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饮用水标准(DOC)
国家饮用水标准

国家饮用水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饮用水标准是衡量我国居民综合饮用水的质量的主要标准,由国务院颁布,是国家最高和最严格的食品安全和卫生法规,规定饮用水和细菌指标的最高、最低和警戒限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饮用水标准(GB5749-2006)主要包括水质颜色、浊度、氯离子、硫酸盐、氰离子、硼酸根离子、氟离子、氨氮、挥发性共价离子、有机物、固体颗粒物、灰尘等定量指标,以及细菌指标,病原体指标以及电导率等质量指标。
一、水质质量指标(一)颜色指标颜色指标是衡量饮用水中色素等有机物的指标。
饮用水颜色以亮度值(L)、饱和度值(S)表示,其标准为:应不大于 5大米,S值应不大于 1;或者现场用彩色盒色阶法、Hazen法或其他一致的色度技术测定,均不大于15Hazen单位(英度)。
(二)浊度浊度是衡量水中悬浮物含量的一种量度指标,表示比标准纯水多多少悬浮物,其标准为:饮用水体系中不大于 5 NTU(浊度单位)。
(三)氯离子氯离子是一种腐蚀性的化学物质,它可以除去水中的微生物,从而防止水中滋生病毒和细菌,其标准为,饮用水的氯离子的总和不得大于 0.2毫克/升,而体外饮用水的氯离子的总和也不得大于 0.3毫克/升。
(四)硫酸盐硫酸盐指的是硫酸盐根离子,其标准为:自来水一般不大于 50 mg/L,而体外饮用水更不得超过150 mg/L。
(六)硼酸根离子硼酸根离子是硼酸根离子,可以杀死细菌,其标准为:不得超过 0.3毫克/升,体外饮用水不得大于0.5毫克/升。
(八)氨氮氨氮是水中存在的一种污染物,它可以破坏水环境,影响自然生态,还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其标准为:不大于 0.5毫克/升;体外饮用水不得大于1.0毫克/升。
(九)挥发性共价离子挥发性共价离子是指水的旧的化学物质,它们能够吸引水分子,影响其结晶时的形状,增加水的折射率、将水中的游离离子结合,产生沉淀。
其标准为:不大于300μS/cm。
(十)有机物有机物是指有机化合物,它们是污染水体的主要来源,它们有毒、有害,而且很难从水体中分离出来,其标准为:BOD5不大于 3.0毫克/升,COD量不大于 6.0毫克/升。
国家一级饮用水标准

国家一级饮用水标准国家一级饮用水标准,是由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一项标准,用于指导和规范我国饮用水的质量安全。
以下是对国家一级饮用水标准的详细解读。
1、水源国家一级饮用水标准要求水源应为符合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水体,水库、湖泊、河流等表面水体中,应当设置保护区,周围不得污染。
地下水应保护好上部的生态环境,不得在工业、城镇等区域处于可能被污染的区域开采。
2、理化指标国家一级饮用水标准要求水的PH值在6.5-8.5之间,溶解氧量不少于5毫克/升,高锰酸盐指数不得超过1.0毫克/升,氨氮、氰化物、铅等重金属的含量都有明确的限定值。
3、微生物指标国家一级饮用水标准要求水中不得检出人体病原微生物和疫苗病原微生物,也不得检测出致病菌群落的数量超出要求标准。
同时水中的大肠杆菌、耐热大肠杆菌等也有限定的数量,以保证饮用水的安全性和健康性。
4、放射性指标国家一级饮用水标准要求水中放射性核素的含量均有具体的限定值。
例如,对于放射性钾,其容许限量为1000毫贝/升,而对于人工放射性核素如锶、钚、铀等,其容许限量则相对较低。
5、有机物指标国家一级饮用水标准对有机物也有要求,如总有机碳不得超过4mg/L,氯仿抽提物不得超过0.1毫克/升等等。
这些指标的严格限制可以有效避免水中出现有害物质,保障人们饮用水的健康。
6、其他指标此外,国家一级饮用水标准还针对水中其它有害物质,例如有机氯农药、氰化物、亚硝酸盐、硝酸盐等的含量均有具体的限定值,并且还要求水的气味、味道、色度等要符合安全标准。
总体而言,国家一级饮用水标准十分严格,覆盖范围广,其控制指标也比较细致。
因此,对于水的来源、水处理工艺、水管网维护等方面都有着较高的要求,以维护饮用水的质量安全。
饮用水国家标准及品牌标准

