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资源的稀缺,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和监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国有建设用地是指国家所有并用于建设的土地,包括公共设施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等各类土地。
为了保障国有建设用地的有效利用和合理使用,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办法的制定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目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的监管力度,确保国有建设用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三、主要内容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批后审查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规划,对国有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批后审查,核实土地的实际用途和开发利用方式是否符合规划。
对于存在问题的国有建设用地,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
2.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国有建设用地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检查,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同时,对于重点项目和特定类型的国有建设用地,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其合规运营。
3. 资产管理实施国有建设用地的资产管理,做到资源的有序利用。
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合理的价格租赁给相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开发利用,避免土地闲置和浪费。
4. 数据统计建立国有建设用地的数据统计和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国有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和运营情况,为有效监管提供数据支持。
5. 法律法规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体现国家对于国有建设用地的政策要求。
同时,要及时对国有建设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监管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四、建议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提高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建议在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中,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加大对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审查力度,确保土地的合理使用和开发。
2.建立健全国有建设用地的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对国有建设用地的动态监管。
3.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共同开展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05•【文号】国土资发[2012]77号•【施行日期】2012.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近年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适应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主动应对自然灾害、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锐意进取、改革创新,不断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用地审查报批效率,有力保障了经济建设发展用地需要,促进了稳增长、调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土地供需矛盾依然突出,结构调整压力凸显,双保难度加大。
为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必须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切实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增强用地保障能力。
现通知如下:一、部省联动,强化各级职责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从建设单位向县(市)提出用地申请,到逐级审查上报,涉及层级多,是一项系统性、整体性较强的工作。
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工作,需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努力,积极履行各自职责,主动作为,部省联动,提升用地服务水平和质量,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中明确的职责要求,认真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用地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好实质性审查职责,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部重点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查内容和意见进行复核性审查,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核实。
关于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思考与对策

关于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思考与对策摘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等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土地的批后监管,促进企业自觉、资源依法用地,提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技能,规范土地利用监管程序。
土地利用的现状是一方面土地供需矛盾突出,另一方面又存在大量的低效利用土地现象,经历了多年粗放式发展的模式,土地利用率低的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急需建立土地批后监管的预警、巡查、反馈、处置、督办、通报的上下联动、信息共享的市、区、乡镇三级监管网络,建立并完善动态巡查考核评价等制度。
关键词: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监管问题;解决措施前言:自然资源信息化作为促进自然资源高效管理、科学决策、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的重要手段,是做好新形势下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基于统一规范的大型数据库,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管理平台,推动网上审批和监管,推动网上公开和服务等,为自然资源管理提供常态化应用,取得了一定成效。
面对当前新形势下新任务,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科学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有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土地管理作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信息化建设工作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通过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和理念,加快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土地管理信息化层次是未来自然资源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特别是在建设用地综合监管方面,大力推进建设用地综合监管信息化,是依法用地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因此,建立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核查系统,提供建设用地批后核查监督功能,真正为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提供服务,带来实质性的便利,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1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内涵通过对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挖掘相关工作内涵,明确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的开展在土地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发挥的重大作用,以谨慎的态度对待建设用地规划方案的实施。
【国土方案】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后监管工作方案

【国土方案】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后监管工作方案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后监管工作方案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后监管工作,督促土地使用权人严格按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发利用土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三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三十三条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规范土地供应后监督管理,跟踪、落实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后开发使用情况,督促土地使用权人严格履行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核算土地使用权人不履行出让合同约定义务的违约责任,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
二、工作内容(一)制定并贯彻执行《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
(二)重点将2013年及之后出让或划拨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开、竣工情况录入监管台帐,并进行跟踪管理。
(三)巡查施工现场,督促建设单位设置建设项目公示牌并按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要求开发使用土地。
(四)逐宗核对出让合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变更协议或划拨决定书确定的开、竣工时间,临近开、竣工时间仍未开、竣工的,书面督促提醒;已开、竣工的,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监管台帐和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对逾期支付出让价款和逾期开、竣工的,对照出让合同处罚条款,逐宗核算违约金,并书面通知缴交。
