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理念、原则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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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

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

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引言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是指中国上市公司采取合法措施,抵御或阻止外部投资者或其他公司对其展开的收购行为。

反收购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上市公司的利益和股东权益,同时也增加了市场的不确定性。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制来规范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

1. 上市公司法规定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上市公司法的基本法律规定,其中包含了对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的一些规定。

根据该法,上市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公司的利益和股东权益,以及保障公司的稳定运营。

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各种合法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关联资本构建、股票回购、增加登记制限、引入方案对抗等方式,来反击或阻止收购者。

同时,上市公司管理层还需向股东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确保股东充分了解公司情况。

2. 《公司法》规定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也做出了一定的规定。

根据该法,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应当保护公司的利益和股东权益。

一旦收到收购报价或者发现有可能发生收购的情况,董事会有义务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股东大会可以根据董事会的建议,决定采取何种反收购措施,例如增发股份、设立特别决议等。

此外,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还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其他反收购的具体规定。

3. 反垄断法规定另外,中国的《反垄断法》也对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做出了一些规定。

根据该法,上市公司反收购应当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合并事项,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如果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涉及到潜在的垄断行为或者垄断市场,相关监管机构有权对反收购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因此,上市公司在进行反收购时需仔细考虑是否涉及反垄断法规定,避免触犯法律。

4. 证券市场规则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反收购行为还需符合相关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市场机构的规则。

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

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

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一、我国的立法现状(一)法律规制1、《证券法》第101条第2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1)第8条:“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2)第33条:“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二)解读1、抽象标准:突出了目标公司管理层的一般性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明确不得为包含敌意收购在内的收购行为“设置不适当的障碍”2、具体规则:明确了对目标公司管理层采取反收购措施进行限制的范围,对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之外的行为,没有明文加以禁止,同时允许了目标公司管理层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反收购行动的议案。

3、时间限制:限制反收购措施的具体规定局限于针对“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的时段,从而对目标公司可能在事前采取的反收购安排缺乏约束力。

(三)评价1、价值取向:收购方与目标公司管理层之间的战争,法律保护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2、检验方法:由于(1)我国明确禁止的反收购措施很少,(2)未像英国那样把反收购措施的决定权赋予股东大会,(3)也未像美国那样确立了成熟的董事信义义务和商业判断规则标准。

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检验法律反收购措施合法性主要是通过判断其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与价值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与价值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与价值在当今的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面临着各种潜在的收购威胁。

为了保护公司的独立性、战略方向和股东利益,上市公司可能会采取一系列反收购措施。

然而,这些措施的合法性以及它们所带来的价值一直是学术界、商界和法律界关注和争论的焦点。

一、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常见类型(一)“毒丸计划”“毒丸计划”是一种常见的反收购策略。

公司通过发行新的证券,使得收购方在收购一定比例的股份后,触发这些新证券的发行,从而大大稀释收购方的股权,增加收购成本。

(二)“金色降落伞”当公司被收购且高管被迫离职时,高管可以获得巨额的补偿,这可能会让收购方在收购决策上有所顾虑。

(三)“白衣骑士”公司寻找友好的第三方来参与收购竞争,或者直接与第三方达成协议,由第三方收购公司,以抵御不友好的收购方。

(四)“焦土政策”公司通过出售核心资产、大量举债等方式,降低公司对收购方的吸引力。

二、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分析(一)法律框架的约束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于反收购措施有着不同的规定。

在一些地区,法律明确规定了某些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和限制条件;而在另一些地区,法律可能较为模糊,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司法判例来判断。

(二)股东利益的平衡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往往需要考虑是否真正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

如果措施只是为了保护管理层的私利,而损害了股东的利益,那么可能会被认为是不合法的。

(三)信息披露的要求上市公司在采取反收购措施时,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股东披露相关信息,让股东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三、反收购措施的价值探讨(一)保护公司的长期战略和独立性有些公司拥有独特的长期发展战略,而不友好的收购可能会打乱这些战略。

