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办法(试行)-铁建[91]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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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关于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关于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设计变更管理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办法的内容和作用。

一、概述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是由相关铁路部门制定的,适用于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同时提高变更设计的效率和减少相关风险。

二、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包括线路、车站、桥梁、隧道等各个方面的变更设计。

三、管理原则变更设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变更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铁路行业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确保设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减少对工程进度的影响:变更设计应尽量减少对工程进度的影响,同时保证变更设计的质量和安全性。

3.充分考虑经济性和可行性:变更设计要考虑经济性和可行性,综合评估变更带来的成本和效益,合理调整设计方案。

4.加强沟通协调:各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共享信息和资源,做好变更设计的协同管理。

5.按程序进行: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关流程和程序进行,确保设计变更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管理办法1.变更设计申请:变更设计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设计变更说明、理由及相关材料。

2.变更设计评审: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评审,包括技术可行性、安全性和经济性等方面的评估,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变更设计调整:根据申请,相关部门对设计进行调整,并及时将调整结果反馈给项目建设单位,确保变更设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5.变更设计备案:经审核合格后,相关部门进行变更设计的备案,确保变更设计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6.变更设计汇总:相关部门将各个项目的变更设计进行汇总,并及时通报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以便于统一管理和监督。

五、责任与监督1.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包括申请、评审、调整、审核和备案等。

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筑龙网 W W W .Z H U L O N G .C O M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关于发布《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办法(试行)》自1991年发布实施以来,对加强投资控制和变更设计管理起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由于铁路投资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原办法已不完全适应新形势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投资控制和变更设计管理,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原变更设计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制定了《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1991年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办法(试行)》(铁建[1991]134号)同时废止。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基建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投资控制,严格变更设计管理,明确变更设计的分类、程序、分工及费用处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它投资方合资的新建与改建铁路、增建第二线(含电气化及铁路枢纽)在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一经鉴定批准成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

自设计单位交出施工图至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期间需变更原设计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条 变更设计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本着精打细算、节约投资,不断优化设计和保证施工进度需要的原则进行。

变更设计应充分考虑设备、材料的订货和供应情况,以及本工程和相关后序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尽量减少废弃工程,避免造成设备、材料的积压和延误工期。

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变更设计管理,建立变更设计台账,按季度对各类变更设计项目、原因、工程数量、费用增减额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投资。

第六条 为及时、正确地处理变更设计,设计单位应派人常驻现场。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通力协作,及时处理变更设计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 变更设计分类筑龙网 W W W .Z H U L O N G .C O M 第七条 变更设计按其内容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和增减投资额等因素分为Ⅰ、Ⅱ、Ⅲ类。

铁建设[2006]113号文关于发布《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铁建设[2006]113号文关于发布《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6) 113号关于发布《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加强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编制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特点,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 113号)进行了全面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予以发布(单行本另发)。

铁道部原发《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 115 号)、《地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2) 78号)、《关于调整〈地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讣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3) 64号)、《关于调整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费用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0) 80 号)、《关于发布〈营业线施工配合费汁费暂行标准>的通知》(铁建设函(2002) 52号)等同时废止。

《关于对铁路工程定额和费用进行调整的通知》(铁建设(2003) 42号)中对《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 115号)和《铁路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铁建设(2001) 28号)进行调整的相关规定、《关于调整铁路工程监理费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2) 101号)中增加费用在招标节余费中列支的相关规定以及其它文件中与本办法相悖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山铁路丄程定额所组织发行单行本。

二Oo六年六月二十日1总则1.0. 1为统一铁路基本建设项IJ设计概(预)算的编制方法、费用组成和计•费标准,根据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1.0.2本办法是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Ll设汁概(预)算编制的依据。

1.0.3两阶段设计,初步设汁阶段编制总概算,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投资检算或总预算。

铁路工程管理设计变更制度

铁路工程管理设计变更制度

铁路工程管理设计变更制度1总则1.1变更(或改善)设计对提高设计质量和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加快工程进度、提高本企业和社会效益及改善工程使用条件能起到巨大作用,是工程技术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单位应重视这项工作。

在审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技术调查、参与设计交底时,以及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都要随时注意有无变更(或改善)设计的必要和可能。

1.2变更设计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本着精打细算,不断优化设计,增加企业效益和保证施工进度需要的原则进行。

变更设计应充分考虑设备、材料的订货和供应情况,以及本工程和相关后序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尽量减少废弃工程,避免造成设备、材料的积压和延误工期。

1.3铁路基本建设工程变更设计具体程序、权限及手续按照铁道部公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合同、建设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办理。

1.4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一经鉴定批准成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自设计单位交出施工图至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期间需要变更原设计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分工进行,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并施工的要承担技术责任,并不予验工计价。

