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收费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收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6.13•【字号】闽价服[2013]260号•【施行日期】2013.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收费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3〕260号)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交建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现就我省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恶意压价。
二、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发包人和监理人确定收费额。
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质价相符、优质优价的原则,并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产生经济效益总额的10%以内奖励监理人,奖励费用从节省的投资中列支。
鼓励创建优质工程,发包人和监理人可在合同中约定对创建省级文明工地、市级优质工程、省级优质工程和部级优质工程的奖励条件,实行收费上浮的,最高监理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收费上限即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20%。
四、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的规范管理,督促监理企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
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01.23
•【字号】闽价函[2014]20号
•【施行日期】2014.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
件清理情况的函
(闽价函〔2014〕20号)
省政府法制办: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的要求,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认真组织清理,此次清理范围不包括定价批费文件,现将清理结果反馈你办,详见附件。
联系人:陈海暄联系电话:87821158
附件:
1. 福建省物价局 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2.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拟修改目录
3.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1月23日
附件1
备注: 1、本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文件均予以保留。
2、其他部门会同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附件2
附件3。
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1年3月1日执行)榕价房〔2010〕17号一、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增加物业服务行为的透明度,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三、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四、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服务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停车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其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委托服务的业主双方另行约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物业及其他类型(含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及开发建设单位未出售的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七、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形式,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及等级指导价,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10.15•【字号】闽价[2003]房445号•【施行日期】2003.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闽价[2003]房445号2003年10月15日)各市、县(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颁布实施后,由于国家发改委会同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尚未出台,各地在物业收费管理方面遇到了一些问题。
为了做好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衔接工作,根据《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03)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已按《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不必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只有一个业主或业主人数较少的,可视同已成立业主大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并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不必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二、建设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已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在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服务收费的,按合同约定执行,不必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三、原已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但尚未按《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服务收费仍然实行政府定价。
四、原已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后按《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原批费文件同时废止。
五、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2020年最新福建物业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

2020年最新福建物业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2020年最新福建物业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发布时间:2020-05-12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福建省物业管理相关条例。
下面是最新消息!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鼓励物业管理企业不断创新,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福建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2019年福建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福建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更新:2019-07-25 17:27:58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那么2019年福建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福建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和居住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非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以人为本、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范畴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城市管理、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有关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2017年最新福建物业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

2017年最新福建物业管理条例及收费标准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福建省物业管理相关条例。
下面是最新消息!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鼓励依法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鼓励物业管理企业不断创新,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5.21•【字号】闽发改服价〔2019〕331号•【施行日期】2019.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31号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与建设局:根据新修订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我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省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除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依法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就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其中,物业服务成本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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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7.01.24
•【字号】闽价房[2007]31号
•【施行日期】2007.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
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价房[2007]31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
现将《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颁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质量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前期物业(不含酒店式公寓、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下同)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形式,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物业的性质、类型、硬件设施、环境、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质量等因素,统一制定和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和相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新建住宅的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公布的指导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其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公布的指导价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由业主
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服务标准等级、服务内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预交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的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
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业主自用的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的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公共使用的由业主分摊,按照合同约定收取。
已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的公共费用不得再行分摊。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收取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设施用房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权利证书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收取(不含附属间)。
未办理房屋权利证书的,物业服务收费按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收取。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费用从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起按月收取,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物业交付买受人后,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配套设备设施尚未完备的,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适当下浮,具体浮动办法由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同时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质询。
第十七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费用的承担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已经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与委托服务的业主双方约定。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一使用性质、同一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应按统一标准收取,不得以任何形式采取价格歧视。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国家和本省物业管理法规及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分别根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原《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和以往制发的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