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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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务段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

铁路工务段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

铁路工务段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工作,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劳卫〔2004〕129号) 、《关于印发〈铁路高技能人才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铁劳卫〔2006〕23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标准,统一考核,评聘分开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第三条段成立高技能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段长党委书记党务副组长:主管职教副段长副组长:其他段领导组员:劳人、教育、线路技术、桥梁技术、安全科,办公室,党群办公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人科,主要负责高技能人才日常管理、考核和评聘.三、聘任第四条根据铁道部《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办法》,按照评聘分开的要求,合理设置技师、高级技师岗位数量,编制岗位说明书,严格聘任程序,实行择优聘任。

—1—第五条技师的聘任按照“严格条件,择优聘任”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把质量关,在路局核定的技师、高级技师岗位设置数额内,优先聘任已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工班长,其他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按照下列聘任程序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岗位聘任:(一)个人申请。

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技师、高级技师岗位及岗位说明书,提出岗位聘任的书面申请。

(二)资格审查。

由段高技能人才领导小组按技师、高级技师岗位任职要求,对技师、高级技师进行资格审查,并予以公示。

(三)民主测评(1)测评团的组成。

测评团由技师、高级技师所在车间干部、工班长和职工代表组成,测评团成员不少于20人。

(2)应聘人员述职。

由应聘人员向测评团作述职报告,介绍本人自然状况、简历,简要总结一年来的工作,说明应聘所具备的条件,对下步工作提出设想。

述职报告应在1000字左右,述职时间为5—8分钟。

(3)测评团测评.由测评团成员按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参加应聘人员出评价,按优秀(90-100分)、称职(81—89分)、基本称职(61-80分)、不称职(50-60分)四个档次打分。

广铁(集团)公司首席技师培养选拔管理办法

广铁(集团)公司首席技师培养选拔管理办法

广铁(集团)公司首席技师培养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篇:广铁(集团)公司首席技师培养选拔管理办法广铁(集团)公司首席技师培养选拔管理办法(广劳卫发[2010]2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铁道部《铁路首席技师培养选拔管理办法》(铁劳卫〔2010〕83号),为建立集团公司高技能人才激励工作机制,加快集团公司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首席技师是集团公司生产一线政治素质好、技能水平高、安全质量优、实践经验丰富、业绩贡献突出,得到本单位和集团各单位以及集团外单位广泛认可的优秀高技能人才,是本工种专项技能的领先人物。

第三条首席技师分为全路、集团公司两类。

由铁道部命名的首席技师为全路首席技师;由集团公司命名的首席技师为集团公司首席技师。

各工种首席技师选拔由集团公司统一安排,分年度在运输生产站段产生。

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劳资、业务、职教、宣传等部门参加的集团公司首席技师培养选拔管理委员会,负责集团公司首席技师培养选拔管理工作。

第五条集团公司劳卫处负责集团公司首席技师的政策制定、宏观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相关业务处室提供技术支持,站段负责评选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选拔条件第六条集团公司首席技师在高级技师或技师中产生,全路首席技师在集团公司首席技师中产生。

第七条集团公司首席技师应在综合考虑专业、工种技术技能特点及从业人数的基础上,结合铁路技术进步发展需求,突出运输生产关键岗位进行设置。

集团公司首席技师按工种岗位设置。

第八条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未设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等级的工种为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聘用满一年以上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均可参加集团公司首席技师选拔。

第九条集团公司首席技师应政治素质好、工作业绩突出,在带徒授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受到单位和职工普遍认可,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本专业领域中技术技能水平高超或有绝招、绝技,有较强解决现场生产实际问题能力。

(二)在技术创新、技术攻关、技术试验等方面,以及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并将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发挥骨干作用。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4.12.09•【文号】国铁科法规〔2024〕29号•【施行日期】2024.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铁科法规〔2024〕29号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车、中国通号、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中国地方铁路协会、中国铁道学会、中国铁道企业管理协会、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中国铁道物资流通协会,各标委会、标准归口单位,铁道出版社,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现将《铁路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4年12月9日铁路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技术标准管理工作,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铁路建设和运营安全,适应铁路技术发展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标准包括铁路国家标准、铁路行业标准,以及铁路相关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本办法中“铁路技术标准”是指铁路行业标准和铁路国家标准,铁路行业标准代号为“TB”。

