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饮用水标准
国家一级饮用水标准

国家一级饮用水标准国家一级饮用水标准,是由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一项标准,用于指导和规范我国饮用水的质量安全。
以下是对国家一级饮用水标准的详细解读。
1、水源国家一级饮用水标准要求水源应为符合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水体,水库、湖泊、河流等表面水体中,应当设置保护区,周围不得污染。
地下水应保护好上部的生态环境,不得在工业、城镇等区域处于可能被污染的区域开采。
2、理化指标国家一级饮用水标准要求水的PH值在6.5-8.5之间,溶解氧量不少于5毫克/升,高锰酸盐指数不得超过1.0毫克/升,氨氮、氰化物、铅等重金属的含量都有明确的限定值。
3、微生物指标国家一级饮用水标准要求水中不得检出人体病原微生物和疫苗病原微生物,也不得检测出致病菌群落的数量超出要求标准。
同时水中的大肠杆菌、耐热大肠杆菌等也有限定的数量,以保证饮用水的安全性和健康性。
4、放射性指标国家一级饮用水标准要求水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均有具体的限定值。
例如,对于放射性钾,其容许限量为1000毫贝/升,而对于人工放射性核素如锶、钚、铀等,其容许限量则相对较低。
5、有机物指标国家一级饮用水标准对有机物也有要求,如总有机碳不得超过4mg/L,氯仿抽提物不得超过0.1毫克/升等等。
这些指标的严格限制可以有效避免水中出现有害物质,保障人们饮用水的健康。
6、其他指标此外,国家一级饮用水标准还针对水中其它有害物质,例如有机氯农药、氰化物、亚硝酸盐、硝酸盐等的含量均有具体的限定值,并且还要求水的气味、味道、色度等要符合安全标准。
总体而言,国家一级饮用水标准十分严格,覆盖范围广,其控制指标也比较细致。
因此,对于水的来源、水处理工艺、水管网维护等方面都有着较高的要求,以维护饮用水的质量安全。
饮用水国家标准及品牌标准

饮用水国家标准及品牌标准饮用水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
为了保障人们的饮水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饮用水国家标准及品牌标准,以确保饮用水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并提供给消费者优质的饮用水产品。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饮用水国家标准。
我国制定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其中包括了对于饮用水各项指标的要求,如色度、浑浊度、臭味、味道、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重金属含量等。
这些指标的严格要求,保证了饮用水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能够安全饮用。
其次,针对饮用水的品牌标准,我国也制定了相关规定。
品牌标准主要是对饮用水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规范,以保证其生产的饮用水符合国家标准,并且能够提供给消费者安全、放心的产品。
品牌标准的制定,不仅提高了饮用水生产企业的管理水平,也增强了消费者对于饮用水产品的信任感。
在实际生产中,饮用水生产企业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及品牌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同时,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强对饮用水市场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进行处罚,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除了国家标准和品牌标准之外,消费者在选择饮用水时,也应该注重产品的质量和信誉。
在购买饮用水时,消费者可以通过查看产品的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信息,来判断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品牌标准要求。
同时,消费者也可以关注一些知名品牌的饮用水产品,这些品牌通常都有较高的生产标准和质量保障。
总的来说,饮用水国家标准及品牌标准的制定,为保障人们的饮水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市场监督,消费者也应该注重产品的质量和信誉。
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确保人们饮用水的安全和放心。
《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是2006年8月1日国家卫生部颁布的一部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的国家标准。
标准主要包括水质要求、评价方法、水质调查、消毒技术要求、管理措施等,旨在保证我国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质量,保护人民的健康。
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要求包括总有机碳、可溶性硅、悬浮物、铁、锰、氰化物、汞、砷、氟、甲烷、氯阳离子、硝酸盐等十二项指标,其中总有机碳、硝酸盐、可溶性硅和悬浮物是饮用水的主要污染物。
对于各项污染物,《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了它们的最大允许值,以确保饮用水的安全性。
此外,《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还提出了水质监测、消毒处理等管理措施,以确保饮用水的卫生质量。
水质监测,主要是通过定期检测水质的指标,确保其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消毒处理,则是通过对饮用水加入消毒剂,来消除其中的有害物质,保证水质达到卫生标准。
《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实施,为我国提供了安全饮用水,保护了我们的健康。
为了落实标准的要求,我们应该加强饮用水的监测,严格消毒处理,确保其卫生安全。
国家饮用水质标准一览表