反收购措施可以为公司争取时间和空间,继续按照既定的战略发展。

(二)维护公司的企业文化和价值观公司的文化和价值观是其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

收购可能导致企业文化的冲突和破坏,反收购措施有助于保持公司文化的延续。

(三)保障员工的利益收购可能导致大规模的裁员和人事变动,影响员工的稳定和职业发展。

万科管理层的反收购手段以及可行性分析

万科管理层的反收购手段以及可行性分析

万科管理层的反收购手段以及可行性分析
一、背景
万科是中国最大的房地产开发商,由万科集团控股,2024年,万科
公司A股和港股上市,2024年房地产市场升温,万科受到其他公司的收
购报价而走上反收购的道路。

二、反收购的目的
1、保护股东利益:反收购的最基本目的就是保护股东的利益,让投
资者对公司的未来充满信心,以确保他们的股票价格和投资回报率的稳定。

2、防止外头入侵:反收购也可以阻止外部投资者对公司的侵害,他
们可能已经控制公司的股票,或者可能会获取更多的股票,从而控制公司
的经营政策,影响公司的运行。

三、反收购的方式
1、支付现金报价:发行新股抵押债券或偿还债务以支付现金报价,
从而资助资金,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财务状况,存款和减轻负债负担。

2、以股票收购:股份收购方式是使用股票代替现金进行收购,由发
行公司发行股票作为收购价款,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将原有股份换取发行公
司的股份,从而获得控制权。

3、购回股票:股票回购方式是公司以现金支付的方式从市场购回公
司股票,回购的股票将被销毁,从而减少公司总股本,使公司股票的价格
上涨,保护股东利益。

浅谈上市公司的反收购

浅谈上市公司的反收购
夺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会 不 可 避 免 地 涉及 到 目标 公 司 管 理
目标公 司享有反收购权 有利于公 司长期 计划的制定 和 实施 。3 目标公 司享有反 收购权 有利 于保护 利益相 、
关者 。 4 、目标公 司享 有反收购 权有利 于挫败恶意收 购。 5 、目标 公 司享有 反收购权 是维护公共 利益 的需
赋 予董 事会一 定的限制性权利 ,同时规 定董事会 注意义务 。
关 键 词 :反 收 购 ;敌 意收 购 ;利 益 冲 突 。
一、ຫໍສະໝຸດ 上 市 公 司 反 收 购 概 述
购 权 有 利 于 保 护 股 东 ,特 别 是 中小 股 东 的 利 益 。 2 、
上市公 司反 收购是指 目标 公司的管理层 为 了维护 其原有 权益而采取各种 措施 ,以维 持其对公 司控制权 的一种行为 。 收 购 与反 收购 的实质 是 对 目标 公 司控 制 权 的争
参 考 文献 :
尽 管 我 国 目标 公 司反 收购 立 法 体 系包 括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规 章 和 自律 性 文 件 ,在 立 法 数 量 和 法 律
效力层次上非常丰富 ,但是 由于法律 、行政法规 的规 定过于原则 ,在实践过程 中往往操作性不强 ,对 目标 公司进 行反 收购的规 范作用不 大 ,因而往往是部 门规 章和 自律性文件发挥更大 的作用 ,这就造成 了我 国调 整 目标公 司反 收购 的法律规范效力层次较低 ,影 响其
5 4条; 《 、1 8 证券 法 》第 四章 ,专门用来规范上市公 司 收购的 ,但是对 于 目标 公 司反 收购却没有予 以直接
的规定, 证券法 》中与反收购相关并且可 以被 目标公 《 司用作反 收购武器 的条款主要是信 息披露制度 ; 《 反 垄 断法 》中并未直 接对 目标公 司反收购进行规定 ,但 是其禁 止的垄断行 为之一——经 营者集 中,却起 到了 限制 收购人收购 的作用 ;新 《 理办法 》肯定 了 目标 管 公 司享有反收购权 ,可 以采取反 收购策略并采用 了英 国的立法模式 ,由股东大会批 准是否反收购及具 体策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有哪些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有哪些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有哪些
并购是企业的⾼级经济活动⾏为,反并购是并购的逆操作⾏为。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有哪些?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有哪些
(⼀)相互持股
国内⽬前的法律并未禁⽌上市公司间相互持股,因此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与⽐较信任的公司达成协议,相互持有对⽅股份,并确保在出现敌意收购时不进⾏股权转让,以达到防御敌意收购的⽬的。