第三条铁路技术标准分为装备技术、工程建设(含工程造价)、运输服务标准。

第四条铁路装备技术行业标准、铁路运输服务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铁路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必须执行的推荐性标准具有强制约束力,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实施。

第五条铁路技术标准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铁路标准化发展规划,研究建立并不断完善铁路技术标准体系,并以铁路技术标准体系为指导,组织制修订铁路行业标准,组织编制铁路国家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铁路技术标准国际化工作。

广铁集团公司广铁集团营业线施工安全联络及防护员培训管理规定的

广铁集团公司广铁集团营业线施工安全联络及防护员培训管理规定的

广铁集团公司广铁集团营业线施工安全联络及防护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文件广铁职教发〔〕11号广铁(集团)公司关于公布《广铁集团营业线施工安全、联络及防护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集团各单位:现将《广铁集团营业线施工安全、联络及防护员培训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附件:1.营业线施工安全员、联络员、防护员取证培训需求表2.管外单位营业线施工安全员、联络员、防护员取证审核表3.营业线施工安全员、联络员、防护员上岗牌样张广铁(集团)公司1月10日广铁集团营业线施工安全、联络及防护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营业线施工安全员、联络员、防护员的培训工作,依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营业线施工安3全管理办法》(铁运〔〕280号)、《广铁集团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广铁运发〔〕310号)、《广铁集团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细则》(广铁运发〔〕25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管内各设备管理(施工)单位、集团公司管外施工单位担任营业线施工的安全员、联络员、防护员的施工安全联络防护培训管理。

第三条营业线施工安全员、联络员、防护员的培训分为取证培训、新规章适应性培训,其中取证培训分为理论培训和实作培训。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管内设备管理单位及施工单位:负责向对口业务处室(部门)提报营业线施工安全员、联络员、防护员的取证培训需求(见附4件1);受集团公司委托负责取证培训的实作培训及实作考试,并将培训合格人员名单及成绩表汇总上报对口业务处室和职教处备案;负责本单位营业线施工安全员、联络员、防护员的新规章适应性培训;负责向相关管外施工单位转达与营业线施工安全员、联络员、防护员有关的新规章。

第五条管外施工单位:负责向管内对口业务处室(部门)提报营业线施工安全员、联络员、防护员的取证培训需求,其中:集团管内的大中型更改或基建项目,由施工单位向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提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汇总后向建管处提报;由相关业务处室作为项目执行机构(建设单位)的大修、更改项目由施工单位向相关业务处室提报;负责本单位营业线施工安全员、联络员、防护员的新规章适应性培训。

铁路专业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铁路专业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专业人员的管理,提高铁路专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铁路运输安全、高效、优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铁路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铁路企业中的所有专业人员,包括铁路运输、信号、通信、电力、车辆、工务、电务、车辆检修、客运、货运等专业领域。

第三条铁路专业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有序;(二)以人为本,注重人才培养;(三)严格考核,奖惩分明;(四)持续改进,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人员选拔与任用第四条铁路专业人员选拔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选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

第五条铁路专业人员任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任用申请;(二)进行资格审查;(三)组织考察、面试;(四)确定任用人选;(五)进行公示;(六)办理任用手续。

第六条铁路专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和专业资格证书;(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三)熟悉铁路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四)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三章人员培训与培养第七条铁路企业应制定专业人员培训计划,对专业人员开展岗位技能、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第八条铁路企业应鼓励专业人员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提高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九条铁路企业应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选拔优秀人才担任关键岗位,为铁路发展储备人才。

第四章人员考核与评价第十条铁路企业应建立健全专业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专业人员的工作业绩、职业道德、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考核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十二条考核评价结果应作为专业人员晋升、调整岗位、奖励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三条铁路企业对表现突出的专业人员给予奖励,奖励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物质奖励、精神奖励、晋升职务等。

