在收购一定比例的股份后,触发这些新证券的发行,从而大大稀释收购方的股权,增加收购成本。

(二)“金色降落伞”当公司被收购且高管被迫离职时,高管可以获得巨额的补偿,这可能会让收购方在收购决策上有所顾虑。

(三)“白衣骑士”公司寻找友好的第三方来参与收购竞争,或者直接与第三方达成协议,由第三方收购公司,以抵御不友好的收购方。

(四)“焦土政策”公司通过出售核心资产、大量举债等方式,降低公司对收购方的吸引力。

二、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分析(一)法律框架的约束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于反收购措施有着不同的规定。

在一些地区,法律明确规定了某些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和限制条件;而在另一些地区,法律可能较为模糊,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司法判例来判断。

(二)股东利益的平衡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往往需要考虑是否真正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

如果措施只是为了保护管理层的私利,而损害了股东的利益,那么可能会被认为是不合法的。

(三)信息披露的要求上市公司在采取反收购措施时,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股东披露相关信息,让股东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三、反收购措施的价值探讨(一)保护公司的长期战略和独立性有些公司拥有独特的长期发展战略,而不友好的收购可能会打乱这些战略。

反收购措施可以为公司争取时间和空间,继续按照既定的战略发展。

(二)维护公司的企业文化和价值观公司的文化和价值观是其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

收购可能导致企业文化的冲突和破坏,反收购措施有助于保持公司文化的延续。

(三)保障员工的利益收购可能导致大规模的裁员和人事变动,影响员工的稳定和职业发展。

浅谈上市公司的反收购

浅谈上市公司的反收购
夺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会 不 可 避 免 地 涉及 到 目标 公 司 管 理
目标公 司享有反收购权 有利于公 司长期 计划的制定 和 实施 。3 目标公 司享有反 收购权 有利 于保护 利益相 、
关者 。 4 、目标公 司享 有反收购 权有利 于挫败恶意收 购。 5 、目标 公 司享有 反收购权 是维护公共 利益 的需
赋 予董 事会一 定的限制性权利 ,同时规 定董事会 注意义务 。
关 键 词 :反 收 购 ;敌 意收 购 ;利 益 冲 突 。
一、ຫໍສະໝຸດ 上 市 公 司 反 收 购 概 述
购 权 有 利 于 保 护 股 东 ,特 别 是 中小 股 东 的 利 益 。 2 、
上市公 司反 收购是指 目标 公司的管理层 为 了维护 其原有 权益而采取各种 措施 ,以维 持其对公 司控制权 的一种行为 。 收 购 与反 收购 的实质 是 对 目标 公 司控 制 权 的争
参 考 文献 :
尽 管 我 国 目标 公 司反 收购 立 法 体 系包 括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规 章 和 自律 性 文 件 ,在 立 法 数 量 和 法 律
效力层次上非常丰富 ,但是 由于法律 、行政法规 的规 定过于原则 ,在实践过程 中往往操作性不强 ,对 目标 公司进 行反 收购的规 范作用不 大 ,因而往往是部 门规 章和 自律性文件发挥更大 的作用 ,这就造成 了我 国调 整 目标公 司反 收购 的法律规范效力层次较低 ,影 响其
5 4条; 《 、1 8 证券 法 》第 四章 ,专门用来规范上市公 司 收购的 ,但是对 于 目标 公 司反 收购却没有予 以直接
的规定, 证券法 》中与反收购相关并且可 以被 目标公 《 司用作反 收购武器 的条款主要是信 息披露制度 ; 《 反 垄 断法 》中并未直 接对 目标公 司反收购进行规定 ,但 是其禁 止的垄断行 为之一——经 营者集 中,却起 到了 限制 收购人收购 的作用 ;新 《 理办法 》肯定 了 目标 管 公 司享有反收购权 ,可 以采取反 收购策略并采用 了英 国的立法模式 ,由股东大会批 准是否反收购及具 体策