饮用水国家标准及品牌标准饮用水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
为了保障人们的饮水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饮用水国家标准及品牌标准,以确保饮用水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并提供给消费者优质的饮用水产品。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饮用水国家标准。
我国制定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其中包括了对于饮用水各项指标的要求,如色度、浑浊度、臭味、味道、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重金属含量等。
这些指标的严格要求,保证了饮用水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能够安全饮用。
其次,针对饮用水的品牌标准,我国也制定了相关规定。
品牌标准主要是对饮用水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规范,以保证其生产的饮用水符合国家标准,并且能够提供给消费者安全、放心的产品。
品牌标准的制定,不仅提高了饮用水生产企业的管理水平,也增强了消费者对于饮用水产品的信任感。
在实际生产中,饮用水生产企业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及品牌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同时,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强对饮用水市场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进行处罚,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除了国家标准和品牌标准之外,消费者在选择饮用水时,也应该注重产品的质量和信誉。
在购买饮用水时,消费者可以通过查看产品的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信息,来判断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品牌标准要求。
同时,消费者也可以关注一些知名品牌的饮用水产品,这些品牌通常都有较高的生产标准和质量保障。
总的来说,饮用水国家标准及品牌标准的制定,为保障人们的饮水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市场监督,消费者也应该注重产品的质量和信誉。
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确保人们饮用水的安全和放心。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doc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UDC613.3GB5749-85(1985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1986年10月1日实施)1总则1.1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
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1.3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2.1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2.2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
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
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
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
2.5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经检验浑浊度、细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国家饮用水的标准

国家饮用水的标准一、水质安全国家饮用水的首要标准是确保水质安全,不受有害物质污染。
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定期接受检测,以保证水质安全。
二、水量充足水量充足的饮用水是保障人民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
国家应确保饮用水源充足,满足人们日常饮用需要。
三、水质稳定国家饮用水应具备稳定的水质,以保证人民在不同季节、不同地理环境下都能获得安全、健康的饮用水。
四、水源可靠饮用水源应具备可靠、可持续供应的特点,避免因水源短缺导致饮用水供应中断。
五、水压适中水压适中是保证人民安全饮用的重要因素。
国家应确保饮用水供应系统水压稳定,既保证充足供应,又避免因水压过高导致水管破裂或损坏。
六、水温适宜水温适宜的饮用水能够提高人民的饮用体验。
国家应通过调节供水温度,保证饮用水温度在适宜范围内。
七、水质净化国家应建立完善的饮用水净化设施和工艺,对饮用水进行有效的净化处理,去除水中的杂质和有害物质。
八、水处理工艺国家应积极推广先进的水处理工艺,提高水处理效率,保证饮用水的质量和安全性。
九、水源地保护国家应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保证水源地生态环境的稳定和水的质量。
十、水质监测国家应建立完善的水质监测体系,对饮用水进行实时监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同时,对供水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供水安全。
十一、环保要求国家应制定严格的环保标准和水质标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和管理,防止水资源的污染和破坏。
同时,推广环保技术和清洁能源的使用,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十二、应急保障国家应建立健全的应急保障体系,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进行及时应对和处置,保障人民的饮水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提高应对能力。
十三、社会监督国家应建立健全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人民参与饮用水的监督和管理过程。
同时,加强信息公开和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十四、技术支持国家应加强饮用水的技术支持和研发,推广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饮用水的生产和管理水平。
饮用纯净水水质标准