第十四条铁路企业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专业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罚。

(广劳卫发[2010]78号)关于公布《广铁(集团)公司班组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劳卫发[2010]78号)关于公布《广铁(集团)公司班组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文件广劳卫发〔2010〕78号关于公布《广铁(集团)公司班组长管理办法》的通知集团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班组长队伍建设,规范班组长管理,根据铁道部《关于加强自控型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铁劳卫〔2009〕115号)的有关要求,现将《广铁(集团)公司班组长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1 —广铁(集团)公司班组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班组长队伍建设,明确班组长任职条件,规范和完善班组长培训选拔和激励约束机制,实现班组长队伍过硬,满足铁路快速发展的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班组长是基层单位人事部门下令任命的班组负责人,是企业内部生产、辅助、服务班组负责日常生产组织、指挥、管理的责任人和组织者,负责班组的生产组织和指挥,质量良好地完成上级下达的生产任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班组长,是指基层单位根据集团公司班组设置定编文件和班组长设置标准正式下令任命的班组长和副班组长。

第二章班组长的任职条件第四条班组长任职的基本条件:1.政治思想觉悟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以身作则,群众基础好。

2.责任意识强、业务技能精、协调组织能力好,有一定管理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

3.心理素质好,身体健康,年富力强。

4.文化程度达到本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一般应— 2 —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

5.具有本班组主要工种任职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应达到高级(非技术工种可放宽到中级)。

涉及客运专线、提速线路基础设施维修、新型提速机车、车辆和动车组运用、检修等关键班组的班组长,应具备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

6.经集团公司举办的工班长任职资格班培训合格,并在《铁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中“工班长资格培训合格证”栏目登记认证。

7.首次担任班组长的,近二年内未发生过铁路交通一般D 类(D21除外)及以上事故。

第三章班组长的选拔和聘用第五条班组长的选拔应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一般应从预备班组长中产生,可通过竞争上岗、民主选举和组织任命等方式进行。

铁路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铁路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铁路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技术人员的管理,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和顺畅,提高技术人员的素质和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铁路技术人员的管理,包括技术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待遇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铁路技术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行业规章制度,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忠诚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四条铁路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自己岗位的工作,并且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水平。

第五条铁路技术人员应当保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严守机密,不得泄露国家和企业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

第六条铁路技术人员应当团结同事,互相支持,共同为铁路的安全和发展做出贡献。

第七条铁路技术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保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得擅自迟到早退,不得偷懒作弊。

第八条铁路技术人员应当关心集体利益,保护企业财产,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国家和企业的财产。

第二章技术人员的选拔和任用第九条铁路技术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企业的管理制度进行,不得搞违规操作和违法行为。

第十条铁路技术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按照岗位的要求和人才的特点进行,不得搞一刀切,要注重个人的潜力和发展空间。

第十一条铁路技术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经过严格的考核和评定,确保人才的优胜劣汰。

第十二条铁路技术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进行拉关系和搞关系户。

第十三条铁路技术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注重自身的素质和能力,而不是靠关系来获取。

第十四条铁路技术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注重专业和技术能力,而不是靠其他因素来获取。

第十五条铁路技术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注重经验和业绩,而不是凭空的承诺来获取。

第十六条铁路技术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注重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不得有贪污受贿等问题。

第十七条铁路技术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注重培训和考核,确保能够胜任自己的岗位。

第十八条铁路技术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注重学习和进修,不得骄傲自满。

铁路技术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铁路技术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铁路技术人员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铁路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铁路安全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行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铁路系统从事技术工作的各类技术人员。

第三条铁路技术人员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遵守职业道德,发挥专业技能,为铁路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铁路技术人员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促进技术人员素质和能力的提高。

二、技术人员资格与培训第五条铁路技术人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特级四个等级,资格认定按照国家和铁路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铁路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行业规章制度;(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四)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岗位工作需要。