(⼆)员⼯持股
这是基于分散股权的考虑设计的,上市公司可以⿎励内部员⼯持有本企业的股票,同时成⽴相应的基⾦会进⾏控制和管理。

在敌意并购发⽣时,如果员⼯持股⽐例相对较⼤,则可控制⼀部分企业股份,增强企业的决策控制权,提⾼敌意并购者的并购难度。

(三)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
此制度的⽬的在于维护公司董事会的稳定,从⽽起到抵御敌意收购的作⽤。

《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没有禁⽌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是把是否执⾏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的权利交给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

在⼀定程度上,董事会的稳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上市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沿⽤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故解除其职务,同时加⼊⾃制条款:“董事若发⽣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股东⼤会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的,每年不超过董事会成员,这就意味着即使并购者拥有公司绝对多数的股权,也难以获得⽬标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从⽽使并购者不可能马上改组⽬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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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敌意收购法律规制

上市公司敌意收购法律规制

上市公司敌意收购法律规制作者:李沁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19年第05期【摘要】宝万之争是中国上市公司收购发展历程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之一。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收购行为越发活跃。

本文通过分析上市公司敌意收购行为的法律性质,并详细阐述宝万之争的始末,针对目前资本市场上市公司敌意收购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从公司内部机制治理和监管机构监督管理两个各方面对敌意收购行为进行规制,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

【关键词】宝万之争上市公司敌意收购反收购一、上市公司敌意收购与反收購基本理论(一)敌意收购与反收购基本概念1.上市公司收购与敌意收购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使用现金、股票或债券等方式依法取得上市公司依法发行的可流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以实现对该上市公司的控股或合并的行为。

收购行为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上市公司收购行为需要依照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重大变革,企业在追逐资本的征程中,往往会选择斥巨资收购其他上市公司,以求优化目标资本结构,促进产业整合,更好地帮助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实现规模经济协同效应。

但是与此同时,收购行为对于目标公司和收购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包括各方股东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都会产生重大影响,依据收购方与被收购公司管理层就相关收购事宜是否进行事前谈判或者磋商结果是否一致,可将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分为善意收购和敌意收购。

敌意收购,又称恶意收购或非合意收购,是指收购方与目标公司管理层无磋商或磋商不成,在目标公司管理层不明确收购方收购意图或反对收购方收购行为的情况下,并购方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溢价发出股权收购要约或直接在二级市场持续买入股票,强行转移目标公司控制权的并购行为。

敌意收购主要发生在企业的价值被低估、股权结构分散、信息不对称的企业,是一种会使目标公司以低于实际价值的市场价格成交的短期投资行为。

论上市公司反敌意收购行为的法律规制_曾祥生

论上市公司反敌意收购行为的法律规制_曾祥生
第6 7卷 第3期 2 0 1 4年5月 V o l . 6 7. N o . 3 M a 2 0 1 4. 0 2 3~0 2 8 y