国家饮用水质标准一览表
以下是中国大陆地区国家饮用水质标准GB 5749-2006的一览表:
1.总大肠菌群≤ 100个/L
2.总磷酸盐(以P计)≤0.5mg/L
3.总氮(以N计)≤10mg/L
4.氨氮(以N计)≤0.15mg/L
5.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3mg/L
6.色度(铂钴色度)≤15度
7.浑浊度≤5NTU
8.PH值 6.5-8.5
9.铁≤0.3mg/L
10.锰≤0.1mg/L
11.氰化物≤0.05mg/L
12.氟化物≤1.0mg/L
13.硒≤0.01mg/L
14.砷≤0.01mg/L
15.镉≤0.005mg/L
16.铬≤0.05mg/L
17.汞≤0.001mg/L
18.铅≤0.01mg/L
19.六价铬≤0.05mg/L
20.硒≤0.01mg/L
21.放射性核素(水中总α、总β值)≤0.1Bq/L
22.水中有机物的化学需氧量(COD_Mn)≤10mg/L
23.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BAS)≤0.1mg/L
24.溶解性钠化合物(以Na计)≤200mg/L
25.氯化物≤350mg/L
26.硫酸盐(以SO4计)≤250mg/L
27.硬度(以CaCO3计)≤450mg/L
28.总溶解固体≤1000mg/L
29.挥发性酚≤2.0mg/L
30.总α放射性≤0.1Bq/L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列出的标准是在官方发布的GB 5749-2006的基础上,可能会因地区或者局部的因素而有所不同。
同时,在特殊的情况下,例如在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可能会放宽一些标准,但是这些都应该是在政府的相关部门指导下进行的。
国家饮用水的标准

国家饮用水的标准一、水质安全国家饮用水的首要标准是确保水质安全,不受有害物质污染。
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定期接受检测,以保证水质安全。
二、水量充足水量充足的饮用水是保障人民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
国家应确保饮用水源充足,满足人们日常饮用需要。
三、水质稳定国家饮用水应具备稳定的水质,以保证人民在不同季节、不同地理环境下都能获得安全、健康的饮用水。
四、水源可靠饮用水源应具备可靠、可持续供应的特点,避免因水源短缺导致饮用水供应中断。
五、水压适中水压适中是保证人民安全饮用的重要因素。
国家应确保饮用水供应系统水压稳定,既保证充足供应,又避免因水压过高导致水管破裂或损坏。
六、水温适宜水温适宜的饮用水能够提高人民的饮用体验。
国家应通过调节供水温度,保证饮用水温度在适宜范围内。
七、水质净化国家应建立完善的饮用水净化设施和工艺,对饮用水进行有效的净化处理,去除水中的杂质和有害物质。
八、水处理工艺国家应积极推广先进的水处理工艺,提高水处理效率,保证饮用水的质量和安全性。
九、水源地保护国家应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保证水源地生态环境的稳定和水的质量。
十、水质监测国家应建立完善的水质监测体系,对饮用水进行实时监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同时,对供水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供水安全。
十一、环保要求国家应制定严格的环保标准和水质标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和管理,防止水资源的污染和破坏。
同时,推广环保技术和清洁能源的使用,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十二、应急保障国家应建立健全的应急保障体系,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进行及时应对和处置,保障人民的饮水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提高应对能力。
十三、社会监督国家应建立健全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人民参与饮用水的监督和管理过程。
同时,加强信息公开和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十四、技术支持国家应加强饮用水的技术支持和研发,推广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饮用水的生产和管理水平。
新版2022饮用水标准

新版2022饮用水标准2022年3月15日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将于2023年4月1日正式实施。
较前标准GB 5749-2006,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有什么变化吧!一、水质指标变化1. 水质指标由GB5749-2006的106项调整为97项,包括常规指标43项和扩展指标54 项;2. 增加了4项指标,包括高氯酸盐、乙草胺、2-甲基异莰醇、土臭素;3. 删除了13项指标,包括耐热大肠菌群、三氯乙醛、硫化物、氯化氰(以CN-计)、六六六(总量)、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林丹、滴滴涕、甲醛、1,1,1- 三氯乙烷、1,2-二氯苯和乙苯;4. 更改了3项指标的名称,包括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名称修改为高锰酸盐指数(以O2计);氨氮(以N计)名称修改为氨(以N计);1,2-二氯乙烯名称修改为1,2-二氯乙烯(总量);5. 更改了8项指标的限值,包括硝酸盐(以N计)、浑浊度、高锰酸盐指数(以O2计)、游离氯、硼、氯乙烯、三氯乙烯、乐果;6. 增加了总β放射性指标进行核素分析评价的具体要求及微囊藻毒素-LR指标的适用情况;7. 删除了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的暂行规定(见2006年版的第4章)。
二、新标准主要内容1. 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2.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3.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4. 二次供水卫生要求5.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要求6. 水质检验方法三、新标准水质参考指标变化1. 由GB 5749-2006的28项调整为55项(见附录A);2. 增加了29项指标包括钒、六六六(总量)、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林丹、滴滴涕、敌百虫、甲基硫菌灵、稻瘟灵、氟乐灵、甲霜灵、西草净、乙酰甲胺磷、甲醛、三氯乙醛、氯化氰(以CN-计)、亚硝基二甲胺、碘乙酸、1,1,1-三氯乙烷、乙苯、1,2-二氯苯、全氟辛酸、全氟辛烷磺酸、二甲基二硫醚、二甲基三硫醚、碘化物、硫化物、铀和镭-226;3. 删除了2项指标,包括2-甲基异茨醇和土臭素;4. 更改了3项指标的名称,包括二溴乙烯名称修改为1,2-二溴乙烯、亚硝酸盐名称修改为亚硝酸盐(以N计)、石棉(>10μm)名称修改为石棉(纤维>10μm);5. 更改了1项指标的限值,为石油类(总量)。
国家饮用水标准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增加了附录A.-—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浙江省卫生监督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
安全饮用水标准