(六)对已涉嫌闲置的,移送执法监察支队。
三、工作机构与分工(一)主办单位:市场科;协办单位:执法监察支队、有关科室和各分局。
(二)人员:游爵中、陈巧雅为专职工作人员,林美君为兼职工作人员,各分局指定若干工作人员协助。
(三)局办公室调配安排办公场所和工作用车等。
四、工作步骤与要求(一)土地出让合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划拨决定书等签订或颁发后,市场科交由专人建立批后监管台帐,并将有关信息告知所在分局,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启动监管程序。
(二)自收到建设单位开、竣工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市场科通知所在分局派员察看施工现场。
情况属实的,察看人员撰写察看报告、拍照报送市场科,由市场科专人录入监管台帐和广东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1.25•【文号】国土资发[1999]433号•【施行日期】1999.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国土资发[1999]433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积极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和领会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合理处置土地资产对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意义。
要从有利于搞活整个国有经济,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出发,盘活和显化企业土地资产,积极参与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
要与企业改革的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了解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进度与要求,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8号令)的基础上,遵循“明晰产权、显化资产、区分类型、合理处置、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土地资产管理力度。
二、区分类型,合理处置,完善土地资产配置体系,促进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国有企业改革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行业、企业类型和改革的需要,采用不同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和管理政策。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国有企业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二)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主要采用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国家以作价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方式,向集团公司或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28•【字号】津国土房籍[2007]142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籍[2007]142号)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对开发利用土地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后使用土地、界外地处理及临时用地行为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建设用地监管)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用地监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单位或者土地使用者(以下统称建设用地单位)自建设项目开工到竣工使用土地的行为,进行全过程检查、验收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用地监管坚持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依法查处、有错必纠、责罚相当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地籍管理处对建设用地监管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执法监察总队(以下统称建设用地监管部门)依职能查处建设项目用地违法违规案件。
市区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统称建设用地监管部门)负责市内六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用地监管工作,具体承办巡查、检查、验收工作;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其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用地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用地监管工作,具体承办巡查、检查、验收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韶关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韶关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2•【字号】韶府办[2013]107号•【施行日期】2013.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韶关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通知(韶府办〔2013〕107号)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要求,现对土地供后监管的相关程序明确如下:一、科学设置公开出让条件各土地储备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出让起始价、竞买保证金、缴款方式、交地方式、开竣工时间等一系列公开出让条件。
(一)公开出让商服、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其出让条件由土地储备机构提出。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召开招拍挂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对出让方案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公开出让原则上不得设前置条件和除规划要求配建外的其它限制公平竞争的额外条件,确需设置额外条件的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公开出让工业用地的,其出让条件(含项目准入条件,须严格遵照《韶关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由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市经信局负责审核是否符合质量招商要求。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召开招拍挂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对出让方案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确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落实到位的具体措施和违约处理(一)全面实施履约保证金制度。
履约保证金制度指竞买成交后,在竞买人缴交的竞买保证金中自动扣缴相当于土地成交价款一定比例的价款,根据竞买人缴交地价款以及项目开、竣工的履约情况进行比例返还的制度。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文件精神,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对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检查核验(以下简称土地核验)。
一、土地核验的适用情形建设项目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的批准完成建设后,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土地核验。
以单个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为依据,实施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分期进行土地核验。
建设项目以多份出让合同或多份划拨决定书为依据的,分别对照每个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内容进行土地核验。
二、土地核验的管理主体土地核验按照“谁出让(审批)、谁核验”的原则,由签订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的市或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由其土地执法机构具体实施。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实施。
三、土地核验的内容土地核验检查建设项目的下列情况是否与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所载明的内容一致:(一)建设主体;(二)用地范围、面积、用途等用地情况;(三)出让金(含补缴)、划拨价款、违约金等价款支付情况;(四)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系数、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等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五)保障性住房的套数、面积;经营类用地的住宅、办公、商业(娱乐)建筑面积;工业类用地的单位用地投资强度、工业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比例,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等建设项目特定要求的履行情况;(六)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其他事项的履行情况。
四、土地核验的程序(一)申请申报土地核验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申报表(出让/划拨)》(纸质原件、电子报件各1份);申报表可在市或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一门式”服务窗口免费领取,或在“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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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保障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2x]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x]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x]9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管理工作。
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其中市中区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枣庄高新区所辖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
