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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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关于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关于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设计变更管理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办法的内容和作用。

一、概述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是由相关铁路部门制定的,适用于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同时提高变更设计的效率和减少相关风险。

二、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包括线路、车站、桥梁、隧道等各个方面的变更设计。

三、管理原则变更设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变更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铁路行业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确保设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减少对工程进度的影响:变更设计应尽量减少对工程进度的影响,同时保证变更设计的质量和安全性。

3.充分考虑经济性和可行性:变更设计要考虑经济性和可行性,综合评估变更带来的成本和效益,合理调整设计方案。

4.加强沟通协调:各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共享信息和资源,做好变更设计的协同管理。

5.按程序进行:变更设计应按照相关流程和程序进行,确保设计变更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管理办法1.变更设计申请:变更设计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设计变更说明、理由及相关材料。

2.变更设计评审: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评审,包括技术可行性、安全性和经济性等方面的评估,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变更设计调整:根据申请,相关部门对设计进行调整,并及时将调整结果反馈给项目建设单位,确保变更设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5.变更设计备案:经审核合格后,相关部门进行变更设计的备案,确保变更设计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6.变更设计汇总:相关部门将各个项目的变更设计进行汇总,并及时通报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以便于统一管理和监督。

五、责任与监督1.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包括申请、评审、调整、审核和备案等。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一般设计变更
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 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03
变更设计的管理职责
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责
负责组织变更设计的初步 审查,确保变更设计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及合同约定。
负责监督变更设计的实施, 确保变更设计得到有效执 行。
ABCD
负责对重大变更设计的审 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 案。
04
变更设计的审查与批准
变更设计的审查
变更设计的必要性审查
评估变更设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确保变更 设计符合铁路建设项目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变更设计的可行性审查
对变更设计的实施方案、技术标准和规范等进行审 查,确保变更设计具备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变更设计的经济性审查
对变更设计的投资预算进行审查,确保投资 预算合理、经济可行,并符合铁路建设项目 的投资计划。
变更设计的批准
初步设计变更的批准
对初步设计阶段的变更,需经原初步设计审批 部门批准。
施工图设计变更的批准
对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变更,需经原施工图设计 审批部门批准。
重大变更设计的批准
对于重大变更设计,需报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
变更设计的通知与执行
通知相关部门
在变更设计审查和批准后,应及时通知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等 单位,以便其根据变更设计进行调整和实施。
谢谢观看
负责对变更设计的效果进 行评估,并及时向上级主 管部门报告。
设计单位的管理职责
01
负责提出变更设计的建议,并编 制变更设计的文件。
02
负责对变更设计的技术可行性进 行评估,确保变更设计符合技术
标准及合同约定。
负责对建设单位的初步审查提供 技术支持,协助解决审查中遇到 的技术问题。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一、概述铁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过程,它对项目的效果和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

然而,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因素导致设计需要进行变更的情况。

为了确保变更设计的顺利实施,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二、变更设计的原因1. 技术难题铁路建设属于复杂的工程项目,设计中可能会遇到技术难题,需要经过实践和研究来解决。

在这个过程中,变更设计是不可避免的。

2. 规划调整铁路建设涉及到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众多方面,可能会遇到规划调整的情况。

这就需要对设计进行相应的变更。

3. 需求变化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需求也会发生变化。

可能会有新的要求出现,或者旧的要求需要调整。

这就需要对设计进行适当的变更。

三、变更设计管理步骤1. 提出申请变更设计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在申请中明确说明变更的原因、内容以及影响范围。

同时,申请者需要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依据,以便进行审查和评估。

2. 审查评估项目管理部门收到变更设计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和评估。

审查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的合理性、技术可行性、经济性以及对其他设计和施工工作的影响等。

3. 讨论决策在完成审查评估后,项目管理部门应召开会议,对变更设计进行讨论和决策。

会议应包括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相关专业人员。

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变更设计并确定变更的具体内容。

4. 编制变更设计方案当变更设计获得批准后,设计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内容编制变更设计方案。