论上市公司反敌意收购行为的法律规制
曾祥生 方 昀
摘 要 :上市公司的收购与反 收 购 是 一 体 两 面 的 事 物 。 反 收 购 措 施 的 产 生 、 发展与敌意 收购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 从法律价值 看 , 收购制度更倾向于保护的法律价值是兼顾效 率与公平 , 以效率为主 ; 反收购制度更倾 向 于 保 护 的 法 律 价 值 是 兼 顾 公 平 与 效 率 , 以公平 为主 。 从法律主体看 , 收购制度更倾向于 保 护 收 购 方 ; 反 收 购 更 倾 向 于 保 护 被 收 购 方, 具 、 体而言 , 反收购更倾向于保护目标公司及其股东 ( 特别是中小股东 ) 利益相关者利益和社 保护合理的收购防御行为 , 有利于克 会公共利益 。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反敌意收购制度 , 服敌意收购的负面效应 , 保护市场公平 。 关键词 :上市公司 ;敌意收购 ;防御 ;法律规制 敌意收购的防御措施 , 主 要 是 由 目 标 公 司 的 股 东 会、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决定和实施 的, 因此 , 对其进行法律规制 , 主要围绕 着 对 目 标 公 司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以 及 管 理 层 的 规 制。 、 《 , 、 《 , 从《 公司法 》 证券法 》 到《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 这些关 于规范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和自律性法 律 文 件 , 对上市公司反收购问题都没有进行明确 具体的 规 定 , 收购办法》 始开始对上市公司收购防御问题进行相关规 2 0 0 6年修订后的《 定, 包括对目标公司控股股东 、 实际控制人反收购的相关规定 、 目标公司董事 、 监事与管理 层的受信义务与中立义务 、 目标公司董事会的注意义务 、 目标公司董事会关于资产处分的 禁止性的忠实义务以及相关方的行政责任等均进行了的规定 。 我国 《 收购办法 》 的制定 , 吸收和借 鉴 了 国 外 先 进 立 法 成 果 和 判 例 经 验 。 关 于 反 收 购 措施的合法性审查标准 , 在我国 《 收购办法 》 中可以找到原则性的依据 。 例如 , 要求公司章 程中的公司控制权安排遵守 “ 合法 ” 的规定 , 可以引申为在审查“ 驱 鲨 剂 条 款” 时的合法性 标准 ; 关于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障碍的规定 , 可以引申为审 、 “ 查“ 股份回购 ” 交叉持股 ” 等措施的合法 性 标 准 ; 关 于 被 收 购 公 司 董 事、 监事和管理层公 “ 、 “ 平对待所有收购者的规定 , 可以作为审查 “ 定向增发股份 ” 白衣骑士 ” 锁定交易 ” 等措施 的合法性标准 ; 关于被收购公司董事 、 监 事 和 管 理 层 的 忠 实 义 务 和 勤 勉 义 务 的 规 定, 可以 、 “ 引申为审查 “ 焦土战术 ” 出售皇冠明珠 ” 等措施的合法性标准 。 但是 , 这些由抽象的一般 规定引申出来的审查标准难免具有模糊性 , 难以成为具体行政机关的审查依据 , 也难以为 需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判 别 标 准, 提高法律实施的可 司法机关提供 充 分 的 裁 判 依 据 。 因 此 , 操作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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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的理念、原则及制度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研究摘要:近来,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越趋活跃,但恶意收购往往引发目标公司采取积极的反收购措施。

由于缺少完善的规制反收购的法律,反收购措施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目标公司内部权力结构的重新配置和各方利益的冲突与再分配,由此引出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仅就目标公司反收购措施规制的法律问题做一探讨,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规制一、概述公司收购可以分为善意收购和敌意收购,善意收购,是指获得了目标公司配合的收购行为,而敌意则相反。

由于敌意收购未得到目标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的支持与配合,因此收购方通常绕过管理层,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收购信号。

但是,目标公司管理层可能出于各种考虑(维护公司利益或个人利益),会积极地采取措施,为收购制造一定的障碍,这些措施就被称为反收购措施。

从这个角度出发,反收购仅系针对敌意收购而言。

因此笔者将反收购定义为: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出于维护公司利益或者自身利益的考虑,在敌意收购中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阻碍敌意收购的成功实现,其核心在于防止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二、常见的反收购措施目标公司进行反收购的技术性措施有很多种,根据企业反收购行为的强烈程度及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防御型反收购、对抗性反收购、对上市公司反收购的策略思考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全世界成了统一的市场经济体,第五次收购浪潮正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发展,收购的形式、特征也呈现出多样性。

在收购不断活跃的过程中,反收购也成为引人关注的现象。

一、上市公司反收购的含义与价值上市公司反收购称为上市公司收购的防御,通常发生在敌意收购中,是指目标公司所采取的旨在抵御乃至挫败收购人行为的措施。

收购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或者是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市场收购。

按照是否得到目标公司的合作,上市公司收购可以分为友好收购和敌意收购。

这里的反收购是针对敌意收购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目标公司将采取种种反收购策略来阻碍收购公司实施收购。

反收购的本质是防止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收购的防御行为包括了目标公司对善意收购计划的拒绝,以及目标公司在面临竞价收购时对竞价各方实行差别待遇,对公司选定的收购方实行特殊优惠从而在客观上形成对他竞价方的不利。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具有以下几点积极性:1、反收购行为保护目标公司的利益反收购多发生在目标公司收到恶意收购要约,或者收购要约明显低于公司真正价值的时候采取的措施。