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法制理论分析

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法制理论分析
建。 【 参 考文 献 】 [ 1 ] 张舫 . 公 司收 购法律 制度研 究 [ M] . 法律 出版 社 , 1 9 9 8 [ 2 ] 陈晓峰. 企业 并购 重组 法律风 险防 范 [ M] . 中国检 察 出版社 , 2 O O 7 [ 3 ] 肖金泉 . 企业 并购 的法律 风险控 制 [ M] . 中国 民主 法制 出版社 , 2 O O 7 [ 4 ] 贾林 青 , 昌孝润 . 中国企业 兼并与破 产 的 法律 规 制研 究 [ M] . 知 识产
不 同反应 , 即同意和不 同意 。若 目标企业 同意被并购重组 , 则称 为 善 意并购重组 , 这时 , 反并购 就不存 在 ; 但 如果 目标企 业反 对被 并 购 重组 , 而并购重 组方 不顾 目标 方 的 意愿 , 执 意完 成 收购 重组企 图, 那 么这 种并购重组被 称为恶 意并 购重组 或故 意并购 重组 。而
生变革式 的影 响, 甚至影响上市公司 的法律 地位 ( 如退 市 ) 和经济 地位 ( 如成 为子公 司或者 被纳入公 司集 团 ) 。而且 , 有 些收购 行为
以发展 的生命力所 在 , 而竞争 的客 观结果 就是有 胜有 败。参与 市 场经济活动 的各个企 业之间兴衰存亡 , 生死交替 , 最为生动 的表现
该公司所有股票 持有人 发 出 收购 要 约。 因而 又被称 之 为 企业 并 购, 其 收购方式 即是通过股权 交易市场 , 收购的结果则是实现 对卖 方 的控股 。优胜劣 汰是市场 经济 的基本 法则 , 竞争是 市场 经济 得
( 二) 资本 市场 中反收购措施 的法制 意义
资本市场 收购源于上 市公 司股票 的流通性 , 但上市 公 司股权 结构 的状况 、 投资者的构成及投资 目的 、 管理者 的态度 以及公司收 购立法关于收购 的规则设置等实 际上影 响着上 市公 司股 票流通 的 程度 。而要约收购其法律效果却远远超过单纯 的股票交易 以及上 市公 司股东 的变动 , 要 约收购将 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 经 营管理产

上市公司敌意收购法律规制

上市公司敌意收购法律规制

上市公司敌意收购法律规制作者:李沁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19年第05期【摘要】宝万之争是中国上市公司收购发展历程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之一。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收购行为越发活跃。

本文通过分析上市公司敌意收购行为的法律性质,并详细阐述宝万之争的始末,针对目前资本市场上市公司敌意收购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从公司内部机制治理和监管机构监督管理两个各方面对敌意收购行为进行规制,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

【关键词】宝万之争上市公司敌意收购反收购一、上市公司敌意收购与反收購基本理论(一)敌意收购与反收购基本概念1.上市公司收购与敌意收购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使用现金、股票或债券等方式依法取得上市公司依法发行的可流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以实现对该上市公司的控股或合并的行为。

收购行为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上市公司收购行为需要依照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重大变革,企业在追逐资本的征程中,往往会选择斥巨资收购其他上市公司,以求优化目标资本结构,促进产业整合,更好地帮助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实现规模经济协同效应。

但是与此同时,收购行为对于目标公司和收购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包括各方股东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都会产生重大影响,依据收购方与被收购公司管理层就相关收购事宜是否进行事前谈判或者磋商结果是否一致,可将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分为善意收购和敌意收购。

敌意收购,又称恶意收购或非合意收购,是指收购方与目标公司管理层无磋商或磋商不成,在目标公司管理层不明确收购方收购意图或反对收购方收购行为的情况下,并购方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溢价发出股权收购要约或直接在二级市场持续买入股票,强行转移目标公司控制权的并购行为。

敌意收购主要发生在企业的价值被低估、股权结构分散、信息不对称的企业,是一种会使目标公司以低于实际价值的市场价格成交的短期投资行为。

论上市公司反敌意收购行为的法律规制_曾祥生

论上市公司反敌意收购行为的法律规制_曾祥生
第6 7卷 第3期 2 0 1 4年5月 V o l . 6 7. N o . 3 M a 2 0 1 4. 0 2 3~0 2 8 y