方案应包括设计原理、施工工艺、工期计划等相关内容,并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5. 实施监督变更设计的实施需要严格按照方案进行,并由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督。

监理单位应对变更设计的实施进行检查,确保设计质量达到要求。

四、变更设计的管理原则1. 合法性原则变更设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保证铁路建设项目的合法性。

铁建设[2005]146号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建设[2005]146号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5〕146号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建设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勘察设计管理体制改革,铁道部对《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1997年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和2003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程序和分工的通知》(铁建设〔2003〕140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五条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铁路公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公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公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1.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2.加强施工图审核,施工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部门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3.Ⅰ、Ⅱ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局指挥部(经理部)。

局指挥部(经理部)应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分析、研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建设单位,并派人跟踪处理结果,对变更设计的施工图及时组织进行审核。

4.变更设计文件按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及甲方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办理,达到初步设计文件深度。

变更设计文件应附工程数量和费用增减对照表。

5.变更设计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因突发事件、工程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变更设计,局指挥部(经理部)在24小时内报监理和建设单位,及时按程序办理变更。

6.局指挥部(经理部)总工程师、工程部、工经部必须认真做好施工图审核和施工方案制订工作,做好变更设计的策划、上报签认、跟踪全过程工作,及时编制和上报变更设计预算,准确界定I、II类变更设计,并密切跟踪,确保变更设计早日审批、早日计量。

关键要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1)施工图投资检算①施工图审核与对比。

待正式施工图到达后,应立即组织做好三个数量之间的对比分析,即投标工程数量—施工图数量—施工图实际数量。

从投标工程数量与施工图数量对比中分析施工图数量的正负量差。

从施工图数量和施工图实际数量对比中分析变更设计的“主攻方向”。

②局指挥部(经理部)按初步设计批复原则自行编制施工图投资检算与设计概算进行对比。

组织预算人员以施工图数量为依据,进行内部施工图检算,以便及时掌握项目“家底”。

将内部施工图检算中的各关键点(尤其是个性问题)与设计单位沟通,力争和设计单位在正式施工图投资检算中取得一致。

(2)Ⅰ类变更设计组织对在建项目分析讨论,对确定I类变更意向的单项工程应准备以下资料:①经监理、建设单位签字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要求内容详实,工程数量、计算过程、示意图清晰明了,并要求有设计人员复核签字;②施工、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四方签认的会议纪要;③手续齐全的变更设计图纸;④各种检验检测记录,铁道部、建设单位下发的和变更相关的文件、电报;⑤与变更设计数量一致,由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认的现场工程数量完成确认单;⑥根据已编制完成的变更设计文件对照检查各种施工记录和监理日志。

铁建设【2005】146号变更设计办法

铁建设【2005】146号变更设计办法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5]146号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建设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勘察设计管理体制改革,铁道部对《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1997年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和2003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程序和分工的通知) (铁建设[2003)140号) 同时废止。

铁道部2005年8月22日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五条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铁建设[2012]253号铁路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建设[2012]253号铁路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者为I类变更设计。
1. 变更批准的建设规模、 主要技术标准、 重大方案、 重大
、见仰和
建设规模是指工程范围, 车站(段、 所)规模;
主要技术标准是指铁路等级、 正线数目、 设计行车速度、 线 间距、 最小曲线半径、 限制坡度或最大坡度、 牵引种类飞机车类 型或动车组类型、 牵引质量、 到发线有效长度、 问塞类型或行车 指挥方式与旅客列车运行控制方式、 建筑限界;
(2∞9) 633号)同时废止。 其他涉及变更设计文件与本办法相 悖的, 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 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标准 2. 变更设计建议书 3. 变更设计会审纪要 4. 变更设计通知单