反收购措施可以帮助目标公司提高要价,有力地维护了企业利益。

反收购策略能够提高收购人的出价,增加收购难度,并且可以引起其他外来竞价者的注意,提高收购价格。

美国学者的研究表明,1962~1981年发生的48起收购案中,最终出价都会高出初始出价的23%。

2、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是企业反收购的最基本原则反收购过程中有着复杂的利益关系,但目标公司实施反收购计划最重要的原则就是要保护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这也是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的:“被收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收购行为所作出的决策以及采取的措施,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利益。

”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是在收购过程中最容易被忽视的,因为他们限于时间、精力和专业的不足,往往处于收购中的弱势地位。

而在反收购中,目标公司会将最新的经营情况提供给股东,为他们的决策提供有效帮助。

3、反收购行为促进公司股权分散模式的形成股权分散是新世纪公司法的一个重要的目标,如果企业在公司章程中加入反收购条款或者赋予董事会一定的决定权,这样会有助于公司的股权分散。

公司股权分散对于公司的管理有诸多好处。

此外,股权分散在流通性和降低公司经营风险方面都会产生积极作用。

4、反收购行为可以防御行业垄断反收购对于行业垄断有着有效抑制作用,很多反收购案例都是以行业垄断为由,进行收购反击。

我国的上市公司规模都较大,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大部分上市公司还没有建立起反收购的意识。

而跨国公司主要是通过先合资合作,后独立建厂,最后大举兼并我国的企业。

从娃哈哈与达能之争中,我们不难发现其行业垄断的意图。

而反收购可以利用各种手段尽量阻止目标公司被恶意收购,从而维持行业竞争的有效水平。

二、对上市公司反收购的策略思考现在,对于上市公司反对收购决策权的行使,国际上有英国的“股东会决定模式”和美国的“董事会决定模式”。

前者将反收购措施的决定权留给股东行使,未经股东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得采取反收购行动;后者是将反收购的决策权留给了公司的董事会。

我国的立法,主要是采纳了英国立法模式。

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收购与反收购将成为常态,我国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现有的法律体系,建立反收购策略。

在事前、事后采用相关的策略来对付不利于自身的收购活动。

(一)、事前防御准备最好的防御措施莫过于增强公司的治理,防患于未然。

很多公司之所被收购的主要原因就是股价被低估,才给了收购公司可乘之机。

股价被低估的原因主要有:1、目标企业的经营者由于管理能力的原因, 未能充分发挥企业应有的潜能, 因此该企业的实际价值被低估了;2、并购企业拥有外部市场所没有的关于目标企业真实价值的内部信息;3、由于通货膨胀造成资产的市场价值与重置成本的差异,而致企业的价值被低估。

因此,事前防御我们可以采取:①定制防御性的公司章程。

如果目标公司处在一个竞争激烈、并购非常频繁的行业,则目标公司就应该在未被并购之前就做好防御措施,降低被并购的可能性。

公司章程是一个公司的根本大法,是公司管理者根据股东的意愿制定的,对公司管理者和股东具有约束力的公契约。

如果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反收购条款,便可在反收购中占得优势。

②设立合理的股权结构。

合理的股权结构对于反收购也是具有很强的防御作用。

通过增持股份、相互持股等方式都可以加强控股地位。

另外鼓励员工持有本公司的股票,在面临被收购时,可以获得员工持股计划的支持和平衡公司、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利益。

(二)、事后反击措施目标公司在收到敌意收购要约之后,就要抓住关键时机,积极反击。

1、充分利用现有法律约束在面对敌意收购的时候,目标公司要充分利用我国的相关法律。

抓住敌意收购者在收购中的不合法的行为,向我国的执法机关申诉。

我国《证券法》第81条规定了有关要约收购及豁免条件,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提高反收购的能力。

2、进行反收购宣传现代的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多种媒体的舆论效应,向目标公司股东解释为何不应接受敌意收购者的要约。

通过媒体的宣传,一方面可以充分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注意,另一方面,可以得到民众的支持。