论上市公司反敌意收购行为的法律规制
曾祥生 方 昀
摘 要 :上市公司的收购与反 收 购 是 一 体 两 面 的 事 物 。 反 收 购 措 施 的 产 生 、 发展与敌意 收购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 从法律价值 看 , 收购制度更倾向于保护的法律价值是兼顾效 率与公平 , 以效率为主 ; 反收购制度更倾 向 于 保 护 的 法 律 价 值 是 兼 顾 公 平 与 效 率 , 以公平 为主 。 从法律主体看 , 收购制度更倾向于 保 护 收 购 方 ; 反 收 购 更 倾 向 于 保 护 被 收 购 方, 具 、 体而言 , 反收购更倾向于保护目标公司及其股东 ( 特别是中小股东 ) 利益相关者利益和社 保护合理的收购防御行为 , 有利于克 会公共利益 。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反敌意收购制度 , 服敌意收购的负面效应 , 保护市场公平 。 关键词 :上市公司 ;敌意收购 ;防御 ;法律规制 敌意收购的防御措施 , 主 要 是 由 目 标 公 司 的 股 东 会、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决定和实施 的, 因此 , 对其进行法律规制 , 主要围绕 着 对 目 标 公 司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以 及 管 理 层 的 规 制。 、 《 , 、 《 , 从《 公司法 》 证券法 》 到《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 这些关 于规范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和自律性法 律 文 件 , 对上市公司反收购问题都没有进行明确 具体的 规 定 , 收购办法》 始开始对上市公司收购防御问题进行相关规 2 0 0 6年修订后的《 定, 包括对目标公司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反收购的相关规定 、 目标公司董事 、 监事与管理 层的受信义务与中立义务 、 目标公司董事会的注意义务 、 目标公司董事会关于资产处分的 禁止性的忠实义务以及相关方的行政责任等均进行了的规定 。 我国 《 收购办法 》 的制定 , 吸收和借 鉴 了 国 外 先 进 立 法 成 果 和 判 例 经 验 。 关 于 反 收 购 措施的合法性审查标准 , 在我国 《 收购办法 》 中可以找到原则性的依据 。 例如 , 要求公司章 程中的公司控制权安排遵守 “ 合法 ” 的规定 , 可以引申为在审查“ 驱 鲨 剂 条 款” 时的合法性 标准 ; 关于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障碍的规定 , 可以引申为审 、 “ 查“ 股份回购 ” 交叉持股 ” 等措施的合法 性 标 准 ; 关 于 被 收 购 公 司 董 事、 监事和管理层公 “ 、 “ 平对待所有收购者的规定 , 可以作为审查 “ 定向增发股份 ” 白衣骑士 ” 锁定交易 ” 等措施 的合法性标准 ; 关于被收购公司董事 、 监 事 和 管 理 层 的 忠 实 义 务 和 勤 勉 义 务 的 规 定, 可以 、 “ 引申为审查 “ 焦土战术 ” 出售皇冠明珠 ” 等措施的合法性标准 。 但是 , 这些由抽象的一般 规定引申出来的审查标准难免具有模糊性 , 难以成为具体行政机关的审查依据 , 也难以为 需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判 别 标 准, 提高法律实施的可 司法机关提供 充 分 的 裁 判 依 据 。 因 此 , 操作性 。

反收购的法律手段案例(3篇)

反收购的法律手段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2015年,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作为一家具有悠久历史和深厚底蕴的金融巨头,遭遇了来自宝能系(以下简称“宝能”)的恶意收购。

宝能通过其旗下多家公司,合计持有平安约20%的股份,意图通过收购成为平安的实际控制人。

面对宝能的强势进攻,平安果断采取了一系列反收购的法律手段,成功化解了这场危机。

二、反收购的法律手段1. 临时股东大会面对宝能的恶意收购,平安迅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并表决了一系列反收购措施。