第七条铁路技术人员培训内容包括:(一)铁路行业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专业知识、技能和新技术、新设备应用;(三)职业道德、团队合作和沟通协作能力;(四)安全防护、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第八条铁路技术人员培训由所在单位组织,按照国家和铁路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技术人员应当参加定期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三、技术人员岗位职责与考核第九条铁路技术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遵守国家和铁路行业规章制度,保证铁路安全畅通;(二)认真执行技术标准、工艺规程,保证产品质量;(三)积极参与技术研究、创新和改进,提高技术水平;(四)做好技术交接和传帮带工作,提高团队整体素质;(五)参加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铁路技术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业务水平、专业技能和工作实绩;(二)职业道德、团队合作和敬业精神;(三)安全记录、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四)学习态度、知识更新和技能提升。

第十一条铁路技术人员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培训和辞退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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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铁(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适应铁路跨越式发展要求,根据国家、铁道部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岗位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要坚持因事设岗、事职相符、精简高效、群体优化的原则,严格控制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范围,科学合理地确定结构比例。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人才观,围绕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目标,以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为龙头,以创新能力建设为重点,不断完善培养、选拔和管理制度,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合理使用和优化配置人才,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为集团公司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人才保证。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权限第四条 集团公司人事处是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职能机构,负责全集团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和有关政策的制定,对专业技术—2—人才队伍建设进行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单位干部人事部门是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职能机构,根据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集团公司直接聘任以下专业技术人员:(一)全集团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提高工资待遇高级工程师,下同);(二)直管单位、直属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三)集团公司机关及附属机构、铁路办事处及其托管机构、集团公司派出机构的所有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股份公司、合资铁路公司、广铁车辆厂、机械化线路中心、多元中心、项目中心和羊城、广深、三茂实业公司,负责本单位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管理。

公安局、检察分院、中级法院负责本系统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管理。

集团公司各直管单位、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管理。

领导干部兼任专业技术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七条 下列情况应上报集团公司人事处,办理审批手续。

(一)集团级及以上各类专家、铁路青年科技拔尖人才的任免、调整;(二)接收录用大中专毕业生;—3—(三)集团公司直管单位、直属单位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定职定级;(四)从工人中聘用专业技术人员;(五)从集团公司外(含参股公司)调入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调出集团公司;(六)穗外专业技术人员调入;(七)集团公司管内跨单位调转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下列途径,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经所在单位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及备案,参加国家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取得国家颁发的《资格证书》者;(二)经铁道部、集团公司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或经集团公司授权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或经铁道部、集团公司委托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取得有效《资格证书》者;(三)经集团公司职改部门同意,参加所在省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取得有效《资格证书》者;(四)经集团公司职改部门批准,工程技术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通过“以聘代评”方式取得有效《资格证书》者。

第九条 参加国家组织的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国—4—家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可视为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条 通过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或研究生考试,获得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授予的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的非在职毕业生,专业对口或相近,见习或工作期满,经考核合格,依据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可直接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通过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获得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授予的大专毕业证书的非在职毕业生,及通过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注册备案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考试,获得国家承认的中专学历的非在职毕业生,专业对口或相近,见习或工作期满,单位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均未超编并同意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经考核合格,可依据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直接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从路外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部(省)颁发的有效任职资格证书,经集团公司职改部门审核确认后,其资格可予承认。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跨系列调整或变更工作专业,须由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或参加国家组织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后,方可视为具有新进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受聘资格。

第十三条 在集团公司范围内跨系列调整或变更工作专业—5—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内使用相应级别的代现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职名。

试用期满后,如学历、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符合要求的,可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具体规定如下:第一年试用期满后,应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未通过的,可延长一年试用期。

第二年试用期满后,仍未取得相应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者,其代专业技术职务职名要降一个档次,再延长一年试用期。

第三年试用期满后,按降低的档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若仍未取得降低档次后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解聘所代的专业技术职务。

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参照本条办理。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按任免权限、程序和条件,在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进行。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应符合集团公司下达的岗位编制限额。