发改、经信、财政、监察、住建、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二)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三)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四)改变用途、容积率的,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五)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六)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七)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第五条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开工、竣工申报制度。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报,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
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由同级政府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第六条建立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
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下发或有偿使用合同签订后,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面积、四至、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
第七条建立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动态巡查制度。
国土资源部门对已批的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实行全程动态跟踪检查,预防违规违约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建立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工作制度。
将土地使用权人的实际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土地利用复核验收意见书。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项目用地面积、用途等履约情况进行复核,并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出让金收缴等情况进行复核;监察部门负责对土地批后监管过程进行监督;发改、经信部门负责对项目性质、主业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及投资额、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等指标进行复核;住建、规划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控制指标(包括用地性质、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套数及配建比例等指标)进行复核。
建立违规违约用地责任追究机制。
复核验收结果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及整改意见要求,严格履行出让合同约定或执行决定书规定事项。
凡没有用地复核验收意见书或复核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闲置土地依法处置:(一)超过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未动工的;(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但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总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对拟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查明的事实、认定依据等情况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使用权人有异议或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作出解释或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拟订处置方案。
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闲置土地被认定后,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手续,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必须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当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以充分利用土地。
第十三条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属于出让用地的,按出让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属于划拨用地的,按划拨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时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由规划部门依法处理。
确需变更土地用途或提高容积率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和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当事人及其证人;(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三)查阅、复制土地使用权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四)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就有关土地利用情况作出说明;(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应当予以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七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还土地,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后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滕州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x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管理部门:为加强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研究制订了《天津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年五月十七日天津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已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利用状况、征地补偿安置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经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
监管的对象为依法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负责实施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具体实施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监督管理,督促依法用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类工程建设“依法、科学、集约、规范”用地,实现“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管理目标。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和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和自查工作。
第五条监管工作的依据主要有:(一)国家和本市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国土资源部和本市有关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耕地占补平衡、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文件规定;(三)建设用地项目“一书四方案”等正式报批材料。
第六条监管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采取书面审核与现场查勘、全面核查与重点核查、座谈汇报与深入走访相结合的方式,对新增建设用地批后情况进行监管;(二)充分利用土地管理“一张图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成果,以搭载全市域影像图的土地网络化管理基础平台和数据中心为基础,结合建设用地预审、征转用审批管理系统对新增建设用地批前、批后用地变化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对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应当逐项检查落实情况,重点监管以下内容:(一)建设用地项目的具体情况。
1、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按批准的土地用途、用地范围、面积使用土地;2、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是否按批准的开发用途、用地范围及面积实施征地和使用土地,涉及的具体建设项目是否按批准的供地方式、土地用途、用地范围、面积、规定的用地条件使用土地;3、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批准后,是否按规定时限实施征地或使用土地;4、以征转分离方式批准征收土地后,是否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土地,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手续。
(二)补充耕地的实施情况。
1、补充耕地位置是否与补充耕地方案所注明的地块相一致;2、补充耕地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补充耕地责任人是否遵循“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不少于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的面积;3、补充耕地质量是否达标。
按照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技术规程,补充耕地是否达到规划设计确定的道路、渠系、林网、土层厚度和地力等要求;4、补充耕地资金是否到位。
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不能自行补充的耕地,是否按照本市规定的标准,按时、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5、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还需监管被占用基本农田补划落实情况。
(三)征地补偿安置的落实情况。
1、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两公告、一登记”;2、是否按批准的征地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足额、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3、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安置费用是否依法按分配方案实施;4、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如实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告;5、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支付情况是否向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四)供地的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