安全饮用水标准安全饮用水是人类生存和健康的重要保障,饮用水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饮用水标准是指对饮用水中的物理、化学、微生物指标进行规定,以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活环境的安全。
在我国,国家标准《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对饮用水的质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
首先,安全饮用水标准要求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包括对水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比如,水中重金属、农药残留、有机物质等的含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以确保饮用水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此外,对于微生物指标,如大肠杆菌、菌落总数等也有详细的规定,以保证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其次,安全饮用水标准要求水源必须符合规定的卫生要求。
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对于保障饮用水的安全至关重要,必须确保水源的环境卫生和水质符合国家标准,以免受到污染和破坏。
对于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保护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确保水源的清洁和安全。
此外,安全饮用水标准还要求对于饮用水的处理和输配过程进行规范。
饮用水处理厂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处理,确保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输配管道的材质、安装和维护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以免受到二次污染。
同时,对于饮用水的储存和供应也有详细的规定,确保饮用水在输送和使用过程中不受到污染。
最后,安全饮用水标准还要求对于饮用水的监测和管理进行规范。
对于饮用水的监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确保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同时,对于水质不合格的处理和管理也有详细的规定,以保证人民群众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
综上所述,安全饮用水标准对于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活环境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加强对饮用水的监测和管理,确保公众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
同时,公众也应增强对饮用水质量的重视,合理使用和节约用水,共同保护好身边的饮用水资源。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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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二○○一年九月一日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 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1993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Addendum to Volume 2,1998
3 定义
3.1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3.2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3.4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3.5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4.1.1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 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
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
表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注:①表中NTU为散射浊度单位。
②特殊情况下包括水源限制等情况。
③CFU为菌落形成单位。
④放射性指标规定数值不是限值,而是参考水平。
放射性指标超过表1中所规定的数值时,必须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以决定能否饮用。
4.2.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2。
表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表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续)
注:①三卤甲烷包括氯仿、溴仿、二溴一氯甲烷和一溴二氯甲烷共四种化合物。
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
5.1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5.1.1 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样中总大肠菌群MPN值不应超过200;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供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样中总大肠菌群MPN值不应超过2000。
5.1.2 必须按第4.2节表1的规定,对水源水进行全部项目的
测定和评价。
5.1.3 水源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表1的规定。
5.1.4 水源水的毒理学指标,必须符合本规范第4.2节表1的规定。
5.1.5 水源水的放射性指标,必须符合本规范第4.2节表1的规定。
5.1.6 当水源水中可能含有本规范4.2节表1所列之外的有害物质时,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所需增加的检测项目,凡列入4.2节表2及附录A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应符合其相应规定(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需符合相关规定)。
在此列表之外的有害物质限值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另行确定。
5.1.7 水源水中耗氧量不应超过4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不应超过3mg/L。
5.1.8 饮水型氟中毒流行区应选用含氟化物量适宜的水源。
当无合适的水源而不得不采用高氟化物的水源时,应采取除氟措施,降低饮用水中氟化物含量。
5.1.9 当水源水碘化物含量低于10ug/L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补碘措施,防止发生碘缺乏病。
5.2 当水质不符合5.1节和附录A中的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
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6 水质监测
6.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的规定。
6.2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并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的水质也应定期检验。
6.3 采样点的选择和监测
检验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在水源、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采样。
城市集中式供水管网水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采样点计算。
供水人口超过一百万时,按上述比例计算出的采样点数可酌量减少。
人口在二十万以下时,应酌量增加。
在全部采样点中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和管网系统陈旧部分等处。
每一采样点,每月采样检验应不少于两次,细菌学指标、浑浊度和肉眼可见物为必检项目。
其它指标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需要选定。
对水源水、出厂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网末梢水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常规检验项目的全分析。
对于非常规检验项
目,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存在问题,在必要时具体确定检验项目和频率。
当检测指标超出本规范第4.2节中的规定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测频率。
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在选择水源时或水源情况有改变时,应测定常规检测项目的全部指标。
具体采样点的选择,应由供水单位与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
出厂水必须每天测定一次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浑浊度和肉眼可见物,并适当增加游离余氯的测定频率。
自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点数、采样频率和检验项目,按上述规定执行。
6.4 选择水源时的水质鉴定,应检测本规范第4.2节表1中规定的项目及该水源可能受某种成分污染的有关项目。
6.5 卫生行政部门应对水源水、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进行定期监测,并应作出水质评价。
7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8 本规范自二○○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附录A 饮用水源水中有害物质的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