首先,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暂停宝能旗下公司持有的平安股份的表决权,以削弱宝能对平安董事会的影响力。

其次,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增加平安董事会成员,增加内部人持股比例,增强内部人对公司的控制力。

2. 吸收合并为抵御宝能的收购,平安采取了一种较为激进的措施——吸收合并。

平安宣布,将旗下多家子公司与宝能旗下公司进行吸收合并,使宝能旗下公司失去在平安的股权。

此举有效地降低了宝能对平安的控制力,为平安赢得了宝贵的时间。

3. 股权激励计划为稳定内部人持股,平安推出了股权激励计划。

该计划针对公司核心员工,授予他们一定比例的股权,使他们与公司利益紧密相连。

此举提高了内部人对公司的忠诚度,降低了他们因外部收购而离职的可能性。

4. 举牌信息披露义务针对宝能通过举牌方式快速增持股份的行为,平安要求宝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宝能增持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需向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通过强化信息披露义务,平安使宝能的收购行为更加透明,便于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对其进行监督。

5. 诉讼维权在反收购过程中,平安对宝能采取了一系列诉讼维权措施。

首先,平安向监管部门举报宝能的违规行为,要求监管部门对宝能进行调查。

其次,平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宝能停止违规行为。

通过诉讼维权,平安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三、案例启示1. 反收购法律手段的多样性在反收购过程中,企业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包括临时股东大会、吸收合并、股权激励计划、举牌信息披露义务和诉讼维权等,以达到有效抵御恶意收购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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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中的法律规制廖秀健副教授 , 官松关键词: 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规制内容提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收购变得越来越活跃,与之相对的,就是目标公司的反收购。

目标公司管理层为维持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往往会采取反收购行为防止或挫败收购。

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目标公司内部权力结构的重新配置和各方利益的冲突与再分配,由此引出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仅就目标公司反收购措施规制的法律问题做一探讨,为我国的立法提出相关的建议。

一、关于目标公司反收购措施的争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2条对上市公司收购加以定义:“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反收购,指目标公司管理层为了防止公司控制权转移而采取的旨在预防或挫败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收购者收购本公司的行为。

可见,反收购的主体是目标公司,反收购的核心在于防止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反收购”作为目标公司反击敌意收购的措施是否合理,关系到我国建立“反收购”立法之价值评判。

对于反收购行为的评价,法学理论界曾有过激烈讨论。

这些内容综合起来大致包含两种观点:一种是全面否定,另一种是部分肯定。

其中持全面否定态度的学者认为,反收购只不过是目标公司管理层出于保护自己私利与收购者进行的较量,其过程与结果完全不顾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表现在管理层在实施反收购措施挫败收购者的同时,无形中剥夺了目标公司董事们获得股票溢价收益的权利,其有违董事忠实义务。

再者,在当今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大背景下,大量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一股独大”的情形普遍存在,更何况大量的国有股在我国尚不能充分流通,这些原因就导致了对这些占我国经济主体地位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进行所谓“收购”几乎不可想象。

在这种前提下讨论“反收购”制度的建立恐为时过早 [1]。

部分肯定说的支持者对反收购措施持部分肯定态度。

该说认为,对目标公司经营者以维护自己为目的而实施的反收购行为应加以禁止。

但如果反收购措施作为一种提高或保护目标公司股东利益的方法则应允许。

因为目标公司的反收购措施可以使经营者充当股东的代理人并具有与收购者讨价还价的能力。

如果没有这些反收购措施,经营者同样缺乏讨价还价的能力,收购者可以直接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而对经营者的讨价还价不予理睬。

实践表明,一些反收购措施可使目标公司的股东免于收购者的掠夺并获得更高的溢价,同时促使目标公司的财产流向效率更高的收购者[2]。

笔者认为,部分肯定说较为合理。

但是,这个问题也不能一概而论,我们既要肯定反收购措施在恶意收购中作为保护股东利益手段的积极意义,又要承认反收购措施阻碍外部监督作用发挥的负面影响。

而法律所调整的难点是如何在目标公司管理层与股东这间建立一种适当的权力分配机制,既要鼓励公司经营者充分利用其专业知识及技能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并且监督其尽到对股东的信托义务,又要维护股东就是否出售其股份作出最后决定的权利。