同时,这也是一种信息披露的途径,通过有效的宣传可以争取到投资者、股东和员工的支持。

3、股票回购股份回购是实施反收购、维持公司控制权的重要武器。

为了维护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以股份回购的方式抵御恶意收购。

目标公司公司以高于收购者出价的溢价进行股份回购,一方面给股东信心看到公司价值增长的潜力,另一方面也提高了收购方的收购成本,并且通过对外界股东的回购,这是反收购策略中的“焦土战术”。

但是在我国对与股票回购有着严格的限制。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们可以采取的方法:●与公司章程有关的反收购方法。

正如前面提到的,公司章程是反收购的有效方法。

在公司章程中,预先设定反收购条款就可以提前对恶意收购有所防范。

●超多数条款。

超多数条款亦称绝对多数条款,现行的《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鼓励超多数条款。

●公平价格条款。

所谓“公平价格”,就是某一特定时间内由要约收购者所支付的最高价,有时会要求该价格必须超过目标公司会计收益或账面价值所决定的水平。

公平价格条款往往是跟超多数条款一起使用的,公平价格条款主要用于破解双重要约中的挤出合并。

在双层要约中,如果目标公司股东不接受第一层收购要约,把剩余的股份出售给收购者,他将被随之而来的挤出合并挤出。

超级多数条款使这种合并极为艰难,而公平价格条款则灵活地提出,只要收购者对所有被购买的股票都支付了公平价格,则可以对该合并不适用超级多数条款。

两条款的内容虽不同,但作用却异曲同工。

●诉讼策略。

通过发现收购方在收购过程中存在的法律缺陷,提出司法诉讼,是反收购战的常用方式。

这种诉诸法律的反收购措施其实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并不陌生,方正科技的前身延中实业于1994年就曾采用过类似策略。

虽然延中的反收购策略最终没有成功,但其做法无疑是正确的,只是由于当时的政策环境尚不成熟而未能取得应有的效果。

现在,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出台,违法收购将会得到有效制止,只有合法的反收购行动才会得到保护。

●降落伞计划。

目前,中国相关法律只对管理层和职工退养制定了最低标准,没有制定最高标准,所以,公司可以利用降落伞计划加大收购成本,或增加公司现金支出从而阻碍收购。

降落伞计划具体包括三种形式:金降落伞(Golden Parachute)、灰色降落伞(Penson Parachute)和锡降落伞(Tin Parachute)。

(1)金降落伞。

金降落伞是指目标企业董事会通过决议,由企业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与目标企业签订合同,一旦目标企业被并购,其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被解雇,则企业必须一次性支付巨额的退休金(解职费)、股票选择权收入或额外津贴。

上述人员的收益根据他们的地位、资历和以往业绩的差异而不同。

这种收益就象一把降落伞让高层管理者从高高的职位上安全退下来,故名降落伞计划;又因其收益丰厚如金,故名金降落伞。

(2)灰色降落伞。

灰色降落伞主要是向中级管理人员提供较为逊色的同类保证。

目标企业承诺,如果该企业被并购,中级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工龄长短领取数周至数月的工资。

(3)锡降落伞。

锡降落伞是指目标企业的普通员工在企业被并购后一段时间内被解雇的话,则可领取员工遣散费。

显然,灰色降落伞和锡降落伞的道理与金降落伞同出一辙。

●焦土策略。

焦土策略是一种极端措施,如果是上市公司的某些资产,例如商标、专利、商誉等被低估了,从而引起要约公司的收购,若目标公司一时无法将其重新评估,则可以将这“皇冠上的珍珠”拍卖。

当然公司在采取焦土策略的时候,要特别慎重,首先应该在股东大会上取得股东的同意。

但是公司一定要在失去最有价值资产和免于被收购得到的收益之间有所权衡,否则,会给企业的长远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寻找“白衣骑士”。

如果对敌意收购者不满意,上市公司可以向满意的合作方发出邀请,参与收购战。

从目前的法规看,中国证券市场管理者还是比较倾向于这种反收购策略的,因为这将带来收购竞争,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这种方法是目前比较提倡的一种收购方法,因为这种方式能够以较小的成本进行反收购,甚至会有利于目标公司的进一步收购。

中国上市公司反收购策略xx-01-08 国际金融报通过发现收购方在收购过程中存在的法律缺陷,提出司法诉讼,是反收购战的常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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