饮用纯净水水质标准
饮用纯净水的水质标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总溶解固体(TDS):最好的纯净水应该具有低TDS值,
通常低于50ppm。
2. pH值:饮用水的pH值应在7.0-8.5之间,中性或微碱性。
3. 硬度:饮用水的硬度应该尽可能低,一般不超过100ppm。
4. 微生物:水中不应有细菌、病毒和寄生虫的存在。
5. 氯和氯化物:水中的氯和氯化物含量应低于建议限值。
6. 铅和重金属:水中的重金属含量应低于建议限值,尤其是铅。
7. 残留农药和化学物质:水中的农药和化学残留物应低于相关标准限值。
8. 自然矿物质:饮用水中应含有适量的自然矿物质,如镁、钙等。
这些是一般饮用纯净水的水质标准,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稍有不同的要求。
因此,在购买饮用纯净水时,最好查看产品的检测报告或标签,以确保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最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最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为了保障人们的身体健康而制定的,它规定了自来水的生产、输送和供应的标准和要求。
最新的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于2020年6月1日实施,下面是其中主要内容的简述。
一、基本标准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自来水的水质应符合以下标准:1.菌落总数不得超过1000CFU/mL。
2.大肠菌群数量不得检出。
3.氧化还原电位应在-50mV至-200mV范围内。
4.余氯含量不得低于0.2mg/L。
5.PH值应在6.5至8.5之间。
6.异味和异色物质含量应符合相关标准。
7.生活饮用水不得出现臭味、味道和色泽的异常现象。
二、感官要求自来水的感官要求包括外观、色泽、味道和气味等。
通过人的五感进行鉴别,了解自来水的品质情况。
三、微生物指标生活饮用水中微生物污染严重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国家对自来水中的微生物指标做了明确的要求:3.致病菌和有害物质的含量应该在安全范围内。
四、化学指标生活饮用水中的化学物质对人的健康也有很大的影响。
国家规定了自来水中化学指标的安全标准和最大限量,我们需要注意生活饮用水中的以下指标:1.氟化物:不得超过1.5mg/L。
4.重金属:不得超过安全最大限量。
五、放射性指标水中的放射性物质会对人类产生致癌和基因突变的影响,因此生活饮用水标准也对水中放射性物质的含量做了监管和控制。
六、相关标准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对于水生产、输送、储存和供应等环节都有详细的规定。
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相关的标准主要包括:1.生活饮用水中氯代烃和溴代烃类含量的限制标准。
2.自来水中少量有机物含量的检测标准。
3.水龙头材料和接头的规格和标准。
总之,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实施是为了确保人们饮用安全的自来水。
我们应该认真学习掌握相关标准和指标,加强对自来水生产和供应的监管,从而保障自己的身体健康。
食品安全国家饮用水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实施日期和范围一:实施日期2015年5月24日》二:强制性标准1:纯净水,其他饮用水,“矿物质水”均需要执行本标准2:天然矿泉水仍然执行GB8537三:分类1蒸馏饮用纯净水2电渗析3离子交换包装饮用水4反渗透1脱气,曝气臭氧,其他饮用水紫外消毒的水2使用添加剂(矿化液)的水四:技术要求1:水源要求2:感官要求3:理化指标4:污染物限量5: 微生物限量6:食品添加剂要求1:水源要求A:以公共供水系统为水源生产的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要求B:以地表水或者地下水为水源的水经过处理以后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标准要求C:水源卫生防护防护标示,沉淀池,加盖,加锁等措施2:感官指标要求3:理化指标要求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GB2762中对饮用水共有5个指标规定:铅:≤0.01mg/L镉:≤0.005mg/L总砷:≤0.01mg/L锡:≤150mg/L亚硝酸盐::≤0.005mg/L5:微生物限量指标取消了菌落总数,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和酵母5个指标保留了大肠菌群指标增加了铜绿假单胞菌指标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均为二级采样方式检验,抽样检验需要12个包装,即12桶(瓶),其中6桶检验,6桶备样。
6: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2014主要针对添加矿化液的其他饮用水(矿物质水):所用的矿化液应当符合GB2760的要求,即允许使用硫酸镁,硫酸锌,氯化镁,氯化锌,氯化钙等添加剂或者其中几种综合而成的复配添加剂注意:当添加使用硫酸镁、硫酸锌、氯化钙、氯化钾等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时,需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该特定标示内容自2016年1月1日实施五:关于包装饮用水的名称1:包装饮用水的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
2: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符合:《预包装食品包装通则》GB 7718 的规定,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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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最新)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
——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
——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增加了附录A。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浙江省卫生监督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银龙、鄂学礼、陈昌杰、陈西平、张岚、陈亚妍、蔡祖根、甘日华、申屠杭、郭常义、魏建荣、宁瑞珠、刘文朝、胡林林。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蔡诗文、林少彬、刘凡、姚孝元、陆坤明、陈国光、周怀东、李延平。
本标准于1985年8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饮用水drinking water: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type of water 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central water supply: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
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secondary water supply: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non-central water supply: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规指标 regular indices: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 非常规指标 non-regular indices: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1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4.1.6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
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
4.1.7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和表3执行。
4.1.8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4.1.9 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表A.1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
表1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表2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
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
5.1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838要求。
5.2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 14848要求。
6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6.1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应按照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
7 二次供水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要求应按照GB 17051执行。
8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
8.1 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8要求。
8.2 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9要求。
9 水质监测
9.1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1.1 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9.1.2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CJ/T 206执行。
9.1.3 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SL 308执行。
9.1.4 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商定。
9.1.5 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9.2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2.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9.2.2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饮用水监督、监测方案。
9.2.3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10 水质检验方法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应按照GB/T 5750执行。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表A.1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