1.5项目经理部应指定专人掌握变更设计动态、收集、归累管理,妥善保管各类变更设计通知单(或其他形式的变更设计),并作为竣工文件编制和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

项目经理部应建立本工程范围的变更设计台帐,台帐登记内容只要是:变更设计编号、工程名称、地点、分类、原设计情况、变更内容摘要;变更增减额、提议单位及日期、批准单位及日期等。

对于规定重要工点将已成立的变更设计汇总列表报项目部工程技术部备案,其组成内容参照台帐。

项目经理部应将所管理工程变更设计汇总表报项目部工程技术部备案。

2设计变更的程序和管理职责2.1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的分类,按其内容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和增减投资额等因素分为Ⅰ、Ⅱ、Ⅲ类。

2.2 Ⅰ、Ⅱ类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申请和超过原设计标准、规模,须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追加投资和材料指标的路外工程(相当于铁路Ⅰ、Ⅱ类)变更设计申请,由项目经理部办理,项目部总工程师签署同意后,由项目经理部发文送交建设单位,按照建设施工合同条款办理变更。

铁建设[2005]146号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建设[2005]146号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五条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第九条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

第十条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1.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2.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者除外)。

第十一条变更设计必须按上述原则划分,严禁将变更设计项目合并或拆分。

第三章变更设计程序第十二条Ⅰ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勘察设计单位按处理意见完成变更设计。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1999年5月12日)各铁路局,工程、建筑、物资、通号总公司,直属通信处,专运处:铁道部于1992年发布了《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工程概算编制办法》(铁计(1992)27号)。

执行情况表明,该办法对加强铁路更新改造项目概算管理,控制投资总额,提高经济效益发挥了重大作用。

鉴于目前新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已经公布执行,为使两种编制办法协调一致,现发布《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铁计(1992)27号文件同时废止。

凡已按原编制办法编制概算并已获批准的工程项目,其概算不再按新办法重新调整。

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第一条根据《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完善和加强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算编制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本办法编制的总概算,其费用不列建设期投资贷款利息、机车车辆购置费和铺底流动资金,即将115号文件的章节划分调整为十三章共30节。

费用的组成、编制深度及本办法未涉及的其它事宜,均比照115号文件的章节划分执行。

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算费用项目组成见表1。

第三条工程局承担的更新改造工程,有关费率按本办法规定的铁路局工程处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更新改造工程项目原则上采用两阶段设计,技术简单、投资少的可做一阶段设计。

部管项目由铁路局编制设计文件,报部审批。

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5]146号)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建设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勘察设计管理体制改革,铁道部对《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1997年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和2003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程序和分工的通知》(铁建设[2003]14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五条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铁道部变更设计办法(征求意见稿)

铁道部变更设计办法(征求意见稿)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审核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严禁违反程序进行变更设计。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变更设计管理,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施工图存在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

1. 变更主要技术标准:正线数目、设计行车速度、线间距、最小曲线半径、限制坡度、牵引种类、牵引质量、到发线有效长度、闭塞类型或行车指挥方式、建筑限界;2.变更建设规模:正线铺轨长度、站场股道数量、房屋建筑规模;3.变更重大方案:初步设计批准的线位、站位、安全线设臵,重点桥渡、四电集成、站房建筑方案,重点工点设计原则;4.隧道围岩类别连续变化,围岩变化级差与股道数量和连续变化长度(米)之积达到100以上的;5.建设项目工程投资超出施工图核备或批准预算的;6.一次变更设计增减费用超过300万元。

其中,主要技术标准变更,建设规模变更,大面积拆迁、重要文物、重大地质等问题引起的线路方案变化,隧道、桥梁重大方案变化,为重大Ⅰ类变更设计。

第八条变更设计划分1.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2.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

3.隧道开挖揭示围岩与设计文件载明围岩发生变化或有关技术参数发生变化导致工艺变化和结构变化的,从变化开始到变化结束为一次变更设计。

变更设计必须按上述原则划分、管理,严禁将变更设计内容进行合并或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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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办法(试行)正文:---------------------------------------------------------------------------------------------------------------------------------------------------- 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办法(试行)(1991年10月19日铁道部铁建(91)13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铁路建设过程中,凡对已经审定的设计文件进行变更、增、减,称为变更设计。

为适应基建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变更设计的管理,明确变更设计的分类、程序、分工及费用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一经鉴定批准成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变更,应按本办法执行。

关于变更设计的范围:设计单位自交出施工图至工程竣工期间需要变更原设计时,按本办法规定变更设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与改建铁路、增建第二线(含电气化及铁路枢纽)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有关铁路工业建设项目和独立特大桥,可参照本办法的原则执行。

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四条变更设计按其内容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和影响投资大小等情况,分为I、II、III类。

第五条I类变更设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I类变更设计:(1)变更部批准的建设规模、基本原则、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等鉴定意见;(2)虽未变更鉴定意见而一次变更设计影响投资达200万元以上者。