[3]二、常见的反收购策略目标公司进行反收购的技术策略有很多种,根据企业反收购行为的强烈程度及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防御型反收购、对抗性反收购、进攻型反收购等类 [4]。

(一)防御型反收购。

这种反收购方式主要以防御为主,通过设置种种障碍来阻止收购公司的进攻,但不能完全消除被收购的危险。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⒈“黄金降落伞”。

目标公司为防止被暗中收购,可事先与金融机构合作,在订立贷款合同时,约定公司若被收购,贷款立即偿还。

或在雇佣合约中规定,控制权转移时即为雇佣终止,公司必须付给职员巨额补偿金等,迫使收购者欲收不能,欲罢不忍。

这种方法被称为“黄金降落伞”。

⒉“分期分级董事会”技术。

这种方式事先规定公司每年只能变换少部分董事。

这样,收购者对此类目标公司的收购还要冒风险,即使收购者持有目标公司一半以上的股权,却仍然无法控制企业。

对此种局面,收购者一时难以改变。

因此,这一技术得到广泛应用,在标准普尔500家公司中,有一半公司采取了这种防卫措施。

例如,一个由9人组成的董事会可以分成三组,每年只有三名成员当选,任期三年。

这样一来新的大股东(袭击者)在理论上就要至少等两届年会才能取得董事会的控制权。

[5]⒊双重资本结构。

其主要内容是将公司股票按所享受的投票权分为两个等级。

通常,低等股票只能享有一股一权,而高等股票却享有一股十权,高等股票能够转换成低等股票。

同时按规定,高等股票只派发较低股息,市场流动性差,这就会促使普通股东将其手中的高等股票转换成低等股票,当这部分高等股票集中到公司管理层手中时,公司的投票权发生了转移,即使出价方收购了流通在外的所有普通股,也无法控制董事会。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⒋“毒丸”防御。

第一片毒丸是美国最出名的反恶意收购律师事务所沃奇泰尔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马丁·利浦顿发明的。

第一片毒丸无非是想提高恶意收购的成本,使对方知难而退。

目标公司的老股东手中拥有一些特殊证券,如果袭击者想以大量收购公司股份的办法达到兼并的目的,那么袭击者以外的任何人手中的特殊证券都立即转化为公司的股票,从而使袭击者的股份明显降低。