对直管站段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编制限额,由集团公司调剂使用;领导班子成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其编数由集团公司调剂解决。

对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选的高职名专业技术岗位,同专业低资格人选可暂占用该岗位编制。

—6—第十六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各单位应创造必要的条件,采取多种形式,鼓励竞争上岗。

第十七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程序,一般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干部人事部门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和考核,提出聘任意见,按集团公司《干部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和任免权限进行呈报或聘任。

第十八条 参加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按以下条件掌握: 1.取得员级或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可聘任员级职务。

2.取得助理级和初级(不含分员级和助理级考试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中专毕业任员级职务满4年,或大专毕业任员级职务满2年,或大学本科毕业,可聘任助理级职务。

3.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中专毕业任助理级职务满5年,或大专毕业任助理级职务满4年,或大学本科毕业任助理级职务满3年,或取得硕士学位任助理级职务满1年,或取得博士学位,可聘任中级职务。

4.申请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符合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规定的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继续教育等条件。

5.参加国家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者,聘任时必须与受聘岗位的系列(专业)相一致。

但对取得铁路运输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者,可受聘于铁路各个经济专业岗位。

—7—6.跨系列(专业)调整的,应先聘任与原专业技术职务相同级别的新进系列(专业)职务满一年后,方可按规定的资历条件申请晋升新进系列(专业)高一级职务。

7.对国家规定要求具备执业资格上岗的专业,必须持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才能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九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明确享受相应的工资及有关待遇,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应同时明确不再享受该职务的工资及有关待遇,实行易岗易薪。

第五章 考核奖惩第二十条 为正确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业绩与贡献,实行年度、任职期满考核制度。

第二十一条 考核的内容、标准要结合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工作任务进行制定,对不同专业、不同层次、不同档次的考核内容和标准要有所侧重。

第二十二条 考核的范围、内容、标准、程序、组织和监督以及考核结果的应用按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另行制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考绩档案。

考绩档案的内容应包括: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证书(复印件),培训和继续教育登记,历次考核登记表,科研项目及获奖情况,论文、著作发表情况,以及其他可—8—供参考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要大力宣传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的先进事迹,树立先进典型,对在本职岗位上忠于职守、兢兢业业作出优异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贡献突出的要给予重奖。

第二十五条 要维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为企业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时,应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得到合理的报酬。

第二十六条 对玩忽职守、泄露或出卖企业技术、商业机密,或利用企业设备、技术为个人谋取利益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根据其性质与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低聘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1.经考核不胜任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2.严重失职、渎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和主要责任者;3.违反作业纪律,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4.受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的;5.调离现职专业技术岗位的;6.自动离职或外出劳务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并—9—取消任职资格。

自解聘之日起,三年内(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参加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伪造学历、资历,骗取专业技术职务及任职资格者;2.剽窃他人成果,骗取专业技术职务及任职资格者;3.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请人代考骗取专业技术职务及任职资格者。

第六章 专家队伍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专家队伍由国家、铁道部、集团公司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铁道部、集团公司专业技术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及国家、铁道部授予其他专家称号的人员组成。

专家队伍由集团公司掌握管理,日常管理委托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带头人推荐、选拔与管理按照《专业技术带头人选拔及管理暂行办法》(另行制定)进行,每三年组织一次评选。

对专业技术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一般聘期为3年,任期内享受规定数额的奖励津贴。

第三十一条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根据国家、铁道部有关文件每年推选一次。

被批准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享受国家、铁道部、集团公司和当地政府的有关待遇。

第三十二条 集团公司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不定期组织,一般在召开人才会议、科技大会等重要会议年度评选。

—10—第三十三条 青年科技拔尖人才是专家队伍的后备力量,其推荐、选拔与管理按照《青年科技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另行制定)进行,每两年选拔一次。

对青年科技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五年为一个周期,任期内享受规定数额的奖励津贴。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每年对各类专家和青年科技拔尖人才进行一次业务追踪考核,考核结果存入本人考绩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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