第六条II类变更设计:凡未改变鉴定意见,仅变更个别重点工程或个别地段工程的一般设计原则、方案,技术比较复杂,或需要补充勘测资料;或虽不属于上述范围而一次变更设计影响投资在10万元至200万元(含10万及200万元)者,属于II类变更设计。

主要有:(1)线路平面、纵断面局部改变,涉及车站、桥梁、隧道、复杂路基个别设计者;(2)桥梁式样、跨度、孔数、基础类型改变,以及桥梁基础(不包括明挖基础)尺寸或深度改变或明挖基础尺寸、深度改变且需补充地质、水文资料者;(3)大中桥导流建筑物、防护工程改变者;(4)桥涵的增加或减少;以及涵洞式样、孔数的变更;(5)立交桥式样、跨度、孔数、基础类型改变者;(6)桥梁结构材料的规格、数量(不包括圬工种类)的变更;(7)隧道洞口位置改移在5.0米以上,或洞门式样变更者;(8)隧道衬砌材料变更,衬砌类型(如直墙与曲墙、复合衬砌与普通衬砌等)的变更,衬砌断面连续变更在10米及其以上以及衬砌内防水、排水形式(含防水材料不包括排水设施位置)的变更;(9)增减明洞或明洞长度改变在5.0米以上或明洞断面变更者;(10)隧道运营通风或辅助工程的变更;(11)隧道道床类型的变更;(12)路堑改隧道或隧道改路堑,路堤改旱桥或旱桥改路堤者;(13)增减或变更路基个别设计者;(14)增减或变更挡土墙或其他重大加固防护设计者;(15)变更重大的改河、改沟工程设计,以及变更冲刷防护工程基础埋置深度及类型者;(16)分界点位置的少量移动,以及站场内不涉及车站规模的局部变更者;(17)变更车站生产、生活区主要环境布置,以及变更车站主要排水、道路设计者;(18)机务、车辆段在不改变总平面布置及工艺流程的情况下,个别车间位置及部分生产管路变更;(19)变更给水的取水形式、机械类型、水质处理方案者;(20)变更给排水构筑物的位置、容量、高度、结构、材料及基础类型,影响主体结构及原设计应力者;(21)变更排水方案,影响排水管网平面布置及水力条件者,变更污水处理工艺、处理深度及场地位置者;(22)变更给排水干管路影响管线整体布置者;(23)变更房屋结构及基础类型,以及变更房屋基础埋置深度(非特殊土的条形明挖基础除外)者;(24)变更大型噪声治理设施,工业废渣堆置、处理方式;(25)变更通信设计的一般技术条件,如供电方式、非干线电缆程式、干线电缆的局部设计方案、局部通讯网、复杂地形的局部电缆径路,以及有控制性的长途杆路经由等;(26)变更信号设备的布置、制式、数量及结线方式者;(27)改变发、变、配电站(所)位置,变更局部一、二次结线方式和主要设备,变更复杂的生产厂房车间和1500人以上站舍的动力照明供电方案,发电机配电变压器容量和控制结线、改变电力线路主要材料和2公里以上径路以及与地方供电部门电源接引方式变动者;(28)改变牵引变电所位置,变更牵引供电110KV侧结线局部方案,一、二次主要设备以及变更牵引变电所值班或操作方式者;(29)变更接触网的平面布置和工区的位置,支持设备,绝缘子,隔离开关和避雷器类型者;(30)变更大型建筑的接触网悬挂结构形式者;(31)变更机务段、供电段电器试验设备的规格、数量和位置者;(32)其他不属于I、III两类变更设计者。