该毒片又被成为“空白支票优先股”,作为股利发给股东。

当发行者被兼并后,这些优先股会将以1:40的比例转换为兼并方的股票,从而能极大地冲淡兼并者的所有权比例。

这种方案又叫翻反(flipover)计划。

在随后的几年里,利浦顿又对这种战略进行了一些改进,并得到了美国审判并购案的最著名的法院特拉华法院的认可,从此之后,利浦顿和他的毒片成了众人的追逐对象。

[6](二)对抗型反收购。

当收购方已发出公告进行公开收购时,目标公司可针锋相对地采取以下收购技术:⒈“MBO”(ManagementBuy-Out)。

绿色邮件(Greenmail),是指目标公司通过私下协商从特定股东手里溢价购回其大量股份。

当目标公司得知即将被收购的消息时,其管理层可立即与外界金融机构合作,大举借债,然后向公司股东发出股票回购通知,同收购方展开竞争。

通过这种回购竞争,有可能迫使收购者停止收购,或者在升水的诱惑下将已收购的股票转卖给管理层获利了结。

溢价回购的目的是消除恶意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并购者的敌意接管威胁。

绿色邮件曾经是恶意袭击者的主要动力,他们可以用这种方法迅速获利。

有人认为,恶意并购者利用袭击者的公司表决权给予其自身过分的奖励和津贴,通过绿色邮件使其股份获得显著高于市价的溢价,或以某些非特定形式“抢掠”公司财富。

因此,许多公司都制订了反绿色邮件条款。

它们通常修改公司章程,限制公司以溢价回收股票的能力;有的条款还规定,如果一个股东持有的股份超过特定比例,公司回购他的股票必须经股东表决通过。

对绿色邮件的反对导致对其使用进行限制。

美国国会修改了《国家税收法》中的第5881条款后,对绿色邮件支付的接受者征收50%的交易税。

从此以后,绿色邮件的使用就大受限制同时也大为减少了。

MBO是杠杆收购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绿色邮件”。

[7]⒉邀请“白衣骑士”。

收购者的收购行动开始后,与目标公司有良好关系的公司(即所谓的“白衣骑士”)在目标公司的邀请下,以“第三者”的身分出现,以较高的价格对付此项收购要约。

这样导致目标公司股价上升,加大了收购难度,使收购者自动打消收购念头。

⒊收购与剥夺。

目标公司在面临收购危险时,也可采取调整公司资产结构的办法来抵制收购,如购进一项可以引起反托拉斯或其它法律诉讼的财产,或者卖出一项出价方想得到的资产。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三)进攻型反收购。

目标公司面对气势逼人的收购者,也可采取对其主动进攻的策略来抵制收购。

⒈帕克曼战略。

在可采取的积极防御战略中,最咄咄逼人而又行之有效的方法是“帕克曼”战略,该方法类似于我国兵法中的“围魏救赵”,往往能起到出奇制胜的效果。

这种方法就是针锋相对,以牙还牙,及时对进攻者发动反攻,提出标购还盘,以此来打退对方的进攻。

当然,这种方法要求目标公司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作后盾。

⒉提起诉讼。

目标公司也可主动出击,利用反托拉斯法等对收购者提起诉讼,对其“反咬一口”。

采用诉讼方式至少可起到两方面的作用:⑴可使收购者迫于法律的威严,主动停止收购。

⑵起诉也可以迫使收购者抬高出价,以希望目标公司撤回起诉,从而减少诉讼费。

三、外国关于目标公司反收购措施的立法模式对目标公司反收购的规制首先面临的立法问题是反收购决定权归属的选择,从当前世界各国看,主要有英国和美国两种模式,而且欧盟的立法规定与英国的立法模式相似。

[8](一)美国的立法模式。

⒈州的反收购立法。

美国不存在联邦统一的公司法,对反收购措施的调整主要是由各州的公司法来承担。

第一代立法,主要表现为对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收购的严格限制。

第二代立法的反收购条款主要有:⑴禁止合并条款:禁止收购公司在收购之后的特定期内,将目标公司并入收购公司。

目的是防止收购人利用目标公司财产作为杠杆收购的担保。

⑵限制投票权:规定当收购者拥有的股份超过一定界限时,除非得到其他股东在特别大会上的投票同意,新购买的股份将不享有投票权。

⑶特别估价权:当某人获得目标公司的股份超过一定界限时,其余股东有按一定价格向其出售股份的权利,出售股份的价格通过合理估价产生。

⑷选民条款:要求董事在考虑是否采取反收购措施时,除考虑股东利益外,还要考虑公司雇员、债权人、顾客及地方社区的利益。

这就实际上赋予董事广泛的反收购权力。

美国已有31个州制定了含有选民条款的法律。

以上规定为董事反收购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但是这种空间仍受到判例法信托义务和经营判断准则的一定限制。

⒉公司董事信托义务及经营判断准则。

董事的信托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注意义务是指一个一般的谨慎之人在相同的情况下对他们自己的生意所能尽到的勤勉、注意和熟练程度。

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行事,不得进行导致其获得不适当的个人利益的活动。

如果董事在采取反收购措施时没尽到注意义务,或是为自己利益阻挠收购而违反忠实义务时,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营判断准则的经典定义是美国法学研究所《公司治理原则》第4.01(c)的规定:作出经营判断的董事或高级职员,在符合下列条件时,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就被认为是诚实地履行了本条所规定的义务:⑴他与该经营判断无利害关系;⑵他有正当理由相信他掌握的与上述经营判断的信息在当时的情形下是妥当的;⑶他有理由相信该经营判断是和公司的最佳利益相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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