2012年10月30日
-2一
铁路建设项目 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质量、 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 设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o
-5一
见, 形成由参审人员签字的《变更设计会审纪要� (附件3)。 建设单位应履行内部程序, 对《变更设计会审纪要》的主 要内容进行确认 需要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的应履行决策程序O 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危及安全需要立即处
第+四条
理的变更设计, 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 施工、 监理等单位提出 方案, 并进行应jm 理, 属于I类变更设计的同时按规定向铁 道飞 部有关部门报告;重大的或必要的, 由鉴定中心、 工管中心现场 确定变更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先按确定的方案进行施工准备和应 急处理。
计深度为初步设立圣墓 , 其中工点按初步设计阶段的重点桥渡、 重点隧道等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I类变更设计文件一般应在会审纪要下发后30日内完成, 特殊情况下I类变更设计文件完成时间由建设单位商勘察设计单 位单位应对I类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初审, 涉及环水保的重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建设[2005]146号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建设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勘察设计管理体制改革,铁道部对《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1997年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和2003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程序和分工的通知》(铁建设[2003]14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二日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第二条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第三条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第四条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五条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第五条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第六条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变更设计分为I类、Ⅱ类。

第七条第八条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I 类变更设计: 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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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建[1997]125号
关于发布《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办法(试行)》自1991年发布实施以来,对加强投资控制和变更设计管理起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由于铁路投资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原办法已不完全适应新形势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投资控制和变更设计管理,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原变更设计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制定了《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1991年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办法(试行)》(铁建[1991]134号)同时废止。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基建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投资控制,
严格变更设计管理,明确变更设计的分类、程序、分工及费用处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它投资方合资的新建与改建铁路、增建第二线(含电气化及铁路枢纽)在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一经鉴定批准成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

自设计单位交出施工图至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期间需变更原设计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条 变更设计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本着精打细算、节约投资,不断优化设计和保证施工进度需要的原则进行。

变更设计应充分考虑设备、材料的订货和供应情况,以及本工程和相关后序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尽量减少废弃工程,避免造成设备、材料的积压和延误工期。

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变更设计管理,建立变更设计台账,按季度对各类变更设计项目、原因、工程数量、费用增减额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投资。

第六条 为及时、正确地处理变更设计,设计单位应派人常驻现场。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通力协作,及时处理变更设计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 变更设计分类
筑龙网 W W W .Z H U L O N G .C O M 第七条 变更设计按其内容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和增减投资额等因素分为Ⅰ、Ⅱ、Ⅲ类。

第八条 Ⅰ类变更设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Ⅰ类变更设计:
(1)变更批准的建设规模、基本原则、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等鉴定意见;
(2)虽未变更鉴定意见,而一次变更设计增减投资在300万元(含)以上者。

第九条 Ⅱ类变更设计
凡变更已经批准的个别重点工程或个别地段工程的一般设计原则;技术比较复杂,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整体布置和使用性能;或虽不属于上述范围,而一次变更设计增减投资在20万元(含)至300万元者,属Ⅱ类变更设计(即不属于Ⅰ、Ⅲ两类者)。

第十条 Ⅲ类变更设计
凡变更技术简单,不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或整体布置,不降低技术条件、使用条件和效能,一次变更设计增减投资在20万元以下者,属Ⅲ类变更设计。

主要有:
区间线路平面、纵断面局部变更,不牵涉车站、桥梁、隧道、复杂路基个别设计,且不降低原设计的线路标准者;
桥涵明挖基础尺寸或深度变更;
大、中桥导流建筑物、防护工程的局部变更,但不变更类型者;小桥涵防、排、附属工程变更;
小桥式样、跨度、孔数及基础类型变更;
涵洞的增加或减少;涵洞式样、孔数、孔径、长度及流水面高程变更; 小桥、涵洞位置,桥涵圬工种类变更;
隧道洞口位置改移在5.0米(含)以内,而不变更洞门式样者;隧道洞门增减台阶不改变受力条件者;
隧道同类型衬砌断面连续变更在10米(含)以内;隧道局部边墙基础深度,避人、避车洞位置,水沟坡度或位置,电缆槽位置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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