第七条III类变更设计:凡变更技术简单以及次要工程设计且不降低技术条件、使用条件和效能,一次变更设计影响投资在10万元以下者属于III类变更设计。

主要有:(1)区间线路平面、纵断面局部改变,不牵涉车站、桥梁、隧道、复杂路基个别设计,且不降低原设计的线路标准者;(2)桥涵明挖基础尺寸或深度需要改变,而不需补充地质、水文资料者;(3)大中桥导流建筑物、防护工程的局部变更,但不变更类型者,以及小桥涵防、排、附属工程的改变;(4)涵洞孔径、长度及流水面标高的变更;(5)小桥、涵洞位置变更而不需补充地质、水文资料,以及桥涵圬工种类的变更;(6)改移三级及三级以下公路、道路设计的变更,长度在2公里以内,不涉及桥梁、隧道、复杂路基个别设计者;(7)隧道洞口位置改移在5.0米及以内,能改善洞口仰坡、边坡的条件而不变更洞门式样,以及隧道洞门增减台阶不改变受力条件者;(8)变更隧道同类型(直墙、曲墙、复合衬砌等)衬砌断面连续在10米以内,或局部变更边墙基础深度,变更避人、车洞位置及水沟、电缆槽位置或坡度者;(9)一般路基开挖后,结合实际情况变更边坡坡率,能保证路基稳定者;(10)增减一般边坡加固防护工程,以及变更其式样、断面、基础深度、长度者;(11)变更一般改河、改沟(包括天沟、侧沟、排水沟、截水沟、吊沟、灌溉渠)设计者;(12)站内联络线、走行线等平面及纵断面的局部变更,但不影响技术标准及站场布置者;(13)变更车站生产、生活区的环境布置,而不影响整体布置,以及变更车站一般排水、道路设计者;(14)机务、车辆段的个别股道位置或长度较小变更,不影响标准、整体布置者;(15)变更机械设备局部安装布置者;(16)变更给排水支管不影响使用寿命、维修和水力条件者;(17)变更给排水管路配件及一般的附属设备,而不降低使用效果及原设计标准者;(18)变更较小生产房屋和生活房屋位置和其相应的配套工程而不影响整体布置且不需补充地质资料者;(19)变更房屋结构的材料规格,而不降低结构强度者;(20)变更房屋非特殊土的条形明挖基础埋置深度者;(21)变更消烟除尘设备类型、形式者;(22)非干线电缆敷设方式的变更,气压告警器位置局部移动,无人增音站内电缆固定方式的变更,分歧电缆的局部变更,干线电缆一般地线位置变更;(23)变更通信设备安装的细部结构,变更一般设备布置、排列,变更长机室中间配线架端子板的用途及试验架盘向;(24)地区及站场通信线路径路的局部变更,短段非主干地区电缆的芯线对数变更,电缆引入口位置的变更,段级以下室内布线的变更,旅客广播扬声器位置的变更,音频选号电话分机编号的调整及通话柱位置的变更;(25)变更信号设备的位置、管线径路、器材规格,但不降低设备作用效能,变更结配线不影响主要设计原则和技术标准者;(26)高低压线路经路小于2公里的局部改变,一般房屋照明图修改,供电所内一、二次配线方式的变动(不影响主要结构和性能);(27)变更牵引变电所设备的联结与安装的有关材料者;(28)接触网平面布置的个别变动,个别支柱的类型及装配,横卧板数量的变动;(29)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建筑、供电段增减个别设备配件的数量和改变规格者;(30)变更暖通空调设备但不影响布置及设计能力,变更暖通及其他生产管路系统个别走向及管径,但不变更系统型式者;(31)拆迁工程中的拆迁建筑、改移道路、迁移通信线路、电力线路等各项工程数量以及征地数量的变更;(32)其他简单的设计变更。

第八条两类变更设计同时发生,或变更设计引起后序专业的修改,在计算一次变更设计增减投资额时,均应计算在内。

第九条变更设计对类别的划分如各方意见不一致时,涉及I类变更设计范围的由部鉴定批准单位确认,II、III类变更设计由原设计单位确定。

第十条各类变更设计应充分考虑设备、材料的订货情况及变更供应的可能,以及本工程和相关后序工程施工进展情况,避免造成设备、材料的积压或工期延误,工程废弃等。

第三条变更设计的程序和分工第十一条I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技术经济比较资料,经其主管部门(相当局级)审查同意,提交原设计单位研究,并由原设计单位与建设、施工及有关单位协商后,报部鉴定批准单位,如有不同意见应一并附送。

经部批准后,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变更设计,并按规定审查后送建设、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II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技术经济比较资料,经其主管部门(处级)审查同意后,提交原设计单位,原设计单位对变更意见进行研究并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方面意见后,由其相当于处一级的总工程师、总体设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定。

如意见不一致时,由原设计单位报请其主管单位(局级)的总工程师裁定。

II类变更设计由原设计单位承担,并按规定审查后送建设、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III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及必要的资料,由建设单位组织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后决定,变更设计由施工单位负责,经处一级施工单位的总工程师审查后,交付施工。

同时抄送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为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设计,设计单位应派人常驻现场配合施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通力协作,按规定权限,尽快研究研究,及时开展设计。

III类变更设计,处一级施工单位有权设计。

第十五条变更设计应考虑对后序专业的影响,后序专业施工图尚未交付施工时,应商设计单位同意后,将变更设计内容纳入施工设计,如后序专业施工图已交付,视后序专业文件受影响情况,分别按所属类别变更设计。

第十六条同一工点中I、II类的任何一类与III类变更设计同时发生时,其变更设计的程序和分工,分别按I、II类办理。

第十七条各类变更设计批准单位应以正式文件批复,II、III类变更设计也可以变更设计通知单(附必要的设计图表,格式见附件)通知有关单位,不另发文。

第四章变更设计工程费用的处理第十八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通力协作,在审查变更设计时,认真贯彻精打细算、节约投资的精神,共同控制好投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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